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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法治路径选择/高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37:03  浏览:9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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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法治路径选择

高军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文学院 江苏常州 213001)

[摘要]:转型时期的中国正在面临着众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如果处理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甚至酿成社会的动荡。当前,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在应对社会转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只有切实实践法治,才能妥善协调和消解社会矛盾,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平稳过渡。
[关键词]:社会转型  法治 路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乃至后工业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单一性社会向多样性社会、由人治向法治过渡的转型过程中。伴随这一过程,产生了大量新的社会矛盾,我国社会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果处理不好这些矛盾,将直接影响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甚至酿成社会的动荡。因此,分析当代社会转型的特点以期确立正确的治理模式显得十分必要。
一、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
1、市场经济催生公民的平等、权利观念和法治意识
我国改革开放迄今已二十多年,市场经济也搞了十多年,我国社会已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不同于自然经济和传统的计划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关心的只是商品的交易,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天生的自由派”,它打破了一切地域的、身份的限制,把个人从家庭、族群中解放出来,人们“从身份到契约”,市场主体之间身份独立、地位平等、意志自由,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和公平的竞争共同决定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当前社会呈现出高度的流动性,汹涌的城市化进程正在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摆脱出来,安土重迁、保守、忍让的农民正在成为具有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为权利而斗争的市民,这必然催生人们的平等观念和权利意识。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宪法诉讼性质类型的如四川的身高歧视案、安徽的乙肝歧视案、山东的五学生诉教育部高考平等招生案,已充分证实了公民平等意识、权利意识之强烈;而从 “处女嫖娼案”、 “孙志刚案”、“刘涌案”到前不久的“邱兴华案”,更彰显了公民的法治意识的提高。
2、 全球民主政治的浪潮催生国内的“新民权运动”
当前,扑面而来的全球化浪潮不仅仅是经济的全球化,还包括信息全球化、政治、思想文化及观念的全球化。前苏联和东欧剧变、印尼苏哈托下台、印度国大党一度下台、台湾国民党失去政权等政治事件都不是通过传统的“政变”方式,已充分彰显了全球化民主政治浪潮的魔力。特别是随着无国界的互联网、通信等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新闻媒体的逐步有限的开放,使得传统的传媒封锁的消息治理模式日益显示出力不从心,这在“非典”事件中已充分显现出来。长期以来公民一直沉睡的民主意识被激发,自主自发的政治参与、人大代表敢于说话、公众通过听证形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已成为新时期公民宪政努力的主要形式。[1]另外,由于在一些公共事件中传统新闻媒体的失声,出现了一批比较温和、守法、理性、奉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为圭臬的公共知识分子,其中尤以法律职业者为主体的所谓的“政法系”起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公共事件的积极评论和参加者,并成为民主和社会正义、社会良心的代言人,逐渐汇集产生了学术界所谓的“新民权运动”。
3、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众多,我国进入社会矛盾多发期
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必然制造了社会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的裂变和分化,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收入差距比较大、城乡差距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腐败、住房、医疗、教育、三农、矿难等等诸多社会矛盾千头万绪,但社会正当和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却严重不足,在利益受侵害时,公民往往只能通过上访、静坐等方式表达诉求,整个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在这些所谓的“群体性事件”中,很多矛盾都是由于已经边缘化的工人和农民阶层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中缺乏自己的代言人而导致的政策性因素所引起,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城市拆迁、农村征地中利用公权与民争利,加剧了当地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甚至对立。
二、传统治理模式应对社会转型方面的不足
当代中国社会的巨大转型,对国家治理,特别是社会治理,提出了空前的挑战。但是,我们却不无遗憾地看到,当前政治、社会实践中仍然奉行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传统治理模式,在应对社会转型方面传统治理模式日益显得力不从心。
1、立法方面。在人权保障方面,目前我国的立法与国际人权标准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在总体上,立法仍然奉行“社会管理”的模式,片面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安全的价值超过人权的价值成为立法的价值选择和宗旨。例如,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往往被具体的法律予以了较多的限制,如集会、游行、示威,事先必须取得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批准,采用的是审批制,不符合国际上通常的备案制惯例,以致使集会游行示威法成了“限制集会游行示威法”。另外,在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已占有国民经济半壁江山的今天,我国宪法尚未确立罢工自由,不符合世界各国惯例,不利于保障工人的合法权利。
立法方面尤其严重的是,由于选举制度本身以及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缺陷,特别是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于代表人数过多、会期过短、各级官员在其中所占的比例过大、以及间接选举制度不能直接反映民意等问题,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公民对对选举、对政治缺乏热情。另外,由于我国法制体系中,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以外,有权“立法”的部门众多,法出多门的后果就是最终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与混乱。事实上,在所有立法中,行政法律、法规数量最大、出台最易,这些法律法规一般都由行政部门自己负责起草,有些部门通过立法的机会为部门争权、争利益,结果使所立之法科学性不强,部门保护主义严重,甚至“同样一部法律,从民主宪政的角度来看应以控权为目的,而在立法中却成为管理法、行政法”。[2]事实上,庞大的行政垄断行业的背后都有相应的“立法”保障。作为社会之公器的法律在这里沦落为少数人、少数群体维护自身利益甚至特权的工具,法律丧失了自身本应具有的正义的品格。
