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6:47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现行的业务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业务资金管理工作是我行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任务较重。因此,各级行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并为资金管理部门应用微机创造条件,从而进一步强化业务资金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本办法规定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清算的原则。鉴于目前尚未设置“省辖汇出汇款”会计科目,因此,凡办理省辖联行业务的分行,其汇出汇款资金暂按“汇出汇款”科目余额折半清算。即。汇出汇款资金一半留给分行,由分行预拨给辖内汇票承兑行;另一半上交总行,由总行预拨跨省、区的承兑行。
三、本办法中的存、借差资金额度是指往年累计存(借)差资金、累计上交或返还的重点建设资金净额(包括承包资金)之和扣除1988年以来总行累计拨付的自有资金后的资金差额。
四、为使各行正确执行调拨资金利率,特对现行调拨资金利率说明如下:
1、存差行的利率:计划内上交的资金月利率为7·2‰;超计划上交的资金(指存差行超过存差资金额度而上交的资金)月利率为6·6‰;占用总行的资金(指未交存差资金,反而借用总行的资金)月利率为7·2‰。
2、借差行的利率:计划内借用资金、超计划借用资金(指借差行超过借差资金额度而借用的资金)、上交的资金(指未用借差资金额度,反而上交总行的资金)月利率均为6·6‰。
3、临时借款实行浮动利率,即根据资金供需情况,参考调拨资金、资金市场利率确定。
五、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各行应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总行。

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强化调控职能,保证计划内重点建设和正常营运资金的合理需要,灵活调度,组织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清算资金及其它资金。
第三条 业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计划、分别管理、统筹调度、相互融通、讲究效益。统一计划,即全行各项业务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资金调拨计划;分别管理,即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实行分别管理;统筹调度,即对各渠道的资金统一安排,合理调度;相互融通,即在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调剂资金余缺;讲究效益,即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讲究银行自身的经营效益。

第二章 业务资金分项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资金。指中央和地方财政交由建设银行经办的预算资金、委托贷款基金,以及财政性存款。
一、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先拨后用,存大于支,保证支付的原则。各级承办财政拨、贷款的行,必须按照基建支出预算和用款进度,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请领资金。预算拨、贷款支出应控制在财政拨存的资金数额内,不得透支。
二、财政委托贷款基金实行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原则。委托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内。
三、财政性存款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信贷资金。指以信用等方式筹集和分配的货币资金。
一、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差额实行计划管理、差额调拨的原则。计划管理是指各级行按计划应上交的资金,必须足额上交;按计划应由上级行调拨的资金,必须及时下拨。差额调拨是指按照存、借差资金额度进行调拨。
二、自有资金是我行的信贷基金。分别存入各行帐户内,实行只进不出,不得自行冲减的原则。特殊情况必须冲减时,应按照管理权限,报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三、委托贷款基金结余是指企业单位委托我行发放贷款的基金结余。委托贷款基金坚持来源正当,符合规定,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原则。委托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之内。
四、各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上级行核定的计划实施,其资金必须纳入信贷计划,统一平衡。
第六条 清算资金。指联行汇差和汇出汇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清算的原则。每旬末,全国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由总行清算;省辖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由各省、自治区分行清算。联行往来轧差为付方余额的由上级行通过调拨资金拨付;联行往来轧差为收方余额的和汇出汇款资金由上级行在调拨资金中抵扣或由下级行上交。各级行不得占用联行汇差和汇出汇款资金发放贷款。
第七条 其它资金。指未列入上述范围而参与全行运营的资金,各行必须加强管理,在保证正常运用的前提下,做到合理地参与全行资金周转。

