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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24:37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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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12〕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广东省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广东省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仍为15.88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三、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按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并重,利用外资与境内投资并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并重的要求,致力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致力于增强体制机制活力,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以产业为主导的多功能综合性区域转变,充分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发展。


201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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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


屯府发[2006]40号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的通知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县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确保各种专项资金用到实处,现将《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解决部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的缺乏统筹、内容重叠、重点不突出、项目安排分散、长远性和全局性考虑不够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部门申报,集中审批,确保各种专项资金用到实处,发挥应有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下拨并指定用途或使用范围的财政资金、银行政策性贷款等资金。
第三条 各部门申报专项资金要坚持“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条条立项,块块申报,集中审查”的原则,拟定专项资金项目要注重全局性和前瞻性,做到全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均衡发展。
第四条 县发改局要以省和县的五年规划、近期工作重点、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年度乃至中长期专项资金项目库,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整合各种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我县的重点工作和急需项目。
第五条 各部门要以县发改局专项资金项目库为根据,建立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在申报项目前,必须对申报项目逐一进行论证。
第六条 各部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提交专项资金申报表等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所有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为:
1、申报部门与县发改局协调,报经县分管领导同意,提出申报项目,填写县发改局统一编制的《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表》。
2、调查研究、部门之间协调、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3、申报部门班子集体讨论。
4、县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5、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今后不再申报使用。
第九条 我县以前出台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

  为加快推进城市公交优先体系的构建,解决市民“出行难”,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目标,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城市公交优先”体系解决市民“出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委发〔2004〕34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以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土地出让金收入5%筹集的城市管理资金的50%为来源,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建设。
  二、安排原则   
  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公共交通专项资金)按照“乘客优先、百姓优先”,“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安排。  
  三、使用范围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共汽(电)车、旅游观光车、水上巴士的场站(码头)建设;   
  (二)出租车公益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三)公共交通车辆、水上巴士及其设施装备购置与更新的补助;   
  (四)轨道交通建设;   
  (五)综合换乘枢纽建设;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交通事业。   
  地块改造区域内公交首末站和候车场站由土地出让金的收益主体负责出资建设。     
  四、预算管理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实行专项计划管理。   
  凡需列入公共交通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在公共交通专项资金来源确定的额度内,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建委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计划。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项目和标准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各使用单位应按照管理权限报市财政局、发改委、建委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资金使用   
  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对拨款申请表、相关资料以及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有年度结余,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各级财政和各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并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
  (一)截留、挪用公共交通专项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公共交通专项资金;   
  (三)擅自改变公共交通专项资金项目内容;   
  (四)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或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五)虚列投资完成额;   
  (六)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杭财基〔2000〕字364号)的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预决算的报审手续;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上报工作。   
  对决算后应上缴的结余资金,各使用单位必须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缴财政部门。   
  公共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发改委、建委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公共交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问效,将结果及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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