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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局执法质量的粗浅思考/徐松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20:55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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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局执法质量的粗浅思考

徐松灿

我县公安机关在开展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等思想教育以来,特别是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活动以后,执法活动日趋规范,执法质量稳步上升,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执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上级的要求仍然有一定的距离,2006年度,省、市执法质量考评,我局在全市排名末位,全省倒数第二,因存在较多的执法问题,被省厅列为四个重点执法整改单位之一。怎样理性地看待我局的执法现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执法工作措施,提高执法质量,是每个民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应当重视、深入思考、急需要解决的课题。笔者结合2006年度省市执法质量考评的情况和我局实际,就执法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我局执法办案存在的问题:
从上级公安机关对我局的执法质量考评的扣分情形来分析,目前我局在整体执法活动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还存在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
一是部分民警在办理案件时弄虚作假,伪造当事人签名的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在行政案件处罚决定送达受害人和刑事案件《接受案件回执》受害人签名问题上,为了应付法制部门案件评判,以临摹了受害人的签名或者由他人代写的方式企图蒙混过关,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部分单位立案、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及时等不作为情况仍然存在,特别是对一些没有受害人的案件和一些犯罪事实轻微、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案件,出现立案不及时和对嫌疑人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的现象更为突出,有的致使有的嫌疑人逃跑,有的案件一拖再拖,造成一些证据无法取到,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受害人信访、上告,甚至被检察院立案监督。
三是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到位等不作为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伤害案件没有勘察现场或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情况较为普遍。伤害案件虽然需要伤势鉴定后才能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且轻伤案件还可以调解,但办案程序明确规定在没有确定伤势的情况下,先以行政案件受案调查。可我们有些单位却不调查取证,更多的是等待,等待鉴定,等待和解。可是案件是不会以我们的意志转移的,一旦案件无法调解,要进入诉讼程序,再去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的,往往已经太迟了,有的证据已经灭失无法弥补,有的因事过境迁证人无法准确提供,特别是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进一步弄清案件事实的一个有力的证据,现实上往往由于我们的办案人员没有勘查伤害案件现场的常识或者不及时勘查现场,导致这个有力的证据灭失,从而使一些伤害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嫌疑人得不到惩处,受害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是轻易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不保障聘请律师的权利等现象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制作笔录时不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提出办案人员回避、聘请律师等权利,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刑事诉讼中被嫌疑人律师钻了空子。
五是制作笔录不仔细,粗心大意,如缺少讯问人签名、笔录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错误,文书制作错误等等,导致一些证据无效,行政案件复议被撤消,诉讼败诉等严重后果。
六是因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嫌疑人脱逃的事故还时有发生。
(二)基本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掌握不熟练,违反程序办案
一是检查笔录、扣押文书、辨认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06年因辨认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的问题,被检察机关发违法纠正通知的就有3个案件。二是在办案中对一些涉案物品不及时扣押,伤害案件中不及时扣押凶器,特别是一些棍棒、石头等普通工具,没有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没有固定也没有扣押,赌博案件不扣押赌具等等,这些问题的发生不但违反办案程序,有的还直接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四是部分民警对打防控主干应用系统掌握不熟练,不能正确地运用这一平台进行办案,特别是网上侦查能力和信息的利用能力不强。对达防控系统的办案流程不熟练,没有达到提高办案效率目的,从而造成一些案件时间不够,程序粗糙,不是漏了这就是忘了那,最终导致案件发生执法过错。
(三)检察院监督、建议的情况较多。
根据统计,去年检察院对我局在立案方面、侦查、使用强制措施、起诉等方面的监督共有24件。其中立案监督2件,执法建议18件,违法纠正通知书4件。虽然有的建议是检察机关为了完成监督任务而夸大其词,有的是纯属对法律认识的问题,但不管是那方面的原因,都说明了我们的办案还有漏洞,质量还不高,否则我们都做到依法办案、规范执法的话,也就没有什么问题被其监督了。
二、我局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以上三方面的问题存在,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因素,究其根源不外乎以下五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思想不端正,观念落后
一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局部分民警公正执法意识不强,执法随意性大,执法为民意识模糊,特别是在保障人权方面意识比较淡薄,没有把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执法理念落实到执法工作去,最终出现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二是认识不统一、不到位,没有大法制理念。有的人认为执法质量好坏是法制部门一家的事,跟自己无关,只要过了法制审核这一关,就万事大吉了,甚至有的领导对这个问题也产生片面的认识,把法制工作当成是一个部门的工作,没有认识到公安法制工作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基石。是全局性的工作,是一项需要依靠公安机关各部门和各警种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工作。