第三章 业务资金的调度与融通
第八条 建设银行的业务资金调拨实行“划分范围,分级负责,灵活调度,提高效益”的原则。
一、划分范围。根据资金的管理权限,划分总、分行(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的业务资金供应范围。总行供应的范围是:
1、中央财政拨、贷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拨款、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和特种拨改贷等资金。
2、其它贷款资金。包括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中央基建临时贷款、煤代油基建贷款、清理拖欠设备贷款、中央委托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基金在经办行的中央委托贷款)和国家投资公司其它委托贷款等资金。
3、全国联行往来轧差后为付方余额的资金。
分行及分行以下行处供应资金的范围,由各行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分级负责。各级行在各自的资金供应范围内,搞好资金的匡算和预测工作,积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计划调度,保证按计划上交资金,调节资金流向,努力做到头寸存量合理适度。
三、灵活调度。根据辖内各行资金余缺情况,采用多种调拨方式,抽多补少,综合平衡,统筹运用,灵活调度。
四、提高效益。各级行要加速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占用和在途资金,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益。
第九条 业务资金实行计划调拨。各级行要按旬编报业务资金调拨计划。
一、编制依据。各行应根据存、借差资金额度和旬末有关会计科目余额,结合拨(贷)款用款进度、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预计的本旬头寸增减变化情况等资料进行编制。
二、编制方法。各行应按上级行规定的计划项目和内容(附式一)自下而上逐级编报。计划必须如实编报,不得虚报冒领资金。
三、编报时间。分行编制的调拨资金计划应于旬后四日内报到总行,地(市)级支行应于旬后二日内报到分行,县级行应于旬后一日内报到管辖行(节假日不顺延)。上报方式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形式。如遇上报数字变化,应于报出计划一日内上报更正。在执行过程中,如需退回资金,应征得上级行同意后,再行划款。
第十条 业务资金调拨。
采取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逐级调拨。一般采取“先预拨、后补拨”的办法。调拨资金时,由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二)一式两联,盖章后自留一联,另一联转会计部门。
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有条件的分行在辖内可以采取以下调拨方式:
(一)横向调拨。即上级行根据所属行资金头寸情况,通知一个所属行将资金直接汇划给另一个所属行。调出行在汇出资金后,填制“建设银行横向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三)一式六联。盖章后一联自留,一联转会计部门划款,其余四联分别寄上级行和调入行资金管理部门各两联。
各行资金管理部门审查盖章后一联转会计部门。上级行减少调出行的调拨资金,增加调入行的调拨资金。
(二)越级调拨。即上级行在调拨资金时,将资金越过一级直接调给经办行。上级行实行越级调拨时,由资金管理部门签发“建设银行越级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四)一式六联,盖章后,两联自留,其余四联分别寄经办行及其管辖行资金管理部门各两联。各行资金管理部门将其中一联转本行会计部门记帐。管辖行增加由上级行调拨资金,同时增加对经办行的调拨资金;经办行增加由管辖行调拨资金。
(三)转帐调拨。即上级行根据资金调度需要,用转帐的方式对下级行调拨资金。转帐时,由上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转帐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五)一式六联,盖章后,两联自留,两联送会计部门转帐;两联寄下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
第十一条 临时借款。指建设银行系统内因资金临时不足和特定用途而发生的一种短期借用资金。借款行提出书面申请报上级行审批后,由上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临时借款通知单”(附式六)一式四联,盖章后,一联自留,一联转会计部门记帐划款;两联寄借款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
临时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四个月,借款利率、结息时间由上级行确定。临时借款必须按期归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必须提前十天向上级行申请展期。逾期不还的,由上级行按逾期额,加收利息。
第十二条 拆借资金。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拆借资金实行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拆借资金的数量、期限、利率、用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拆出、拆入和归还资金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汇款,不得通过联行划款。
第十三条 为了平衡资金余缺,上级行可以调用下级行的资金。下级行接到上级行的交款通知(附式七),必须按期汇交资金。逾期不交的,按调拨资金利率上浮50%加收迟交费,由上级行扣收。
第十四条 为保证全行资金正常运转,各级行对联行汇差、汇出汇款及按计划应上交的资金,必须按时清算,及时上交。任意多占或长期多占资金的,上级行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加罚利息、扣调或停调资金、扣减贷款规模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上、下级行要定期核对调拨资金、临时借款、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以及相互占用的资金。如有不符,要及时查对。