2、在公务员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首先,在对公务员管理方面,仍是立足于传统的“性善”角度,热衷于通过政治学习、模范人物示范等示范、感化、教育的方式来对干部进行管理,对于群众痛恨的腐败问题,采用事后严惩的高压政策,寄希望于通过抓一两个甚至多个腐败典型以泄民愤,而忽略了根本上的制度建设。另外,特别应当引起重视的是,面临日益严重的官员腐败局面,司法机关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非法治化的、自身缺乏有效监督的纪委“双规”方式肆意侵入了司法的领地,对司法权构成强烈的冲击,从根本上不利于制度防腐建设。
其次,在执法方面,“权力本位”的观念在许多公务员脑海里根深蒂固、挥之不去,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等方面往往过度依赖正式权力的组织渠道,特别是国家政权的渠道,在客观上堵塞了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容易积压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往往态度和手段简单粗暴,如对待环境污染、劳资对立等“群体性事件”方面,某些部门往往会片面理解“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从“秩序控制”、“稳定压倒一切”出发,予以压制并通过限制乃至封锁方式,以防止新闻媒体报道。还有一些部门,在执法理念的价值选择方面本末倒置。例如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执法时往往片面强调市容市貌的整洁,忽略了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体商贩的生存权,2006年发生在北京的崔英杰案已给现行的城管模式敲响了警钟。更有甚者,个别公务员、个别地方的执法机关甚至曲意奉承权势者,利用公权对一些被侵害、被压抑群体的正当利益诉求表达的所谓“群体性事件”进行打压,结果反而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3、在司法方面。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当前,面临如此众多和如此尖锐的社会矛盾,亟需司法的积极应对,但遗憾的是,在解决当前社会矛盾方面我国司法应对显得明显不足:首先,很多问题不能提交到法院。由于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我国法院呈现出浓重的“地方化”的特色,从“地方经济发展”等角度出发,一些地方的党政部门甚至不允许法院对拆迁、征地纠纷、甚至城市信用社破产等所谓的“敏感”纠纷立案;其次,由于司法行政部门往往片面地理解“和谐”的含义,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的调解受到司法部门的追捧,强制性调解滥觞于司法实践之中。2006年上半年,一些地方法院甚至出现了“无判决”现象,“调解的滥用与强制化正在日益严重地侵蚀着刚刚起步的法治机体”。[3]再次,由于传统无讼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加上司法腐败的存在和愈演愈烈,另外,由于司法的程序性、时效性,加上证据规则、金钱的付出等等,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正义通常代价过大,往往只能迫使人们放弃诉讼的路径,群众更倾向于通过上访找有关党政机关解决。“非规范性、非程序性、非专业性、缺乏交往理性、结果高度或然性的”信访受到官方的重视,成为法院外干涉法院审判的制度建构。当前,非理性、高成本的上访现象十分普遍,构成了对司法强烈的冲击。[4]
三、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法治应对
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危机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迁但传统治理模式未予以相应改进而产生的必然的现象。现在的社会矛盾,主要涉及的是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之间的平衡,这需要充分运用法律这一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和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来解决。传统治理模式已经在应对社会转型方面显示出严重的不足,发达国家成功的历史经验已充分证明了法治是成功实现社会转型的必然选择。众所周知,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从阶级对立严重、阶级斗争不断之所以能过渡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社会相对和谐,其根本在于通过法律的变革,引入福利国家的理念、加强参政权的保障、对传统人权保障的强化、权力分立制的改观等手段,将民众斗争的压力在体制内实现内化,从而避免了社会的动荡。[5]因此,有必要吸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只有毅然选择并切实实践法治,才是我国应对社会转型危机,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平稳过渡的正确路径。当前,我国已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已写入宪法,但法治建设、保障人权并不是空洞的口号,必须采取具体的步骤来践行。
1、通过立法创新从源头保障社会正义
首先,立法应当与国际接轨。由于我国已加入了WTO,我国的经济、法律已融入国际背景,WTO的原则和规则已初步纳入我国的法制系统,因此,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规则立法方面与国际接轨相对比较成功。但在人权保障方面,我国立法显得相对滞后。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世界人权宣言》当然适用于我国, 2001年我国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加入《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已提上议事日程。因此,作为负责任的文明大国,我国应当积极履行国际承诺,把国际人权法的内容和精神转化到国内法中。因此,在涉及人权保障的立法方面,应当改变传统的“安全高于人权”模式,采取“安全与人权并重”模式,并逐步过渡到“人权优先”的模式。在宪法中确立罢工自由、迁徙自由等基本人权,取消具体法律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同时按照国际公认的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的原则来重塑我国刑事诉讼的理念和制度。
其次,必须制定良法。“良好的法律”一直是人们所向往的目标,古希腊先哲亚里斯多德在论及法治的第二层涵义时,即指出“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这里的所谓“良好的法律”,指的是那种体现公平、正义精神与理性价值的法律。它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公正和真正地体现民意,“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只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那些只是依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7]对此,马克思亦曾论述道:“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8]因此,如果制定出的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不理性的“恶法”,那么将无法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应当完善立法体制,坚决破除立法垄断,摈弃落后的部门立法模式,立法绝不可与民争利,所立之法应当真正立足于民意,成为社会之公器。此外,在立法价值选择上,应改变传统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模式,采取“公平与效率并重”模式,并逐步过渡到“公平优先”的模式,同时在立法中引入福利国家的理念,加强对生存权、劳动权、中小企业及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通过立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舒民困。
2、政府严格守法实现社会正义
政府必须依法执法,“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权力必须都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如要使‘法律规则’得以坚持,宪法就必须确保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必须同受其权力管辖的那些人一样服从法律程序。这一点对于从法律上保护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来讲,其重要性十分明显。”[9]过去,我们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无法可依”,现在由于改革开放进行了二十多年,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使“无法可依”的时代已基本成为历史,现在突出的情况往往是“有法不依”、政府带头违法及政府与民争利。对于“执行法律的人如变成扼杀法律的人”,耶林认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恶”。因此,我国政府应当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把制订规则、确保公平和正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核心职能,在执法中应当奉行克制、比例、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无权等原则,而不能任意扩大边界和自我授权。
