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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百年品牌的基因及成长环境/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0:21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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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百年品牌的豪言不绝于耳,哪怕是刚成立只有三两个员工的小公司也都以百年品牌为目标,给员工许诺一个遥远的预期,让员工多干活却少给钱,冠冕堂皇说同企业一起成长吧,到时就可以共同分享成功的果实。一百年后世界变成怎样没有人知道,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百年后我们都化作烟尘,在这个世界消逝得无影无踪。
品牌是个含糊的概念,我们姑且将公司的名称以及商标名称都统统视为品牌的内容,那么百年品牌可以认为是一个能延续发展一百年企业,或者是一个可以一直使用一百年商标。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如果从最早的股份公司开始计算已经有几百年了,有限责任公司也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世界范围来看,有多少家企业能活过一百年?商标制度也走过了两百多年的历史,有多少个商标能有一百年的高寿?在这段历史长河中,全世界注册的企业、申请的商标,其数量以亿计算,能成为百年品牌的比买彩票中五百万大奖的概率还低。这些企业不可谓理想不远大,不可谓不优秀,不可谓经营不精细,终究难免灰飞烟灭。如果将企业比作人,其生存以及发展条件比人恶劣许多,市场因素、竞争因素、政策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等每次都是浩劫,不啻于2011年日本地震,躲过地震,再从海啸中逃生那叫奇迹。那么多优秀的企业和知名商标都不能活到一百年,我们哪来如此的豪言壮志?我国一向不缺豪言壮语“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初生牛犊不怕虎”……这样的豪言是因为无知,无知者才无所畏惧,什么话都敢说,什么样的梦都可以做。
万丈高楼平地起,意思是再高的楼也要从第一层开始垒,尽管这句话是古人教育晚辈戒除浮躁、做事要踏实,但放到现在却是错误的。很简单的物理原理,盖房如造船,要想船不沉到水里,船体的排水量必须大于其自重,因而高楼必须打很深的地基,也就是说高楼不是从平地起,而是要从地下起,其地下部分开挖的土方要大于地上部分,否则要出事,比如上海的某楼盘先起楼,再想起来挖地下室结果就倒了。回到品牌上,打造百年品牌其工程量比建万丈高楼要复杂得多,以国人之心态,有哪家企业可以默默无闻地做好“地下工作”?先拼命往下挖地基,大把扔银子,迟迟不开张,那个投资商有如此的耐心?一个个恨不得今天投资,明天在股市上翻倍套现走人。有谁能像“一茶一坐”先用大笔的投资盖起厨房,一天到晚只琢磨饭菜的味道,直到有相当的认可后才开店迎客?即便是联想这样优秀的企业,也是先开张再说,捣腾贸易赚到钱再找发展方向。摸着石头就可以过河的美好时光已经过去了,现在的市场竞争环境犹如激流险滩,再摸着石头过河不被淹死那是万幸。年轻人没学几天功夫就行走江湖行侠仗义,必然很快就要做刀下鬼,不认认真真苦练内功,仗着钱多拼命砸广告,即便做到家喻户晓,赚到短期利润,仅此就想打造百年品牌那简直是痴人说梦。
我们再来看商标,策划大师们都喜欢称为品牌,其实在法律上就是个商标。“真功夫”被认为是很精彩的策划,该企业开头的发展也很不错,但是在企业要上市的关键点,股权之争从家庭内部爆发,“真功夫”有何真功夫能行走江湖一百年?品牌(商标)能不能活一百年,光有漂亮的策划是不行的,企业还得有经营的真功夫。这还不行,必须要得到消费者认可?我们以食品为例,有多少食品值得信赖?小企业,小品牌根本不能提。三鹿添加了三聚氰胺,吃出了人命还要继续隐瞒,双汇用“健美猪”做原料,出了如此严重的问题,他们的措施不过是责令下属企业自查。中国消费者的要求真的很淳朴、很简单,给孩子喝的奶有点营养,不要喝出大头娃娃,也不要致命、致病的非食品添加剂就行;好不容易有钱买肉吃了,不要吃出癌症来,因为医疗费实在是太贵。你标榜经过了多少道检验又有什么用?敢不敢站出来说:“抱歉,我们的产品忘记检验了,拜托众位消费者帮我拿去检验,检验费先给你,如果有问题,我给你一万倍的赔偿。”有多少企业有这样的自信?不仅没有自信,连最基本的良心与道德都没有,“三聚氰胺”以及各种变种的添加剂又重出江湖,瘦肉精堂而皇之走进了行业的龙头老大……这样缺乏自信的企业,如此尚失起码道德良心的品牌(商标)消费者的信赖何以托付?这样的企业和品牌如何活到一百年?实在让人难以想象。
“为什么我国没有世界级的品牌”,各种答案五花八门,是不懂乱说呢?还是不敢说揣着明白装糊涂?没有一个答案是靠谱的。品牌通俗的字面解释就是个有品位的牌子,“品”是良心品质的“品”,是道德品质的“品”,普通的品牌至少需要有一点对消费者的良心品质吧,而百年品牌道德品质总得有吧?本人愚钝,各位看官帮我罗列几个真正有高尚道德品质的国内企业和品牌。资本有逐利的天性,我们不能指望企业有自发的道德责任,我们需要有完整的法律以及市场体系来规范企业行为,约束其道德规范。且不评析这两个法律体系本身,当记者采访某地方领导时,领导愤怒了:“为什么你们要曝光瘦肉精?你们私下里告诉我们不就行了吗?”在这种官员的英明领导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何时能建立我们只能寄托于期待……这个问题是国家大事,小人不敢妄加评论。
综上,本人认为“百年品牌”不过是口号而已,如果真有这样的梦想,那么需要先练好内功,打造健康的基因,“剩者为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江湖中历经种种磨难不死要有真功夫的,必须具备高尚的良心道德品性,才能被江湖尊为大哥。仅此不够,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能够成就百年品牌的宏观大环境,对照这些,你还敢妄言百年品牌吗?
作者:王律师,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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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文件

