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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3:43:41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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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聊城市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及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是聊城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专业信息空间定位、集成交换和互联互通的基础。
  第四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五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框架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框架建设与完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与完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及不断完善。
  (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负责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负责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
  (四)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九条 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及完善工作,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十条 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必须严格遵照聊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山东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聊城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二条 数据集建设。
  (一)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
  (二)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有深入应用的市政府各部门在涉密网上使用。
  2.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通过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市政府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市政府各部门之间通过电子政务网共享使用,也可在经过处理之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基础地理数据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三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山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
  第十四条 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我市唯一的、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信息更新与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公共财政支持下,按照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一步增强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分发服务功能,统一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的定期更新与分发服务,确保地理信息资源的权威性、标准性和现势性。
  第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聊城市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第十七条 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八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根据实际情况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数据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聊城市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第六章 推广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依托聊城市地理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及部门用户提供在线调用、零码封装、在线服务、二次开发等多种形式的地理信息服务,满足不同部门、不同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各类用户可根据本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应用模式。
  第二十三条 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聊城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其中进行管理,市政府其它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部门应用信息系统要通过二次开发接口与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实现对接和互联互通,通过公共平台加载最新测绘成果,逐步统一到数字聊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来;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应用信息系统建设的部门,要结合公共平台进行开发应用,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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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违法审判责任若干问题分析

