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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6:40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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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232号


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来宾市人民政府二届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宾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来宾市财政局是来宾市人民政府负责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在柳州市的国有不动产由来宾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来宾市财政局、来宾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直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来宾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对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市直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来宾市财政局安排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八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九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5万元)的国有资产,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来宾市财政局审批。
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或来宾市财政局认为应该报来宾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来宾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来宾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来宾市财政局授权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市直主管部门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来宾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市直主管部门申报。
(二)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市直主管部门对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来宾市财政局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来宾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国有资产处置,来宾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资产处置审批应在自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的事项,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来宾市财政局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经来宾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来宾市财政局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报市直主管部门或来宾市财政局备案。
(五)公开处置。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公开处置的程序,由市直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来宾市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央级、自治区级、县级及以下的,应附接收方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来宾市财政局审批。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接收中央级、自治区级、县级及以下资产的,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来宾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七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九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来宾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二十二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市直主管部门备案或由来宾市财政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直主管部门或来宾市财政局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三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也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五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损报废和核销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报废是指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者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1)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报废申请文件;
(二)《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损、报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能证明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来宾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和来宾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缴来宾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来宾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 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来宾市本级国库。
国家、自治区和来宾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上缴来宾市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自治区及来宾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应上缴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来宾市本级国库。
第三十六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来宾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来宾市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来宾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直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来宾市本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来宾市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柳州市的国有不动产的处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十四条 市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来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来宾市财政局、来宾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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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便字〔2005〕225号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局:
根据“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准备会”会议精神,我司起草了《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附后,以下简称《检查注意事项》)。
现将《检查注意事项》印发给你们,请在全国检查过程中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交通部公路司章


附件:

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
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系统
http://anbao.moc.gov.cn:8089/qgjc/qgjc.rar


