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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4:54:18  浏览:9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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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7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原建设部报来《关于申请批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与注册收费的函》(建综函[2007]16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部门”)收取的基础考试(2科)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5元,专业考试(2科)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0元。

二、省级建设部门向考生收取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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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



为吸引国内知名专家参与和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确保“两个提前”、“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请范围

与我市三大产业基地建设、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可聘请政府顾问。

二、聘请条件

1.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能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

2.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并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或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

3.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三、聘请程序

1.相关主管部门就聘请事项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2.由主管部门提出2--3名候选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拟聘人员1--2名;

3.征得聘请人员同意;

4.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拟聘人员材料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5.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顾问聘书。

四、市政府顾问工作方式与职责

1.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为我市提供咨询服务;

2.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

3.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4.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有重要价值的信息;

5.为我市作出其他贡献;

6.每年来我市开展活动不少于两次。

五、待遇

1.由市财政每年向每一位顾问支付专家咨询费1万元。一般性咨询不再付费;

2.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3.自行在我市活动期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食宿、交通、参观、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

4.受我市委托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时,报酬另付;

5.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争取等做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聘期与解聘

1.市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两年。两年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2.市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2)一年内未履行顾问职责的。

七、管理

1.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顾问有关工作的联系协调;市政府顾问的对口主管部门,负责与市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2.市引智办的主要职责

(1)督促各对口主管部门及时整理市政府顾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信息,并进行汇总,送市领导参阅;

(2)督促各对口主管部门定期将市政府顾问的年度工作情况、调研成果等进行整理,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3)重大节庆期间,向市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八、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



为吸引国内知名专家参与和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确保“两个提前”、“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请范围

与我市三大产业基地建设、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可聘请政府顾问。

二、聘请条件

1.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能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

2.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并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或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

3.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三、聘请程序

1.相关主管部门就聘请事项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2.由主管部门提出2--3名候选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拟聘人员1--2名;

3.征得聘请人员同意;

4.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拟聘人员材料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5.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顾问聘书。

四、市政府顾问工作方式与职责

1.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为我市提供咨询服务;

2.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

3.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4.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有重要价值的信息;

5.为我市作出其他贡献;

6.每年来我市开展活动不少于两次。

五、待遇

1.由市财政每年向每一位顾问支付专家咨询费1万元。一般性咨询不再付费;

2.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3.自行在我市活动期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食宿、交通、参观、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

4.受我市委托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时,报酬另付;

5.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争取等做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聘期与解聘

1.市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两年。两年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2.市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2)一年内未履行顾问职责的。

七、管理

1.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顾问有关工作的联系协调;市政府顾问的对口主管部门,负责与市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2.市引智办的主要职责

(1)督促各对口主管部门及时整理市政府顾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信息,并进行汇总,送市领导参阅;

(2)督促各对口主管部门定期将市政府顾问的年度工作情况、调研成果等进行整理,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3)重大节庆期间,向市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八、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新华通讯社和葡萄牙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新华通讯社 葡萄牙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和葡萄牙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1978年10月23日)
  为了加强两国通讯社之间的合作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新华通讯社和葡萄牙通讯社同意签署下列协定:

  第一条 新华通讯社和葡萄牙通讯社同意各自以自己的设备无偿抄收对方所播发的新闻,并加以利用。在采用对方新闻时,应尊重其原意。直接引用时,不改动原文。

  第二条 新华通讯社和葡萄牙通讯社同意相互免费航寄新闻图片,每月至少十张。用英文或法文说明。如一方要求对方传真图片时,所需费用由提出一方支付,协定任何一方在采用对方图片时,应准确地使用图片的原有说明。

  第三条 协定任何一方都可向对方要求提供专门的消息,所需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支付。在采用时,应注明消息来源。

  第四条 协定双方在可能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派驻本国的记者和临时采访的记者以必要的协助,并为对方常驻记者无偿提供各自播发的新闻。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协定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申明终止本协定的愿望,本协定将自动逐年延长。
  本协定以中文和葡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经双方同意,本协定可以修改或补充。
  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订于里斯本。

    新华通讯社代表          葡萄牙通讯社代表
     沈 定 一          若·蒂托·德·莫赖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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