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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54:46  浏览:9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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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了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调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反假币工作的积极性,有力打击制贩假币犯罪活动,总行对1995年颁布的《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银发〔1995〕141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反假人民币奖励要及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要奖到个人手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严格执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奖励费用审批权限。

附件: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海关、工商、国家安全部门破获假人民币案件的单位以及提供情况或线索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 反假奖励实行一案一报一兑现的原则。不得将两起或两起以上假币案件收缴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收缴的假币数量分次上报。如发生以上情况,要追回奖励。
第四条 对破案单位的奖励标准参照解缴中国人民银行的假币数量确定,半成品假币按其面额的一半折算收缴量。其标准如下:
(一)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
(二)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7万元;
(三)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
(四)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金额为4万元;
(五)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2万元;
(六)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000元;
(七)5万元以下,按2%至10%奖励。
对破获或查缴新版假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应适当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过奖励标准的15%。
抓获印制假币窝点主犯、技术人员或百万元以上贩运假币案主犯的,单项奖励1万元至3万元。
第五条 对侦破假人民币案件提供有效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不包括办案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金额为8万元;
(二)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
(三)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额为3万元;
(四)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额为1万元;
(五)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面额10万元以下的,按面额的5%奖励。
第六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人民币的,由本单位比照本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查获、举报假外币的奖励,应按假币面额数量与人民币面额等值计量,不按货币比价计量,比照人民币奖励标准办理。
第八条 对破案单位的奖励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当待假币案件破获后,由公安机关等假币没收单位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奖励,同时报告案情。按以下情况兑现奖励:
(一)不够立案的(一起案件涉及假币50张以下或面额3000元以下的),假币没收单位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直接申请奖励,报有关材料;
(二)立案的案件,假币没收单位申请奖励时,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
“立案报告”、“起诉意见书”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第九条 奖励费用审批权限如下: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货币发行部门和会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反假人民币奖励事项的审核工作。
(二)单项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县级支行审批;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超过30000元的,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第十条 假币没收单位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假币没收单位提交的申请奖励事项,填写“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见附表),并按上述审批权限,报请本行主管行长或上级行主管部门及行长审批。
第十一条 奖励费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当地人民银行在“管理费支出”科目的“人民币反假支出”账户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颁布的《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
|奖励单位 | 奖励金额(元): |
|------------------------------| |
|被奖励单位(或人员) | |
|--------------------------------------------------------|
| | |
|案| |
|件| |
|简| |
|况| |
| | |
|--------------------------------------------------------|
| 填报单位 | 货币金银部 | 会计财务 | 主管行长 |
| 意 见 | 门审核意见 | 部门意见 | 审 批 |
| | | | |
| | | | |
|--------------------------------------------------------|
| 审核: 填表: |
------------------------------------------------------------
注:1.假币案件详情可另附;
2.此表按照《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要求填写。根据第九条的要求,奖励原因在“货
币金银部门审核意见”中说明,并附申请奖励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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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宣部、教育部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做好《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的实施工作,现将《<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现就《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简称“思政课”)

  的课程设置

  (一)本科课程设置

  4门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简称“原理”) 3学分

  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简称“概论”) 6学分

  3.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简称“纲要”) 2学分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 3学分

  另外,开设“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选修课。

  (二)专科课程设置

  2门必修课:

  1.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学分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3学分

  (三)本、专科学生都要开设“形势与政策”课,本科2学分,专科1学分。有关具体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规定执行。

  (四)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高等学校的课程设置,按照本规定执行。

  (五)成人高等学校的课程设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设置,另行通知。

  二、本科、专科必修课程的基本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着重讲授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主义,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着重讲授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历史进程,充分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帮助学生系统掌握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本原理,坚定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

  (三)“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主要讲授中国近代以来抵御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推翻反动统治、实现人民解放的历史,帮助学生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课程设置实施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时间安排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实施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意见》和本方案实施。要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充分考虑本科、专科教学的特点和内容要求,充分考虑新课程设置方案与师资队伍、原有课程的衔接,从当前实际出发,着眼于教学秩序的稳定,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突出重点、逐步过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设置方案,从2005级学生开始,在中宣部、教育部的领导下进行试点;从2006级学生开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遍实施。除试点学校外,2005级(含2005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98方案”开设相关课程。

  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高等学校的本科、专科同类课程的开设时间可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设置在没有作出新安排前,仍按照“98方案”开设相关课程。

  四、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教师培训和学科建设

  做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实施工作,必须把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师资培训和学科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一)要加强对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作为重大项目集中全国教学科研力量组织编写。中宣部、教育部联合成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领导小组。组建由多方面专家组成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审委员会。按课程组建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组,编写组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按照定向申报,择优遴选,集中编写的方式,编写教学大纲和一套试用教材。经教材编审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审定。

  (二)要加强教学研究。重点加强对各门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理论体系和教学体系的研究,加强各门课程之间以及与中学相关课程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加强教学方法的研究,优化教学手段。开展教学观摩活动,组织社会考察。组织制作“精彩一课”、多媒体课件,实现立体化教学。组织研制全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资料数据库,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和科研搭建信息资料服务平台。

  (三)要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训。新课程开设前,要抓紧组织好对所有任课教师的培训。以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熟悉教材,了解教学方法、手段为重点,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中宣部、教育部负责组织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的培训;各省(区、市)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本地骨干教师的培训;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教师的培训和集体备课工作。

  (四)要大力加强学科建设。中宣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抓紧开展设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的有关工作。高等学校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建设。要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开展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开展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为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培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提供有力的学科支撑。

  五、加强实施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设置实施工作,是贯彻落实《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宣传部门、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确保课程设置方案的顺利平稳过渡。

  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宏观指导,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负责实施工作的具体落实,抓好检查和指导工作。各高等学校党委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把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作为当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做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意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抓住新课程开设前的过渡期,积极做好准备。要根据教学需要,科学合理地组建教学单位,加强培训任课教师,妥善安排换岗教师,严把新进教师准入关,切实解决好新课程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所作的《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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