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

交通部公路司

一、关于检查步骤和方法
(一)路况检查部分
1、检查的前期工作
路况检查可与管理规范化检查结合进行,检查组应统筹安排相关的检查检查人员。
各省份要尽快与部公路所联系检测设备标定事宜,没有检测设备的省份要尽快落实经部公路所统一标定的检测设备。所有省份应制定检测车辆突发故障的应急预案,并与周边相关省份联系备用检测车辆相关事宜。
检查组要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尽快确定路况检查、管理规范化检查的时间,组长单位及时报我司。我司传真:010-65292222
2、路况检查路线
路况检查普通干线公路备选路线源自各省公路局报部的《2004年公路统计年报》,高速公路源自各省公路局报部的《2002年全国公路统计年报》中的高速公路明细表。若现实际名称、编号、桩号等重要依据与上述资料不符,请受检单位向检查提供详细的对照表。
检查组在确认对应明细时,要以行政区划等为基本依据进行对照。若检查组对具体高速公路路段提出疑义,受检省份应提供确实为2002年年底前建成通车(关键是路段位置)的证明材料。
备检路线原则上分普通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三部分,基本以50公里为一个检测路段。届时封闭后将加盖我司印章,由部派人员或公路所参检人员带到检查现场随机抽取。
3、路况检查行程
首先抽取检测路线,国、省道里程按7:3抽取,里程应达到检查方案的规定。
109、202文明样板路验收与全国检查一并进行,其里程直接作为全国检查的抽检里程,具体要求请见《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交公便字〔2005〕215号)。
检查组根据抽取的所有检测路段情况,结合受检省份提供的公路图,按照最有利于缩短检测时间的原则,安排检测行程。检测时应将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一并统筹安排。
4、现场检测
现场检测前,受检单位应为保证检测速度在40-90KM/h创造必要的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测人员及车辆的安全。
所有施工路段必须由检查组赴该路段现场确认,确为施工路段,检测路段在该路线上前后顺延相应里程。如果该路线全部为施工路段,检查组根据检测车所在位置,随机检测与之相邻国、省干线公路相应里程。
抽检路段遇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交通堵塞,参照前款办理。若检查组确认为人为原因制造的交通堵塞,视该路段已经检测完毕,届时按全国检测的平整度最差路段计算该路段分数。
检查组要制定确保路况检测结果不被人为修改的工作措施。任一路段检测任务完成后,必须将IRI检测结果导入计算机(可由受检单位提供,组长单位必须随身携带),并备份到部检测中心的计算机内。检查组要详细记录所生成电子文件的时间(日期、小时、分钟),并将电子文件名称修改为“高速或普通XXX(路线编号)KX-KX”格式(如“普通G101K285-K335”)。完成一天的检测任务后,检查组三方人员共同逐个确认检测生成文件的日期、数量,并统一拷贝在软盘上封存。封存单格式如下(由受检单位提供):
全国公路检查路况检测结果封存单
受检省份: 检查日期:
组长单位派出代表签字:
参检单位派出代表签字:
部检测中心派出代表签字:
检测路段顺序 数据生成时间 检测路线编号 起点桩号 止点桩号 检测里程 需要剔除数据的桩号
检测里程小计    
1            
2            
3
……            
完成所有检测任务,统一封存所有检测数据后交部公路司。
测结果应剔除强制性减速设施、振动标线等影响测试数据的路段。
5、路况检查分数计算
各省份路况检查评分依据为“IRI加权平均值△”,△=∑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总检测的百米数。全国最高为满分600分,其余以5分为差值递减,第三十一名为450分。其中:
高速公路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如下:
IRI≤2计为1;
2<IRI≤2.5计为0.9;
2.5<IRI≤3计为0.8;
3<IRI≤4计为0.7;
IRI>4计为0.5。
普通干线公路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如下:
IRI≤3.5计为1;
3.5<IRI≤4.5计为0.9;
4.5<IRI≤6计为0.8;
6<IRI≤8计为0.7;
IRI>8计为0.5。
(二)管理规范化检查部分
1、前期工作
建议各单位将规范性文件统一汇编成册,连同光盘一起作为部全国检查收集的资料之一。届时可由部派人员或规划院、公路所参加调研的人员带回部里。
109、202国道沿线省份文明样板路汇报与全国检查汇报一并进行,文明样板路检查评分办法及与全国检查相结合的建议见《109、202国道文明样板公路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组长单位应尽快确定所有检查组成员,并根据初步分工及检查标准请有关人员携带必要的规范、文件等有关资料。
在抵达受检省份后,组长单位应首先根据检查标准明确各副组长具体负责的评分项目,各副组长明确各组员具体负责的评分项目。
受检单位对照检查标准,指定各评分项目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接受检查组的质询。
全国公路局长会期间,不安排管理规范化检查,检查时间顺延。路况检查照常进行。
2、省级内业检查
检查组根据内部分工,对照检查标准和受检省份有关资料,初步完成部分项目的评分。有疑问的,向受检省份相应的负责人了解有关情况。
检查组成员应将需要在受检地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等进一步核实的计划、技术资料等相关内容带至其他检查现场。
内业检查项目基本完成后,检查组研究随机确定受检地市和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问题。
109、202沿线有文明样板路受检任务的省份,检查组要统筹考虑。
原则上备抽检地市为受检单位地市总数的一半,备检地市由其国省干线里程多少确定。受检地市应随机确定。
原则上所有省的下一级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收费经营公路均作为抽检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受检单位提供,并附管养里程和路段名称)。受检的收费经营公路管理单位由检查组直接确定,其他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随机抽取。
完成上述工作,检查组确定检查行程,宜统筹考虑受检地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其他非受检单位的检查内容等有关事项。建议收费站、路政员执法询问、超限检查站、服务区相关检查内容均安排非抽检单位。具体单位、数量均由检查组确定。
与有关单位座谈根据检查情况统筹安排。
3、检查受检地市
前往受检地市的行程应注意高速公路与其他干线公路相结合,并提前告知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要统筹安排,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不得违反“八不准”相关规定。
109、202文明样板路不作为规范化管理检查的内容,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作为全国检查评分的参考。
受检地市国道不足两条的,以省道补齐。抽检路线由检查组根据有关情况确定后,及时通知受检单位。
4、检查受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
养护工程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应全面系统,从路况评定、计划制定、招标、交通组织、信息发布等内容进行检查。
日常养护应检查相关养护巡查记录、问题处理、资金安排等内容。
5、评分和交换意见
检查组完成所有项目评分后,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收集相关评分依据资料、填写评分理由、填写受检省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简要评价表等相关内容。
我司已经组织编制完成了“全国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软件,最终评定分数由该软件计算。各检查组报部的《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表》,必须由该软件生成,软件自动生成的上报电子文档也一并报部。我司将以此电子上报数据为准汇总各省份检查结果,文本文件作参考和存档。该软件届时在交通部网站上下载或由部派人员带到检查现场。