周 志 刚


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起,各地法院开始试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后逐步在全国法院推开。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级法院施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从实践中运行的情况看,对增强审判人员的严肃执法意识和业务素质,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某些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不同的法院也还有认识不统一的地方,导致在执行中各行其是,影响了其效能的充分发挥。笔者在本文中试就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若干问题作些分析,求教于诸位同仁,并期望对正确理解和施行最高法院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有所裨益。
一、对二审改判后确认一审为错误裁判的是否应当追究责任?
在最高法院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中,规定了“监察部门应当从二审、审判监督中发现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结合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追究责任的范围包括“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一审、二审或是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能出现错误裁判。对于二审改判后确认一审为错误裁判的,应当追究一审办案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在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时,只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而不包括一审后上诉、抗诉的案件。部分审判人员甚至法院领导,思想上还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对于一审作出的裁判,如果出现了上诉、抗诉的情况,该裁判就没发生法律效力,没生效就无所谓对错,如果没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就不应该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由一审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判,虽然基于上诉、抗诉而没有生效,但毕竟有损于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设想一下,如果不对一审裁判错误的案件追究责任,那么将纵容一些法官随意乱判,枉法裁判者在钻空子后也可以轻易逃避追究,在一审程序中错误裁判的发生率将会大大增加。即使案件最后经二审改判了,但整个社会对法院一审裁判的正确性将普遍失去信任感,上诉、抗诉将成为家常便饭,当事人由于诉累增加将埋怨指责法院,二审法院也将不堪重负。故而,笔者认为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范围应当包括二审改判的案件,这有利于增强一审法官的责任心,促进一审案件质量的提高,而最终结果是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率的降低,这无疑是有助于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的。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二审改判的案件均要追究责任。笔者认为,这里有两个原则应当把握:第一,什么属于错误裁判,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但依据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一般是指: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立案受理的,或者对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的,或者违反法定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刑事案件混淆罪与非罪界限的;由于定性错误或违反法定量刑幅度、法定情节导致处刑畸轻畸重的;民事、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实失实,是非责任颠倒的;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处结果明显不当的;强迫当事人接受显失公正的调解协议,或者胁迫、诱使当事人撤诉的。一审案件因为有以上情形而被二审改判的,应当认定为是错误裁判。此外,对于因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也被视为错误裁判。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二审改判,诸如刑事案件不改变刑事处罚而只是对罪名的变更、对被告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改判;民事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基于自由裁量权而在有关金额上的变更(最典型的如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改判),在当事人承担责任份额上的调整(如将三七开改成四六开或者二八开),这些不应当算错误裁判,也谈不上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第二,即使属于上述被认定为错误裁判的情形,也还有免除责任的例外。按照最高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同理,对于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在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时也应当按照上述两个原则来处理。
二、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的怎样追究责任?
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的,主要表现为:审判人员主观臆断、盲目轻信或因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认识分析能力不强等业务素质方面的原因,导致裁判错误,尽管主观上没有错判的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错误裁判结果的发生。最高法院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追究范围,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更是明确了“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很显然,如果对过失导致裁判错误的情形不予追究,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主观上的故意较难判断,大家纷纷以过失为借口,逃避责任追究。故而,对过失导致裁判错误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但是,又不能对所有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的情形均追究责任,因为即使是各方面素质都比较高的法官,也难以保证其作出的裁判百分之百地都正确。“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法官在案件处理上的过失,在一定限度内应当予以豁免。因而,笔者认为最高法院两个办法中关于追究过失办理错案的责任限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是合理和恰当的。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个具体问题值得研究分析,这就是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中,有“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的规定。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是一个界限并不很确定的概念,绝大多数的错误裁判均可能以此作为“挡箭牌”来推卸责任,造成最后无人负责的局面。对此,笔者的思考和建议是:第一,由于上述“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裁判错误的,应该属于“过失”的范畴,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诸如导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本来无罪而被判有罪或者本来有罪而被判无罪,民事、行政审判以及执行的错案导致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遭受财产权、人身权的损害,甚至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闹事等,则应当按照最高法院两个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给予有关审判人员以警告至记大过的纪律处分。第二,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最高法院两个办法的规定,不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免予纪律处分。但对于有的错误裁判,比如,在刑事案件中超过法定量刑幅度的判处(畸轻或畸重),在民事案件中将甲方承担全部或明显主要责任判成乙方承担全部或明显主要责任(是非责任颠倒),因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而被发回重审的,如果均以“认识上的偏差”和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免除审判人员的一切责任,则不利于审判人员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以提高业务水平和审判质量,并且在加强监督、确保公正之声日盛的现实环境下,难免会遭至社会的非议。为此,可以制定诸如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的又叫作案件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或者通过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对于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给予经济上的一定惩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晋升资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罚,作为弥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不足的一个配套措施,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
三、对错误裁判经过怎样的程序来认定?
最高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确认”。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的一般做法都是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来确认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即是否属于错案),这一点没有异议。问题在于,审判委员会只是进行“确认”的组织,它本身不可能去对每一起错案线索进行调查并提出是否属于错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哪么由谁来承担发现错案和进行初查的职责呢?根据违法审判责任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笔者认为,如果不涉及对案件是否属于错案的认定,对其他的违法审判情形(主要是指违反廉政纪律或违反审判工作纪律的情形),可以由监察部门来承担收集线索、初步调查的职责。但是如果涉及是否属于错案的认定,由于要对所有二审改判和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工作量不会小,加之专业性强,考虑到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少、专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较之于审判业务庭薄弱的情况,由监察部门来认定裁判是否错误,要么力不从心,要么难以胜任。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中还有这样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应当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及时将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有关材料”。据此,笔者认为,可以总结一些法院在推行案件质量评查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中的成功经验,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对二审改判和再审改判案件的定期评查工作,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属于错案以及造成错案的原因),由审判委员会定夺。对确认为错案的,由监察室依照最高法院两个办法审查有关审判人员是否具有违法审判的情形,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虽然不够追究违法审判责任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追究一定责任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案件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或者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予以追究,对不应当追究任何责任的情形,向有关审判业务庭和审判人员发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的书面意见。
笔者还建议,在确认错案过程中,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办案人员的申辩,而不是仅仅限于在作出错案认定和责任处理决定后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有的法院已经尝试在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错案时,允许案件主审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参加,听取他们陈述理由,表明意见,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来确认是否属于错案,体现了公开、民主的原则。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四、出现错误裁判时院长、庭长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应当追究主管领导相应的责任。”对于上述规定,有的法院在执行中搞“普遍连带责任”,凡出现错案均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副庭长、庭长、分管副院长直至院长“一网打尽”。对未参与案件研究或者未审批案件法律文书的院、庭两级主管领导,因其下属的审判人员出错,也要体现一下责任,至少给予一定的经济惩扣。笔者对此并不赞成。对于最高法院两个办法相关规定的理解,我个人认为,院长、庭长等主管领导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限于参加了案件的研究(实践中可能是以审判长身份参加合议庭,也可能不是合议庭成员但主持或参与了案件的研究,还可能是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了对案件的研究),或者是对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决定以及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的法律文书)进行了审批。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不应当以“管理失职”为由追究连带责任。在当前深化审判方式和审判组织的改革,强化合议庭职能,赋予独任审判员和审判长较大权限的情况下,依据“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伴随”的基本原则,更应坚持责任自负的原则,做到既不株连无辜,又不使确实负有责任的人员逃避追究。当然,究竟院长、庭长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之间的权力(权利)、职责如何划分,还有待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来加以明确,期待最高法院能早日制订出相关的规定。


