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00:13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交通部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07〕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理货人员管理,提高理货从业人员素质,规范理货行为,保障水上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目前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3.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考务工作。

第二条 资格考试分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包括《理货英语》、《理货基础理论》二个科目,专业考试科目为《理货业务》。
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均合格后,方可获得《理货师证书》。

第三条 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各为2个小时。

第四条 过渡期内,符合《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及相近专业(见附表)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1年。

(二)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中专或高中学历,累计从事理货业务工作满3年。

第五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举行。考点根据报考人数和地域分布情况由领导小组确定,考场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达到国家级考试考场的要求。

第七条 资格考试结束后,由领导小组组织阅卷。各科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八条 应考者可在成绩公布10日内,登陆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查询考试成绩。

第九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运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附表:

专 业 对 照 表

专业划分
专业名称

本专业
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与外轮理货

外轮理货

水运管理

港口业务管理

港口经营管理

海事管理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

国际物流

物流工程

交通运输管理

报关与国际货代

相近专业
轮机

驾驶

航海

海商法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

港口专业:造船、船机、港机、机械等



注: 表中“专业名称”指2004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政处罚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或者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责令其停止检测,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下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市或者区、县建委给予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五条 建设单位采购供应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进行工程结算或者使用该工程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八条 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不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实施质量管理,或者未履行住宅工程成品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给予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工程进行监理的,市或者区、县建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建设监理单位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十条 施工企业未取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擅自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市或者区、县建委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未对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给予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的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和特种专业技术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并可处以 1000 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质量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制不落实,或者因施工企业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质量低劣的,由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给予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并可处以2000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并由市
或者区、县建委责令其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因其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市或者区、县建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包换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给予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超过限期仍未改正的, 建设单位可自行修复,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市、区、县建委或者监督总站、监督站可以对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 500 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4月25日

北海市关于外来人员入户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关于外来人员入户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政发[1992]47号


全市各单位:
  对外开放后,国内大批人员前来我市参与开发建设,对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由于户口管理工作措施跟不上,投资者的入户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盲流人员也未能及时清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给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带来了困难。为进一步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鼓励国内投资者到我市参加开发建设,现就外来人员在本市入户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内地企业、单位在我市举办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合同(协议)经营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内地方可选派一定数量的科技、管理干部和技术工人到企业工作,并允许在本市入户。其入户人数,按内地方实际出资的固定资产比例,根据企业编制进行核定:但总人数不得超过下述规定的投资带人入户的总数。同时,也允许部分家属随迁本市,其入廖人数,与上述所占编制内的职工合并计算,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按到位资金计,下同)每三万元、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每五万元,允许入户一人。

  经市科委、经委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入户人数占企业编制人数的比例可适当放宽,其中属省级先进技术的放宽10%;国家级的放宽20%;填补国内技术、产品空白的放宽30%。

  内地方调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管理人员,其入户人数不受上述规定的出资比例和投资额限制。

  内地方人员入户,自投产之日起,由内联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连同企业的合同,章程及批准证书、劳动部门核定的企业编制、资金到位情况表等证书,报市经协委公安局共同审批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本条规定的人员入户计算办法见附件。

  二、内地科研所、高新技术企业成建制搬迁本市,凭北海市人民政府的批准件、原所在地核定的人员编制证件、市经协委和劳动部门核准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三、各省、市、自治区和地、市县政府驻本市办事处工作人员凭主管地政府核定编制的文件,向市经协委、公安局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并允许其家属随迁。

  四、外地人员到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经营的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凡购买二房一厅的,允许入户二人,三房一厅的,允许入户三人,作为本市城镇人口。购房者凭购房票证和原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的迁出证件,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五、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在本市购置商品房,属供国内亲属居住的,按上述购置商品房的入户原则办理;供自己居住的,允许购买者及其家属在本市入户,并协助办理定居手续。

  六、对在本市入户的人员收取城市公共事业费。

  ⒈购买商品房入户的,按准许入户人数计,每人需缴纳城市公共事业费八千元,由出售房产的公司打进房价,另设帐目管理,定期上缴。

  ⒉内地企业、单位在本市投资办企业,按第一条规定,在所占企业编制人数内的人员入户,以及调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管理人员,免缴城市公共事业费,其余人员每人需缴纳城市公共事业费八千元。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成建制搬迁本市属编制内的人员免缴城市公共事业费,其余人员每人需缴纳城市公共事业费八千元。由市经协委代收,市公安局凭代收票据核准办理入户手续。

  ⒊各省、市、县政府驻本市办事处,在所在省、市、县政府核定的编制内,其所需入户人员免缴城市公共事业费;蓁人员或家属需入户的,以及外地企业、单位派驻本市的办事人员需入户的,每人缴纳城市公共事业费八千元。

  ⒋城市公共事业费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代收单位按月上缴市财政局,设专户专帐管理,不列入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专款用于城市公共事业。

  七、凡按本规定入户的人员原属城镇人口的,凭市公安局批准入户证明,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供应证;原属非城镇人口的,其口粮实行自理。

  八、按上述规定入户的人员均不享受市财政对居民的各种政策性补贴。属企业职工的政策性补贴由企业自理,允许按规定进入成本。

  九、凡超生者和患麻疯病、爱滋病、性病者均不得办理入户手续。经准许入户的人员在办理入户手续时,需携带当地政府的计生证明和县以上医院的体格检查证明。

  十、经批准入户的外来人员,其子女入学、就业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十一、对盲流进入本市的外来人员公安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清理,并采取措施做好遣返工作。对愿意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并缴纳城市公共事业费的,允许按本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十二、合浦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五月四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