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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25:15  浏览:8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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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为了加强我市文物市场管理,做好文物的收集和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发〔1981〕第161号文件和省政府鲁政发〔198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一、文物商业是一种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特殊行业。依照国家规定,全市文物市场,统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归口经营,统一价格,统一收购。全市所辖区域内一切文物商品,统由市文物商店及其委托的各县文物收购站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文物。非文
物部门已收购的文物,必须全部价拨给文物部门。
二、散存在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业等部门的文物,均受国家保护,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无保管条件的,可调拨给文物部门或按国家规定价格价拨。个人旧存的传世文物,同样受到国家保护;将文物捐献给国家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出售时,要卖给市文物商店及其委托
的收购站,不准私相交易,更不准直接向外宾出售,违者由文物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银行、供销社、冶炼、造纸、废品收购等部门,在收购活动中,如发现文物,要及时通知市文物部门派人鉴定、拣选后再行处理。
三、地下出土文物,概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买卖和据为己有。在生产建设和建筑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应局部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对保护文物有功者要进行表扬或奖励,对造成文物损坏者要追究责任。
四、对外宾零售文物,只能由国家批准的文物商店及其委托的代销门市部出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准对外宾出售文物。凡对外宾出售的文物,必须经省文物鉴定小组鉴定并钤盖火漆标识,严禁将复制、仿制品冒充文物商品出售,以维护国家声誉。青岛外轮供应公司开设的外宾
门市部所需文物,应编制计划,经市文物行政部门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和指定单位供应。
五、青岛系非文物出口口岸,不办理文物出口业务。对旅客随身携带的文物,要严格掌握文物出口鉴定标准,防止珍贵文物外流。
六、文物、政法、商业、工商行政管理及海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市场的管理工作。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对未经批准的文物收购点销售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与走私集团及国外勾结进行文物走私活动的犯罪他子,要依法惩处。
七、从事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对利用职权监守自盗者,要依法处理。
八、本规定要向全体干部、职工、居民传达,并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198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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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化工部


