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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行社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6:30  浏览:9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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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行社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旅行社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企业和旅行者的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1985年5月11日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行社(含旅游公司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是指经营或兼营旅行业务,招徕、接待国外或国内旅行者,组织旅游活动,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旅行社要遵循“友谊为上,经济受益”的原则,为增进国内、外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散经营的方针。
第五条 经营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用外汇作为结算手段的国营旅行社称对外旅行社,按业务范围分为一、二类:一类旅行社是指经营对外招徕并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的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二类旅行社是指不对外招徕
,只经营接待一类旅行社和其他涉外部门组织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的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第六条 申请开办对外旅行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
二、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和必要的通讯设备;
三、一类旅行社必须拥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类旅行社必须拥有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保证为旅行者提供食、宿和交通等项服务的能力;
五、有足以保证服务质量和进行正常业务活动、熟悉旅游业务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经过省旅游局考核合格的翻译导游人员。
第七条 申请开办对外旅行社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开办一类旅行社,省属单位要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由省旅游局审核提出意见转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市(地)以下单位应先经市(地)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审核提出意见转报国家旅游局审批。经批准后,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核准
,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二、开办二类旅行社,省属单位应向省旅游局申请审批;市(地)以下单位向市(地)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省旅游局审批。经批准后,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三、一类旅行社在国外或港澳地区设立或撤销派驻机构,必须事先向省旅游局申请,由省旅游局审核提出意见报请国家旅游局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外旅行社的业务范围:
一、编制旅行路线,在客源地进行宣传或招徕工作;
二、经批准可以对外招徕的旅行社,可同国外旅行社建立业务关系,进行业务洽谈,签订业务协议及承办国外旅行社所委托的旅游业务;
三、对有关旅游事宜进行咨询服务;
四、按照协议或合同组织各项接待工作,并配备翻译、导游人员;
五、按确认路线,安排旅行者的食、住、行及游览活动;
六、经营旅游有关的委托代办业务,代旅行者购买人身保险;
七、听取旅行者的批评建议,认真查处本单位工作人员违章违纪行为;
八、在保证搞好对外接待任务尚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兼营国内旅游业务。
第九条 对外旅行社要为旅行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对外旅行社同民航、铁路、交通、饭店、宾馆、汽车公司等营业部门或旅行社行业间的业务往来,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签订一定形式的经济协议或合同。
二、对外旅行社在确认外国或港澳地区客户或旅行者的《委托后》后,应按确认项目向旅行者提供服务,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旅行社不能按约履行委托的全部或部分项目,而引起旅行者在经济上受到损失,应负责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由于外国或港澳地区客户和旅行者本身
的原因,改变日程或取消旅游造成损失,应负责赔偿旅行社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对外旅行社对所属从业人员,要加强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的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以适应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对外旅行社同为旅行者服务的商业部门要建立正常的互利关系,不允许旅行社从业人员个人收取商业服务部门的手续费、回扣、劳务费或其它报酬。
第十二条 对外旅行社所组织的旅行团中,如发生旅行者失窃被盗事件,旅行社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同时要积极协助旅行者妥善解决因失窃引起的生活、出境等问题;如发现有传染病人、重危病人及一切不适宜旅行的人员,也应负责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组织和经营中国居民在国内旅游活动的国营、集体、个人开办的旅行社称国内旅行社。
第十四条 国内旅行社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
三、有固定资金,拥有三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有赔偿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能力;
四、有按经营的业务范围,向旅行者提供符合服务要求的组织能力(如自备或持有契约的交通工具和旅店订位等);
五、有熟悉旅游业务的管理、服务人员和经过市(地)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导游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国内旅行社,按其经营范围区分为:
一、经营省内(不含深圳、珠海市)或跨省(区)旅游的国内旅行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向省或市(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二、经营深圳、珠海特区旅游的国内旅行社,必须报省旅游局审批。各市(地)所属单位经营此类旅行社,应先经市(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省旅游局审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核转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核准发给边防旅行证。
第十六条 旅行社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需要停业或歇业时,必须向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缴回执照,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旅行社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及其费用;妥善处理旅行者的意外伤亡事故,保障旅行者的正当权益和安全;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填报旅游
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外国或港澳地区旅行社在我省设立派出机构,须向省旅游局申请,报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领取登记证。未经过批准并领取登记证的外国或港澳地区旅行社的派出机构,不得经营招徕和接待的旅游业务。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宾馆旅游部和其它旅游企业设立的旅游部,经省旅游局审核批准,可在外招徕旅客到本宾馆住宿和在宾馆所在市、县范围内旅游,接待人数和客流情况应按月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对模范执行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和本规定,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对国家有较大贡献的旅行社和职工个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和本规定,凡服务质量低劣,对外对内造成不良影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隐瞒不报;对进入边境地区旅游的人员管理不善,违反边境管理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对旅行社的经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或者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凡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履行登记手续,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旅游业务;伪造、涂改、私自转让营业执照;欺骗旅行者,非法牟利的,应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营业的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五百元,所罚款项上交地方财政。
第二十三条 省旅游局和各市(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负责受理国外和港澳地区旅游机构及旅行者的投诉,对国外及港澳地区游泳机构及旅行者同我省旅行社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如一方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省旅游局和各市(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旅行社和为旅游服务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局和各市(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的监察人员执行监察任务时,要出示监察证件,受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旅游局统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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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投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2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投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业投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重庆市工业投资年度目标