第四章 调拨资金清算及利息结算
第十六条 调拨资金的年度清算,统一由上至下进行,而且上下级行必须同时点、同口径、同额度、分层次完成,不得跨月。即上级行编妥会计决算后,由资金管理部门填制“调拨资金清算通知单”(附式八)一式两联,经资金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盖章后,寄下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转帐。
总行对分行清算范围包括:中央预算基建拨款支出、中央地质勘探拨款支出、联行往来资金。
分行对地方预算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等项拨款支出及省辖联行往来资金的清算可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贷款资金不办理清算。
第十七条 调拨资金和临时借款利息结算。
一、业务资金调拨中属于上级行供应资金范围的部分不计息;超过上级行供应范围的部分和信贷资金,按上级行规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计息。
二、调拨资金利息由下而上按旬计算,一年分四期结算。即上年的十二月至本年二月,三月至五月,六月至八月,九月至十一月。
三、总、分行之间的调拨资金利息结算,由分行填制“调拨资金利息计算表”(附式九)后,上报总行一份,并于三、六、九、十二月二十日之前结清利息。
四、总行收到分行划(寄)来的利息和“调拨资金利息计算表”,应先行记帐,然后根据资金平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由总行办理调整利息手续。
五、临时借款按日积数计息。计息起止日期为:自借出行汇出之日起至还款行划出款之日止。
六、分行对所属行的利息结算方法及划息时间由分行确定,但必须在每季终了前逐级办理完毕,以便全面反映各行的财务成果。

第五章 业务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及职责
第十八条 业务资金管理工作是一项全行性的工作,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分行及分行以下的行处要成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各有关业务部门领导组成,并由一位行长分管负责。其职能是定期对资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工作要有相应的机构办理。总行在计划部设资金处,各分行设资金管理部门,配置3至5人;地(市)级支行配备2至3名专职资金管理人员;县级行可配备1名专职人员。各级行资金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各级行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按照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一、做好基础工作。要记好有关台帐,主要有:领(借)资金、资金调拨、资金头寸、融通资金、临时借款、自有资金、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注意积累历史资料,摸索资金运动规律。
二、根据会计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供的情况资料,负责审查、汇总、编报业务资金调拨计划。
三、加强资金分析与预测,随时掌握全行资金动态和资金余缺情况,搞好资金平衡调度与融通,保证资金供应,减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定期向本行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资金信息,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和措施。
五、管辖行要定期向下反馈资金动态与信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业务培训与指导,帮助辖内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会计部门要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人民银行往来存款户余额、资金平衡表(或软盘)、会计电旬报,以及调拨资金、临时借款、拆借资金等业务资金收帐通知。根据资金管理部门提供的调拨资金、临时借款、拆借资金和调拨资金年度清算等数据办理记帐、划款手续;如遇大额联行划款或解付,应及时通知资金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计划部门要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信贷收支(差额)计划、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为了综合平衡和调拨资金的需要,拨(贷)贷、建经、筹资等部门应提供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的拨款限额、贷款指标,以及贷款回收、大额存款、债券到期资金落实情况、用款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做好资金分析工作。下级行要定期向上级行报送资金分析报告。分行每季要写出有内容、有重点、有分析、有典型的资金分析报告,于季末十五日内报送总行。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本期资金状况及资金变化原因;(2)资金供应到位情况(突出重点项目);(3)资金使用效益,包括灵活调度,减少在途,积极融资,压缩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4)存、借差资金额度完成情况和资金预测;(5)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促进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行对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的编报和资金营运效益及分析报告水平应定期进行考核。总行对分行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和考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行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实行。总行1986年11月4日印发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电报│ │ │
│ 项 目 │代号│金 额 │备注│
├─────────────────────────┼──┼───┼──┤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 │ │ │电报│