全爱卫办发〔2008〕4号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爱卫会办公室:

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长期发挥卫生防病效果的重要基础;其评价结果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为科学、规范地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doc

二○○八年五月六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  

  为科学、规范地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制定本细则。

  1.目的范围

  通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卫生学评价,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长期发挥工程卫生防病效果,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对设计供水能力≥3000m3/d的新(改、扩)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卫生学评价;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主要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保证防病改水工程能落实到病区。

  2.组织管理

  2.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是农村饮水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获取年度投资计划、制订评价年度计划、组建专家工作组、审核评价报告、报送有关部门、管理评价资料。

  2.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负责本省(区、市)卫生学评价专家的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名单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备案。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不得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

  2.3评价专家工作组主要由公共卫生、卫生管理和给排水专业的专家组成。每个评价专家工作组成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担任专家组长的应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3.工作程序

  3.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按照饮水安全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计划,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

  3.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根据工作计划适时组建单个工程评价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工程卫生学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

  3.3卫生学评价报告经组织实施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3.4专家工作组进行卫生学评价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4.内容方法

  4.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前卫生学评价

  主要是以参与专题论证会等形式,开展水源卫生学评价、工程设计评价、工程技术审查等,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存档。

  4.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卫生学评价

  4.2.1新(改、扩)建工程卫生学评价应在工程试运行后期、竣工验收之前开展。

  4.2.2核查工程供水覆盖范围和病区类型;评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4.2.3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设计供水能力≥3000m3/d的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卫生检测由通过计量认证的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专家组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4.2.4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收集有关卫生学资料。

  4.2.5评估水厂化验室的水质分析检测能力。

  4.2.6查验水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制水工作人员健康证等。

  4.2.7评估水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4.2.8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达标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卫生学评价除对照有关标准进行单一因素评价外,还应结合现场调查、卫生监测、化验室检测、试验和健康检查等资料进行分析,作出综合评价。

  5.技术要求

  5.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5.1.1水源选择

  (1)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应从供水水量、供水水质、卫生防护、供水连续性、供水范围等方面加以综合权衡和评价。

  (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要求,其取水量应低于容许开采水量。采用海水淡化时,原水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水源水应有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4)当原水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又无其他合适的水源时,应采取适当的预处理措施。

