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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32:20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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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9〕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六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六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日常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由同级政府(管委)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系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切实做到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政府(管委)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政府(管委)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评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评查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分年度确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事项的重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组成案卷评查组具体实施。
  政府(管委)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案卷评查组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邀请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其他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案卷评查组组长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卷评查人员不参与对本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其评查组的组成,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式以抽查行政执法案卷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抽查案卷与听取汇报、电话回访案件当事人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评查;可以适时组织县(区)开展行政执法案卷互查工作。
  第九条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发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    
(二)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提供或者报送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目录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评查组评查具体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到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评查,也可以在案卷评查组织者确定的地点进行;
  (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填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注明所评行政执法案卷名称、存在的问题等;
  评查组成员可以就发现的问题,向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问明原因或与之交流。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集体讨论案卷评查结果,并在案卷评查汇总表上签字,集体讨论事项包括被评查部门的执法水平、主要成效、主要问题、整改的建议及最后得分等;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向组织案卷评查的政府(管委)、部门提请确定评查结果;
(七)通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对需要整改的发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案卷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不缺少法定步骤,不超过法定时限;
(四)行政执法行为有现行有效的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
  (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符合法定要求,有关记录内容清楚,格式规范;  
  (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八)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
  (九)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符合立卷归档有关规定等。
  案卷评查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前款确定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分别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制定相应的具体评查标准。
  第十一条 每一具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后,应当根据评查标准和评查情况,确定为合格案卷或不合格案卷,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体不合法,超越法定权限;
  (二)事实明显不清,主要证据明显不足;
  (三)违反法定必经程序;
  (四)适用法律错误。
  除前款所列的四种不合格情形外,其他所抽查的具体案卷,实行百分制,对每卷均按评查标准评出具体得分。
  案卷评查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将具体案卷拟评为不合格的,案卷评查组应将评查的理由和依据告知被评查单位,被评查单位持有异议的,由案卷评查组复核一次。
  第十二条 对被评查单位所抽查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后,评查组应依据所抽查案卷的综合得分情况或合格案卷的比例,提出被评查部门的执法水平等次,报组织案卷评查的政府(管委)、部门确定。
  执法水平等次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应为抽查中没有发现不合格案卷的单位。

第四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应用与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公布,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第十四条 政府(管委)应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管委)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书面反馈给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明确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反馈或者通报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进行整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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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所是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受县(市、区)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工商所人员编制应严格控制。分配、调入、招聘人员必须经市(地)工商局审核批准,且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条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由县(市、区)工商局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地)工商局备案。
第四条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领导日常行政工作。副所长是所长的助手,协助所长工作。
第五条 工商所实行所长领导下的所务会制度。所务会应当定期召开,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监督所长依法办事。 所务会为三至五人,由所长提名,县(市、区)工商局批准。
第六条 县(市、区)工商局应定期考核工商所长,对不称职者应及时撤换。
第七条 工商所应当健全岗位责任制,县(市、区)工商局应对工商所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
第八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商所负责办理辖区内由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的审查手续,并对县(市、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规章制度,划行归市,分类经营;传递市场信息,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
(二)建立和管理好档案资料,及时向县(市、区)工商局报送市场统计报表;
(三)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不正当竞争等不法行为。
第十一条 监督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好经济合同的资信、咨询工作,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协助仲裁机构工作。
第十二条 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配合有关部门取缔辖区内的马路市场。
第十六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县(市、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没收500元以下非法所得或价值500元以下物品;
(四)扣缴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工商所对不能即时处罚的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暂扣当事人有关物品。 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开具清单,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损毁。 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被扣物品所有人同意后,可先行处理;无法找到所有人时,经所长批准,也可以先行处理。属违?
返模婪ù怼?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县(市、区)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工商所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有暂扣物品的,工商所可以将扣留的物品变价抵缴。
第二十条 工商所的各项收费及罚没款项的处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商所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办事、文明执勤、接受监督;不准滥用职权、渎职越权、索贿受贿、贪赃枉法。
第二十二条 工商所应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二十三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工商局应给予奖励。违犯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设立的其他所、队、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6日

关于定期汇总报告和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报告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定期汇总报告和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报告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过程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汇总报告”)和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报告有关规定的不同理解,影响了《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定期汇总报告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国产药品定期汇总报告的报告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定期汇总报告的报告主体是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代理合同中未约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事项的,由进口药品的国外制药厂商履行报告义务。
  (二)进口药品的定期汇总报告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产药品的定期汇总报告上报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三)新药和进口药品以注册日期为起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的1月份提交定期汇总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1月份提交定期汇总报告,以后每隔5年汇总报告一次,上报时间是规定年度的1月份。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的进口药品,每年的1月份提交定期汇总报告;满5年的,在首次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当年1月份提交定期汇总报告,以后每隔5年汇总报告一次,上报时间是规定年度的1月份。其他药品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当年1月1日为起点,每隔5年汇总报告一次,上报时间是规定年度的1月份。
  (四)按照《办法》附表3的形式定期汇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报告应对药品在全球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也可以提交全球统一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eriodic Safety Update Report,简称PSUR)以代替《办法》附表3的定期汇总报告。但必须填一份PSUR提交表(见附件1),并将PSUR中除了行列表(Line Listings)和摘要表格(Summary tabulations)外的其他部分和公司核心数据表(CCDS)翻译成中文后,连同英文原文一起报告。

  二、关于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报告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报告的报告主体是代理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代理合同中未约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事项的,由进口药品的国外制药厂商履行报告义务。
  (二)由自发报告系统收集和来源于研究、文献报道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均应于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良反应发现之日是指代理经营进口药品的单位(或者进口药品的国外制药厂商)获知药品不良反应的日期。
  (三)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以简表的形式报告(见附件2),该表须用中文填写。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认为应当补充以上报告的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代理经营进口药品的单位(或者进口药品的国外制药厂商)应在5日内提交。

  三、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于5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定期汇总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价后,以总结的形式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掌握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的基本情况,并监督指导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做好定期汇总报告工作。

  五、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指导进口药品的代理经营单位(或者进口药品的国外制药厂商)做好定期汇总报告和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的报告工作。每年6月30日前须将上一年度定期汇总报告进行分析汇总评价后以总结的形式上报我局。对于进口药品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须进行分析评价,每半年向我局上报总结报告,其中可能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


  附件:1.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提交表
     2.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提交表

数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报告单位名称

传真


报告单位地址

邮编


负责部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E-mail


商品名

通用名


活性成分

国际诞生日


国内注册时间

批准文号


本期进口量

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医疗保险药品□



国家非处方药□中药保护品种 □

本期国内销量


估计使用人数


产品情况说明:

本期报告评论(简述报告中值得关注的内容,尤其是有关国内的信息及建议):

签字/报告日期



附件2:



           进口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商品名:            通用名:            剂型:


病例编号
报告类别
不良反应/事件名称
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时间
不良反应结果
用药起止时间
用法用量
用药原因
性别
年龄
初始/跟踪报告
报告来源
来源国家
国内接收日期
备注



备注:病例编号:本单位的病例编号;不良反应结果:治愈、好转、后遗症、死亡;报告类别:新的、严重的、新的并且严重
的;报告来源:自发报告、研究、文献

单位名称: 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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