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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产业链条/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52:00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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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产业链条

龙城飞将


  四川大学教授张益池先生写了一篇谈论我国培养博士的文章:“博士学位不能批量生产”,我也有同感。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我认为,我国之所以出现博士学位批量生产的现象,缘于博士产业这个利益链条。

  学校为什么热衷于申请博士授予点?

  许多学校在宣传自己学校特色与地位时特意把多少个博士授予点作为亮点,缘于利益。
  经济利益:其一、学费。博士的学费远远地高于硕士和学士。其二、更有吸引力的是,可能得到政府的资助,亦可能得到企业的赞助,更大的现实性在于,直接从读博士的人身上收取钱财。若干年前,我的一位朋友向我诉苦说,他很喜欢读博士,这是他个人的追求。他通过了一所名牌大学的博士招生考试,但在录取前人家打电话给他,要他在学费之外赞助10万元钱。我向其他一些朋友咨询,才知道原来这是读博士的潜规则。当然,向博士个人收取这笔费用不是揣在某个人的腰包,而是集体行为,用于改善个人的福利。另外一个朋友,也考上了博士,但由于拿不出这么多钱,学校自然没录取他。但在对这笔钱财有决策的人群中,自然有自由支配的一部分权力。
  政治或者社会关系利益:如果有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尤其是政府部门的官僚,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当某个有一定级别的政府官员来读博士的时候,一定不会收费,而且学校还会给他多种优惠。比如,作为学生的领导没有时间来学习,那也等于来学习过。没有时间写论文,导师可以面授机宜:请你的下属帮助写,到毕业时间你来答辩就行,而且不会有人为难你。自然,学校也不会在这类身上收取什么赞助费。作为回报,这些官僚往往会会学校的某些当权人物以更大的回报。

  老师为什么热衷于当博士生导师?

  许多博士生导师的名牌上赫然印着“博士生导师”的头衔,生怕别人不知道,一切均缘于对利益的追求。
  经济利益:一、待遇可以提高。成为博士生导师,往往工资会提高。二、博士生多是有一定经济条件的成年人,尊师重道,礼尚往来的道理是懂得的。三、有的博士生成了导师的奴隶,前段时间看到一个报导,说一个博士生因为导师不让他毕业而要跳楼。听说自博士生培养制度产生以来这就是一种明着的潜规则,工科专业的博士生成为奴隶的情况尤甚。
  政治或社会关系利益:一、如果是成为官僚的导师,自然增加了社会关系,能为自己办成许多自己办不成的事。

  为什么要攻读博士?

  据估计,攻读博士的总成本大约在10万元左右,为什么还有人趋之若鹜?利益。
  官僚读博士:花费不需要这么多,而且得到更多的提拔机会。若是导师有一些学生已经做了更大的官,可以又找到进阶的敲门砖。
  教师读博士:可以晋升为博士生导师,可以得到第二节所述的利益。对于没有这么高社会地位的人来说,则是可以拿到一个转换工作的敲门砖。

哪些人读博士?

  据观察,读博士的不外这样几种人。
  其一、在位掌实权的官僚。读博士后能有更多的晋升空间,可以称之为官僚博士。
  其二、在校的教师。读博士后可以提高职称,甚至也混一个博士导师当当。
  其三、在校硕士生。读博士后可以找到更好的工作。
  此外,还有一种人,像笔者这样业余的法学爱好者,既不是官僚,读博后没有晋升的可能。又不是在校教师,读博后不会提高职称,更没有机会去做博导。估计这种类型的人是稀缺品种,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谁这么傻,花很多钱,又影响进步。当然,对我而言,也是有利益的,只是我的利益取向与上述各种类型不同,他们的利益增长点正是我的利益损失处。我的利益在于,我的研究完全在于爱好。没有人给人经费,没有人给我压力,自然我得不到别人读博后的任何的经济与政治利益。

2010-3-7 1:37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430985877_0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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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由省长提名,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再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备案。
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由省人民政府在副省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也可决定,由不是副省长的同志代理省长职务,再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备案,在召开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二、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任免。由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再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三、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副院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省人大常委会也可任命不是副院长的同志代理院长职务,在召开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副院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省人大常委会也可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命不是副院长的同志代理院长职务,在召开下次省人
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可以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撤换,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批准撤换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批准撤换地区所属县、市人民法院院长。由地区所属县、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报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转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六、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地区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再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任免省院设置的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七、批准任免省辖市、市(专)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后,均由人民检察院逐级上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任命代理人选。由省人民检察院在副检察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省人大常委会也可任命不是副检察长的同志代理检察长职务,在召开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省人大常
委会任命的省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区分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任命代理人选。由地区分院在副检察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省人大常委会也可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命不是副检察长的同志代理检察长职务,在召开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时补
选。
在省辖市、市(专)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在副检察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本级人大常委会也可决定不是副检察长的同志代理检察长职务,再由人民检察院逐级上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
备案。
九、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批准撤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市(专)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任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秘书长、副秘书长、厅、室主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十一、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之后,即发给任命书。其中,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的,在完成批准手续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发给任命书或批准任命的通知。
十二、属于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应在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之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以正式文件通知报请任免的机关,再对外公布。其中,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职务,必须在批准任免后公布。



1982年3月2日

卫生部关于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3月12日)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许多大中型厂(场)矿根据本单位卫生防疫工作情况,要求成立企业卫生防疫站。有的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有的找其主管部门批准,形成多头审批的混乱局面。一些企业卫生防疫站成立时,不清楚建制规模,人员、设备、房层建筑标准及工作职责范围等方
面应遵循的原则。为此,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企业为了加强内部自身管理,可以申请成立企业卫生防疫站。
2、企业成立卫生防疫站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3、申请的程序为:企业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4、企业卫生防疫站的人员编制、设备装备标准、建筑标准等一般可参照卫生部(83)卫防字第61号文件的有关附件和卫生部、国家编委(80)卫防字第46号,(80)国编字第39号文件中有关县级防疫站的规定执行。
5、企业卫生防疫站的职责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加强企业内部卫生防疫“五大卫生”等工作的自身管理,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考核。企业内的“五大卫生”和传染病监督监测及执法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
6、各地接到通知后,要对本辖区内各类非卫生系统的卫生防疫站进行清理登记,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审批程序。



199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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