政府守法的关键在于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据程序执法,因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10],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的价值往往被削弱殆尽。法治社会中人们不仅要求正义,而且还要求“看得见的”正义,因此,宪法与法律中必须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明确规定程序违法亦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任何决策都应当在平等地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做出,禁止任何政治势力违背正当法律程序,盗用国家机器实施压制性统治。[11]
3、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破除权力怪圈
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社会三者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割裂任何一个方面其他方面都不可能存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政治体制改革非常重视,多次指出,“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12]政治体制改革曾经一度被列上国家政治生活的日程但后来却因政治风波而中断进程。当前,政治体制的滞后已给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及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阻碍,而市场经济所取得的成就已为民主政治建设打下了较好的物质和思想基础,面临社会变迁带来的压力,政治体制改革已显得极为迫切。
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改革现行的选举制度,充分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讨论权、知情权等合法权利,而改革选举制度的核心又在于改革人民代大会制度。主要包括:1、真正实现人大代表选举上的城乡形式上的平等;2、应当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3、减少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以提高效率。目前,全国人大代表数额过于庞大,加上会期短等因素,不利于效率的提高,议事易流于形式;4、改变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降低人大代表中官员的比例,适当扩大人大代表中法律职业者的比例;5、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以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及明确其参政责任。
4、通过司法来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
司法对社会正义的保障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13]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权力的时候。” [14]目前,我国司法权力受到非制度性、非法治化的“信访”、“双规”、以及法院本身所追捧的“调解”解决纠纷方式的强烈冲击,司法的功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其在实践中的作用亦大打折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不高。如何有效地破解这一困境,笔者认为,根本之途在于司法独立,使司法真正成为“居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立的仲裁人”。[15在司法独立问题上,必须破除将司法独立视为资产阶级专利以及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相对立的错误认识。应当认识到,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当代世界宪法性惯例,其价值为文明社会所公认。在我国,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组织不应当干预司法,党在行使其权力时,应当严格按照一定规范和程序来行使,并通过立法对这一权力进行约束。“以党代审”损害的是司法的权威,最终只能使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大打折扣。
5、确立违宪审查机制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
在法治社会中,宪法处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最基础的地位,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宪法必须得到遵守,违反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违宪责任。正如黑格尔所言,“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16]为保证宪法的权威,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了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乃是宪法保障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的,最具有实效性的机制”。[17]在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行。但遗憾的是,迄今违宪审查程序尚未被启动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权力事实上被虚置,这与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违反宪法现象得不到纠正的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必须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蔡定剑.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政发展[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4).
[2]周永坤.法律国家主义评析[J].云南法学,1997.(1).
[3]周永坤. 警惕调解的滥用和强制趋势[M].河北学刊,2006(6).
[4]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J].暨南大学学报,2006(1).
[5]参见.[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14-141.
[6]亚里斯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3.199.
[7]柏拉图.法律篇[M],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65.178.
[9][英]A.J.M.米尔恩.人权哲学[M].东方出版社,1991.295.
[10] 转引,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
[1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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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7〕3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近期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二、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进行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大力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要建立和完善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开展的有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中国保监会。