二、关于各检查组向部提交的资料
(一)相关资料
按检查方案要求办理。
其中:分数评定表必须由软件自动生成,其他材料如有电子文本,尽量刻成光盘一并报部。
(二)检查情况报告
要言简意赅,便于我司汇总整理。建议报告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三、关于管理规范化评分尺度
涉及检查规范性文件的,都应凭经验校验其真实性,并通过检查有关单位时确认有关规定是否得以贯彻落实。同时,收集报部,为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涉及投资相关数据的应分年度、项目收集报部,将作为掌握“十五”有关情况的重要资料。
部将提供各检查组部下达的各年度路网改造计划。
部分项目不适合对受检单位评分的,总分计算方法为:其他项目总评分*〔400*/(400-不宜评分项目值)〕。
检查方案下发之后制定的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均按未贯彻落实为准进行,只得该评分项目的基本分或降一档评分。
涉及里程、部投资等数据,均以部下发的年度《公路统计年报》和有关文件为主。
(一)宏观要求部分
1.1、分值只能为 10、5、3分。
考虑到公路的特殊属性,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养护工程计划宜全辖区统筹考虑。
“条条管理”体制重点检查对各下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一般为优秀水平。
“条块结合”体制重点检查养护工程计划制定方式,资金是“切块”下拨,不能统筹安排辖区养护计划的,最高为5分,并由行业监管力度和水平决定;若能够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筹考虑辖区养护计划,且相关监管手段、水平等能够得到检查组确认的为优秀,否则,可视监管情况评为5或3分。
不宜过多强调公路养路费超收分成部分地市或县的自主支配力度。
1.2、分值选择 10、5、3分。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管理机构“条条管理”本辖区所有高速公路的,一般为优秀;“条条管理”为主的,是否为优秀,要看对收费经营公路和其他政府还贷公路的监管力度和水平。监督力度和水平的考核办法是看其保证这些公路的养护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规定、相关监管办法、手段、效果。
高速公路实行“行业管理”的,如果检查组能够对其监管手段的强制性、力度予以认可,可以为优秀。
《交通部公路统计年报制度》、《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其他交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行业管理机构需要的行业管理统计数据难以要求有关单位完成的,可以直接评为3分。
2.1—2.4、每个项目均只能为5或0分
检查时要注意法规出台时间和发布部门。
3.1、分值只能为5或0分
只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检查依据。
4.1-4.2、以全国检查实施方案所附《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相关数据》为依据直接评分。其中4.1分值只能为4、3、1、0分;4.2分值只能为6、5、3、0分。
5.1、分值区间为0-2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应以2001-2004年公路养路费支出决算文件为唯一依据。
办公用房、车等与养护工程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不应纳入养护资金范围。养护机械等有直接关系的支出应纳入养护资金范围。
部分省份有将大中修列入“改建工程”范围的现象,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界定的养护工程划分范围,若受检省份能够该工程确实为大中修工程,应将该部分资金纳入大中修资金范围。
检查组应在软件中分年度逐一填写。
检查组应根据有关资料、经验确认决算文件的真实性。
6.1、分值只能为5、3、0分。
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但若有检查组请受检单位提供与检查相关的,且应该能够提供的材料,受检单位不予配合或故意拖延等有悖全国检查目的的行为,检查组可以直接判定该项目为0分。
6.2、分值只能为5、0分。
判定为0分的,检查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6.3、分值为0-5分。
部根据全国检查方案有关要求判定。
7.1、分值只能为5、3、1分
检查组凭经验及检查印象确定。
7.2、分值为0-5分。
部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确定。
(二)普通干线公路部分
1.1、分值只能为4、3、2、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
检查有无不同病害修复时限规定,如翻浆、坑槽、沉陷、除雪防滑等(根据受检省份易发常见病害)。有制度且得到贯彻落实,但无时限要求或常见病害不全扣1分;
贯彻落实情况可抽查巡查和维修记录时间、招投标文件规定等。
1.2、分值只能为4、2、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
检查组随机抽检受检地市3-5个不断交施工的养护工程,检查该工程施工作业区的布设资料,特别是标志设置情况是否贯彻上述规定。认真贯彻为4分,一般为2分;抽查工程普遍存在问题,视同无制度,为0分。
1.3、分值只能为5、2、0分。
检查养护目标下达情况和考核方法,是否有相关奖惩内容为基本条件2分。
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大检查,有检查通报,有针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或处罚意见或与养护经费挂钩,相关地市有整改措施等,为优秀。
1.4、分值只能为5、3、2、1、0分
检查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测经费计划和合同,以及专业检测队伍按合同提交的相应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资料。
1.5、分值只能为5、2、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网站,路况信息内容满足检查标准为评分的基本条件,为2分。相关信息检查方案下发后才对外提供最高为2分。
在此基础上,检查省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的布置情况,如:工作职责、发布程序等相关规定,以及受检单位提供的有关单位报送的相关施工、断交等信息。检查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判定评分等级。
1.6、分值只能为4、2、0分
检查省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制度为0分。
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记录。受检省份提供的相关资料表明确实这项工作职责清楚、程序清楚、记录清楚,为满分。一般为2分。