├─────────────────────────┼──┼───┤代号│
│ 上旬止总行供应范围内的资金[(二)+(三)+(四)] │ × │ │栏有│
├─────────────────────────┼──┼───┤"×"│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 │ │号的│
├─────────────────────────┼──┼───┤不上│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报. │
├─────────────────────────┼──┼───┤ │
│(四)上旬止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 │ │ │ │
├─────────────────────────┼──┼───┤ │
│(五)上旬止总行多供应分行资金[(一)-(二)-(三)-(四)] │ × │ │ │
├─────────────────────────┼──┼───┤ │
│(六)上旬止总行少供应分行资金[(二)+(三)+(四)-(一)] │ × │ │ │
├─────────────────────────┼──┼───┤ │
│(七)本期止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 │ │ │ │
├─────────────────────────┼──┼───┤ │
│(八)上旬止借差行超计划借用资金 │ │ │ │
│ [(一)-(二)-(三)-(四)-(七)] │× │ │ │
├─────────────────────────┼──┼───┤ │
│(九)上旬止借差行超计划上交资金 │× │ │ │
│ [(二)+(三)+(四)-(一)+(七)] │ │ │ │
├─────────────────────────┼──┼───┤ │
│(十)预计本旬总行供应资金的支用额 │ │ │ │
├─────────────────────────┼──┼───┤ │
│(十一)预计本旬借用(+)或上交(-)信贷资金 │ │ │ │
├─────────────────────────┼──┼───┤ │
│(十二)本旬申请(+)或上交(-)资金合计 │ │ │ │
├─────────────────────────┼──┼───┤ │
│(十三)预计下一旬申请(+)或上交(-)资金 │ │ │ │
├─────────────────────────┼──┼───┼──┤
│ 补 充 资 料 │ │ │ │
├─────────────────────────┼──┼───┤ │
│(一)上旬止人行往来存款 │ │ │ │
├─────────────────────────┼──┼───┤ │
│(二)上旬止同业往来 │ │ │ │
├─────────────────────────┼──┼───┤ │
│(三)上旬止库存现金 │ │ │ │
├─────────────────────────┼──┼───┤ │
│(四)上旬止借入人民银行年度性借款 │ │ │ │
├─────────────────────────┼──┼───┤ │
│(五)上旬止借入人民银行季节性,日拆性借款 │ │ │ │
├─────────────────────────┼──┼───┤ │
│(六)上旬止拆入资金 │ │ │ │
├─────────────────────────┼──┼───┤ │
│(七)上旬止拆出资金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附式一(附表):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编制说明
───────────┬───────────────────────────────────
计划项目 │ 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 │521调拨资金--总行业务资金户
───────────┼───────────────────────────────────
上旬止总行供应范围内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三)上旬止应调入
的资金[(二)+(三)+(四)]│(+)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一)汇出汇款资金"
───────────┼───────────────────────────────────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 │102核定中央基建限额存款限额-103中央基建限额存款+104核定中央地质
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勘探限额-105中央地质勘探限额存款+106核定中央预付下年度限额-107中央预付
│下年度限额存款+108中央上年度拨款支出+112核定中央专项限额-113中央专项限
│额存款+431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付方余额)+432中央预算基建贷款
│+466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总行填)+468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
│+408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434中央基建临时贷款+436清理拖欠设备
│贷款+438煤代油基建贷款+452中央委托贷款-451中央委托贷款基金
│+460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470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
│+474特种拨改贷+602垫付基建贷款利息科目中的"026中央垫付基建
│贷款利息户".
───────────┼───────────────────────────────────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 │525上年联行往来(付方余额)+531联行往帐(付方余额)+533联行来帐
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付方余额)-525上年联行往来(收方余额)-531联行往帐(收方余额)
│-533联行来帐(收方余额)
───────────┼───────────────────────────────────
(四)上旬止应调出(-)汇 │643汇出汇款(有省辖联行往来的分行按科目余额的50%计算填列)
出汇款资金 │
───────────┼───────────────────────────────────
(五)上旬止总行多供应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分行资金[(一)-(二)-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
(三)-(四)] │出(-)汇出汇款资金"