  

                  二○○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7〕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局,各保监局: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现就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有效化解医疗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推动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与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要指导保险企业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一)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筹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二)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要预先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广泛征求医疗机构、保险业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三)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积极探索促进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一是要通过召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人员座谈等多种方式,协商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要定期将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对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向卫生部门通报。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医疗风险和医疗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危及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降低医疗风险。

  (四)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团的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团的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真分析了团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团的建设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如下决定。

  一、贯彻党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团的建设,是做好新时期青年工作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共青团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以《决定》精神为指导加强团的建设,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对共青团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做好青年工作的迫切需要。全团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把握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深刻理解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抓住有利时机,不断把团的建设推向前进。

  当前,我国正处在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全党全国人民正在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再上新的台阶,争取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更加主动的地位,胜利地跨人二十一世纪。当代青年肩负着跨世纪的历史重任。团结带领青年投身跨世纪的伟大进军是共青团的光荣使命。共青团必须把自身建设好,更加充分地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带领青年做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突击队,为实现党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团的十三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提出了在重点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同时,下力气调整团的运行机制,加强团的基础建设。实践证明,两项重点工程和团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整体。跨世纪青年工程的实施,扩大了团的社会影响,促进了团的基层工作,既为加强团的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也对团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团组织在各级党委的关心支持下,为加强自身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团的组织状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也要看到,团的建设还存在着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一些团的基层组织对青年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足,战斗力不强,松散瘫痪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地方甚至有所增加;某些基层团组织的设置,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影响了团的工作对青年的有效覆盖,团员和团干部队伍建设的任务相当繁重。对此,全团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全面加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中,抓住关系团的建设全局的若干重要问题,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地加以解决。

