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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30:54  浏览:8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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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

财政部


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
 
(一九七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财政部颁布,一九七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在制定与颁布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如下:


 1、 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出口货物、 旅客,应按每次所得的运输总收入(包括基本运费和各项附加费收入),缴纳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这两种税实行合并征收,税率定为百分之三。 其中,工商统一税税率为百分之二点五, 工商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零点五。
  另外,按照应纳税额,随征百分之一的地方附加。


 2、 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货物、 旅客,以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应在轮船离开起运港口以后,及时向港口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纳税。申报纳税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轮船离港后三十天。


 3、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海运协定》或其他协定中, 有相互减税、免税条款的国家的轮船,其运输收入,按协定中的条文规定,减征或免征有关的税款。


 4、对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应按逾期天数每日加收拖欠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偷税漏税的,除补纳偷漏的税款外,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违章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5、本规定自一九七四年七月一日零时起执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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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政府


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07]63)


荣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荣昌县行政机关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荣昌府发〔2007〕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已于2007年8月28日县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荣昌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荣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制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三)会议纪要。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工作应坚持合法、高效和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并依法予以审查。

第五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对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职权法定原则;

(三)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基金;

(六)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县财政、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责制定的、内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范性文件,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约束。

第八条 暂行类、试行类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由发文机关重新审定发布,但暂行、试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 登记审查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前,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经部门办公会议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提请审查的公函(一式两份);

(二)部门办公会议研究意见;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提供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或联合起草的部门联名提交上述材料。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完毕后,应及时将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转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制作规范的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可延长7个工作日。



第三章 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提请审查的公函(一式两份);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统一登记、备案编号,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送审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材料,重新提请审查。

第十五条 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适用的县域和范围内以有效的形式发布。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采取有效形式公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办法,擅自发布内容涉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审查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审查,逾期不报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直接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因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移送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被停止执行或被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同一媒体上发布停止执行的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为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增加规范内容或明确具体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修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废止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草拟或组织实施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荣昌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荣昌府办发〔2002〕13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14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八日

马鞍山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三到位”工作的实施意见》(马发〔2008〕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并联审批,是指对依法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市一级行政主体审批的事项,按照“一家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由主要审批单位牵头,联办单位参加,根据审批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联审会议、网上传输、联合现场踏勘等形式同步审批。

第三条 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为审批事项涉及的主要部门:

(一)市工商局为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二)市商务局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三)市经委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的牵头部门;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分别为市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

其他并联审批事项由最先受理窗口单位或市行政服务中心指定单位为牵头部门。与并联审批项目有关的其他审批单位为前置或后置审批部门。

牵头部门负责并联审批项目的受理、咨询、转告、催办、协调、汇总、报告和组织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

并联审批的前置或后置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咨询、办理、回复、反馈、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

并联审批项目涉及区级审批权限的,由各区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窗口人员负责资料转递、信息反馈、会议联络、催办督办、协调沟通等工作。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督办、协调和管理。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涉及审批部门和环节较多的并联审批事项,牵头部门难以协调的,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

市监察局负责对并联审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向该项目牵头单位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牵头单位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牵头单位受理后,应及时将申报事项的相关信息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和联办单位。

牵头单位根据并联审批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审批项目的实际情况,通知联办单位落实相关事宜,组织召开会议审查或现场踏勘。

联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牵头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单位负责综合联办单位意见,在联办后的当日或次日下达批复;联办单位应在审批决定上加盖部门公章或窗口审批专用章,作为批复附件送达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人,并做好后续相关手续的完善工作。

并联审批过程中发现项目的前期工作中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牵头单位不履行职责,应实行并联办理而未实行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成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全程代为办理。

联办单位不接受牵头单位协调的,牵头单位按规定程序启动办理工作,实行缺席默认制;不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批意见的,实行超时默认制。发生以上两种情形,以及各牵头或联办单位在审批过程中不负责任,出具错误意见产生后果的,由各责任单位自行承担。

不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市各部门、单位并联审批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全市政风行风和效能评议、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牵头部门负责起草的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以及其他并联审批具体操作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后,由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与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联合下发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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