  (5)水源供水量保证率应不低于95%。

  (6)当水源水量不能同时满足多种用水需求时,应按照优先保证生活饮用水供给的原则,统一规划、调度水资源。

  5.1.2水源卫生防护

  (1)水源卫生防护管理

  ①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②地方人民政府对水源地应确定保护范围,落实防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

  ③跨行政区域的水源及其集雨面积范围内,应根据有关法规明确并落实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④各级供水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开展饮水工程建设、环境卫生改善和公民健康素养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保护水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2)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

  ①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环境卫生状况确定。在卫生防护带和生产厂区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保护区和范围。在净水厂外围30m内,不得设置生活住宅区、畜禽养殖场、渗水厕所、污水渗透沟渠,不得设立垃圾、粪便、废渣等堆放场,并严格控制污水收集管道的铺设位置。

  ②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严禁使用持久性、剧毒性农药。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25-30m,砾石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m范围应设为卫生防护区。

  (3)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

  ①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在划定的水源保护流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活动,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等;以水库、湖泊为供水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

  ②凡新建的有一定容量的水源地,如水库、堰坝等,首次作为水源使用前必须进行清理和消毒处理。

  ③对处于枯水期的内河、水库等水源“死水位”时底层淤泥引起的水质变化,应采取有效措施。

  ④对利用水电站尾水作为饮用水源时,应对电厂发电、检修过程提出卫生学防护要求。

  ⑤对明渠输水沿线可能引发的各种卫生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⑥对水源保护区内和附近的污染源要逐步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制订水源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源地的护岸绿化和植被应选择适宜的乔木和灌木,以保护和改善水质。

  5.2取水构筑物

  水厂取水构筑物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注意下述原则。

  5.2.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1)大口井井口应高出地面50cm,并保证地面排水畅通;50m半径范围内无明显的污染源。

  (2)核查管井设备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核查管井竣工时的水位、消毒和水质检测结果记录。

  (3)应定期观察管井水位并记录,如井底淤积过多、影响水量或水质时,应及时清理。

  (4)室外管井井口应高出地面20cm,周围应设半径不小于1.5m的不透水散水坡。

  (5)对水质不良的非开采含水层应封闭,封闭材料可用粘土或水泥砂浆。

  5.2.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1)河流取水一般应选择在水流顺畅、靠近主流的河段,避开回流区和死水位;在有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时,应考虑咸潮对取水水质的影响。

  (2)在水库取水时,要考虑水库中泥沙淤积及水生生物生长对取水口周围的影响,一般应在远离支流入口、靠近大坝的水面以下分层取水。

  (3)在湖泊取水时,取水口应远离支流且在湖泊出口处。

  (4)取水头部应满足卫生防护要求。

  5.3厂址选择和布局

  5.3.1厂址应选择环境保护条件较好、卫生环境良好、废水排放条件有利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的地方。

  5.3.2厂区应设置围墙,生产区须与生活区分开。

  5.3.3厂区内应利用空地进行绿化、美化,绿化面积不宜小于水厂总面积的20%。

  5.3.4消毒间及其药剂仓库宜设在水厂的下风处,并与值班室、居住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3.5厂区内的厕所应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在水厂内修建渗水旱厕和渗水坑,厕所和储粪池位置与生产构(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0m。

  5.3.6水厂生活污水应单独设立排放管道,总排污口应设在水厂下游,并符合卫生防护要求。

  5.4水处理

  5.4.1基本要求

  (1)水厂应制订水处理操作技术规程。

  (2)水厂配备的净水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3)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4)水厂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特殊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水或泥渣等必须妥善处置,防止形成新污染源。

  (5)净水工程设计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

  (6)在寒冷地区,净水构筑物和设备应有防冻措施。

  (7)供水规模3000m3/d及以上的水厂应采用常规净水构筑物净化水质,不宜采用一体化净水装置。

  5.4.2净水工艺

  水源水质符合相关标准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

  (1)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地下水,可只进行消毒处理。

  (2)原水浊度长期不超过20NTU、瞬时不超过60NTU时,可采用接触过滤加消毒的净水工艺。

  (3)原水浊度长期低于500NTU、瞬时不超过1000NTU时,可采用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的净水工艺。

  (4)原水含砂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可在常规净水工艺前采取预沉措施;高浊水应按《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要求进行净化。