任务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54号)精神和我市推进新型工业化“5444”发展思路,为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保持我市工业投资的稳定增长,优化投资结构,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既快又好地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业投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工业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责任人。

(二)有关大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为年度目标任务的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区县(自治县、市)主要考核当年工业投资总量和增长速度,兼顾工作措施、投资统计等投资管理工作情况。

(二)对企业(集团)主要考核当年工业投资总量,兼顾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项目实施管理情况。

三、考核组织

考核组织工作由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工办、设在市经委)负责,并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四、考核程序

(一)市政府年初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集团)上年工业投资完成情况及发展的实际情况,下达当年工业投资的目标任务。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集团)在年度结束时总结当年工业投资工作情况,于次年2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市新工办。

(三)考核小组根据当年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各区县(自治县、市)、企业(集团)的年度总结和市统计局的统计结果,对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企业(集团)综合考察后进行评定,提出考核意见。

(四)市政府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企业(集团)的工作实绩,确定年度工业投资管理先进单位名单。

五、奖惩办法

(一)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工业投资总量排名前10名和工业投资增幅前5名的区县(自治县、市)、工业投资总量排位前5名的企业(集团)授予“重庆市××年度工业投资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和标牌,并对责任人予以奖励。其中排位第1名的先进单位奖励5万元,其他各奖励3万元。投资总量和增幅均排位前列的区县(自治县、市),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式,不重复奖励。

(二)对组织保障措施不力,工业投资严重下滑,统计数据严重失真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深化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
72号),现就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作用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正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不断完善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与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这将为企业进入市场创造良好竞争环境。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各项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都会作用于企业。在当前新旧体制交替与转换时期,不断加强企业法制工作,促进企业依法治厂,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有力保证。近年来,各级经贸委和广大企业
在企业法制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也有不少企业仍忽视企业法治工作的重要性。不懂法,不会用法的现象普遍存在;有法不依,违法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所处的竞争主体地位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在当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的宏观调控体系的过程中,各级经贸委和广大企业都要充分认识抓紧抓好企业法制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转变观念,开拓进取,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做好这项工作。
二、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导,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的的法律法规,围绕企业改革这个中心
环节,大力开展并不断推进企业法制工作,使企业法制工作为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服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服务。要逐步做到企业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过各级经贸委和广大企业的不懈努
力,把我国的企业法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争取到本世纪末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法制建设方面的工作制度。
三、各级经贸委开展企业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抓紧抓好企业法制工作,是各级经贸委的重要职责。当前各级经贸委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积极推进有关企业方面的立法工作。各级经贸委要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授权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修改和清理有关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使企业进入市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行为有规范,权益有保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国家经
贸委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工作,主要是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公平竞争、改善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并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综合性经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经贸委要根据地方人大的立法规划和政府的授权,结合实际,抓紧起草有
关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严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检查。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比较突出,严重妨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肃执法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首先要求各级经贸委依法严格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切实转变职能,做到依法行政。同时,有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
学法、守法、用法,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支持企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武器制止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各级经贸委还要按职权受理企业的投诉,协调经济纠纷。要把严肃执法和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3.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法》和《转机条例》,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一抓到底,真正落实。当前,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4.继续按照“二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遍提高法制观念。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紧抓好。对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者特别是厂长(经理),要列为普法重点,有侧重地进行培训。
5.加强对企业自身开展的法制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调查研究,探讨工作途径,培训骨干力量,促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与义务、职称与待遇等问题,目前先按各地确定的办法执行。国家经贸委拟在吸收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报国务院批准
后,抓紧研究制订这方面的法规,使这项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今后,要把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成效作为衡量各级经贸委的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企业开展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抓紧抓好企业法制建设,是企业自身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企业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依法经营,使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必须依法承担对国家、社会和资产所有者的义务与责任;要增强质量意识,靠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提高经济效益;要重合同、守信用,提高企业信誉,开展公平竞争,不搞不正当竞争;要强化纳税意识,依法缴纳各项税金;要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
控的措施,纠正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2.依法维护企业自身权益。企业经营管理者要知法、用法,企业在对外界交往中依法行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自我保护。当前特别要贯彻落实好《企业法》、《转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企业法人的各项自主权
,为企业的下一步改革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3.依法治厂,从严治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实现内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4.抓好普法工作。持续不断地在企业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一个人人学法、普遍懂法、自觉守法的良好法律环境。企业领导要带头学好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广大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应以注重实效为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青年职工的法制教育可同岗位培训
结合进行。
(5)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协助企业领导处理法律事务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法律事务日渐增多,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专门人员或机构负责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以
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要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培养和使用,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五、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企业法制工作摆在应有的重要位置
企业法制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专业性很强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好与坏关键在领导。各级经贸委与企业的领导,都要高度重视,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明确负责的工作机构和职责任务,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切实抓紧抓好。各级经贸委要根据企
业法制建设的进展情况,经常不断地采取适宜的方式,总结经验,督促检查,使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199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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