公安机关要提高执法质量,就要树立大法制观念,牢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始终坚持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抓队伍,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促工作。提高执法质量领导重视是关键,特别是一把手、领导班子的重视,是搞好执法工作的前提,也是提高执法质量的源泉。否则就无从谈起。
(二)、职能部门审核不认真、把关不严
从执法质量考评阅卷的情况来看,一是案件审核人员审查材料不认真,不仔细,一些案件存在的问题并非是完全无法补救改正的问题,如检察院一些违法纠正通知书中提出的笔录单人签名、起止时间、办案人员的签名以及在上面提到的等等一些问题,如果办案人、办案单位领导、法制和职能部门审核人员在审核案件时认真一些,仔细一点的话,就能把问题解决在案件处理之前,就不会被检察院监督和考核时扣分。二是审核人员未充分行使个案评判的职权,或者碍于面子对一些该扣的分没有扣,纵恿了办案人员对一些问题的错误认识;三是办案人员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指导意见,听之任之,有的不屑一顾,置之不理,有的甚至为了应付评判弄虚作假。因此使本来就质量不高的案件更难圆其说。
法制、办案单位审核部门的严格把关虽然不是决定执法质量提升的决定条件,但却是能否迅速提高执法质量的促进动力,是提高执法质量的催化剂。监督部门没有充分行使职责,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对一些该追究的执法过错没有追究警戒作用不大,致使同样问题重复出现,没有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出现的根源,是案件质量不能提升的另一个原因。
(三)、办案机制不合理,弊大于利
目前,我局办理案件的机制与兄弟县市区的机制有所不同,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设置不合理。刑拘、逮捕审核由法制把关,移诉出口又涉及法制、刑侦和治安三个部门。既不是上级要求的侦审合一机制,又不具有符合当前实际需要的预审职能机制,不伦不类。侦审合一机制有要求全面提高办案人员办案水平的优点,但更多的是弊端。而我们不左不右的刑事办案机制更是弊大于利。一是我们的整体办案素质未能全面提高,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专业水平跟不上,单兵作战能力差,未能适应案件一办到底的需要;二是我们警力紧张,往往案件一个没有办好,另一个已经接手,办案人员精力不足,对案件只能草草了事;三是多部门的审核缺乏统一尺度和统一把关,多头出口,多头协调,与检察部门难以沟通;四是部分由法制审核强制措施的案件,职能部门依赖性很强,不能发挥一个预审员应有的主观能动性,同时案件留给法制审核的时间往往不充分,审核人员更多的是对程序上的把关,就案论事,忽视了刑事案件预审的职能,更深层次的审核,大大削弱了另案处理、深挖余罪方面能力。六是刑侦、治安两相当预审的职能部门因没有对强制措施审核权,把连接办案单位和预审单位的桥梁既逮捕的审核设在了法制部门,致使预审职能部门对报捕的办案单位缺乏沟通、指导、协调和监督能力履行监督指导的职责力度不大。七是浪费警力,目前我局承担预审相关职能的人员超过15人,如果有个统一的机构,人员只要8人就能应付,使更多的警力可以投入侦察、管理中去。这些弊病在近几年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已经日趋明显。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应当具备办案职能和监督指导职能,预审工作是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最终环节,是避免出现问题的最后屏障。我们的机制弊端就是没有充分地利用这最后的屏障。实践证明我们的办理刑事案件机制已经不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
同时行政案件办案机制改革进度不快,单轨制没有全面推广,没有真正调动派出所领导办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这无疑又是一大机制上的弊端。行政案件单轨制就是把行政案件的审批权在实质上前移到派出所领导这一级,法制和县局领导仅在网上流程和形式上进行审核和审批。而我局对行政案件还是实行老的一套审核审批流程,网上的流程仅是办案单位制作文书的一个过程,办案单位对案件的处理还习惯依赖听从法制审核的意见和按照领导的指示办,没有自己独立思考和处理的余地和必要性,致使办案单位领导没有责任感,依赖法制部门的思想严重。我局每年有六百多件行政案件,送法制部门评判的案件有98%是有问题的,有的单位一年没有一件案件是没有扣分的。是我们的办案人员没有水平?不是,而是我们的办案人员和办案单位没有动力主动去把这些案件做成精品,是应付,是侥幸过关的心理。很多人认为只要法制审核人同意就过关了,对法制部门产生极强的依赖性,试想,在这种形势下,这么多办案部门本来就没有决心做成精品的产品,仅靠法制部门几个人去审核把关,质量能高得起来吗?假如法制审核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那结果会是怎样?再说案件到了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在程序上已经是滞后了,一些问题即使发现了,也是无济于事了。弄不好就是弄虚作假。为什么不能把所有办案单位的中层领导都变成法制的审核人员呢?为什么不把法制审核的关口前移到办案单位?权力和责任是个对等关系,拥有权力就应承担责任,实际上行政案件单轨制就是一个最好的选择,况且各地行政案件单轨制的实施的结果已经证明了它的生存能力。
因此合理的办案机制大大减少了重复劳动,避免警力的浪费和办案成本的降低,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是提高办案质量的动力。尽快优化刑事办案机制和推广行政案件的单轨制实施是我局刻不容缓的工作。
(四)、制度不落实,责任不明确
为了规范办案,提高办案质量,我局制订了许多的执法制度,如:有关办案时限制度、案件评判制度、案件审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办案奖励制度、执法单位质量考核制度等等。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很多制度都未能很好地落实,特别是对办案单位的考评制度、中层领导办案制度,尽管法制部门努力去落实,但最后并未动真格,考评结果好坏都一样,制度成了一纸空文、稻草人,实际没有威力。每次执法考评时,很少有执法单位领导关心自己的单位的成绩,排名先后没有关系,这足以说明我们的执法质量考评对执法单位的影响力度。
所以执法监督制度的落实,有力保障了各种执法活动依法、公平、公正的实施,是提高执法质量的保障,直接关系到执法活动的成败。
(五)作风不扎实,思想松懈,业务不精
一是公安体制的不健全,奖罚不分明,使部分民警产生了一种偏激的思想,惧怕办案,失去上进心,大家挖空心思进没有执法办案的部门,不愿呆在一线单位,执法办案缺乏责任心。二是由于少数基层领导不重视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民警思想松懈,作风不扎实,对一些应当送达的文书特别是受害人的文书没有送达,对审核人员提出的问题不重视纠正,甚至置之不理,检查时弄虚作假,糊弄过关。办案拖拉对一些案件一拖再拖,造成当事人信访上访。三是近几年来我局队伍出现“两多一少”的现象,外调人员多,新民警多,执法队伍经验少,新民警分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基层单位未能形成以老带新、师徒制度,新民警无法从老民警身上获得经验,执法水平提高不快;四是近几年来国家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出台的法律法规多,新的办案程序变化大,特别是行政办案方面,花样翻新多,变得快,随着科技含量的增多,老民警难适应,新民警适应能力不强,有的民警说,只要一个月不办案一些程序就变了。五是队伍管理缺乏奖勤罚懒机制,民警缺乏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六是培训机会少及培训机制不健全致使部分民警业务知识无法更新,业务水平不能得以提高。从而导致一些简单的问题周而复始地发生,今年杜绝了,明年又发生。
由于执法队伍管理不到位,缺乏激励机制,缺乏正气,办案民警的主观能动性未能得以发挥,从根本上影响办案的积极性,直接阻碍了案件质量的上升。执法队伍的素质是提高执法质量的基础,是公安执法活动的基石。我们的案件就象一种产品,各执法单位是生产车间,职能部门是技术车间,法制科是验收产品的车间,而我们的案件主办人就是生产产品的工人,如果生产产品的单位和工人本来就没有想生产优良产品,那其验收车间再严格标准,产品质量能提高吗?产品可以返回重新生产,而我们的案件往往是不可逆转的,因此,执法队伍的素质如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那么执法质量的提高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如何提高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是公安政治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重点要抓的工作。
