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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上一年度”标准如何确定/孟圣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10:38  浏览:9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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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很多同事或同行在代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遇到发回重审案件时,已经超过了当地统计局数据公布周期(重庆为每年的4月30日公布),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上一年度”到达时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年度还是发回重审(即适用一审程序)时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这个计算标准和年度跨度较大,少则一年,多则几年。往往该法律适用就是双方代理人争议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人员的观点认为,应当以第一次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我们认为,涉及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的赔偿项目主要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这些损失都是受害人将来损失的赔偿,是一种先前的估算,并非受害人实际损失。既然是一种估算,距离案件越近,越能反映受害人当时及以后可能获得的收入,越能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计算规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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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发[2007]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经研究决定:

一、 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疼痛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二、 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 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执业医师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申请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类别医疗机构暂不设立此项诊疗科目。

四、 拟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院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五、 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应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疼痛学分册)》、《临床诊疗指南(疼痛学分册)》等为指导,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
卫生部


我国现阶段的卫生事业,是一种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下,既要坚持卫生事业的福利性质,又不可能实行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统起来的制度。因此,应当坚持卫生保健为人民,人民参与卫生保健的原则。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妇幼保健机构在深化卫生改革、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国务院国发〔1988〕61号和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精神,相继试行了不同形式的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践证明,这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
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幼卫生事业实际需要的合理制度,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支持,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和妇幼卫生工作者的拥护。实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主要优点是:(1)有利于使妇幼保健服务落到实处,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为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
生保健”的战略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2)提高了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参与妇幼保健的主动性;(3)调动了基层保健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责任感,提高了妇幼保健工作质量;(4)有利于稳定基层卫生队伍,巩固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5)有利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部分省、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行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试行办法。当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为了充分肯定这一重大卫生改革
措施,引导和促进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性质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我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双重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既不是摊派,也不同于保险:(1)以提供妇幼保健服务为手段,保护妇女儿童健康为根本宗旨;(2)收取保健保偿金的标准,主要是
按照所提供的保健服务项目,而不是按照入保者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来确定的。
二、实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作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紧密围绕妇幼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同初级卫生保健的总体目标协调一致,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三、妇幼保健保偿的内容
主要包括:青春期及婚姻保健(婚前体检),孕产妇系列保健,儿童系列保健,优生系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各地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现有工作经验,因地制宜地确定妇幼保健保偿内容,集中人力、物力,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保偿范围和服务项目。
四、妇幼保健保偿金的收取与使用
1.各地按照保健保偿服务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向保健对象一次性或分阶段收取妇幼保健保偿金。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批转的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妇幼保健保偿金应留给提供保健服务的单位。国家不减少对其正常的经费补助。
3.妇幼保健保偿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按保健保偿合同规定付给投保者的赔偿费;
(2)乡、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劳务补贴;
(3)保健服务中必要的物质材料消耗和适当的仪器设备折旧费;
(4)对达到保健目标、提供优质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5)妇幼保健人员的技术培训;
(6)技术鉴定和有关人员的劳务费;
(7)部分提留为本单位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资金。
以上各部分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4.妇幼保健保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单列单支;劳务和奖励费用应与保健目标和保健服务质量挂钩。
五、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管理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实施。
妇幼保健单位和入保者双方在保健保偿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以合同方式加以确定,经双方认可、签章后生效。
各级妇幼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拥有管理、监督权。
由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妇幼保健人员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要求很高,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对这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扶持在卫生改革中探索出来的这一行之有效、具有生命力的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时,应注意总结、交流和积累经验,在经过广泛宣传、群众充分理解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地逐步推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具体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务案。



199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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