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促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09:12  浏览:8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促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促进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和培育国内需求的重大方针,进一步发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的作用,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努力提高农民购买力
  (一)扎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经国务院批准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理欠费,不得将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纳入税费改革范围,不得人为抬高收费基数,加重农民负担。已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省份,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坚决取消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以外其他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深入开展农村收费专项治理。
  一要继续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的规定,全面试行"一费制"。其他非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规定执行,只能收取杂费和借读费,严禁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课本收取课本费外,其他代收费一律取消。二要规范面向农民建房收费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的规定,继续做好面向农民建房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在农民建房中,除依法颁发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要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监督检查,紧决纠正和查处各种涉及农民建房的乱收费行为。三要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规定,继续做好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取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和审核处理工作。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每证不超过5元的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四要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和婚姻登记收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只能收取社会抚养费,不得收取计划生育保证金等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收取的费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的规定,统一收取婚姻登记费,严禁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取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收费,以及摊派销售其他学习资料、书籍或纪念品等物品。
  (三)规范涉农收费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财综[2001]61号)的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十五"期间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已经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也一律不得提高征收标准。同时,要建立健全涉及农民收费的公示制度。
  二、深入开展企业减负治乱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一)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后,将公布取消一批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基金征收范围,降低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逐项落实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过高的征收标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征收政府性基金,减轻企业负担。
  (二)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有关规定,逐项落实企业改制中的收费减免政策,对国家明确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收取,明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切实降低。同时,要对涉及企业改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再次进行清理,制定减轻企业改制费用的具体措施。
  (三)整顿西部公路建设收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快西部公路建设步伐,促进西部大开发,要对西部公路建设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合并重复征收的收费项目,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降低过高的征收标准,减轻西部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负担。
  三、取消各种限制消费的收费政策,增强城镇居民消费能力
  (一)整顿针对职工工资的各种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附加在职工工资中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含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下同)进行清理整顿,取消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改善消费环境,鼓励城镇居民扩大消费。
  (二)落实对下岗职工的收费减免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以及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在3年内免征有关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下岗职工负担,鼓励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三)规范住房建设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对公布取消的47项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征收的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降低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等收费标准。通过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扩大住房消费。
  (四)清理专门面向汽车的收费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专门面向汽车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专门面向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专门面向汽车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其他限制汽车消费政策,鼓励居民扩大汽车消费。
  四、整顿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收费,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一)整顿集贸市场管理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在对集贸市场管理收费进行专项清理的基础上,取消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集贸市场管理中,除财政部、国家计委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及由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调整与WTO协议不一致的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按照WTO协议中有关"非歧视原则"的要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凡对进口商品、服务或者外国知识产权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高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或本国知识产权的,或专门针对进口商品、服务或者外国知识产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抓紧进行修订或调整。对国内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国独资企业实行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也要进行修订和调整,统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
  (三)取消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收费。
  全面清理整顿属于地方保护主义或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取消专门针对本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产品、个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些地区针对外省施工企业或施工队伍以及外来从业人员收取的各种管理费等,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促进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清理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对招标投标收费和建筑市场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办理登记、审批、备案以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取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招标投标管理过程中收取的招标投标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整顿涉及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有关部门向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的各种管理费,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和培育内需的重大方针,切实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加强收费基金管理的各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于2002年7月31日前,将有关落实情况报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韶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府[200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韶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 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 从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熟悉人事工作业务;
(三) 经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
(四) 符合人事行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 人事代理服务对象:
(一) 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市代表机构,外省、市在本市及驻本市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
(六)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八)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九)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一)党政群机关(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的工勤人员;
(十二)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各种各类相关人员。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单位代理,也可以实行个人代理;可以全员代理,也可以对部分人员进行代理。
第八条 以下人事代理的内容可以全部委托代理,也可以部分委托代理: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三)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考核、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四)办理委托单位的人才流动手续;
(五)办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
(六)为委托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聘用鉴证;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委托单位、个人收缴社会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八)为委托单位招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办理接收手续,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见习期转正定级、初次专业技术职称认定等手续;
(九)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其他证明材料;
(十)办理档案工资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业务;
(十一)代管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党员组织关系;
(十二)出具户口证明材料或者代办户口迁移手续,协助管理相关的集体户口;
(十三)代办职称(资格)的考试、评审的有关手续;
(十四)根据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可以代理的人事管理业务。
第九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委托方向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1、企业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发给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复印件;
3、个人委托,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 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1、单位委托:填《人事代理合同书》、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2、个人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三)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四)委托方和人才服务机构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五)委托方向人才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合同应当明确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由代理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有违反人事代理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违反人事代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才流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失业后委托人事代理或在人事代理期间失业的人员,凭企事业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人事代理机构的审查意见,由同级政府社会保障机构审核后办理失业登记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主题词:人事 代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韶关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新闻单位,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6月12日印发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休育总局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信部联无〔2001〕92号2001年2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间业余元线电台活动的交流和涉外业余元线电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元线电台操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华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所在籍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署了业余元线电协议的外国人或外国团体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置个人或集体业余无线电台.
第三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条 件和程序如下:
(一)本人或团体拟操作电台人员必须持有所在籍国家业余元线电台操作证书;在所在籍国家没有取得操作证书的,须通过我国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获得《外国人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或《外国人集体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二)本人或团体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交我国接待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或其所在籍国家驻华使领馆证明在华身份的文件、本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及护照影印件;
(三)中国元线电运动协会审核上述材料后,预先指配呼号;
(四)设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符合条 件的申请者审核并办理设台手续,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同时报国家元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五)申请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电台执照设置电台.
第四条 临时来华人员(一年以下,不含一年)需要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中国元线电运动协会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
申请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持本人护照和本国的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复印件)向中国元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请;
(二)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核发《访问者操作证书》;
(三)持此证可以在我国集体业余电台或经中国元钱电运动协会指定的个人业余电台进行操作。操作权限不得超出《访问者操作证书》及电台执照规定的范围;
(四)使用呼号为本人呼号/所在电台呼号.
第五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业余元线电协议的国家的外国人来华旅游,需临时使用VHF/UHF频段设备进行业余元线电通信时,应当向中国元线电运动协会提出口头申请,经批准可进行通信操作。其呼号为本人呼号/B+我国区号。
第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电台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操作权限和地点不得超越指定的范围。
第七条 外国人携带业余元线电设备入境,须按有关规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元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进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来大陆设置和操作业余元线电台,参照此暂行办法办理。
第九条 外籍和港、澳、台在大陆就读的学生参加所在学校集体台的活动,和本校其他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条 业余电台应当接受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无线电运动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凡有违反本暂行办法和各项无线电管理规定者,中国元线电运动协会可给予停止操作或吊销《操作证书》的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元线电管理机构可给予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元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