三、提高我局执法质量的主要途径
以上存在的执法问题和问题形成的原因,说明了我局执法质量不高不是偶然的,反映了我局执法队伍素质、执法理念和执法机制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的必要性。要彻底改变我局执法质量落后的面貌,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领导,增强领导法制意识
执法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执法的好坏反映出公安队伍素质高低,抓法制是公安机关各级领导班子抓工作和队伍的结合点,因此局党委要把公安法制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一是要落实执法工作一把手工程,执法单位一把手领导对执法工作负总责,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二是要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制度,积极推进局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三是要把法制观念、法律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四要不断提升副职以上科所队长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执法能力,打造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领导队伍。五要建立和完善副职以上科所队长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庭审旁听制度,完善县局行政首长行政案件出庭应诉制度;六要规范副职以上以上科所队长领导干部主办案件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执法档案,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加强自身法律素养的提高,成为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表率。
(二)完善机制,优化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配置
1、统一刑事案件出口,完善刑事办案流程
一是理顺县局刑事执法机构设置,完善预审职能,设立统一预审机构,统一刑事案件出口。完善预审部门对刑事执法的监督机制,成立法制监督和预审监督统一的执法监督机构,统一执法监督机制;二是配齐配强执法监督机构班子和人员,提高法制监督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把法制监督队伍做强做大;三是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减少、避免检察监督部门的监督。
2、实施行政案件单轨制,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一是合理调配派出所警力,合理配置办案单位兼职法制员和办案骨干,进一步增强办案单位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全面实行行政案件单轨制;二是要严格网上审核、审批的流程和制度。加强法制部门对行政案件的审核审批监督职能;三要推行主办民警、审批领导和县局领导出庭应诉制度,落实完善其他民警旁听制度;四是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法院行政庭、县府法制办、上级复议机关的沟通和联系,避免复议案件被变更和撤消。。
3、完善办案激励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一是通过《民警执法档案》系统运行,健全和完善个案质量评判机制;二是狠抓办案质量网上公示点评制度,完善每月案件质量评比、通报、分析制度,实行每月定期评比相对较差案件和对办案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执法评判记分制度;对办案单位发生执法问题及时下发《执法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把单位的执法问题与办案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挂钩,追究连带责任。三是不断完善案件的主办人制度、中层领导案件审核责任制,主办人奖励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是全面推行民警执法岗位资格认证制度,要求新警上岗、民警换岗都必须事先取得岗位执法资格,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不得直接从事执法活动。五是加强纪委督察部门对执法过错倒查力度,建议对发生检察监督案件、法院、复议部门撤销案件、执法过错案件和处罚执行情况,例入纪委督察部门倒查的范围。六是强化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增强各执法单位的自我监督能力,确定执法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执法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执法监督责任。七是完善另案处理对象报备制度及案件跟踪、讲评制度。
(三)强化法律培训,提高民警执法水平
执法业务的学习培训是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要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首先要提高民警掌握法律和应用法律的水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法制部门要落实责任,民警分片联系执法单位,进行执法指导工作,狠抓执法基础建设,明确时间定期到各执法单位解决执法疑难问题。二是配合政治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各执法民警的业务培训和执法能力的提高。比如:①定期举办小规模的执法知识培训班或执法座谈会;②定期召开法制员例会;③继续推行民警到法制部门跟班作业的培训方式,完善跟班人员的具体任务和考核机制;④举办法律专家大型业务讲座活动;⑤举办执法水平落后民警培训班,每半年对发生执法过错的民警进行集中培训学习。三是实行新警集中实习半年再分配制度,新警实习实行师徒制,集中案件高发单位,进行一带一或者一带二的师徒学习制度,并组织对新警的必要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再分配到执法单位工作,不合格的延长转正时间半年或者一年。
(四)明确职责,各职能部门形成合力构建大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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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7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 二○○四年八月)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人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繁荣稳定,对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多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痴呆和抑郁、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确立的工作目标,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2005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5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5年达到4亿人,2010年达到8亿人。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研究制订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分工协作。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治疗工作;没有安康医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司法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三)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四、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

