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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奖项和驰(著)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2:57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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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奖项和驰(著)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质量奖项和驰(著)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政〔201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质量奖项和驰(著)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廊坊市质量奖项和驰(著)名商标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争创质量奖项和驰(著)名商标,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以及《河北省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奖项,是指中国名牌产品、河北省名牌产品、河北省服务名牌、河北省优质产品、河北省质量管理奖、河北省服务质量奖、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等奖项。
本办法所称的驰(著)名商标,是指中国驰名商标和河北省著名商标。
第三条 对获得质量奖项和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实行年度一次性奖励政策,奖励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奖励原则上实行当年获得,当年奖励;因特殊原因当年来不及申报的企业,可以转入下年度申报。
第四条 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时获得第二条所列质量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首次获得质量奖项和驰(著)名商标的奖励标准:
(一)对首次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首次荣获河北省名牌产品、河北省质量管理奖、河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首次荣获河北省优质产品、河北省服务名牌、河北省服务质量奖、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企业获得相关质量奖项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部门公布的认定文件、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等,填写《廊坊市质量奖项奖励申报书》,分别经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和市质监部门签署意见后,逐级报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市政府或者企业所在地政府在一个月内按规定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应当一次性、直接划拨企业。
企业获得驰(著)名商标后,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部门公布的认定文件、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等,填写《廊坊市驰(著)名商标奖励申报书》。属于中国驰名商标的,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属于河北省著名商标的,报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奖励资金应当在批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直接划拨企业。
第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应当每年列支实施质量与名牌战略、商标战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质量与名牌和商标事业发展。
第八条 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取消其今后5个年度的奖励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廊坊市关于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办法》(廊政〔2007〕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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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近期雨雪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近期雨雪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0〕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据中国气象局预报,未来一周影响我国的冷暖空气较活跃,西北地区东部、华北、黄淮等地雨雪天气将明显增多,其中部分地区有大雪或暴雪,南方大部分地区多阴雨(雪)天气。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马凯国务委员就防范应对灾害性天气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雨雪灾害防范工作。国务院应急办为此下发通知,对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作出部署。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雪防范

应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5号)和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做好近期雨雪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全力做好可能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严密防范和应对雨雪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的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讯、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生产设施遭到破坏等灾害。要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督促有关企业及时排查消除因雨雪灾害性天气造成的安全隐患,防止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要积极配合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讯、建设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雨雪灾害性天气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严防道路交通、大面积停电、通信中断、建筑物垮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电及有关电网、通讯企业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强降雪造成线路、设施受损,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大面积停电或通信中断事故的发生;铁路、民航、长途汽车客运等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安全检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确保运输安全;煤矿等矿山企业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停电,要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启动备用电源,保证通风和排水,恢复生产前要做好瓦斯排放和监测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建筑施工企业遇到恶劣天气要及时停止室外作业;加油站、学校、卫生院、敬老院、市场、候车(船)室、体育场(馆)及简易屋(棚)、大跨度轻质结构房屋等建筑要及时清扫屋顶积雪,防止发生垮塌事故。

三、各有关地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雨雪灾害性天气过程,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有关单位提早做好雨雪灾害性天气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把灾害影响降低至最低限度。

