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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检查验收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26:14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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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检查验收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检查验收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贵州省人防交通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后勤部:
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日转发辽宁、吉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沈阳军区后勤部军运部制定的《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在军交部门密切配合下,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加强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总结工作,交流经
验,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使军供站更好地为部队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军供站的正规化建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验收组织
由军区后勤部军运部会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贵州省为人防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联合验收组,吸收有关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同志参加,共同组织检查验收。
二、验收标准
按《军供站正规化建设验收标准》办理(见附件)。
三、验收时间
总的要求在一九八七年九月底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军区后勤部军运部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商定。
四、验收总结和表彰
验收结束后,要及时总结验收情况,同时评选出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并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底前,以书面上报民政部和总后勤部,由民政部和总后勤部进行通报表彰。
望各单位认真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加强对军供站的检查指导,切实按照验收标准,把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落到实处,争取在验收时取得优异成绩。

附:军供站正规化建设验收标准(1986年9月4日)
说明
一、本验收标准系根据民政部、总后勤总(1985)后交字第580号通知,关于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制定。
二、本验收标准适用于交通沿线所有常设军用饮食供应站。
三、验收计分方法:采取百分制,得七十分以上者为合格单位。
四、带有时间性的验收项目,以考核一九八六年一月至验收时的成绩为准。
军供站正规化建设验收标准 100分
---------------------------------------------------
|项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 比 条 件 |附注|
|--|---------------|---|-----------------------|--|
| | | |1.未制定单位职责扣8分 | |
| |(一)军供站工作职责 | |2.不符合单位实际和上级要求扣1分 | |
| | | |3.未揭示和揭示不整齐扣1分 | |
|工 | | |4.抽测1名干部,按不熟悉程度扣1——2分 | |
|作 |(二)岗位责任制包括:站 |20 | | |
|职 |长、副站长、管理员、会 | |1.未制定岗位责任制扣12分 | |
|责 |计、出纳、保管员、炊事 | |2.缺少一个职名扣1.5分 | |
| |班长、炊事员等 | |3.未揭示或揭示形式不统一,每个职名扣0.5 | |
| | | |分。 | |
| | | |4.抽测2人,按不熟悉程度扣分1——2。 | |
|--|---------------|---|-----------------------|--|
| | | |1.未制定工作制度不得分 | |
| | | |2.每缺少一项工作制度扣4分 | |
| | | |3.无年度计划、总结各扣1分 | |
| |(一)计划与总结制度 | |4.值班制度坚持不经常扣1分,值班无记录或记 | |
|工 |(二)值班制度 | |录不详细扣1分 | |
|作 |(三)卫生制度 | |5.无考勤制度或不健全扣1分 | |
|制 |(四)劳动管理制度 |24 |6.餐厅、操作间环境卫生,每项不符合卫生要求 | |
|度 |(五)财务物资管理制度 | |扣1分 | |
| |(六)安全保密制度 | |7.物资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物不符、物资管理不 | |
| | | |善各扣1分。 | |
| | | |8.有失密泄密现象扣4分。 | |
| | | |9.抽测2人,按对制度不熟悉程度扣1——2分。| |
|--|---------------|---|-----------------------|--|
| | | | | |
|工 | | |1.未制定程序标准不得分 | |
|作 |(一)一次军供作业程序标 | |2.每缺一项程序标准扣5分 | |
|程 |准 |10 |3.程序不符合本站工作实施扣2分 | |
|序 |(二)大批军供工作程序 | |4.抽测有关人员2人,按不熟悉程度扣1——3 | |
|标 |标准 | |分 | |
|准 | | | | |
| | | | | |
---------------------------------------------------
续表
---------------------------------------------------
|项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 比 条 件 |附注|
|--|---------------|---|-----------------------|--|
| | | | | |
| |(一)(65)国字122号文 | | | |
| |件 | |1.四项资料均没有不得分 | |
|工 |(二)本站设备能力等技术 | |2.每缺一项资料扣4分 | |
|作 |资料 |16 |3.设备能力,一次供应能力日供力能力、建筑面 | |
|资 |(三)全国或邻近军供站 | |积等资料每缺一项不准扣1分 | |
|料 |分布图 | |4.军供完成情况无统计扣4分。统计不准确,不 | |
| |(四)军供完成情况统计 | |清晰、不及时扣1——4分。 | |
| |资料 | | | |
| | | | | |
|--|---------------|---|-----------------------|--|
| | | | | |
|军 | | |1.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扣10分 | |
|供 | | |2.因责任影响按时供应,造成列车晚点扣5分 | |
|工 |(一)完成军供任务情况 |30 |3.未执行化验制度扣3分,无化验单扣1分 | |
|作 |(二)优质服务情况 | |4.发现有部队吃不到标准现象扣4分 | |
|质 | | |5.饭菜单调无改进扣1——3分 | |
|量 | | |6.服务态度差,部队有反映扣4分。 | |
| | | | | |
---------------------------------------------------



198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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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江三峡是我国重要的旅游资源。近几年,长江三峡旅游业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缺乏统一管理,一些企业盲目竞相建造旅游船舶,三峡涉外旅游运输出现了经营秩序混乱、安全措施不健全、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为保证旅游船舶安全航行,提高服务质量,使长江三峡旅游业健康发展,经国
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成立经营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运输企业,从事跨省运输的,须经交通部批准;从事省内运输的,须经所在省交通厅批准。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运输企业,投资总额在限额以上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交通部等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审批;限额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交通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审批。中外合资、? 献髌笠档闹蟹酵蹲收撸渫蹲识畋匦敫哂?0%,合资、合作各方必须有一方为专业水运企业。今后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运输业务。
二、经营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规定的技术规范,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建造经营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运输的船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建造
检验。对原由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的,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三、经营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运输的船舶,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授权的国家港航监督机构办理船舶登记和进出港签证,其他港航监督机构一律不得办理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运输船舶登记和进出港签证。
四、在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上工作的技术船员,必须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具体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负责实施。船员上岗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五、切实加强治安管理。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的安全保卫、消防监督、境外人员的住宿登记、靠泊港口治安管理以及各类案件的处理,按交通部、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由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实行统一管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
泄娑ā?国务院令第34号)办理。
六、加强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的服务质量管理。国家旅游局要会同交通部等部门制定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的接待服务规范、星级标准及评定办法,并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七、交通部要加强对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和港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尽快改变港站建设滞后、管理混乱的状况,做到协调发展。
八、请交通部会同国家旅游局、公安部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在1995年6月底前对经营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运输业务的船舶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重新登记签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九、建立长江三峡旅游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由交通部牵头,会同国家旅游局、公安部等部门,并邀请四川、湖北等地方有关单位参加,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长江三峡涉外旅游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十、经营长江三峡以外的长江涉外旅游运输企业,参照本通知办理。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



1995年2月27日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教师函[2009]1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提出的“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决定“特岗计划”实施范围扩大至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经研究,决定将你省纳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

  国家“特岗计划”实施对象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两基”攻坚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特岗教师招聘、培训、管理、待遇等政策按《教育部 财政部 人事部 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师〔2009〕1号文件执行。

  请你省按照要求立即启动“特岗计划”实施工作。同时,要根据国家“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地方“特岗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吸引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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