       
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8314319536
电子邮箱:gxrmfy536@163.com



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关于更大力度加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三年(2010-2012)行动计划》(锡委办发〔2010〕89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专门用于由市政府指定的科技银行对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中国农业银行无锡科技支行为市政府指定承办机构。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资金,专指我市与农业银行共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他银行在我市成立科技支行并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由市政府、区政府和科技银行共同出资组成,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充机制:

(一)首期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农业银行三方共同出资,三方各自一次性出资1000万元,资金规模3000万元;

(二)其他区政府可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追加和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三)经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其股权收益用以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四)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自动滚入风险补偿资金;

(五)其他来源。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农业银行科技支行设立专户,委托农业银行科技支行运作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管和专项审计。

第五条 成立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委员,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相关区政府、农业银行指定1名负责人担任委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行,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指定的联络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科技金融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录;

(三)审议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四)审议风险补偿资金规模调整方案。

第六条 建立无锡市科技金融评审专家库,成员主要是无锡市战略新兴产业方面的专家,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科技金融评审专家主要接受银行委托,对科技中小企业的团队研发实力、技术的先进性及可靠性、产品研发进度和产品市场前景等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为银行信贷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七条 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应根据专户存入的风险补偿资金,提供不低于5倍的融资授信额度。

第八条 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对科技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遵循“政府推荐、自主评审、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农业银行共同承担,信用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第九条 融资授信额度优先用于区级政府已出资的区域内企业。个别出资暂有困难的区财政,其区域内企业涉及贷款出现损失,需要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相应的代偿额度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及时进行资金结算。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无锡市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具备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研发人员占比和研发投入占比符合有关规定;

(三)已经完成产品研发,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已经形成经营现金流或已取得有效的业务订单;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处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阶段的无锡市530计划企业、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123”计划企业)、工业设计和文化创意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由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保障的贷款按照“政府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由市、区两级政府科技部门根据条件择优向农业银行推荐,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录,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区两级政府科技和财政部门审核推荐;

(二)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对推荐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三)经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审核同意的贷款,原则上每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由风险补偿资金保障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10%。



第六章代偿和核销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农业银行科技支行须在贷款逾期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并提出代偿申请,经同意后由农业银行科技支行从专户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本息,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对前景良好但短期难以归还代偿款的企业,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也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现的股权收益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十六条 申请核销要递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管理委员会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七章 监督与约束

第十七条 受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农业银行科技支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八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由农业银行科技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代偿后两年未收回的,不得申请任何科技项目评审或优惠政策资助。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成员单位要建立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农业银行科技支行要按月向成员单位通报科技型小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风险补偿资金的代偿情况;科技局要定期推荐拟支持企业名录;市财政局、审计局和金融办要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进行监督,不断提升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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