  二、新形势下加强团的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团的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基层建设为重点,用改革的精神发展的观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突出抓好青年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基层组织的巩固、调整、发展,构建起广泛联系青年的新型纽带,努力把共青团建设成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跟随党站在时代前列,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青年建功立业、健康成长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坚强巩固,在青年中具有吸引力和凝聚力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在加强团的建设的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团的建设。要把深入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团的思想建设,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包含着内容丰富的党的建设理论和对青年工作的论述,是团的建设的根本指针。必须用这一理论统一思想,保证共青团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在服务党的工作大局中加强团的建设。为党的中心任务和党在各个时期的重大决策服务。是团的建设的根本准则。要把团的工作放到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之中去把握,在为大局服务中找准位置,加强建设,发挥作用。全团必须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结合党的建设加强团的建设。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团的建设与党的建设密切相关。要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将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努力搞好与党的建设的结合,在党建的带动下,落实团的建设的各项任务。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团的根本组织制度。要增强团员的主体意识,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和发挥广大团员参与团的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健全系统领导,形成整体优势。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设好团的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努力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加强团的建设与开展团的生活紧密结合。团的建设和活动是推动团的事业发展的两个轮子。开展活动是共青团工作的基本途径和优势所在,加强建设是共青团发挥作用的基础和组织保证。必须把加强团的建设与推动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紧密结合起来。要在实施跨世纪青年工程的过程中加强团的建设;通过加强团的建设深化和落实跨世纪青年工程,使二者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把服务青年作为加强团的建设的切人点和突破口。为青年建功立业和健康成长服务,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群众路线在团的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增强团组织活力和吸引力、凝聚力的基本途径。要通过建设青年服务体系,推动基层团组织的巩固、调整和发展,构建起紧密联系青年的新型纽带,使共青团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联系青年的纽带更加巩固,作用更加广泛、有力。

  ──把团的建设重点放在基层。基层组织是团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青年,服务青年,团结青年,教育青年,把党的要求和团的任务落实到团员青年的重要职责。只有把基层团组织建设好,团的工作的整体水平才能提高。基层建设要常抓不懈,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牢固树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和为基层服务的思想,特别是团的市、县委要切实担负起抓好基层建设的主要责任。要把团的基层建设的状况,作为考核团的领导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用改革的精神和发展的观点研究和推动团的建设。要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统一,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实际出发探索团的建设的新路,坚持继承和创新的统一,保证团的组织的严密性、纪律的严肃性,健全团的制度,继承在实践中形成的好传统、好做法,使之在新形势下发扬光大。

  三、增强服务意识,建设服务体系,进一步焕发团组织的活力

  教育青年、带领青年、服务青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服务青年的过程应该是教育、带领青年的过程。为青年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寓教育引导于服务之中,使广大青年感受到团组织的温暖,团的教育就会更加贴近青年,团的活动就能富有时代气息,共青团就能够增强号召力,带领更多的青年投身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实践证明,服务青年是加强团的建设,焕发团的活力的一条有效途径,在服务的过程中凝聚团员,吸引青年,丰富团的工作手段,增强有形的工作依托,团的组织就会更加巩固,不断发展,团的各级组织必须充分认识服务青年在团的工作和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通过不懈努力和积极探索,逐步建立起以共同理想为目标,以根本利益为基础,以团的组织为依托,以服务项目为阵地、实体等为具体形式的青年服务体系。

  为青年服务,要从青年的根本利益出发。当代青年农民要求脱贫致富奔小康,青年职工希望提高生产业务技能,青年学生渴望更多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党中央殷切期望我国青年成为有远大理想的一代,勤奋学习的一代,艰苦创业的一代,道德高尚的一代。在改革开放和现代比建设中建功立业、健康成长,是当代青年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