(一)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预。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加强农村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多学科研究,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四)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加快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

(五)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把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五、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现有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要按照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尚未建立精神卫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建立,各市(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二)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各地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在社区建立精神康复机构,并纳入社会福利发展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加强精神疾病药品的管理和供给工作,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步伐

(一)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教育,上岗后要保证必要的专业进修时间,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要加强医学院校在校学生、现有精神专科和非精神卫生专业医护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医学伦理学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七、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和疾病监测工作

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积极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

八、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加快精神卫生国家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强化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执业活动。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8月17日,电力工业部

为认真贯彻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扭转电力建设、施工不安全的被动局面,部决定颁发《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认真组织学习和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本次颁发的两个规定。在安全施工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各电管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必须设专人管理基建安全监察工作。施工及建设单位的领导要支持安监部门的工作,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施工监督的权力,并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对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以及落实应该享受的待遇。
三、安全管理工作是个系统工程,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应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两个规定的要求,履行各自的安全施工职责,并逐条落实。
两个规定自1993年9月1日起执行。请把贯彻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1: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落实部颁《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安全施工管理,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电力建设局(总公司)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办法等,在安全施工管理上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安全施工职责深入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应全力支持安监部门在赋予的权限内积极开展工作;认真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规定”中规定的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职责。
三、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四、“规定”中赋予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的权力,任何人、任何部门无权更改或削减。
五、安全监察部门或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和使用赋予的权力与本单位领导发生矛盾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仲裁。对此,单位领导不得打击报复,不得歧视。否则,一经查出,应给予严励制裁和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六、电力建设工程的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的要求、严肃、认真地进行统计上报。
1.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应按“规定”的要求,立即由主管网、省局、电建局电告部建设协调司。
2.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规定”第十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统计范围如实上报,严禁隐瞒不报。否则,一经查出,将加重处罚。
3.统计范围外的死亡事故亦必须在“职工伤亡事故月报”中反映,填在表外,且必须附上有关说明、证明材料,以备核查。
七、安全施工必须与经济挂钩,实行重奖重罚,奖罚分明。
1.主管单位与施工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的年度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2.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八、奖励
