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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4:10  浏览:88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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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资厅发研究[2010]67号


各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我国许多地方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玉树地震、西南部分地区干旱以及入汛以来许多地方发生的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在抗灾救灾过程中,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紧急行动,不畏艰险,采取超常举措应对灾情,在特殊时期发挥了特殊作用。特别是中央电力、通信、运输、石油石化、建筑施工、物资储备等行业的企业,不讲条件,不计代价,全力以赴保供电、保通信、保运输、保供应,以实际行动与灾区群众共克时艰,共渡难关,作出了积极贡献。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向各级领导干部、广大职工和家属致以亲切的慰问!

  当前,全国防汛抗洪进入关键阶段和紧要关头,抗灾救灾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防汛抗洪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切实做好防汛抗洪救灾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企业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要求,加强对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切实按照各企业应急预案的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细化汛期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保证充足的汛期救险物资和抢险装备。要认真落实防汛抗洪救灾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站在防汛抗洪救灾的第一线,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更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全力抢修重要基础设施,全力保障灾区的物资供给。电力、通讯、建筑、交通运输行业的中央企业要迅速组织力量,全力修复灾区受损的供电、通信、道路、水利等设施,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石油石化企业要全力保障灾区抗洪救灾用油需要。粮食企业要加强粮油食品跨省调运,切实保障灾区群众对粮油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粮油物价稳定。交通运输和涉及救灾急需物资的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生产调度,保障灾区救灾物资及生活必需品供应。

  三、保障灾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帮助灾区职工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中央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灾区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和生产自救,努力缓解灾害带来的影响,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和次生灾害的发生。要千方百计保护灾区职工的人身安全,全力做好受灾职工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要积极为职工排忧解难,尤其要关心战斗在防汛抗洪第一线的职工及家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全力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中央企业要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的部署,从大局出发,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要勇挑重担,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全力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要发动职工捐款捐物,积极参与抗灾救灾的各项公益活动和灾区重建工作。

  五、切实发挥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急行动起来,始终站在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的最前列,发扬顽强拼搏的精神,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勇挑重担,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全力投身到抗洪救灾工作中去,始终发挥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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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


1990年1月14日,我部发出了《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劳力字〔1990〕4号)。为便于办理申报手续,做好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调工人进京,需由各部门主管工人调配工作的部门直接与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调配处联系,并具体办理申报手续。
二、中央在京单位在研究解决有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时,对要求调入北京的工人应严格控制。要掌握好调出、调入的人数大体平衡和先出后进的原则。首先将家庭生活基础在外地,本单位可以放离的工人调出,然后再办理调京工人手续。
三、中央在京单位的工人需要调出北京的,由各有关部门直接与外省、市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对联系妥当已经调出的,各有关部门应按月填写《中央各部门调出北京工人登记表》,报我部备案。各有关部门经严格审查后,对确有实际困难必须调入北京的工人,要填写《中央各部门要求
调入北京工人申请表》,按月报送我部,同时附送调出北京工人及其随迁家属的户口迁移证件(复印件)和要求调入北京工人的结婚登记证书等有关材料。
四、中央在京单位因特殊需要零星调工人进京的,应将调京工人的申请报告和调京工人申请表一并报送我部。
五、凡经我部批准调入北京的工人及其家属,凭我部批准通知书,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六、各部门在办理调出、调入北京工人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规定等造成不良后果者,将取消调入指标,收回进京批件。
附件:①中央各部门要求调入北京工人申请表(略)
②中央各部门调出北京工人登记表(略)



1990年2月14日
警察作证若干问题研究

王 超*

(华东政法学院,上海 200042)


内容提要:近来,媒体关于警察作证的报道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从理论上讲,警察作证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于诉讼价值。但在我国,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席法庭作证尚缺乏立法、理论、观念等诸多方面的足够支撑。其实,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不仅必要而且合理。但是警察毕竟不同于其他证人,这就决定了警察作证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目前,在我国创立警察作证制度需要从完善立法、转变观念等方面切入。

关 键 词:警察作证;理论基础;诉讼价值;身份;范围;障碍;构想



最近,《检察日报》三篇不起眼的报道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第一篇是3月31日报道的《民警出庭作证,毒贩低头认罪》;第二篇是4月17日报道的《为恶势力头目作伪证》;第三篇是4月19日报道的《证人席上出现新身影》。这三篇报道的共同内容都是承办案件的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席法庭对有关案件情况进行作证。而且,请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改革出庭公诉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应当说,这种做法和我国的证据立法是相抵触的。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换句话说,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否则,就会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责不相符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目前,这种观点已成为学术界的通说。那么,承办案件的警察到底该不该出庭作证?如果能,他们的身份应当如何界定?警察作证有没有限制?在我国警察作证有那些障碍?如何构建我国的警察作证制度?这些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警察作证的理论基础