  团组织要围绕青年的根本利益,关心青年的特殊需求,把建功与育人结合起来,开展各种央体有效的服务工作。农村团组织要积极参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条件,选准符合本地经济发展方向的项目,建立各类青年服务组织和实体,学习推广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服务,带领青年进入市场,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企业团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各种服务组织、活动阵地以及奖励基金等,为广大青年职工学习科技文化,开展岗位训练提供服务,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和技能,推荐优秀青年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学校团组织要建立各种服务社团、活动阵地、活动基地等,为广大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教育活动、科技文化活动、勤工助学以及谋职择业提供服务,提高他们走上社会、适应未来的素质和能力。各条战线的团组织都要从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确定服务项目,开展服务活动,形成有形手段,建立工作依托,为青年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带领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建设青年服务体系,是一项前景广阔的社会事业,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用办事业的方法,从一点一滴做起,积极探索,不断积累,逐步发展。服务青年要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和加强团的基层建设结合起来,选准突破口,从具体的服务项目抓起,形成有形的服务手段,由单项服务向综合服务网络发展,逐步建立起能够发挥团的整体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满足青年基本需求,功能和手段相对完备的青年服务体系。建设青年服务体系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基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实践中不断创造新鲜经验。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担负起建设青年服务体系的领导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规划,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为基层形成有形的服务手段争取政策保障。要沟通城乡之间,学校、科研单位与企业、农村之间,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团组织的联系,帮助他们在服务青年的过程中建立起广泛的协作关系。要在选择项目、筹集资金、建立服务组织等方面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帮助,同时,建立专项服务基金,直接兴办能在当地发挥龙头和示范作用的服务组织,办好有利于推进和加强基层建设的服务项目。要进一步发挥青年报刊、出版事业和维权机构在服务青年中的特殊作用,大力推进青少年活动阵地和教育基地建设。要正确把握建设青年服务体系与做好团的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防止把建设青年服务体系与全面加强团的建设割裂开来,放松团的组织生活,和对团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

  四、巩固、调整、发展团的基层组织,扩大团的工作在青年中的覆盖面

  巩固、调整、发展团的基层组织与建设青年服务体系,是构建广泛联系青年新型纽带的两个有力支撑。构建新型纽带,有赖于建设青年服务体系,吸引和凝聚青年;也有赖于健全和巩固团的基层组织,扩大团的工作的覆盖面。团的基层组织建设要与社会生活的发展相适应。当前,某些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尚未适应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和生产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各类新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建团工作相对滞后;对大批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的团员青年,需要有新的办法进行管理。这些在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在为青年服务的过程中进行研究,加以解决。要把巩固现有团的基层组织,适时调整团的基层组织设置,抓紧在新经济组织中建团,解决对流动团员的管理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

  巩固现有团的基层组织,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整顿和建设好农村中大量存在的工作不够活跃,特别是处于松散瘫痪状态的基层团组织上。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要努力实现以下四项基本目标,即:建设一个能够带领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领导班子,特别要选好团支部书记;选准一个为当地经济发展和青年致富服务的具体项目,建立有形的工作依托;带好一支能够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建立一套保证开展团的工作和组织生活的有效制度。地方各级团委要根据党委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上述要求,制定具体规划,实行分类指导,与农村党支部整顿同步,力争用三年时间,把松散瘫痪的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好。在整顿的基础上,通过服务青年,开展活动,巩固和发展取得的成果。要建设好乡镇团委,配好专职团干部,注意发挥乡镇团委在农村团的基层建设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企业、学校、机关、街道等战线,都要从各自基层的实际状况出发,巩固和建设好团的基层组织。

  调整部分团的基层组织设置,要遵循有利于党组织加强对团组织的领导,有利于团组织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有利于团组织服务和联系青年,有利于健全团的组织管理和系统领导的原则,按照青年生产、经营、学习、生活等组合方式和流向变化,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进行。据根团章规定,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和党组织建制对应。可以在团员数量较多的农村经济组织和自然村中建立团的支部或总支部,在新经济组织发展较快、团员数量较多的行政村中建立团的总支部或基层团委。在系统性较强的行业或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行业或系统团的工作指导协调机构,实行团务工作由地方团委领导,具有行业特点的工作和活动由指导协调机构负责的双重管理模式。在城镇、街道可以依托工商、公安等管理机构建立社区团组织。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团的组建工作应同步进行,及时建立团的组织和独立的工作机构,配备团的专职干部。