四、各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和处置,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同时,要立即通知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确保强雨雪灾害性天气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力、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52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市区服务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2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市区服务业发展,并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二、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促进发展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注重效率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三、扶持对象
在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市区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和垄断行业)和政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的公共服务类项目。
四、资助(奖励)标准
(一)商业发展
1.城市社区商业建设
(1)被省、国家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社区商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
(2)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品牌连锁服务企业和商贸重点企业,当年到社区开设便民服务网点和直营商业网点,且达到一定的经营面积,分别给予每个网点1000元和5000元的资助。
2.农村“千万工程”建设
(1)被确认为省“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的,每个超市和放心店分别给予2万元和1000元的资助。
(2)连锁龙头企业当年到农村新开、改造连锁便利店30家以上(含30家),总部注册在市区的连锁龙头企业给予资助。连锁便利店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每家资助5000元;加盟店、直营连锁店经营面积和配送率达到国家商务部农家店标准(配送率40%以上,其中食品配送率70%以上,经营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家资助1000元。
(3)连锁龙头企业当年购置用于向无店村销售放心食品的流动售货汽车(车箱长4.5米以上),每辆给予1万元的资助。
(4)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企业,当年到乡镇开设首家医药、农资直营门店,且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每开设一家给予5000元的资助。
(5)连锁龙头企业到乡镇开设连锁超市(非“千镇连锁超市”),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家给予1万元的资助。
3.电子商务建设(不含高新园区企业)
(1)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不含收购、兼并等投入),竣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的服务器托管费、租赁费、宽带使用费等信息化投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资助。
4.大型商业网点建设
凡符合商贸流通发展规划要求,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重点大型商业网点建设或改造提升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5.批发零售企业规模奖励
(1)生产资料经营类企业(含汽车经营)年经营规模达到2.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15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生活消费经营类企业年经营规模达到1.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6.商贸企业创品牌
被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名牌企业、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二)市场发展
1.专业市场建设
专业市场建设项目,市场建设主体明确,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且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农贸(菜)市场建设
农贸(菜)市场建设项目,市场建设主体明确,且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对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区摊位10个以上的农贸市场,每个摊位每年给予所在市场1000元的补助。
3.市场规模奖励
年成交额达到1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物流发展
1.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金华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竣工后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2.凡符合市区物流发展规划要求,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且被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AA、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3.物流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含货代企业)达到4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国际货代企业年实缴地方税收以10万元为基数,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15%、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20%、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30%(以分级累进制方法计算);国际货代企业标准集装箱从金华海关报关,在无水港施封的,年规模达到1000至2000只、2001至3000只、3001只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只标准集装箱20元、30元、40元的补助;国际货代企业租用物流园区的仓库,用于国际物流经营仓储,按实际租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元,但出租方必须是在当地注册的有物流经营资质的企业。
(四)旅游业发展
1.旅游项目建设
(1)凡符合规划要求,手续齐全,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景区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景区改造提升项目,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投资设立旅游商品专业市场、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企业购置高档旅游车辆,实际投资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竣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旅游企业规模奖励
(1)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省五十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旅行社接待境外游客在市区住宿,年接待人次达到1000至3000人、3001至5000人、5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旅行社接待国内游客在市区住宿,年接待人次达到5000至8000人、8001至11000人、11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在市区接待不住宿“一日游”,年接待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3)年经营规模达到7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旅游饭店和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8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风景旅游区(点),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旅游企业创品牌
(1)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AAA、AAAA、AAAAA级旅游区(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绿色饭店、省最佳星级饭店和省优秀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3)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乡村旅游点、省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全国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公共服务
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政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类等项目。
五、财政资助、奖励方式
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凡符合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兑现资助(奖励)资金。
六、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上报材料
1.《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2.投资类项目批准书、工程竣工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3.规模奖励的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审计报告;
4.年度纳税情况及证明;
5.创品牌、星级、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认定)的项目,需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
6.申报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分别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二)审批、拨付程序
1.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助(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共同提出资助(奖励)方案,报经市本级财政奖励扶持资金审核联席会议审定后,经公示,由市财政局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文公布。
2.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凭通知书,向市财政局直接办理拨付手续。
七、资金监管
市财政局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的,要全额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追究责任,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财政各项资助(奖励)资格。
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八、其他事项
1.发展资金资助(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地方税收总额。
2.地方税收指企业缴纳国、地税的所有税收扣除上交中央、省以外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
3.新办企业当年资助(奖励)资金超过实缴地方税收的部分,允许按不超过二个会计年度内的实缴地方税收总额在第二年予以兑现。
4.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资助(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资助(奖励),按就高原则兑现。
5.当年销售收入以国、地税纳税申报数为准;市场成交额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货代企业标准集装箱报关数以金华海关确认的数据为准。
6.投资额以竣工后经有审计资质的审计报告为准。
7.当年度若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以及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服务业发展资金扶持政策的资格。
九、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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