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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11:00  浏览:9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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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学习贯彻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务员局:

1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以下简称《规划》)。这是国务院批转的第一个促进就业专项规划。为推动《规划》学习贯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批转促进就业专项规划,是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决策,是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支撑,是对我国未来就业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划》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主线,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在科学判断就业形势的基础上,阐明了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未来就业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是做好新时期就业工作的行动纲领,是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职责的重要依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就业领域各项工作,努力推动就业事业实现新的发展。

二、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方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学习贯彻《规划》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工作重点、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细化完善政策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按期完成。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逐级逐项分解到地区、落实到部门、具体到岗位,层层抓好落实。要将落实《规划》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各项工作年度计划相衔接,确保重要指标和重点任务衔接到位、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监测评估、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推动《规划》顺利实施。要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定期汇总情况,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加强对就业形势的科学研判,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要强化督促检查,把督查工作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完善督促指导、跟踪检查、反馈通报等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强《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考核评价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对重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要加强调查研究,围绕《规划》实施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广泛调研,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及时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规划》深入实施。

四、加强学习培训和舆论宣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学习培训和舆论宣传作为落实《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全面理解和把握《规划》内容,找准落实《规划》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贯彻实施《规划》打好基础。要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规划》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及政策措施,宣传实施《规划》的好做法好经验,让党和政府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争取各方对就业事业发展的理解和支持,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全力抓好落实。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就业工作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加强与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特别是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动《规划》实施。对《规划》中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资金支持,加强资金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程实施和项目建设,全面提升公共就业综合服务能力,为落实《规划》提供有力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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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应急处理技术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应急处理技术要点的通知

建城水函[2008]第109号


四川省建设厅:

  为确保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安全,我部针对灾区饮用水源可能发生的污染情况,水厂可采取的应急处理技术,组织编制了《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的应急处理技术要点》。现将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灾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堰塞湖洪水下泄可能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代章)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的
应急处理技术要点