───────────┼───────────────────────────────────
(六)上旬止总行少供应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三)上旬止应调入(+)或
分行资金[(二)+(三) │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上旬
+(四)-(一)] │止已调资金"
───────────┴───────────────────────────────────
───────────┬───────────────────────────────────
计划项目 │ 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
(七)本期止累计存(-)借 │累计存差资金额度计算方法:往年上交的存差资金+(往年上交重点建设
(+)差资金额度 │资金-往年返还重点建设资金)+(本期止上交重点建设资金-本期止返
│还重点建设资金)+1988年以来累计拨付分行的自有资金
│累计借差资金额度计算方法:往年总行拨补分行的计划内借差资金-
│(往年上交重点建设资金-往年返还重点建设资金)-(本期止上交重点
│建设资金-本期止返还重点建设资金)-1988年以来累计拨付分行的自有
│资金
───────────┼───────────────────────────────────
(八)上旬止借差行超计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划借用资金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
│汇出汇款资金"-"(七)本期止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

───────────┼───────────────────────────────────
(九)上旬止存差行超计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三)上旬止已调入
划上交资金 │(+)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七)本期止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

───────────┼───────────────────────────────────
(十)预计本旬总行供应 │参考上旬止总行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结合业务部门提供的情况,测算本旬
资金的支用额 │的拨(贷)款支用进度和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情况填列.
───────────┼───────────────────────────────────
(十一)预计本旬借用(+) │根据本行资金头寸和实际需要填列.
或上交(-)信贷资金 │
───────────┼───────────────────────────────────
(十二)本旬申请(+)或上 │"(十)预计本旬总行供应资金的支用额"+"(十一)预计本旬借用(+)或上
交(-)资金合计 │交(-)信贷资金"
───────────┼───────────────────────────────────
(十三)预计下一旬申请 │参考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以及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结合总行
(+)或上交(-)资金 │供应资金的实际需要填列.
───────────┴───────────────────────────────────
───────────┬───────────────────────────────────
计划项目 │ 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
补 充 资 料 │
───────────┼───────────────────────────────────
(一)上旬止人行往来存 │502人民银行往来
───────────┼───────────────────────────────────
款 │
───────────┼───────────────────────────────────
(二)上旬止同业往来 │507同业往来(付方余额)
───────────┼───────────────────────────────────
(三)上旬止库存现金 │518库存现金
───────────┼───────────────────────────────────
(四)上旬止借入人行年 │503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年度借款户)
───────────┼───────────────────────────────────
度性借款 │
───────────┼───────────────────────────────────
(五)上旬止借入人民银 │503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季节性借款户+日拆性借款户)
───────────┼───────────────────────────────────
行季节性、日拆性借 │
───────────┼───────────────────────────────────
款 │
───────────┼───────────────────────────────────
(六)上旬止拆入资金 │519同业拆入
───────────┼───────────────────────────────────
(七)上旬止拆出资金 │522同业拆出
───────────┴───────────────────────────────────
附式二:建设银行调拨资金通知单
单位:万元
┌─────┬────┬────┬─────┐
│调入行名称│ │ 金 额 │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19 年 月 日
附式三:建设银行横向调拨资金通知单
单位:万元
┌─────┬───────┬─┬────┬───────┐
│调出行名称│ │调│ 全 称 │ │
├─────┼───────┤ ├────┼───────┤
│汇出日期 │ 年 月 日 │入│ 帐 号 │ │
├─────┼───────┤ ├────┼───────┤
│金 额 │ │行│开户银行│ │
├─────┴───────┼─┴────┴───────┤
│ 根据 行 年 月│调入行或上级行签章: │
│日通知,我行已将资金汇出. │ │
│ 调出行签章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四:
建设银行越级调拨资金通知单
单位:万元
┌─────┬───────┬─┬────┬───────┐
│调出行名称│ │调│ 全 称 │ │
├─────┼───────┤ ├────┼───────┤
│汇出日期 │ 年 月 日 │入│ 帐 号 │ │
├─────┼───────┤ ├────┼───────┤
│金 额 │ │行│开户银行│ │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五:建设银行转帐调拨资金通知单
主送: 行 抄送: 单位:万元
┌──────┬──────┬──────┬────┐
│转出帐户名称│ │转入帐户名称│ │
├────┬─┴──────┼────┬─┴────┤
│转帐日期│19 年 月 日 │金 额│ │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六:建设银行临时借款通知单
单位:万元
┌─────┬────┬────┬────────┐
│借入行名称│ │ 金 额 │ │
├─────┼────┼────┼────────┤
│ 帐 号 │ │ 利 率 │ 月利率 │
├─────┼────┼────┼────────┤
│ 开户银行 │ │归还日期│ 年 月 日│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七:建设银行上交业务资金通知
行:
根据你行资金头寸和占用我行资金情况,令你行于 年 月 日前