1.7、评分为0-20分。
检查“十五”期间每年大中修(含GBM工程、文明样板路专项工程)占当年普通干线公路总里程比例。安保工程若结合路面大中修也计算为大中修里程。
计算公式为:五年合计值的比例(五年里程合计/五年普通干线里程合计)*20/18,保留一位小数。
受检省份提供相关计划、统计文件。
1.8、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有检查通报、整改意见,相应单位有整改措施,且检查途径收费公路未发现路况差的为优秀。无经营性公路省份按普通干线公路进行检查管理。
1.9、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制度为得分基本条件。
抽检收费站应以流量大的收费站为抽检对象。可从收费公路统计年报相关数据(受检省份提供)中判断。
无监控录像的,检查组要详细检查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如:有无相关保证措施、相关记录等。
1.10、评分为0-5分。
参照1.9,可在同一收费站检查。
收费态度由检查组根据其相关规定和经验判断。
1.11、评分只能为3、0分。
以交通部及有关部门共同颁发的文件为主。
1.12、评分只能为3、1.5、0分。
以检查组掌握的受检省份在中央媒体曝光的典型为准。
1.13、评分只能为4、0分。
检查2002年340号文件的落实情况,检查桩号设置是符合《通知》规定,线路实际桩号与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线路编号、桩号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情况的均为0分。
2.1-2.2、评分均只能为2、0分。
检查省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
2.3、评分只能为4、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是否制定了对小修保养进行指标考核的规定,为得分的基本条件2分。地市级是否制定相应考核办法、考核要求和频率等,以及实际贯彻落实情况查检查报告或整改要求。
2.4、评分只能为5、3、0分。
制定有相关制度为得分基本条件3分,抽检的工程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且相关招标、投标、评标文件、合同等资料齐全为满分。
2.5、评分为0-3分。
本项目结合2.4进行。重点检查设计、质量、验收三个主要环节的管理情况。
2.6、评分只能为3、1、0分。
全省制定了统一的养护巡查制度和记录格式为评分的基本条件1分。抽检地市或道班、公司等贯彻落实了制度为满分。
2.7、评分为0-3分。
检查最基层养护单位的路况质量评定表,应每月进行路况质量评定、汇总、成册,查逐公里评定记录表。
2.8、评分为0-4分。
检查受检省份获得省、部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证明材料。奖项由国家科委、部(科教司)、部公路学会、省科委等政府部门颁发。
2.9、评分为0-2分。
按标准检查相关规范性文件。
3.1、评分只能为2、0分。
检查省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2、评分只能为3、0分。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建成的样板路有专项维护资金、复验规定。检查规范性文件、养护资金安排、检查回访文件等。
3.3、评分只能为3、0分。
每年并不意味着每年都要建一条省级文明样板路,但“十五”期间至少应安排2条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省计划、实施方案、验收材料等。不能完成上述要求均计为0分。
3.4、评分只能为5、0分。
对照部下达的文明样板路、GBM工程计划,检查计划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养护计划、与改建工程同步实施的批文等。有一项未落实均为0分。请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掌握部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予以详细说明。抽检地市的项目要实地察看实施情况。
4.1、评分只能为4、2、0分。
根据《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及有关精神,细化形成本省的技术指导意见,且实用性、指导作用明显得满分;
有指导意见,但不能较好贯彻安保工程实施理念为2分;
无指导意见,但安保工程设计把关、理念贯彻等力度大为2分;
无指导意见,且对各地工作的指导一般或较差为0分。
4.2、评分只能为5、3、0分。
主要检查是否根据部安保工程实施方案及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配套政策确保实现实施目标的为满分。
4.3、评分只能为3、0分。
重点检查2004年4月部召开安保座谈会后受检省份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4.4、评分只能为3、1、0分。
2004年针对安保实施理念开展针对性培训的为满分;05年开展的为1分,未开展的为0分。
4.5、评分为0-3分。
主要检查对安保工程实施效果的评价工作。抽检地市还应有安保工程设施登记台帐、受损记录及实施前后事故对比资料等。
4.6、评分只能为10、0分。
对照部计划查受检省份执行情况,并实地察看抽检地市的执行情况,存在未执行计划的,均为0分,检查组要有受检省份计划执行情况的详细说明。
4.7、评分只能为5、3、1、0分。
检查受检省份安保工程(专项投资)实施计划及省的投资(不含部补助)情况。
日常交通工程设施更新、维护费用不宜计入安保工程投资。
5.1、评分只能为5、3、1、0分。
省危桥改造投资是指省支配养路费专项用于危桥改造的投资(不含部补助)。
5.2、评分为0-4分。
危桥管理和改造时限相关制度各为1分,贯彻落实均为1分。
5.3、评分只能为5、3、1分。
优秀的条件为省主管部门系统整理危桥改造成功示例、典型,并形成针对性的技术指导意见文件,为各地进行危桥改造提供技术指导。
5.4、评分只能为10、0分。
对照部计划查受检省份执行情况,并实地察看抽检地市的执行情况,存在未执行计划的,均为0分,检查组要有受检省份计划执行情况的详细说明。
5.5、评分只能为10、5、0分。
优秀条件为根据部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了本辖区制度,且桥梁工程师制度、桥梁检查、技术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进行。并能较好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329号)的有关要求。
没有制定制度,但能贯彻落实部制度,及上述相关文件要求,为5分。
只转发文件,不提出相应要求和具体措施,视为未贯彻落实。凡有未贯彻落实情况的,得分至多为5分。
制度贯彻落实较差,桥梁养护管理力度明显不满足形势需要的可以为0分。
5.6、评分只能为10、5、3、0分。
99年后没有进行过全面检查的直接判定为0分。
经全面检查后,应有相关的技术评定资料、问题、相应措施。资料均翔实,措施到位为优秀。
可查阅相关文件、报告、整治措施、出台的管理规定、相应的改造计划等。