  抓紧新经济组织的建团工作。乡镇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部分,吸纳着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劳动力,是新经济组织建团工作的重点。乡镇企业具备建团条件的均要按照团章规定建立团的组织。建团暂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以村带厂、以厂带厂或以校带厂的方式管理企业中的团员,待条件成熟后独立建团。外商投资企业有条件建团的,应当及时建立团的组织。各类经济开发区和高新科技园区是新经济组织集中的地方,要建立团委或团工委,以领导和推动区内企业建团,指导和协调团的工作。积极推进在私营企业以及个体青年比较集中的集市、协会中的建团工作。在抓紧新经济组织建团的同时,还要注重加强农村中学团的组织建设,配好团的干部。

  要根据青年劳动力在行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益增多的趋势,切实解决流动团员的管理问题,逐步把流动团员管理的重点转移到加强对外来团员的管理上来。外来青年流入地区的团组织,要主动承担起对外来团员的管理责任。要注意总结经验,研究制定流动团员的管理规定。要把外来青年作为团的工作对象,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在工作、生活和维护权益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服务。

  巩固、调整和发展团的基层组织要与建设青年服务体系紧密结合,把服务青年作为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手段,走出一条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的新路子。

  五、建设宏大的团员队伍,进一步做好“推优”工作,努力提高团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建设一支数量宏大、能够发挥模范作用的团员队伍,是保持团的生机和活力的基本条件,也是加强团的建设的经常性任务。要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发展团员工作力度,把发展团员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青年的培养教育上。要突出发展团员工作的重点,加强农村的发展团员工作,扭转农村团员总数少于党员的状况;重视在中学特别是普通中学和农村中学中发展团员,指导和帮助中学少先队组织推荐优秀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做好中学毕业生团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使中学成为向各条战线输送团员的源头。

  要紧密联系实际,组织团员深入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帮助和引导广大团员弄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进一步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认真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要求,充分发挥团的舆论工具、教育基地和活动阵地的作用,培养广大团员的爱国主义精神。引导广大团员积极参与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通过自身的实践体验,将教育内容转化为指导行动的自觉意识。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的培训,为团员增强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提供服务。广大团员要自觉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团结、影响和带动青年。

  党中央《决定》指出:“共青团要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这是党对共青团的充分信任。团的各级组织要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党的要求培养教育广大团员,推广党章学习小组和业余党校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生动活泼地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光荣历史与优良传统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团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在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制定培养规划,健全工作制度、搞好“推优”与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衔接。要注重推荐政治素质好,在生产和工作一线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团员和团的干部作党的发展对象,努力壮大团员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为党员队伍建立强大的后备力量。

  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是党的要求和共青团事业发展的需要。要以提高团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培养政治坚定,素质全面,既能从事青少年工作,又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跨世纪复合型人才。团干部尤其是团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管理和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要增强党性锻炼,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正廉洁,拼搏奉献。要深入基层,深入青年,求是务实,模范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努力为团干部的锻炼成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要在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有计划地选派团干部到党政岗位和企事业单位挂职,坚持和完善团干部上下交流和岗位轮换制度,鼓励团干部到条件艰苦或情况复杂的环境中经受锻炼和考验。要加强和改进团干部培训工作,拓宽培训渠道,帮助团干部学习掌握符合时代要求的知识和技能。要按照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团干部管理制度,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团的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工作。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情况,探索与之相适应的基层团干部管理制度。要贯彻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开视野,拓宽渠道,大胆地把优秀青年干部充实到团的各级领导班子中来,形成梯次配备。要关心青年干部和青年人才的成长与培养,协助党委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为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各级团委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团的建设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武警总部作出部署。

  全会号召、团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进一步推进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不断加强团的建设,团结带领全国各族青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英勇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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