将资金 万元汇交我行,如逾期不交则按 %计收迟交费.
一九 年 月 日
附式八:调拨奖金清算通知单
行:
你行 年度会计决算已经审查完毕,请按本通知单第二项所列金额,
于 年 月 日办理清算转帐手续.
┌───────────┬────┬────┐
│ 项 目 │ 金 额│备 注 │
├───────────┼────┼────┤
│一.年末调拨资金户余额 │ │ │
├───────────┼────┤ │
│二.当年应转销支出合计 │ │ │
├───────────┼────┤ │
│ 中央拨款支出 │ │ │
├───────────┼────┤ │
│ 加:联行来帐(付方)余额│ │ │
├───────────┼────┤ │
│ 减:联行往帐(收方)余额│ │ │
├───────────┼────┤ │
│三.当年调拨资金结余 │ │ │
└───────────┴────┴────┘
资金管理部门章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会计部门章
附式九:调拨资金利息计算表
编报行名称:
┌───────────────────────┬────────┬────────┬────────┬───────┬────┐
│ 金 额 │ 月 份 │ 月 份 │ 月 份 │ 合 计 │利息(元)│
│ ├──┬──┬──┼──┬──┬──┼──┬──┬──┼───────┤(11)=(10│
│ │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10)=(1)(2)+( │)÷3× │
│ 项 目 │ │ │ │ │ │ │ │ │ │3)+(4)+(5)+(6)│ 利率 │
│ │(1) │(2) │ (3)│(4) │(5) │ (6)│ (7)│ (8)│ (9)│ +(7)+(8)+(9)│ │
├───────────────────────┼──┼──┼──┼──┼──┼──┼──┼──┼──┼───────┼────┤
│(一)已调资金 │ │ │ │ │ │ │ │ │ │ │ × │
├───────────────────────┼──┼──┼──┼──┼──┼──┼──┼──┼──┼───────┼────┤
│(二)总行供应资金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 │ │ │ │ │ │ │ │ │ │ × │
├───────────────────────┼──┼──┼──┼──┼──┼──┼──┼──┼──┼───────┼────┤
│(三)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 │ │ │ │ │ │ │ │ × │
├───────────────────────┼──┼──┼──┼──┼──┼──┼──┼──┼──┼───────┼────┤
│(四)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 │ │ │ │ │ │ │ │ │ │ │ × │
├───────────────────────┼──┼──┼──┼──┼──┼──┼──┼──┼──┼───────┼────┤
│(五)总行多供应分行资金[(一)-(二)-(三)-(四)] │ │ │ │ │ │ │ │ │ │ │ │
└───────────────────────┴───────────────────────────────────────┘
┌───────────────────────┬────────┬────────┬────────┬───────┬────┐
│ 金 额 │ 月 份 │ 月 份 │ 月 份 │ 合 计 │利息(元)│
│ ├──┬──┬──┼──┬──┬──┼──┬──┬──┼───────┤(11)=(10│
│ │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10)=(1)(2)+( │)÷3× │
│ 项 目 │ │ │ │ │ │ │ │ │ │3)+(4)+(5)+(6)│ 利率 │
│ │(1) │(2) │ (3)│(4) │(5) │ (6)│ (7)│ (8)│ (9)│ +(7)+(8)+(9)│ │
├───────────────────────┼──┼──┼──┼──┼──┼──┼──┼──┼──┼───────┼────┤
│(一)已调资金 │ │ │ │ │ │ │ │ │ │ │ × │
│(六)总行少供应分行资金[(二)+(三)+(四)-(一)] │ │ │ │ │ │ │ │ │ │ │ │
├───────────────────────┼──┼──┼──┼──┼──┼──┼──┼──┼──┼───────┼────┤
│(七)本期止累计存(一)借(+)差资金额度 │ │ │ │ │ │ │ │ │ │ │ × │
├─────────────┬─────────┼──┼──┼──┼──┼──┼──┼──┼──┼──┼───────┼────┤
│(八)借差行超计划借用资金 │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填│ │ │ │ │ │ │ │ │ │ │ │
│ ├─────────┼──┼──┼──┼──┼──┼──┼──┼──┼──┼───────┼────┤
│[(一)-(二)-(三)-(四)-(七)]│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填│ │ │ │ │ │ │ │ │ │ │不计息 │
├─────────────┼─────────┼──┼──┼──┼──┼──┼──┼──┼──┼──┼───────┼────┤
│(九)存差行超计划上交资金 │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填│ │ │ │ │ │ │ │ │ │ │ │
│ ├─────────┼──┼──┼──┼──┼──┼──┼──┼──┼──┼───────┼────┤
│[(二)+(三)+(四)-(一)+(七)]│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填│ │ │ │ │ │ │ │ │ │ │不计息 │
├─────────────┴─────────┼──┼──┼──┼──┼──┼──┼──┼──┼──┼───────┼────┤
│(十)应收(+)或付(-)上级行利息 │ │ │ │ │ │ │ │ │ │ │ │
├───────────────────────┼──┼──┼──┼──┼──┼──┼──┼──┼──┼───────┼────┤
│ 合计[(六)+(九)-(五)-(八)] │ │ │ │ │ │ │ │ │ │ │ │
├───────────────────────┼──┴──┴──┴──┴──┴──┴──┴──┴──┴───────┴────┤
│ 备 注 │ │
└───────────────────────┴───────────────────────────────────────┘
注:1.本表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有关数字同口径填列.
2.存差行超计划上交资金利息=超计划上交资金÷3×(超计划上交资金利率-计划内存差资金利率)
3.借差行超计划借用资金利息=超计划借用资金÷3×(超计划借用资金利率-计划内借差资金利率)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编报日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良好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行政处分。
  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监督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的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
  公务员任免机关或者区、县(市)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监督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的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