抽查地市时,检查2004年、2005年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
5.7、评分只能为5、3、1分。
检查危桥的认定程序及部分桥梁的实际评定程序。优秀还要满足省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切实在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中发挥重要作用,能够安排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复杂危桥检测。
5.8、评分只能为5、3、1、0分。
优秀的条件为:每年都能清楚掌握数量及明细情况,并与报部公路统计年报资料一致。
抽检地市资料与省资料不一致的均为0分。
5.9、评分只能为5、3、0分。
严格以培训次数、受训对象两个方面来评判。
培训内容应以桥梁养护制度、技术等为主。
6.1、评分只能为3、1、0分。
确认省、地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资格是否合法。
检查授权书文本: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或相关法规,抽检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或相关法规。两项齐全满分,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6.2、评分只能为3、1、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路产赔偿标准规范性文件。有为评分的基本条件,分值为1分。抽检的3-5个路政赔偿案件按此标准执行,则为满分,否则只得基本分1分。
抽查示例发现有问题的,均不再加分。
6.3、评分为0-7分。
对照《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检查7项行政许可的权限、程序、条件是否规范。
6.4、评分只能为5、2、0分。
没有建立巡查制度的为0分。
检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抽查巡查记录。制定了巡查管理制度,并规定有明确的主体、频率、记录格式为评分基本条件,为2分。抽检地市能够执行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能提出意见,则为满分。发现有未贯彻落实的,只得基本分。
6.5、评分只能为1-3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抽检地市有明确的人员岗位职责并以适当形式公示。根据内容具体职责清晰程度和公示服务水平评定优秀、良好、一般,分别为3、2、1分。
6.6、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执法行为规范文件,对执法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为评分的基本条件,为2分。抽检提问3-5人路政管理人员能够清楚掌握有关要求,则为满分,1人次不合格,只得基本分。
6.7、评分只能为5、3、1、0分。
6.8、评分只能为3、1、0分。
优秀的标准为有制度,能体现奖、罚并举,以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6.9、评分只能为5、3、0分。
优秀的标准为执法、办案程序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执法人员能够熟知并加以贯彻。
没有统一规定的为0分。
6.10、评分只能为5、3、0分。
优秀的标准为档案管理制度化,抽查档案分类归档清晰便于查阅。
无辖区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为0分。
6.11、评分只能为5、3、1、0分。
严格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检查受检省份执行情况。全省没有统一规定的为0分。
6.12、评分只能为3、1、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制度、向社会公示,且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此类现象为满分。
6.13、评分为0-5分。
抽查时,检查组应记录途径的有关非公路标志,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有过多、过乱、影响安全、歪斜等情况的,直接判定为0分。
6.14、评分为0-5分。
发现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用地内牌幌、堆占等情况1处扣1分,扣完为止。
7.1、评分只能为3、2、1分。
优秀的条件为检查途径公路可绿化路段无绿化空白段、管护良好,绿化植物无遮挡交通标志情况、无明显阻碍行车视线情况。
7.2、评分只能为5、3、1分。
优秀的条件为无脏、乱、差现象,“路宅分家”情况好、公路用地无非法侵占情况,路肩、边坡较为坚实,无明冲沟。
不要求清除路肩、边坡植被,只需做到无明显影响排水、安全的杂乱植被即可。
7.3、评分只能为3、2、1分。
以受检省份提供的关于养护机械化作业的指导意见、相关工程要求、大道班建设步伐,以及检查组抽查的基层养护单位机械配备情况进行评价。
7.4、评分只能为3、2、1分。
以受检省份关于道班建设和其规范管理的制度、措施,以及检查组抽检的道班等情况进行评定。
7.5、评分只能为4、2、1、0分。
优秀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建立省、地两级数据库,且至少实现以年度为周期进行更新。公路数据库软件开发单位不限;
路面、桥梁(如有)等业务系统与数据库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公路数据库数据与公路统计年报数据相一致,或两者实现整合。
7.6、评分只能为3、2、1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实行了聘用制、试用制和清退制,规定了对培训、准入关、奖优罚劣等进行总体评价。
7.8、评分只能为3、1、0分。
本项目与1.5密切相关。应再看路上信息服务、窗口单位开展服务情况。
7.9、评分只能为3、2、1分。
7.10、评分只能为3、2、1分。
(三)高速公路部分
1.1、评分只能为15、10、0。
受地理条件限制,实行分区域联网收费的也为优秀。
1.2、评分只能为10、5、0。
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的为0分。
有预案则主要检查部分具体示例,检查内部职责、部门互动、系统反应、应急处理水平等情况。
1.3、第一项评分只能为3、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制度或公开承诺,且满足标准规定内容为3分;否则均为0分。
第二项评分只能为5、2、0分
发现排队交费车辆较多,收费道口未全部开启的得0分。
发现两次以上超过5辆车排队交费的,为0分。
1.4、第一项评分只能为4、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文明收费制度或公开承诺,且满足标准规定内容为4分,否则0分。
第二项评分只能为5、3、1、0分。
第一项目为4分的,收费员收费态度根据上述制度检查;为0分的,检查组根据其内部有关制度或经验判断。
1.5、评分只能为5、0分。