1、检警一体理论。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保障控诉获得成功,基于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共同的追诉职能,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挥权、参与权、指导权、监督权等权力,即实行所谓“检警一体化”。[1]在检警一体化模式下,警察是检察官的当然助手和控诉支持者。一方面,在侦查阶段,警察要在检察官的领导、指挥下展开侦查工作,根据检察官的要求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强制措施,直到检察机关认为证据足以保证控诉的成功为止。另一方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警察应当根据检察官的要求补充侦查以提出新的证据材料,或者必要时检察官要求负责讯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的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以言词的方式向法院说明自己收集的证据系合法所得,以便有效地反驳辩护方提出的证据与主张。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随着现代社会民主与政治的不断发展以及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权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国家的权力越来越受到一定限制。这反映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就是越来越强调程序公正与保护人权,国家决不能因为控制犯罪的需要而过分追求实体真实或者不择手段,惩罚犯罪也决不能以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而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恰恰与上述理念相违背。有鉴于此,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无不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予以规制。但是,如何确认非法证据的存在进而对其予以排除在客观上需要警察出庭作证对其取证行为加以说明。这是因为,一方面,公诉人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过程缺乏详细地了解,如果他仅凭侦查笔录或者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是难以令人信服的,而负责侦查案件的警察对收集证据的全过程了如指掌,所以对证据是否合法心知肚明,此时由警察出庭就证据的合法性予以阐述最合适不过,因此,从客观上讲,公诉人员需要警察出庭作证对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予以阐述以反驳辩方就某个证据的合法性提出的质疑。另一方面,被告人对其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最为清楚,再加上其本身就是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对象,因而它对于警察是否非法收集证据也知根知底,当然需要警察出庭作证并渴望非法证据能够得到排除,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可以说警察出庭作证是控辩双方“双赢”的要求。

3、直接言词原则或者排除传闻规则。为了确保程序公与审判公开,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审判中非常强调直接言词原则的运用。该项原则其中的一个重要要求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诉讼各方对证据的调查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如以口头方式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以口头方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等,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2]英美法系国家中尽管没有确立直接和言词原则,却设有与之相关的“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 rule against hearsay)。[3]]根据这一规则,提供证言或者证据材料的原证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出庭,当面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而禁止法庭采用“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上述情况表明警察应当出庭就有关的取证行为向法庭陈述,而不能以侦查笔录代替之。[4]

客观地讲,上述三个理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直接的体现或者说是体现得并不充分。因此,在实践层面,若以此作为警察出庭作证的理由是存在一定瑕疵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警察却有义务向法庭说明其收集的证据的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50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0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让辩方辨认并发表意见。而控辩双方难免发生争议,一旦发生争议,根据《规则》第341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如果控辩双方对上述笔录仍存在争议,根据《规则》第343条的规定,公诉人员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陈述有关情况。另外,《解释》第138条也规定:“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员出庭作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显然,这里的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包括警察在内。



二、警察作证的诉讼价值



1、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厘清一系列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认识,从而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这主要表现为:(1)纠正证据的概念。在我国刑事庭审中,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某某投案情况的证明”、“关于审讯情况的证明”、“关于某某报案情况的记录”等材料被大量地采用。然而,这些材料是证据材料还是证据?如果它是证据材料,那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又被采用?如果它是证据,那么它属于什么哪一类证据?这恐怕是难以回答的。而如果允许警察出庭作证,这些可以视为证人证言。(2)纠正证人的概念。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坚持证人优先原则、证人不可替代原则,从而反对在同一案件中将担任侦查职责的警察同时作为证人。而警察恰恰是能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对这个问题,下文再作阐述,此处从略。(3)纠正警察特权思想。警察承担维护社会安全与侦查犯罪的重任,在侦查过程中从来都是讯问或讯问的主角,让其屈尊下驾出庭作证接受曾经被其拘留、逮捕和讯问的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质询,恐怕使警察在这一角色转换过程中形成巨大的心理反差。究其原因就是警察特权思想作怪。

2、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这主要表现为:(1)抑制警察非法取证行为。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警察非法取证行为在很多地方还相当普遍。而这同警察不出庭作证恐怕不无关系。因为在警察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辩护方由于得不到同证据提供者即警察当庭质证的机会,所以有时很难揭露并证实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即便检察官、法官对此有所警觉,往往由于他们对警察不出庭作证采取容忍态度而使其非法取证行为不了了之。(2)提高证人出庭率。长期以来,我国证人出庭率比较低,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贯彻落实新的庭审方式。但如果警察能够出庭作证,无疑会对证人起到表率作用,从而带动证人出庭作证。(3)解决恶意翻证、翻供问题。在刑事庭审中,当被告人翻供或者证人翻证时,如果警察能够出庭作证同他们进行对质,无疑能够有效地戳穿他们的谎言。(4)保障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一方面,警察由于出庭作证,使被告人的质证权得到实现,从而彰现程序公;另一方面,这有助于被告人通过揭示非法取证行为,使法庭排除对被告人不利

的证据,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提高其防御能力。

3、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理顺公检法之间的关系,构筑科学的司法体系。这主要表现为:(1)它有助于改变目前我国侦检机关互相独立、检警分离的状况,使控诉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确立核心地位。(2)它有助于改变检察官法律监督者的地位,促进检察官当事人化。(3)它有助于法院确立“最终裁判者”的地位和保障法官在庭审中居于核心地位,从而将审前程序尤其是侦查程序纳入司法审查的控制之中。(4)它有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从而真正构筑对抗制的审判方式。

4、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我国刑事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常常辩称警察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而要求排除非法证据。面对这种辩护理由,检察机关一方面因为证据并非自己收集,加上警察又不出庭与其当庭对质,所以公诉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无法对此予以回应。但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诉人又不能不对此一概不予理睬。这往往迫使法官宣布延期审理,以查清侦查人员是否有非法取证行为。但检察机关对警察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往往由于碰到各种阻力或者取证困难而无功而返。而辩方有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不依不饶,这就常常导致案件久拖不判,既有违司法公正也不利于司法效率。而一旦侦办案件的警察出庭作证,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当庭解决上述问题而不必延期审理,从而减少波斯纳所说的“错误消耗”,提高司法效率。



三、警察作证的身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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