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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42:31  浏览:9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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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7〕216号 (2007年9月29日)


  《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政府部门依法、正确、高效履行职责,提高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建设责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包括我市市区两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行政事务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实行重大事故事件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制度。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讨,并向本级政府作出说明。
  第五条 实行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
  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第六条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主动、及时和真诚。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
  政府部门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事件,是指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及事件。
  重大事故事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讨工作,并向本级政府提交专门报告。
报告应当说明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包括行政措施是否适当、管理制度是否缺失以及是否疏于内部管理等。存在履责不力情况的,应当剖析原因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第九条 政府部门自我发现或者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有失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  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向公众道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公众道歉。
  第十条 失职情形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涉及的政府部门共同向公众道歉。自我发现失职已向公众道歉的,不再重复道歉。
  受政府部门委托的组织失职的,由委托的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应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我市主要报纸刊载道歉书等形式。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的道歉应当包括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区政府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负有管理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讨,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区人民政府实施失职道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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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两岸法律事务


作者:李梦舟




两岸加入WTO的进程

台湾地区于1990年1月1日以台、澎、金、马关税领域名义正式向GATT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1992年9月29日,GATT的代表委员会,曾就台北的入会案做了公开的、明确的口头与书面声明,该书面声明全名为:“委员会主席朱奇大使就有关Chinese Taipei入会案声明,议程第二项。”该份声明写明“经密集磋商后,决定成立工作小组,以考量‘Chinese Taipei’在GATT中名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入关领域‘的GATT入会可能性。”在声明的第二段指出:“所有成员都认识到此一观点,即一如联合国大会在1971年10月25日的第2758号决议案所表述的,只有一个中国,准此,许多成员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观点,即中国台北,为一单独关税领域,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加入关税暨贸易总协定,有些成员则不认为如此。”在记入这些观点之后,朱奇宣布台北入会案的审核小组成立。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1976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案(节录)“大会基于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认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the 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对于维护联合国组织以及依据宪章所必须之行为均属必须。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会员国之一。

兹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有权利,以及承认其政府代表是联合国之唯一正当代表,(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并立即将将介石的代表从其在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一切组织中所非法占据的席次上驱逐。 ”

台湾入会案的成立,“是所有成员都认识到此一观点,即一如联合国大会在1971年10月25日的第2758号决议案所表述的,只有一个中国。”台湾单独关税领域的入会案之所以能够开始,就是建立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之上的。1995年元月GATT由WTO所取代,同年12月1日台湾向WTO秘书处正式提出入会申请。

中国于1986年7月向GATT秘书处提出申请恢复会籍。1995年12月中国向WTO提出入会申请。两岸将在2001年11月完成主要入会程序,2002年正式成为WTO的会员。

WTO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俱乐部”。主权国家和非主权国家的地区均可申请参加,WTO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要求所有的WTO成员实施统一的规则。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规律办事。经济法律、法规体制将和国际接轨。法律、法规透明、有稳定性、可预见性。除了透明化原则,还有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关税减让、减少非关税障碍,废除数量管制,相互协商等原则。


WTO与两岸通商

十年前第一波到大陆的台商是以成本考量的中、小企业居多。素质参差不齐。包二奶者时有发生。第二波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第三波以电子业为主,走高科技。大规模投资方向;考量全球布局;考虑在大中华经济圈中扮演的角色,整体发展。

投资形式,早期以 “三来一补”为主,中期以“独资”为主。近期又以合资、合作、争取大陆上市为趋势。台商一般以设备和资金为投资、投资规模、平均比外商小,在大陆的五万家台资企业中,除了240家台湾上市(柜)公司外,中、小企业居多。约93%在500万美元以下,其中80万美元的小投资居多,其次为150万以上的。超出500万美元的投资甚低。只有7.6%。前期投资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居多;现转移到大上海地区、江苏、浙江等长江三角洲。两岸产业分工现已突破原以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为主,“台湾结单,大陆生产”的垂直分工模式,转向以为科技、服务贸易、投资和科技开发合作的方向发展。台北电脑公会今年一项调查,台湾90%的高科技企业已投资或计划投资大陆。台商在发展逐步由利用低成本优势拓展外销市场的模式,转向利用大陆极富潜力的市场和低廉的知识成本。创建自身品牌并与大陆相关企业建立策略联盟。1987年11月2日台湾开放大陆探亲以来,已有一千七百万人次到过大陆。其中500万人持有台胞证。2000年台湾720万次出岛游,310万人次到大陆。出岛的两个人中有一个到大陆。台湾移民的民调显示,上海排在台湾移民第三位。据非正式统计有二十多万台湾民众在上海经商、长驻。最近台湾汤臣集团有意在上海浦东张江高科园旁建一个二十平方公里的台湾城。计划引进二十万台湾移民。