轮胎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1983年9月3日,化工部

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成果,统一轮胎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提高核算质量,加强成本管理,部对原石油化工部(一九七七年)发布的原《轮胎成本计算试行办法》作了补充和修改,制订出本规程。
一、核算原则
(一)为了搞好企业的全面经济核算,落实经济责任制,轮胎企业应实行厂部、车间的二级成本核算,并认真开展厂部、车间、班组的三级经济核算。
(二)要正确核算生产费用,即每月一日到月末为一成本计算期,按月结算车间制品和轮胎产品成本。不得以定额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三)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实际受益分配为原则。凡共同性费用,按各企业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比例分摊。
(四)轮胎企业一般采用“定额成本平行结转法”(或称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按各生产车间分步计算车间制品和轮胎产品成本。
二、核算对象
(一)厂部核算各种规格轮胎的外胎、内胎、垫带等产品的总成本和产品单位成本。
(二)生产车间核算车间制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三)辅助生产车间核算动力、自制低值易耗品、机修的成本和劳务费用,各单位可按照其生产特点和管理的需要,确定其辅助生产车间的成本核算对象。
(四)厂部、车间成本核算的有关规定:
1.厂部按《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规定处理。
2.车间会计核算力求简明扼要,一般不设置序时帐,可只设总帐和明细帐,会计科目的设置可按各厂具体情况自定。要做到:
(1)厂部产品成本要以车间成本为基础,上下一本帐。
(2)各生产车间、基本生产明细帐中的原材料、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燃料和动力、车间经费的发生数应与厂部财务科基本生产帐户各成本项目数完全相同。
(3)各生产车间在制品期末余额应与厂部基本生产明细帐余额一致。
三、轮胎成本计算的若干规定
(一)轮胎产量应以硫化后交成品仓库的数量为计算产品成本的依据,一般包括合格品和不合格品。车间制品的产量应以移转下车间的数量为计算依据。
(二)原轮胎产品成本的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是以轮胎帘布层数和采用不同材料的帘布作为划分界限的。根据化学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轮胎产品改按国际上普遍采取的用“层级”计价的办法,各企业以往沿用的“帘布品种相同,层数相同”作为轮胎产品成本划分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的办法也应改为以“层级”作为划分的标准。现将其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划分界限规定如下:
1.上年度或以前年度从未正常生产过,本年度投入的新品种、新规格轮胎作为不可比品计算。
2.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已正常生产过的同一品种规格的轮胎,划分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为:
(1)采用不同材料的帘子布(如:棉帘线、人造丝、尼龙帘线、钢丝帘线)为骨架的,作为不可比产品计算。
(2)采用相同材料,但结构不同的帘子布(如尼龙的1260D/2、1680D/2帘线),而使轮胎实际层数改变,其“层级”相同的,作为可比产品计算。
(3)其他方面和胎面花纹的高度深浅(15毫米、17毫米)、形状(条形、爬山)不同等的变动,均作为可比产品计算。
(三)轮胎模具、成型机头、成型鼓系轮胎生产的专用工具,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统一列为低值易耗品。模具毛坯作为备品备件,用生产流动资金购置。车间领用轮胎模具成型鼓,其费用可采用五五法进行摊销,或全部列作待摊用费分期摊入产品成本,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四)水胎和气囊系自制专用工具,应设置“辅助生产”核算其产品成本。由于数量较多,价值较大,有新制和旧水胎修包之分,因此必需根据其受益的程度,本着有利于物资管理的均匀负担费用的原则,以期末实存数量,按固定成本计算后的水胎净额摊入产品成本。
1.新制水胎、气囊分摊计算办法:
上月末水胎、气囊待摊费用余额+本月领用新制水胎、气囊成本-按本月末实存水胎、气囊数量计算的结存额=应摊入产品成本的水胎、气囊费用。
按本月末实存水胎数量计算的结存额=各种水胎、气囊期末实存数量×各种水胎、气囊之固定成本×50%。
2.修包水胎费用因属于专用工具修理性质,有关费用可列作车间经费——修理费。
(五)橡胶是轮胎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各厂产品、部件虽都有明确的技术要求,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供应上不能按技术要求的胶种供给,因此胶种变动频繁,如勉强划分不仅计算工作量大,而且不易分清。为此,有条件划分的厂应按耗用的胶种品名在原材料成本项目中反映,暂无条件的,可综合计算,价格按平均价格。产品中有少数特殊品种所使用的胶种与其他产品有显著不同(如轮胎中的马车胎),应将此种所使用的橡胶胶种先行剔除,然后再综合计算,以免产品成本失实。
(六)期末在制品一般只计算原材料成本,不负担工费。
四、产品成本项目
按照有关规定和轮胎生产的特点,一般可设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六个成本项目。
(一)原材料: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构成产品实体或有助于促进产品形成或有利于生产进行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自制材料、外购半成品和入库前的包装材料等。
本项目应算至原材料名称为止,而不能以轮胎的各种半成品(如胎面胶、帘布胶等)名称填写。
1.原材料包括各种橡胶(烟胶、合成胶)、乳胶、再生胶、帘布(包括合成材料帘布、棉帘布、钢丝帘布)、帆布、补强剂、硫化剂、防老剂、软化剂、增塑剂、防焦剂、汽油、钢丝、气门嘴等。起隔离作用的消耗材料(如硅油、滑石粉、肥皂粉等)不应在原材料项目内核算。
2.原材料成本项目所核算的原材料,除橡胶、合成胶、帘布(各种帘布)、炭黑(硬黑、软黑)、钢丝、帆布、汽油等数量与金额必须并列外,其余材料均以金额总和反映即可。
3.本项目核算数量与金额并列的原材料,为便于考核生产过程中定额执行情况和在制品的盘存,凡耗用的各种帘布、帆布、汽油的计量单位,一律以公斤计算。
4.原材料的价格一般采用计划价格核算,亦可采用实际价格核算。按计划价格核算,发生的原材料价格差异,一般可以分大类别计算差额,亦可以只计算全部原材料差异的一个总额。原材料价格差异应按月调整,按照原材料本月耗用数和月末库存数比例在月终进行分摊,原材料价格差异必须分配到产品的单位成本内,如果按大类原材料分摊,应使各大类的原材料价格的差异计入各类原材料成本。只计算全部原材料差异的可在原材料成本项目其他金额总和内,或在原材料成本项目内,另列一项表现。
5.原材料成本的计算均以原材料定额成本作为基础。各种轮胎和车间制品的原材料定额成本应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生产配方、部件规格、原材料消耗定额、合理的工艺损耗和计划价格予以制订。