为确保震后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针对震后饮用水水源可能发生的各种次生污染问题,本技术要点提供了相应的水厂应急处理技术,地震灾区城市供水企业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一、应用强化消毒技术去除致病微生物
细菌和病毒可以通过消毒工艺灭活。在水源微生物浓度明显增加,出现较高微生物风险时,必须采取加大消毒剂投加量和延长消毒接触时间的方法来强化消毒效果。技术要点是:
1.提高出厂水的余氯浓度,并相应提高管网水的余氯水平,以提高消毒效果的保证率,并抵御管网抢修引起的微生物二次污染。
2.地表水厂在处理中采用多点氯化法,特别是要提高预氯化的加氯强度,通过增加消毒剂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充分灭活水中可能存在的病原微生物。
3.保持净水工艺对浊度的有效去除,尽可能地降低出厂水的浊度,以降低颗粒物对消毒灭活效果的干扰。
4.由于有的应急处理技术可能对消毒效果有负面影响,例如投加的粉末活性炭对水中的氯有一定的消解作用,应急净水工艺必须整体考虑,合理设置,首先要满足微生物安全性的要求,不能对消毒效果产生大的负面影响。
5.除上述强化消毒技术外,还要加强管网末梢的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浊度等指标的监测,杜绝管网末梢余氯不合格的现象,确保用户用水安全。
二、应用预氯化、混凝沉淀、活性炭吸附技术去除杀虫剂
(一)敌敌畏应急处理技术要点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敌敌畏的标准限值为0.001mg/L,仅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水体标准限值0.05mg/L的1/50。水源中敌敌畏浓度即使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也有可能产生自来水出厂水敌敌畏超标问题,且自来水厂的应急处理能力有限。
1.预氯化、混凝沉淀技术对敌敌畏有一定的去除作用,但去处效果有限。如水源水敌敌畏达到10μg/L时,常规处理后,出厂水敌敌畏肯定会超标(饮用水标准敌敌畏浓度限值1μg/L),需与活性炭处理技术组合。
2.粉末活性炭对敌敌畏有较好的去除效果。实验室条件下原水敌敌畏浓度为10μg/L时,先投加20mg/L以上的粉末炭,吸附60min,或吸附30min再接混凝,处理后水敌敌畏均为0.73μg/L。
对于水源水出现敌敌畏,浓度在1-10μg/L时,应采用强化吸附的应急处理工艺,取水口处粉末炭的投加量应在40mg/L左右(考虑到工程因素和水中其他污染物的影响,工程实际投加量必须大于小试投量),厂内采用预氯化和强化混凝,可以更加有效去除敌敌畏。如水源水敌敌畏浓度大于10μg/L(地表水标准限制的五分之一),即使采取取水口投加粉末炭的措施,自来水出厂水敌敌畏仍会超标。
(二)其他杀虫剂应急处理技术要点
1.溴氰菊酯
常规净水工艺可应对超过地表水和饮用水标准5倍的污染。
2.乐果
投加粉末炭40mg/L,接触时间30min,可以应对超过地表水和饮用水标准5倍的污染。
3.甲基对硫磷
投加粉末活性炭40mg/L,接触时间30min,可以应对超过地表水标准100倍,或饮用水标准10倍的污染。
4.对硫磷
投加粉末活性炭40mg/L,接触时间30min,可以应对超过地表水和饮用水标准25倍的污染。
5.马拉硫磷
投加粉末活性炭40mg/L,接触时间30min,可以应对超过地表水标准15倍,或饮用水标准3倍的污染。
6.内吸磷
投加粉末活性炭40mg/L,接触时间30min,可以应对超过地表水标准4倍的污染。
三、应用强化氧化技术去除嗅味和氰化物、砷等有毒物质
在保障对微生物的消毒效果和去除浊度的基础上,通过在取水口加大氧化剂量,氧化水源水中出现的嗅味及可氧化性污染物。
(一)去除嗅味
1.在取水口投加1-2mg/L的次氯酸钠或0.5-1mg/L的高锰酸钾,并在混合井、滤后水中两点加氯,清水池出水补氯,保持出厂水余氯在0.8mg/L以上,在混合井中投加5-10mg/L的粉末活性炭,出水浊度在0.2NTU以下。
2.当水源水中嗅味明显时,就应考虑适时启动该强化氧化的应急处理工艺。初始投加量为1-2mg/L的次氯酸钠或0.5-1mg/L的高锰酸钾,再根据情况调整。
3.需要在厂内投加粉末活性炭,以吸附可吸附的有机物,并分解可能残留的高锰酸钾。
4.滤后加氯量要及时调整,保障出厂水余氯的水平。
5.在取水口投加次氯酸钠时,要注意原水有机物浓度,并监测出水的消毒副产物浓度;如果发现消毒副产物浓度较高,需要降低次氯酸钠投加量。
6.如果在取水口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需要精确计量投加,并加强对锰的测定。如果投量过高可能会导致锰超标;如果发现沉淀池水出现淡红色,即表明高锰酸钾投量过高,需要立即降低投加量。
7.在尚未掌握工艺规律的运行初期,建议及时检测锰的浓度,检测点建议为沉后水、滤后水、出厂水,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高锰酸钾投加量和粉末炭投加量。
(二)去除可氧化有毒物质
对于氰化物、硫化物,可通过在原水中加大氯的投加量的方式去除。
(三)除砷
对于地表水中砷的去除,可采用投加适量铁盐混凝剂和氧化剂为核心的强化常规处理工艺。先投加氧化剂将可能存在的三价砷氧化成五价砷,再投加适量铁盐混凝剂。混凝除砷的pH值保持在6.5~8之间。
对于砷污染地下水的处理,需要使用氧化—过滤或氧化—吸附的工艺。对于含铁锰地下水原已有氧化—锰砂过滤的水厂,可以通过强化氧化过滤的运行实现对砷的去除。对于一般地下水源只有加氯消毒的水厂,现有设施尚无法满足应急除砷要求。
四、应用化学沉淀技术去除重金属污染物
1.通过调节进水pH值,在弱碱性条件下,采取投加适量的铁盐混凝剂的强化常规处理工艺,可有效去除锌、铅、汞、铜、银、镉、铍、镍等水中金属阳离子。
2.对于不同的金属阳离子,pH值的条件不同,需在实验室中进行试验确定。
3.初期可投加三氯化铁10毫克/升。
4.注意在清水池前适当加酸,调节水的PH,使其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调节pH值的酸碱,须为食品级,避免发生二次污染。
五、应用强化吸附去除可吸附的有机物
在保障对微生物的消毒效果和去除浊度的基础上,可通过在取水口大量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水源水中出现的较高浓度的可吸附性污染物。
1.在取水口投加20-40mg/L粉末活性炭,必须保持粉末活性炭与水接触时间30分钟以上。
2.粉末活性炭初始投加量可以为10-20mg/L,而后根据污染源的变化和去除情况进行调整。
3.由于条件所限,在取水口处投加粉末活性炭可以干投与湿投相结合,大投量时以干投为主。
4.对于取水口投加粉末炭,要加强领导力量和投加人力,做好加炭工人的值班安排、操作培训、现场监督,尽量避免投加不匀、工人责任心不强等因素对该应急工艺效果的不良影响。
6.在取水口大量投加粉末炭时,厂内投炭点可以暂时不启用,只作为取水口投炭量不足时的补充。
7.高剂量的粉末活性炭可能会导致过滤周期缩短,出水浊度升高,因此需要加强过滤工艺操作管理,根据滤后浊度和水头损失调整反冲洗运行方案。
8.对于大量投加粉末活性炭,要做好炭的采购、储备工作。粉末炭采购需考虑采购、运输周期,一般要预留3天的余量。
9.粉末活性炭可燃,炭粉粉尘易爆,需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



现将《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达五年以上的设计资历;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设计能力或两个以上设计项目实例;
(四)工程技术人员总数达10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1人。
第六条 本市的设计单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准予从事设计工作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 外地来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设计许可证》。
第八条 本市的建筑设计或其他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其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或单独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均须按本规定申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设计业务:
(一)甲级设计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务不受限制;
(二)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专用绿地工程和2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工程;
(四)丁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小型园林绿化工作。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

第三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四年以上的资历,工程技术人员达5人以上,主专业中级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流动资金和施工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能力能力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实例。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园林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本市的施工单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外地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施工业务。
第十五条 外地施工单位领陬《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后,须按工程造价的10%向市园林局预交保证金。
第十六条 市园林局于每年11月至12月对施工许可证予以年审,未经年审的证件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施工业务:
(一)一级施工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不受限制;
(二)二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6公顷以下(含6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三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3公顷以下(含3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四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在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专用绿地绿化工程。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工期。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绿化用苗应以本市为主,从外地运苗必须持有当地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5日内向市园林局申请验收,并提交整套竣工图纸。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植部分要求养护到竣工后的一周年止。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中涉及到重大隐蔽工程(如假山、洞壑、桥涵等),必须在施工隐蔽前向市园林局申请验收。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市园林局每年按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模、工期进度、遵纪守法等标准,开展工程项目评比竞赛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建议、设计、施工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予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的,责令改正,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和《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凡被吊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务或承包园林绿化工程。两年后补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继续设计或施工。
第二十六条 园林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罚款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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