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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责任是权利义务对等的回归/马钰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41:09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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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其中,新增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8月27日《新京报》)。

  利用明星的号召力为产品做代言,通过广告形式吸引消费者是现代商业的普遍做法,但近年来,一些明星成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不对产品做充分审查即轻言“相信我没错的”,这是对自身公信的滥用,同时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不负责。代言责任的立法缺失让权责不平衡,也让掉进了钱眼里的明星肆无忌惮地欺骗消费者。权利义务对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但一直以来公众只见明星赚钱,不见其因虚假广告承担赔偿责任,社会对此多有诟病,一直呼吁立法强化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几年前,食品安全法先行一步,其中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让明星代言食品多了些警惕,可以说,这是在明星代言领域第一次让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回归。如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拟规定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去掉了“食品”这个限制,让承担代言责任的产品范围扩展到了一般商品和服务,这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再次回归。

  立法规定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是为了警示明星为代言负责,以杜绝虚假广告这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业行为,但现实中,施行多年的食品安全法并未完全消灭食品领域的虚假广告。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代言责任是一种民事上的连带责任,是风险较小的法律责任,某种程度上并不能对那些只顾利益,罔顾责任的代言人产生足够的震慑力。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此为据,推而广之,同样达不到彻底遏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作用。

  而且,刑法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对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承担刑事责任,而明星作为部分广告不可或缺的因素,获取的报酬并不比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少,但刑事责任的缺位,还是某种程度上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尤其对一些特殊产品的代言,比如药品或有毒有害产品,一旦消费者因明星的号召力轻信虚假广告,产品出问题后将造成无法估量的人身损害,即使民事责任致代言人倾家荡产,也无法匹配虚假广告所造成的人身权益损失。