  限于条件,选用水质超标的水源时,可采取以下净水工艺:

  (1)地表水有机污染较严重时,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应增加生物预处理、化学氧化处理或滤后深度处理。

  (2)水源水含有大量藻类时,在常规净水工艺前应增加相应处理工艺,并应符合《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的要求。

  (3)水源水铁、锰、氟、砷等超标时,需特殊水处理。

  5.4.3预处理

  (1)预沉淀

  ①当原水含砂量变化较大或浊度经常超过500NTU时,宜采用天然池塘或人工水池进行自然沉淀,沉淀时间宜为8~12h,有效水深宜为1.5~3.0m,出水浊度应小于500NTU。自然沉淀池宜分成两格并设跨越管。

  ②自然沉淀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投加混凝剂加速沉淀。

  (2)粉末活性炭吸附

  原水有机物污染较严重或有异臭异味时,可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处理。有关技术要求如下:

  ①粉末活性炭投加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投加于原水中,经过与原水充分混合、接触后,再投加混凝剂或助凝剂。

  ②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宜采用5~30mg/L。

  ③炭浆浓度宜采用5%~10%(按重量计)。

  5.4.4混凝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配

  (1)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的规定。

  (2)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结合当地药剂供应情况和水厂管理条件,经综合比较确定。

  ①混凝剂可选用聚合氯化铝、硫酸铝、三氯化铁等。

  ②助凝剂可选用聚丙烯酰胺、活化硅酸、石灰乳液等。

  (3)混凝剂宜采用液体方式投加。混凝剂的配制应根据其性质和投加量,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方式进行溶解和稀释。

  (4)加药系统应满足原水最不利水质的最大投加量要求,并设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和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动加药系统。

  (5)加药间应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保护措施;应设冲洗、排污、通风等设施;室内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5.4.5混合、絮凝、沉淀、澄清

  (1)混合方式可采用水力、机械或水泵混合。

  (2)混合时间不宜大于30s。

  (3)混合装置至絮凝池的距离不宜超过120m。

  (4)絮凝池、沉淀池和澄清池的类型,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出水水质要求、水温、是否连续运行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选用澄清池时,应能保证连续运行。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对絮凝时间、流速、原水浊度等参数的要求。

  (5)进水压力较高或变化较大时,宜在絮凝池(或机械搅拌澄清池)前设稳压井。

  (6)沉淀池、澄清池应能均匀地配水和集水;滤前水浑浊度应小于8NTU。

  (7)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

  5.4.6过滤

  (1)滤池池型选择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行管理要求、滤前水质等因素,并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的滤速、滤料组成、反冲洗强度和周期等参数的要求。

  (2)滤池应根据滤池型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和维护检修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得少于两组(格)。

  (3)滤料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蚀性能,一般采用石英砂、无烟煤等。滤层厚度和滤料级配应符合要求。

  5.4.7深度处理

  (1)原水中有机物污染较严重、经常规处理后仍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时,可采用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联用、投加氧化剂、生物氧化预处理+常规处理等方式进行深度处理。

  (2)颗粒活性炭吸附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净化后的水质要求、必须去除的污染物种类及含量,经活性炭吸附试验或参照水质相似水厂的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4.8特殊水处理

  (1)当原水中铁、锰、砷、氟化物、溶解性总固体含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2)地下水除铁、除锰宜采用曝气+接触氧化过滤、曝气+氧化+过滤等处理工艺。当原水含铁量超过2.0mg/L、含锰量超过1.5mg/L时,宜采用曝气+氧化+二次过滤等工艺。

  (3)地下水除氟

  ①除氟的方法可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及混凝沉淀法等。

  ②活性氧化铝吸附法适用于含氟量小于10mg/L的原水。

  ③电渗析法可用于含氟量小于12mg/L的原水。

  ④混凝沉淀法适用于含氟量不超过4mg/L的原水。

  (4)苦咸水除盐处理

  ①除盐处理方法,一般可采用反渗透或电渗析法。

  ②电渗析法除盐适用于溶解性总固体含量小于5000mg/L的苦咸水。

  ③反渗透法适用于溶解性总固体含量小于40000mg/L的苦咸水。

  (5)除砷

  ①除砷方法,可采用反渗透法、复合多介质过滤法、离子交换法、吸附法、混凝沉淀法等。

  ②反渗透法和复合多介质过滤法适用于处理砷含量较高的原水。

  ③离子交换法适用于合砷量小于0.5mg/L、pH值6.5~7.5的原水。

  ④吸附法适用于合砷量小于0.5mg/L、pH值为5.5~6.0的原水。

  ⑤混凝沉淀法适用于含砷量小于1mg/L、pH值为6.5~7.5的原水。

  5.4.9消毒

  (1)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2)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可采用液氯、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臭氧、紫外线等方法。