  第五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的;
  (二)对违法实施征地、拆迁行为查处不力的;
  (三)利用职权干预工程建设,扰乱建设市场秩序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法备案工程建设项目的;
  (五)违法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的;
  (六)违法出让国有土地,减、免土地出让金的;
  (七)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的;
  (八)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违法招标代理,违法评标等行为查处不力的;
  (九)对违法实施工程建设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对违法实施工程建设行为隐瞒、包庇、纵容的;
  (十一)因监管不力,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因对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组织救援不力、处理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对违法销售商品房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四)因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越级上访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五)因工作失职,使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十六)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交,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代替刑罚的;
  (十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情形的。

  第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再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二)有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形的;
  (三)妨碍、抗拒公务员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调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四)隐匿、伪造、销毁事实证据的;
  (五)包庇同案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或者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七)强迫、唆使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八)有其他应当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七条 公务员违反本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所在机关应当依法对其实施追偿。

  第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行为较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承认违反规定行为并能主动纠正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 对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受理、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一条 公务员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哈尔滨市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愿告赢部委诉讼成为农村法治的播种机

杨涛

150名无锡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行政不作为案已于3月18日在市一中院宣判。国土资源部一审败诉,法院判决国土资源部受理150名农民针对国土资源部《关于无锡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北京晨报》3月21日)
这场诉讼的胜诉对于这150名无锡农民来说,意义其实有限,因为他们所赢得的只是国土资源部必须受理他们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至于他们的土地纠纷是否能如他们所愿得到解决,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不过,尽管如此,这场诉讼的胜利对于整个社会,特别是在农村,其法治的普及意义却有着超出案件本身的积极影响,不可小觑。
比起民事、刑事诉讼来讲,行政诉讼的起诉率历来都比较低,因为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因为担心遭受到行政机关的打击报复,不敢起诉。而且目前的行政诉讼中,原告胜诉率较低的现状,更是让他们不愿去起诉。近年来,尽管农民起诉国家部委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所能获胜的机率就更低了。去年12月,辽宁省沈阳七位农民因不满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状告国土资源部案在一审中就败诉。
但如果不敢、不愿进行行政诉讼,并不意味着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会放弃要求有关部门对自己的权利救济。他们不走诉讼途径,就可能走上访的道路。他们会将希望寄托于人治状态下的清官“包公”式的人物出现,不惜花费时间与精力在这无穷尽的上访之路上,而矛盾层层堆积在各级政府之间,让政府机关不堪其负。
而要让更多的矛盾在司法途径解决,就要让那些行政相对人愿意和敢于到法庭上来,这就要求法院要尽可能敞开大门让民众方便诉讼,另一方面,也要尽可能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让民众有理有说处,感觉到诉讼不是一个摆设。
在这场诉讼中,代表150名无锡农民前来出庭的胡雪妹等4位村民代表平均年龄在60岁以上,报道说“4位江苏农民操着浓重的家乡话和国土资源部的政策法规司官员法庭论法,但他们有板有眼的表现并不比专业律师差。”这让我们感到很欣慰,经过法治熏陶的农民其实并不差。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在异乡,面对国家部委,赢了这场诉讼,经过这么一场诉讼,他们能感到法律的公正、诉讼中的人格平等,感受到法庭是真正说理的地方。无疑,他们将带着这种感受回到他们的乡土,传播他们直接感受,传播一种法治的理念,让更多的乡土中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让他们更加有信心去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被乡土的农民自己成功的实践,比任何书本和官员的高谈阔论式的说教,更具有生命力。
民主需要实践,法治的理念的深入人心,同样需要实践,在实践中,人们开始领会民主和法治的力量。因此,如果说“海选”是农民的民主实践的话,那么一个个诉讼获得胜诉,则是农民进行法治的实践,最终让法治的理念如细雨润物一样无声地潜入每个农民的心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