(二)燃料和动力:指在工艺技术过程中直接用于产品或直接供给热能于产品所耗用的电力、蒸汽、风力等。本项目除计算总的动力成本外,应列出单位产品所耗用的煤或油、电的数量,动力成本应包括耗用的各种燃料外购电力及辅助生产车间的工费在内。燃料和动力成本的计算亦以制订的车间制品定额成本作为计算基础。在制订车间制品燃料和动力的定额成本时,要以车间装置的计算仪表的读数为主要依据。凡能直接计入的一律按班组或机台所安装的计量仪表反映的记录计入定额成本内。
(三)工资:指直接参加生产的工人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津贴、中夜班津贴、岗位津贴等,以及按规定直接支付的病、伤、婚、产、丧假工资(病假连续满六个月以上的工资和产休工资等都不在成本中列支)。
(四)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根据生产工人工资(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各种奖金、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生活困难补助在内),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
(五)车间经费:指为了保证正常生产而耗用的各种消耗材料和支付的各种费用。一般可设置下列明细项目进行核算。
1.车间人员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基本生产车间所有车间内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和副食品津贴、岗位津贴、中夜班津贴等和按规定直接支付的病、伤、婚、产、丧假工资,以及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2.办公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用的文具、印刷品、邮电和其它办公费用。
3.水电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耗用的水和照明用电而支付的费用。
4.劳动保护费: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如安全装置、防署降温卫生设备、工作服、工作鞋、工作手套、保健食品、清凉饮料以及各种劳动保护的领用、摊销和洗涤等费用)。
5.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按规定办法摊销的费用(如轮胎模型、累胎用水胎、气囊的摊销费用等)。
6.消耗材料: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维护生产设备和正常生产,但不构成原材料成本项目的各种消耗性材料(如隔离剂、机用润滑车油,盘根、纱头、清扫用具等)。
7.折旧费: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生产和管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所使用的各种房屋、建筑物、机器和设备等各项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折旧费用。
8.修理费: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维护正常生产和管理,按规定提取和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和中小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按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核定的比例按月提取,列入当月成本;中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9.外部加工费:指基本生产车间委托外部加工制造半制品而支付的加工费用(如素炼胶、炭黑母炼胶、混 炼胶加工、帘布压延加工、胶垫气门嘴加工等支付的费用)。

10.技术组织措施费:指基本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因进行技术组织措施发生的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各种费用(如机器设备的拆迁、安装所消耗的材料和费用)。
11.保险费:指基本生产车间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在产品等财产物资的保险费。
12.租赁费:指基本生产车间向外单位租入的各种设备、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13.其他: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而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其他车间费用。
生产车间应设置车间经费明细帐,记录本车间实际发生的车间经费,并与财务科核对一致,月终转入基本生产——车间经费。
车间制品中的燃料和动力、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车间经费成本均以定额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制订车间制品定额成本时,按实际受益分配的原则,凡能直接计入各车间制品的费用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共同性费用一般应按车间制品的工时定额进行比例分配。
车间各成本项目的实际成本与定额成本的差异,不移转下车间,直接结转厂部财务科。
(六)企业管理费:指企业管理部门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和业务费用。一般可设置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折旧费、预提检修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职工教育经费、研究试验检验费、设计制图费、租赁费、差旅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仓库费、产品“三包”损失、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其他等明细项目。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减。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的内容从略。
企业管理费的分配由厂部财务科按下列办法摊入轮胎产品成本。
(1)专业轮胎厂,可按产品的工时定额,产品原材料的耗用重量或产品三胶耗用量进行比例分配。
(2)生产轮胎、同时生产力车胎、胶鞋或橡胶杂品的,以原材料成本和生产工人工资混合比例摊入各类产品以后,再以产品的工时定额,原材料耗用重量或产品三胶耗用量进行比例分配。
五、产品成本核算
轮胎企业都要实行厂部、车间二级成本核算,厂部核算各种轮胎的产品成本,车间核算车间制品成本。
(一)车间成本核算办法
1.车间成本核算的范围:
(1)生产车间制品所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及前车间转来的制品成本。
(2)生产车间制品所耗用的蒸汽、电力等动力和燃料费用。
(3)车间生产工人、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车间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折旧和大、中、小修理费。
(5)按照规定应列入产品成本的车间经费(如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外部加工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消耗材料等)。
2.车间成本项目:
(1)原材料;(2)燃料及动力;(3)工资;(4)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5)车间经费。
3.车间成本计算办法:
要以车间制品为核算对象,以车间制品的定额成本为核算基础。上车间移转下车间的车间制品,实行定额成本结算。本车间制品定额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均由本车间负责,不结转至下车间,月终结转厂部,使车间之间互不影响,划清经济责任,避免经济责任转移。本车间实际成本与定额成本的差异,是厂部对车间是否完成成本指标考核的依据。
车间要以车间制品的定额成本作为固定的核算单价。计算车间制品成本时,只要车间制品移转交接核对正确,各车间即可根据本车间的定额成本自行核算,不必等待上车间成本结转。既不相互等待,亦不相互影响,各车间可以同时平行计算,同时完成车间的成本计算工作任务。
4.车间成本计算步骤:
(1)以车间制品的现行定额为基础,采用定额成本进行核算。定额成本制订后定额无重大变动,一般保持固定,不予更改。
(2)定额成本中,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施工表中的车间制品消耗定额,计算出原材料消耗数,乘上计划价格,即为原材料的定额成本;燃料和动力、工资、车间经费可根据历史资料和分配办法制订。