受检省份应提供所有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检查组上路后注意核查;无贯彻文件,且现行标准与622文件的精神有不符的为0分。
1.6、评分只能为10、8、6、5、0分
省主管部门无相应管理制度为0分。
有制度,则检查贯彻落实的保障机制及相应的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等情况。
1.7、评分为0-2分
省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制度,或检查期间发现早期损坏护栏2次及以上的,均计0分。
1.8、评分只能为10、5、0分
省级主管部门没有建立相关制度为0分;有制度,抽检3-5个大中修工程,发现未贯彻落实制度的为5分。
1.9、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有统一卫生保证制度,或把卫生作为重要内容开展监督检查的为基本分2分,否则为0分。
抽查服务区饭店、卫生间、停车场、加油站、修理厂等主要与司乘人员接触的场所的卫生保洁岗位职责、清扫频率和奖惩制度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同时,评价这些场所的检查时的卫生状况。
1.10、评分只能为5、4、3、0分。
公路基本情况为编号、命名、里程、途径、出入口等与群众出行密切相关信息。
省级主管部门未建立了信息发布相关制度为0分。
1.11、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未建立了相关信息报告制度为0分。
建立制度的,检查相关信息的报告情况以及抽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岗位职责等内容。
1.12、评分只能为5、3、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未建立制度为0分。
优秀的条件为有制度,抽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信息自动或确保及时显示、职责清晰。
1.13、评分只能为10、0分。
编号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命名明显与国家标准精神相违背的为0分。
1.14、评分只能为5、0分。
1.15、评分只能为5、2、0分。
1.16、评分只能为0-10分的偶数分数(含0分)。
标志有被遮挡情况的,也发现一处扣2分。
1.17、评分只能为5、3、1、0分。
重点检查标线是否清晰,以及虚、实线等非常重要标线的设置情况。
2.1、评分只能为5、3、1、0+5、3、1、0=10、8、6、5、4、3、2、1、0分。
2.2、评分只能为10、5、0分
检查省主管部门的贯彻落实文件、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上报的材料。
确定抽检单位后,还要将其上报省的资料与其自身检测资料进行核对,并检查其检测组织工作。
2.3、评分只能为5、0分
检查高速公路质量评定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2.4、评分只能为10、5、3、0分
10分应该满足:2004年9月以来全省的养护质量报表(明细、汇总)、有全省养护质量数据的分析、对养护质量较差路段提出大中修等维修建议或提出整改措施、如有明显存在的评定质量有误的应开展复查。
2.5、评分10、5、3、0分
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且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对路况较差单位提出明确整改措施的为满分10分。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且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但对路况较差单位未提出明确整改措施的得5分;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但未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且对路况较差单位整改措施不明确的得3分;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未提出明确要求,且未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对路况较差单位未提出整改措施的为0分
2.6、评分为0-10分的偶数分数。
检查受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十五”期间(2001-2004年)路况调查、路况检测计划及资金安排的相关文件,并检查相关技术资料,每年均有安排且文件及资料齐全的为满分10分,否则缺一年或缺少一项资料扣2分。
2.7、评分只能为6、4、2、0分。
2.8、评分0-5分。
检查抽检单位制定大中修计划时是否安排了相关的检测或调查。通车时间较短,无需安排大中修的,根据其这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组直接评分。
2.9、评分0-10分的偶数分数。
抽检单位是否每年安排常见路况病害如坑槽、裂缝等养护资金计划,且基本能够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3.1、评分只能为10、5、0分。
参见普通公路6.2。
3.2、评分只能为5、0分。
3.3、评分只能为5、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
3.4、评分只能为10、5、0分。
参见普通公路6.4
3.5、评分只能为5、2、0分。
参见普通公路6.6。
3.6、评分只能为5、3、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7。
3.7、评分只能为5、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8。
3.8、评分只能为5、2、0分。
参见普通公路6.9。
3.9、评分只能为5、3、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0。
3.10评分只能为5、3、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1。
3.11评分只能5、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2。
3.12评分0-5分
参见普通公路6.13。
4.1评分只能为3、2、1、0分。
与宏观要求1.2联系密切。
4.2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1.8联系密切。
4.3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2.1联系密切。
4.4评分只能为3、2、1分。
4.5评分只能为3、2、1分。
4.6评分只能为3、2、1分。
4.7评分只能为3、2、1分。
4.8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分联系密切。
4.9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分联系密切。
4.10评分只能为3、2、1分。