1.建设单位: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规定”的要求,有健全的安全施工管理网络,有专职安监人员;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承包的工程全年因工死亡事故率小于0.3‰,应给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行政正职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荣誉奖。
(2)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2.承包单位(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管理的规定、制度、办法等;按“规定”的要求,有健全的安全施工管理网络和专职安全监察机构;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企业和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荣誉奖。
(2)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给予重奖。
3.分包单位(包工队)
按“规定”的要求,有专职安监人员,施工项目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认真交底,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上的指导和监督。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和荣誉奖。
4.奖励实行安全累进制,以体现重奖。
5.奖励应拉开差距,重奖日夜辛劳、战斗在施工第一线的第一责任者、主管施工安全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监部门和施工一线的工人以及为安全施工做出贡献的有关科室人员,严禁前后不分,安全责任轻重不分。不搞平均主义。
企业财务部门应设安全奖励基金专户,由安全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九、处罚
安全施工管理混乱,有章不循,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应给予必要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企业,由电力报按月公布企业名称和负事故责任的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的姓名。
1.建设单位
(1)承包工程项目年死亡事故率超过0.3‰,多死亡一人,应给予建设单位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经济处罚。
(2)发生一次死亡及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除必须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必须给建设单位较重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局及部,在中国电力报上曝光。并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处分。
2.承包单位(电力建设施工企业)
(1)死亡一人罚公司一万元,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部及主管局,并给予经济处罚。
(2)发生一次死亡及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事故,罚公司二万元,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局及电力部,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三至九人(含九人)的重大责任事故,罚公司三至九万元;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部及主管局,在中国电力报上予以通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发生一次死亡十人(含十人)以上事故,给予公司较重的经济处罚;罚款在十万或十万元以上,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部及主管局,登中国电力报,撤销公司经理职务,并给予经济处罚;公司全体职工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全部资金留在主管局内);降低公司施工资质一级,进行整顿,一年后由主管局组织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原施工资质。降级期间不得再另行承包与施工资质不符的施工任务。
(5)施工企业连续两年发生本条(3)或(4)所列伤亡事故,则降低其企业资质。
(6)施工企业不再接受其他部门重复罚款。
3.分包单位(包工队)
(1)死亡一人的事故,扣除包工队的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
(2)发生一次死亡及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事故,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4.处罚的执行单位是主管局(总公司)
罚款不得纳入成本。罚款的70%返回被罚单位,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其余由主管局集中掌握,用于劳动防护和安全工、器具的改善及安全奖,专款专用。
十、各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建局(总公司)应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基金来源:
1.各电管局、省(市、区)局预先投入一部分作基金垫底;
2.所属施工、建设单位的事故罚金;
十一、各级监察部门应监督、检查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建设局(总公司)应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十二、本规定作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解释,自199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2: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开展“反事故活动”,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目前电力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对包工队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包工队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议程。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争取与包工队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形成固定的劳务基地。因此对包工队、临时工应在政治上一视同仁,生活上主动关心,安全上严格要求,如同对待正式职工一样去实施安全管理。
第四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招用包工队必须由本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严禁招用未经安全施工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包工队。
第五条 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及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合简化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在上年度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包工队不得留用。各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择包工队伍。不符合安全施工资质的队伍,安全监察部门有否决的权力。