(3)编制车间制品定额成本计算表,反映车间制品定额总成本情况。根据车间生产的车间制品设户,将车间制品定额成本填入有关栏内,上下车间的转移要做到数量交接清楚,月终根据车间制品转移其他车间的数量,填入计算表移转栏内,乘上单位定额成本而得出某种车间制品的定额总成本,将各种车间制品加总后,计算出本车间本月份的定额成本合计数。
(4)根据月末在产品结存,计算在产品的定额原材料成本(在产品不负担工费)。根据期初在产品成本加本月份发生的生产费用和上车间移入的车间制品成本,减去期末在产品的原材料成本,求出本车间本月份实际总成本。
(5)将定额总成本与实际总成本进行比较,求出差异额,实际总成本小于定额成本为节约,反之则为超支,差异额结转厂部。
(6)将差异额与定额成本比较求出差异率,并将各个差异率乘以各种车间制品的定额成本,得出各种车间制品定额与实际的差异。
(7)将各种车间制品的定额成本加减定额差异=车间制品实际成本。
(8)根据下列办法求出车间制品单位成本,成本项目,各种原材料金额、数量。
①车间制品实际总成本÷车间制品移转理=车间制品单位成本。
②车间制品实际总成本项目÷制品移转量=车间制品单位成本项目。
③车间制品每种原材料总成本÷制品移转量=单位产品每种原材料成本。
④每种原材料总成本÷原材料本月实际平均单价=车间制品每种原材料耗用数量。
(二)厂部成本核算办法:
1.厂部成本计算办法:
厂部(财务科)在各车间平等计算车间制品成本时,可按照产成品的实际产量和产品单位定额成本计算出产品的定额总成本。
(1)按产品定额总成本加减各车间制品定额差异,加减原材料价格差异=本厂各种产品实际车间总成本。
(2)本厂各种产品实际车间总成本加企业管理费=本厂产品实际总成本。
(3)本厂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与按上年实际计算的总成本比较=可比产品降低额降低率。
2.厂部成本计算步骤:
(1)根据本月份生产计划规定的产品规格和技术部门提供的产品现行定额,乘上原材料计划价格和费用定额,计算出产品的定额成本(应与各车间制品定额成本环环相扣)。
(2)月终结束后,根据产品实际产量(应与最后一个车间仓库数量相等),乘上产品单位定额成本而得出某种产品的定额总成本,将各种产品加总后计算出本月完成产品的定额成本合计数。
(3)将产品定额总成本加减各车间结转的定额差异额,加减原材料价格差异,加企业管理费=本月产品实际总成本。

(4)将产品定额总成本与实际总成本比较求出差异率,并将各个差异率乘以各种产品定额成本,得出各种产品定额与实际的差异。
(5)将各种产品的定额成本加减定额差异=实际成本。
(6)根据下列办法求出单位成本,成本项目、原材料金额、数量。
①产品实际总成本÷产品产量=产品单位项目。
②产品实际总成本项目÷产品产量=产品单位成本项目。
③产品每种原材料总成本÷产品产量=单位产品每种原材料成本。
④每种原材料单位成本÷本月实际平均单价=单位产品耗用数量。
六、其他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轮胎生产企业,其核算原则和方法也适用于生产力车胎和自行车胎的企业。原石油化工部发布的《轮胎成本计算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0-6-7)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技[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为全面推动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申报表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各地已陆续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为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都应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

  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㈡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㈢审查机构的职责

  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三、审查机构的设置及其审查范围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审查机构或建筑甲级设计单位成立的审查机构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各地在组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原有的抗震审查机构和抗震审查的的现状,已有抗震审查机构的地区可对抗震审查机构进行充实调整,使之同时承担包括抗震审查在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个人资格应符合41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拥有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符合41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建设部备案。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不宜设置甲级以下审查机构。

  甲级审查机构由建设部批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及县级市是否设置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当地具体情况决定。

  各地设置审查机构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确定,实行总量控制。

  四、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重点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这一环节,加强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的执业资格情况、勘察设计合同及其它涉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除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外,其它有关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五、审查程序规范化

  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都应实现程序规范化。

  ⒈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应有书面登录;

  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应向审查机构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⒊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

  ⒋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程序性审查批准书;

  ⒌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以上各环节都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文本格式,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六、审查人员的认定和培训

  根据41号文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的认定。各地应按照41号文的规定的审查人员的条件,加快对审查人员的认定,各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该是通过认定的专业人士。各地应在完成首批审查人员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审查机构的申报工作。

  所有审查人员都应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

  七、审查机构的申报和批准

  申请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见附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批准。

  乙级和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请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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