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闭整顿小煤矿(含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下同)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认识不足,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地区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并没有全部关闭,乡镇煤矿停产整顿流于形式,以停代整;一些已关闭小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地区整顿验收标准不够严格,小煤矿重大、特大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形势的根本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小煤矿关闭工作进度

(一)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即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必须按照《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全部予以关闭。未按《紧急通知》要求时限完成关闭任务的地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实现关闭目标;关闭任务重的地区也要加快进度,确保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

(二)小煤矿的关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凡属应予关闭的小煤矿,政府有关部门要限期注销或吊销证照,炸毁井筒,填平场地,发布公告,并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三)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小煤矿,一律按无证开采论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严肃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1.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安置被关闭小煤矿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要按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发给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已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中与国有煤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由所在煤矿重新安置。对已被所在煤矿安置或失业后重新就业的职工,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关闭小煤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地方承担。关闭小煤矿和职工安置任务重、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加大小煤矿整顿工作力度

(一)《紧急通知》规定应予关闭之外的所有小煤矿,均列入此次整顿的范围。小煤矿的整顿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整顿的重点是:煤矿矿井通风,以及防瓦斯、防尘、防火(以下简称“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生产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煤矿矿长是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有职业资格证书;煤矿开采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是否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是否合理,矿业秩序是否良好。