  因此说,立法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只是强化代言责任的起点,距离完全彻底的权利义务对等还有一定的距离。只有让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才能产生十足的震慑力,明星才会穷尽一切手段了解自己代言的产品,以避免刑事责任追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理念出发,强化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立法实践值得喝彩,但公众更期待包括广告法、刑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构建起一整套有关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体系。换言之,只有让代言责任更充实,吸纳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才是权利义务对等、权利责任对等原则的彻底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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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信字〔1997〕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为加速发展符合我国国情和特点的信息服务产业,推进我国社会信息化进程,
加强信息资源建设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现将《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
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给科技信息
司。
附件: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若干意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步伐的加快,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信息
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等新兴信息
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技术人才队伍初步形成。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关注信息资源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近年来,科技信息网的建设初具规模,有了进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工具。然而,
与迅速发展的信息基础设施相比,信息资源建设滞后性问题依然很严重:重硬轻软,
对资源建设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及合理的投入;基础类数据库建库力量和目标分散,
且难列入正常科技经费课目;现有数据库大多规模小、范围窄、标准化程度低、
维护更新速度慢;已建成的质量较好的数据库的网络化和市场化程度低,影响资源
共享和已有网络设施效能的充分发挥;文献资源经费投入强度低,管理分散,不能
适应因外汇并轨、价格上扬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造成文献信
息资源的逐年萎缩。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已极大程度地制约了我国信息资源的有
效利用,阻碍了我国信息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解决我国信息化建设进程中信
息资源匮乏的尖锐矛盾,就加强信息资源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性
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信息化的核心内容。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便捷、准确
地向国内外信息市场和用户提供其所需的信息资源。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在信息化建
设中要把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放在首位,要积极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创造有利的
环境和条件;要注重质量,扩大规模,使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与信息网络建设相互
协调。
二、加强数据库建设
数据库是网上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类、综合类、公益类国产中文数
据库,特别是科技文献馆藏数据,国家资源和环境基础数值数据,基础科研数值数
据,成果及人才数据等数据库,对促进社会进步和开展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应
成为信息资源建设的重点。“九五”期间,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在现有各类数据库
中选取质量好,产品化,运行机制灵活,主管部门重视、经费投入和人员基本稳定
的数据库作为核心,在统筹规划、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组合成覆盖各个
专业或各地域的大型数据库,形成数据库的拳头产品。
动态类数据库具有及时报道和跟踪科技、经济方面发展状况和市场变化等特点。
“九五”期间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重点支持和组织建设好实用技术项目、高新技
术产品、产品市场动态等数据库。
三、组织中文科技期刊上网
中文科技期刊是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目前,我国大量科技期刊已采用计算机
录入排版,为中文科技期刊上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加强规范和提高质量的基础
上,要积极解决好期刊上网过程中所存在的组织管理和技术问题,争取重要科技期
刊上“九五”期间陆续上网服务。对中文科技期刊上网所汇集的极为丰富的数据资
源,应进行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开发利用。
四、重视科技文献资源建设
科技文献资料是信息源之一,是科技人员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对科技文献资
源的建设要根据国力,坚持有限目标,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支持少量国家级
文献信息收藏服务中心,承担向全国提供服务的义务。部委和地方要根据自身特色
和能力按上述基本思路实施。对少量读者面很广的国外科技图书和期刊,书刊进口
部门要积极疏通渠道,购买版权、重印权、翻译权和网络版权。
五、实施“中国信息”工程(ChinaInfo)
“中国信息”,是以科技信息为主,集经济、文化、教育、金融、商贸等各方
面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于一体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系统。根据国家立项、企业运作、
中央为主、地方协配的原则,通过科技信息系统和其他系统的合作和努力,使其成
为信息资源丰富、信息服务先进、用户界面友好的国内具有高度权威的信息资源服
务系统。
六、充分利用现有国家公共通信平台和网络,完善自身网络节点,积极推进信
息资源共享计划
“九五”期间,除由国家重点支持实施各种文献的联机编目、分布式数据库共
享系统、数字图书馆示范系统攻关项目外,还应把分散在单位内部网上的各类数据
库引导到公共服务网;促进网络节点与国际和国内网络的互联;大力推进标准化和
规范化;实现传统情报检索与互联网络的统一用户界面;研究网络安全和管理问题;
并选择速率高、容量大、价格低的通信通道等。
七、信息资源建设和利用是科技信息机构工作的主业和重点
各类科技信息机构在搞好综合服务基础上,要发扬长期以来信息收集、加工服
务的传统和信息开发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充足以及信息资料相对丰富的优势,要将信
息资源建设和利用作为工作的主业和重点,利用电子信息手段,开发各类信息产品。
在加强信息资源建设的同时,深化改革,面向用户,发展信息产业,再创科技信
息工作辉煌。
八、强化对科技信息资源建设的投入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处理好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建设投入的比例,加强对信息
资源建设的投入。资源建设投入要坚持重点支持,利用信息资源费用的增量进行调
节,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基础性、综合性、公益性数据库的建设费用应
列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课目。文献资源费的使用,应适应电子信息时代的特
点和需要。本着政府支持,部门匹配,按投入分成的原则,安排动态性数据库和其
他面向市场的各类数据库的启动经费。在科研项目费中应规定一定比例用于获取科
技信息资源。有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应建立数据库发展基金。
九、信息资源建设必须面向市场走集成和联合的道路
信息资源涉及各个专业门类和遍及全国所有地域,是一项长期建设任务。要破
除信息源的部门所有观念,改变自我封闭、各自为战的小生产模式,提倡横向联合、
资源共享和互利互惠。通过集成和联合,在较短时间内使信息资源的质量、规模
和效益得到提高。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联合的群体优
势,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推进、市场牵引,使信息资源建设向生产规模化、分
工专业化、产品商业化、服务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十、成立信息资源建设部际协调委员会
为了加强各部门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的协作与协调,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成
立信息资源建设部际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各部
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解决资源建设中的重大共性问题。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
专家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专家组为协调委员会当好参谋,对信息资源建
设与服务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可根据各部门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单独或联合组成相应的
协调组织,解决本部门和本地区资源建设中的重大共性问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对造成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损失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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