  (3)加氯点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流程及净化要求选定。

  (4)消毒剂用量应根据原水水质、管网长度和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确定,使出厂水和末梢水的微生物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5)若需采用液氯进行前加氯时,应合理控制投加量,并注意出厂水中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的含量应符合标准要求。

  (6)消毒剂投加系统应有控制投加量的设施和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必要时应考虑投加设备的备用,有条件时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

  (7)采用液氯消毒时,加氯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必须设固定观察窗和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加氯间和氯库的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在直通室外的墙下方设有通风设施,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8)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出厂水中二氧化氯含量应不超过0.7mg/L。

  (9)投加消毒剂的管道及配件必须耐腐蚀,宜用无毒塑料管材。

  5.5调节构筑物

  5.5.1调节构筑物的清水池、高位水池和水塔有效容积应根据调节水量的需要设置,不宜过大,以免贮水时间过长影响水质。

  单独设立的清水池或高位水池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40%设定;同时设置清水池和高位水池时,清水池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设定,高位水池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30%设定;水塔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设定。

  5.5.2清水池和高位水池的分格数或个数不得少于2个(格)。

  5.5.3前置调节构筑物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消毒剂与水的接触时间要求。

  5.5.4清水池、高位水池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的措施,容积大于50m3时应设导流墙。

  5.5.5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应加盖,周围及顶部应覆土;其顶部应设通气孔便于空气对流,其直径不宜小于150mm,出口宜高于覆土0.7m;通气孔应有防止杂物和动物进入池内的措施。

  5.5.6清水池顶上不得堆放可能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在清水池顶上种植植物时,严禁施用各种肥料和农药。

  5.5.7调节构筑物清水池、高位水池、水塔应定期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可再蓄水使用。每半年清洗一次,以保证水质安全。

  5.5.8清水池的排空管、溢流管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联通,以免发生污染。

  5.5.9清水池、高位水池四周排水畅通,溢流管应高于池周围地面,防止污水流入。

  5.6输、配水管网

  5.6.1供水管材和配件材质必须符合卫生学要求,需具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采用金属管时,应进行内外防腐处理,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

  5.6.2管材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和腐蚀性物质一起堆放;安装前应清除管内杂物。

  5.6.3管线布置应避免穿越毒物、生物性污染或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6.4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从配水管网接管,以保证安全供水。

  5.6.5当供水管与污水管交叉时,供水管应布置在上面,且不允许有接口重叠,若供水管铺设在下面,应采用钢管或设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应小于3m,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当供水管与污水管网平行铺设时水平净距应大于1.5m。

  5.6.6试运行前按以下要求进行管道冲洗和消毒:

  (1)宜用流速小于1.0m/s的水连续冲洗管道,直至进水和出水的浊度、色度相同为止。

  (2)管道消毒,应采用含有效氯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取样检验合格为止。

  5.6.7管道及附属设备更换和维修后,应严格冲洗、消毒。

  5.7水质检验

  5.7.1供水规模≥3000m3/d的农村水厂必须设置水质检验室和制订相应的水质检验制度。

  5.7.2水厂应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确定检验的项目和频率。

  5.7.3水质检验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5.7.4水源水中铁、锰、砷、氟化物超标时,水厂应增加相应项目的检测;水源水有机污染较严重时,水厂应增加耗氧量(CODMn)、氨氮等项目的检测。

  5.7.5水质检测采样点原水应在水源取水口,出厂水应在清水池之后,管网末梢水应按照管网布置选择。在全部采样点中,应包含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陈旧的部位以及当地可能导致水质变化的地方。