(二)小煤矿整顿工作原则上于2001年年底前结束,经整顿后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依法关闭。经整顿后保留的小煤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防范能力;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符合环保要求;矿长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整顿后保留的小煤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小煤矿验收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制定。验收合格的小煤矿,由验收人员及乡(镇)、县(市、区)、市(地)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四证”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在验收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和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已有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要认真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一)严格新建煤矿的审批程序和标准,防止重复建设。“十五”期间新建煤矿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新建煤矿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法规、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煤矿建设布局和“三同时”(即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安全条件;实行正规开采,资源回收率达到50%以上。在关闭整顿小煤矿期间,暂不批准新建小煤矿项目。

(二)严格“四证”的审核发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四证”的审核发放权力一律上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矿许可证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发放。

(三)负责审核发放“四证”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本通知下发前发放的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予以关闭的小煤矿持有的各种证照,有关部门要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凡属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持有的证照,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再重新核发各种证照;经整顿实行关闭的,有关证照要在2001年年底前全部注销或吊销。在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暂停对小煤矿审核发放新的“四证”。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发证照的,要严肃查处;导致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小煤矿用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劳动保障和公安部门应对小煤矿用工依法进行监管。小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严禁女工从事井下劳动。煤矿井下作业作为特殊工种,其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所组织的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擅自上岗。

(五)各煤矿企业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

(六)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煤矿伤亡事故查处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煤矿安全执法监察。对煤矿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严厉查处;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公安机关要加大侦查力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的小煤矿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散落流失。要依法打击暴力抗拒关闭整顿小煤矿的行为,为关闭整顿小煤矿提供执法保障。

四、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堵塞漏洞,减少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重点产煤地区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小煤矿集中的地区,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要引导煤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搞好煤矿“一通三防”等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提高煤矿企业防御事故的能力,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煤矿安全执法和监督检查。凡加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年底前都要完成机构、职能和人员的分离工作,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重心真正转到安全监察执法上来。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行为,要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严查处。

(三)要严厉查处关闭整顿小煤矿中暴露出的腐败问题。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收受贿赂,公开或暗地包庇袒护,使应关闭小煤矿迟迟未能关闭的,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四)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对关闭整顿小煤矿的监督作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舆论监督,电视台、报纸要开辟专题、专栏,明察暗访,搞好追踪报道。各地要设立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方便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要予以奖励,并切实保护举报人。

关闭整顿小煤矿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国务院针对当前煤炭工业生产形势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0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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