第六条 包工队安全施工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3.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
4.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包工队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包工队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5.保证安全施工的施工机构、机具、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
6.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第七条 招用单位应严格审查包工队负责人、技术人员、工人的技术素质,其中包工队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的安全施工经验。安监部门应配合劳动部门对应召工人进行目测审查,老、弱、病、残及童工严禁招用。招用单位应对临时工及包工队成员建立有安全教育、安全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等内容的花名册。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八条 已被录用的临时工,必须进行入厂前的三级安全教育,以后每年年初应进行一次安规考试,不得遗漏。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均属自动辞退。入厂安全教育由劳资部门、教育部门组织,安监部门配合进行。
第九条 开工前,包工队必须对本队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受教育人员的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补增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成绩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招用单位应定期组织临时工和包工队人员进行体检。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严禁录用。身体状况不适合本工种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凡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坚决清退。
第十一条 全部手续合格人员应发给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上岗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供他人。
第十二条 包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的施工、技术及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工伤事故,发包方的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包工队必须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等,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及发包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十四条 包工队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包工队的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队人员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包工队的专职安全员必须佩戴明显的袖标。包工队必须按工作需要和施工安全需要划分班(组),班(组)名单应报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兼职安全员。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包工队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例会。安监部门应及时向包工队传达上级有关施工安全的文件或通报,并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的施工技术部门应协助包工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人监督。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与包工队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因包工队的责任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应由包工队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并按“事故统计范围”上报,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转移上报产值的方法隐瞒事
故。
第十九条 对包工队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发包单位应预扣包工队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50%。
第二十条 包工队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本队施工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包工队或个人,招用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制止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重奖。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的包工队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包工队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工程在施工力量不足时,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招收部分临时工,作为补充劳力,但所属施工工地必须对他们的安全施工负责。火电施工企业临时工在工地所占的最高比例;技术工种不得超过20%,熟练工种不得超过40%。送变电施工单位的民工在工地的最高比例,在注重培训教育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包工队承包的施工范围。下列项目不得由包工队单独承包:热控、汽机本体、锅炉体体、高压或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变电站等。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的项目只能实行到“二包”。包工队承包的项目严禁再行转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中第九章的修订及补充条款,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词是指:
民工:根据国务院(1981)181号文的规定,送变电施工企业从事电力基本建设,在施工现场就近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包工队: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但其产值、产量由发包单位统计上报的施工队伍。
临时工:指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通过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招用的短期合同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解释,本规定自199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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