  5.7.6水质检测结果及时反馈至水厂管理部门,为净水工艺参数调整或改进提供依据。当检测结果超过水质卫生标准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频率。

  5.7.7水质分析能力评价

  (1)有专门的水质分析实验室,包括理化和微生物检测,且化验室的建设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从事水质检验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水质检验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水质检验工作。

  (3)有相应的水质分析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证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一览表等。

  (4)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有水质检测质量保证措施。

  (5)检测原始记录完整,规范,符合相关要求。记录应归档保存,保存年限按相关规定进行。

  5.7.8水质检验项目和最低检验频率要求见下表。



  

  6.引用规范和标准

  本细则主要引用的规范和标准如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49-200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

  《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编号:

  评价项目名称:

  报告编制日期:

  

  扉页

  (1)工程名称、地址:

  (2)水厂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3)工程设计单位:

  (4)设计负责人、联系电话:

  (5)工程施工单位:

  (6)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

  (7)评价专家组组长:

  P1水厂基本情况

  (1)工程供水规模(设计、现状)

  (2)工程受益人口(设计、现状)

  (3)病区类型及覆盖人口

  (4)总投资

  (5)开工、竣工时间

  (6)水源类型

  (7)供水工艺流程图

  

  报告提纲:

  1.水源和取水构筑物

  (1) 水源选择、水源保护及卫生防护措施的落实

  (2) 水源水质检测项目及结果

  (3) 取水点位置

  (4) 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及周边环境卫生

  (5) 地方病史及范围

  (6) 水源周边污染源调查

  (7) 其他

  2.厂区布置和运行管理

  (1) 厂址选择

  (2) 厂区布置、环境卫生、安全防护

  (3)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制水人员健康证

  (4) 管理制度和人员业务能力

  3.水处理工艺流程

  (1) 净水工艺和运行参数

  (2) 特殊水质处理工艺

  (3) 药剂的选择和投加

  (4) 消毒剂的投加位置、投加量和接触时间

  (5) 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检测结果

  4.管网和调节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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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26日 财预〔2002〕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现将《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附件: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附件:

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既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推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民负担将明显减轻,地方政府收入也将相应减少。对此,农村基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大力节减经费开支。但是,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消化有一定难度,中央财政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转移支付的原则是:
(一)统一与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地区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与合理。根据各地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的补助力度,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
(三)公开与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三、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按照基层必不可少的开支和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相抵后的净减收数额,并根据各地财政状况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地不可预见的减收增支等因素计算确定。
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参照税费改革前各地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村级基本经费以及教育集资等统计数据,按照客观因素核定各地区上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税费改革后地方减少收入额,根据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转移支付额=该地区乡镇转移支付+该地区村级转移支付+该地区教育集资转移支付
其中:
该地区乡镇转移支付=(该地区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该地区计划生育经费+该地区优抚经费+该地区乡村道路修建经费+该地区民兵训练费+其他统筹支出+该地区屠宰税减收+该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地区农业税增收)×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1.乡村办学经费
乡村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以及相关开支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2.计划生育经费
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地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并参考各地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计算确定。
3.优抚经费
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各地义务兵家属户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及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4.乡村道路修建经费
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数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5.民兵训练经费
民兵训练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民兵训练费总额、各地民兵训练工作量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6.其他统筹支出
其他统筹支出按照前五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全国其他统筹支出对五项统筹支出的比例确定。
7.屠宰税减收额
屠宰税减收额根据屠宰税决算收入数确定。
8.农业特产税减收额
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及其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9.农业税增收数
农业税增收数按照各地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价格和改革后农业税税率计算确定。
10.村级支出
补助村级支出数根据各地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1.教育集资支出
教育集资支出根据各地县镇、农村中小学生人数、乡镇和村行政区划数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2.转移支付系数
转移支付系数是指中央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各地的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和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中央补助总规模计算确定。其中,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根据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以下简称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计算确定;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其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的比重计算确定。民族省区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增加0.05,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适当增加补助。转移支付系数的计算用公式表示:
某地区转移支付系数=(该地区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全国平均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该地区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地方财力比重÷全国平均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中央财政负担系数
四、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要区别对待,对山区、库区、湖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各地制定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要报财政部备案。
要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收取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事一议”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努力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要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各地不得截留、挪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工作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央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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