两岸加入WTO后,当台湾逐步走上中国大陆的经济轨道之时,台湾的经济将变得更象香港,80年代的香港将制造产业移往广东之后,香港转型成为珠江三角洲的服务中枢。反而日益壮大。两岸加入WTO之后,台湾有机会扮演相同的角色,成为大上海地区、江、浙、长江三角洲及中国大陆其他地区台商服务中枢。转型为台商提供金融、后勤、行销、研发服务枢纽。两岸入会后,台商对大陆投资将从过去以制造业为主,向金融、保险、电信、旅游、服务贸易等方面发展。互补互利空间加大,两岸经贸结构关系将出现调整。

加入WTO之,台湾‘陆委会’的应因方案。第一阶段:1涉及通商部分,开放大陆物品进口。2开放陆资企业到台湾投资房地产、服务业等。第二阶段:配合经济安全及应用机制的建立,就两岸通航及商品、资金、人员、资讯等进一步双向直接往来做整体规划和调整。台湾‘陆委会’提出加入WTO的‘三通’政策是分阶段调整:“先通商再通航。”

2001年5月11日台湾“陆委会”主委蔡英文称:“厂商有利用大陆的人才、市场降低成本的必要性,不过在这些产业外移大陆过程中也是在培养竞争对手能力。”“两岸经贸合作的时代来临,双方经贸将产生结构性的变化。”“未来大陆在加入WTO之后若能顺利与国际接轨,则可能吸走台湾的资源,台湾可能沦为大陆的经济附属。进而影响台湾的自主性,随着大陆进口替代和产业升级政策;两岸若干产业已经逐渐由互补走向竞争。”陈水扁先生称“台湾经贸发展需要、、、、、、‘三通’是趋势,也是必走的路”但2001年5月10日陈水扁先生在高雄佛光山说:“有效管理重于开放。”“经发会”两岸小组称:将维持“戒急用忍”的政策精神,采取“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弹性运作。以后可能出现一种“名义开放,实质管制”为内容的所谓:“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经发会”开放两岸经贸合作、交流的36项共识是值得肯定的,如能全面落实,将能推动两岸经贸的交流和合作,对两岸经贸将产生结构性的变化。“经发会”的共识涉及到台湾的修法另立新法达43项之多。在台湾“立法院”如何修法、立法;如何推动实施 ,有待后续观察。“有效管理”是否可能成为“戒急用忍”新的代名词,“有效管理”与“戒急用忍”如何区别,“戒急用忍”是否借有“效管理”借尸还魂,有等观察。民进党秘书长称:民进党没有看到“戒急用忍”松绑六个字,只看到“积极开放,有效管理”。台联黄主文称:“经发会”在“戒急用忍”的政策上达成“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共识,是“戒急用忍”政策的延续。

2001/8/26台湾“经发会”达成36项共识,两岸经贸重要结论包括:

一、 确定推行动两岸经贸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台湾优先,全球布局,互惠双 及风险管理。

二、 大陆投资“戒急用忍”政策改为,“积极开放,有效管理”。

三、 建立两岸资金流动的灵活机制,主要作法:

1、进一步开放OBU(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直接通汇。

2、依国际惯例,循序开放台湾金融服务业赴大陆进行业务投资、设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

3、开放陆资到台湾投资房地产,并配合加入WTO,开放陆资到台湾从事事业投资,以及逐步开放陆资到台湾从事证券投资,并以QFII制度对陆资作有效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中央编办 中国残联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3.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地区要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地方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5.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6.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8.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在人口3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地市范围内,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东部地区也要加大投入,按照本地区特殊教育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
  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特教班、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班)和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的建设。
  9.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
  10.加大投入,确保特殊教育学校(院)正常运转。各地要从特殊教育学校(院)人均成本高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学校(院)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
  中央财政将继续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补助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办好现有的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
  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院)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11.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
  12.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区)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
  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13.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的建设。不断更新高等特殊教育院校教学内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14.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建好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1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各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研究,使之更加科学、实用。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6.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适应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特教师资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各地在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时,要把特教师资培养纳入培养计划。加大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力度。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
  各地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17.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并保障落实。
  18.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19.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地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孩子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教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20.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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