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做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2:21:27  浏览:8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正在全面开展。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按照中央宣传部的统一部署,我部已就“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经部领导同意,现就各地做好“百日行动”新闻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新闻宣传工作是“百日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好、策划好、组织好。各厅局要明确主管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具体落实。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新闻宣传工作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要积极争取当地宣传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组织地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消息、评论、专访、新闻调查等多种形式,形成立体化宣传格局。


二、上下联动,扩大声势。要按照“百日行动”方案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策划,制定具体细致的新闻宣传方案,分阶段、抓重点、有层次地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与中央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形成互动和呼应,在整个行动期间始终保持舆论强势。


三、正面引导,把握重点。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及时做好动态报道,推出一批析事明理、释疑解惑的评论文章和深度报道,突出反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土地执法的坚强决心和“百日行动”的积极成果。重点是要宣传开展“百日行动”的重要意义;阐明“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和严格土地执法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百日行动”的目标、措施和行动方案;报道行动进展,曝光典型案例;宣传各地各部门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的经验和取得的突出成果。


四、严格把关,稳妥把握。要正确引导到对土地执法形势的宣传,避免出现偏差。对涉及敏感、热点问题的报道,要认真审核,慎重把关。要注意利用好内参等渠道,及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工作队。


五、掌握节奏,注重实效。按照“百日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宣传报道重点放在行动拉开序幕之后二周内(即“十一”国庆之前)和行动接近尾声(11月中旬至12月份)。行动一开始,就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强度,形成强大声势;在行动进行过程中,跟踪报道行动进展,主要是各地开展自查自纠等方面的情况;在督察整改阶段,要大力宣传报道行动取得的成效,再掀起新闻宣传高潮。


各地开展“百日行动”宣传的情况,请于2008年1月10日前书面总结,向部报告。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外交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19日,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

现将《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

联合国组织,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京已设立十个机构(见附件一),我政府有关部门先后派51人到这些机构担任高级项目官员、项目官员、翻译、秘书、办事员等职务。但过去对内部待遇问题尚未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在对外收费和对内待遇方面执行的标准不一。现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根据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对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关于人事服务公司外交服务人员补贴实施办法》的批示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收费标准
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新签合同的或轮换的任职人员,执行附件二的收费标准。一九八七年以后的劳务收费标准另定。
二、对内生活待遇
1.原单位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2.劳务补贴
(1)固定补贴 每人每月发35元。
(2)提成补贴
①月劳务费不足八百元(含八百元)者,按百分之十计发。
②月劳务费超过八百元者,八百元部分按百分之十计发,超过的部分按百分之五计发。
实际收取的劳务费超过附件二规定的各类雇员最高收费标准的,其提成补贴,按附件二规定的各类雇员最高收费标准计发。
3.国内外出差,按国际组织计发的标准执行,对内不再结算。
4.国际组织提供的服装费,归任职人员所有。如对方不提供,不得向对方索要。
三、财务结算
1.劳务费由国际组织按月付给主管该组织的部门,实行统一结算。
2.劳务费的外汇支票或外汇兑换券由主管部门向中国银行结汇。结汇后的人民币,主管部门分成百分之五十,派出部门分成百分之五十。主管部门从分成所得中提留百分之十,作为业务联络费,其余上交国家。派出部门从分成所得中支付任职人员对内待遇的一切开支,结余部分归本单位所有。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执行。
本规定为内部文件,对外保密。

附一:国际组织驻京代表机构

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
2.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驻华代表处
3.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驻华代表处
4.世界粮食计划署驻华代表处
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
6.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
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科技办事处
8.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9.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
10.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华任务代表办公室

附二:聘用中国雇员劳务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外汇支票或外汇兑换券)
------------------------------------------------------
雇员类别 | 收费标准
高级项目官员 | 1600~2400
项目官员 | 1200~1800
助理项目官员 | 1000~1400
高级秘书、行政助理 | 800~1200
秘书 | 700~1100
一级办事员(打字、电传)| 600~1000
二级办事员(打字、电传)| 455~800
------------------------------------------------------


关于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5]1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以下简称“135号部令”)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2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达到135号部令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应按照27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受理并进行初审后,请于2005年5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的书面及网上申请材料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三、初审要求

  (一)严格按照278号公告的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时间,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文件之日计算。

  (三)专职专业人员的职业年龄是指造价工程师为70岁及以下,其他人员为60岁及以下。提前退休或内退的人员在作为专职专业人员申报时,只需提供退休证(内退协议)和聘用合同。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应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完税证明和完成业务情况一览表(申请书中)进行核对。

  (六)享受免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出具证明企业营业收入的凭证和免税证明。

  (七)出资额中造价工程师出资不低于60%,其余出资应为企业或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