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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30:21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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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部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电力部


电力部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1994年12月20日,电力部

为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招生计划宏观管理,提高招生计划管理水平和编制水平,使这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招生计划的编制
1、学校应以满足电力工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为依据,充分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发展规模和就业等因素,实事求是地将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下一年度招生事业计划提出建议(见附表一、二),经主管网(省)局审核后,于十一月十日前由网(省)局,报部人教司汇总核定。
2、学校应根据人教司核定的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招生计划数,编制下一年度招生来源计划(见附表三),经主管网(省)局审核后,于十二月底前由网(省)局报部人教司。
3、学校应在委托培养计划基本落实的基础上,于招生年度三月十日前,将招生来源计划报表和数据软盘(见附表四),报部人教司,招生来源计划同时报网(省)局。
4、学校应据部人教司正式下达的各校各类生源计划,于四月三十前向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寄送本校各类招生计划。(见附表五)
二、招生计划的调整
5、要防止确定招生计划的随意性,经部核定的招生计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作个别调整的学校,经主管网(省)局同意后,应于本招生年度四月十日前,将《电力高校招生计划调整申报表》(见附表六)报部人教司。
6、部人教司于四月底对学校招生计划调整意见的申报,进行审核、批复,并报国家教委备案。未经同意,执行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调整计划。
三、招生计划的执行和总结
7、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的领导和监督,并积极予以配合,保证招生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8、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学校将截止至九月十日的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快报部人教司和网省局(见附表七);十月二十日前将招生总结及填写好的《电力高校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表》(附表八)报部人教司和网省局。
四、计划工作的管理
9、各高校和有关网(省)局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生计划工作的管理,招生工作人员应注意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以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招生工作。
10、部人教司将通过招生协作组定期对电力高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在招生工作中积极进行改革且取得较好效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招生管理政策规定的学校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追究其责任并予以批评。
附表一至七略
附表八:电力高校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表
学校: 填表日期:
------------------------------------------
| |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生 |
|--------|--------|--------|--------|
|原定计划| | | |
|--------|--------|--------|--------|
|实际执行| | | |
|--------|----------------------------|
|招生生源| |
|情况分析| |
|--------|----------------------------|
|计划录取| |
|中的主要| |
| 问题 | |
|--------|----------------------------|
|对部计划| |
|管理工作| |
|的意见和| |
| 建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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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全面了解减免税情况,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效应,提高减免税政策的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全国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普查。现将《2003年减免税普查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减免税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
为全面了解减免税的基本情况,促进减免税政策的落实,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效应,提高减免税政策的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减免税普查。通过普查,基本摸清我国减免税的总量规模、主要减免项目以及减免税在地区、企业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特征等基本情况。同时,通过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检查督促减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办理减免税审批退库等方式,为纳税人服务,使普查活动成为一次送政策上门的服务过程。
二、普查的范围
1.普查对象。限定在2003年底前所有已办理纳税登记的纳税人。
2.概念界定。此次普查的减免税是指国家为鼓励和照顾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减少其计税依据或从其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或免征全部税款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即纳税人按法定基本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
3.减免方式界定。此次普查按照减免税办理方式分为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两大类。“征前减免”指不须征收入库而直接减免的税款,包括抵减;“退库减免”指已征收入库但通过审批办理的退库减免,包括由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即征即退减免、其他退库减免和由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
4.税种界定。此次普查的减免税包括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不包括农业五税、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减免和出口退(免)税。
5.时间界限。此次普查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减免税(即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政策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2003年度已审批,但当年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三、普查方法
这次减免税普查以表格调查方式进行,全国统一调查表式、统一项目分类和代码、统一数据处理标准和上报格式。
1.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有企业(包括公司)纳税人,不论有无减免税,均全部发放《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有减免税事项的企业应根据《调查表》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逐项计算填报;没有减免税事项的企业,也须填写“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并交回《调查表》。(《调查表》及填报说明请见附件1、2)。
2.对个体工商户不发《调查表》,由基层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纳税资料和情况测算后填报《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以下简称《测算表》)。(《测算表》及测算方法见附件3) 。
3.纳税人可报送纸质调查表,也可采用总局统一制作的减免税调查软件(企业版)以软盘方式或网络方式上报电子数据。以网络方式上报的,须由各基层税务机关自行设计网站网页。
4.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减免税数据,要指定专人按照总局统一的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并使用总局统一下发的减免税调查软件(机关版)逐级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
5.国税、地税应按照各自的实际征管范围负责组织普查工作,对同一纳税人,国、地税要按所管税种分别实施调查。国、地税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交换工作,以保证普查资料的完整性。若纳税人将应由国、地税机关双方分别采集的减免税调查资料合并报给某一方时,须将不属于己方的信息即时转交另一方。
6.《调查表》由各地按照《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纳税人使用的调查软件、基层税务机关使用的个体工商户测算软件和汇总上报软件及使用说明由总局统一制作,并以网络方式下发。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网址:www.chinatax.gov.cn/xz.jsp),或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复制软盘发放。
四、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要求
1.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减免税普查,充分认识开展减免税普查的重要意义,认真安排好各项普查工作。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总局下发《关于开展减免税普查的公告》(下称《公告》,见附件5),并在税务报刊、网站发布减免税普查消息;基层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发放或在办税场所张贴《公告》,广为宣传,使之家喻户晓。
2.要把这次减免税普查和送政策上门,加强减免税管理结合起来,使减免税普查的过程成为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的过程。基层税务机关要根据总局整理的减免税文件目录(见附件6:《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和《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指南》(见网站:WWW.chinatax.gov.cn),对辖区内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使纳税人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对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同时,要借此机会建立健全减免税管理档案,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3.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普查工作计划和方法。要统筹安排,计统、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要分工协作。《调查表》的发放、回收、咨询、填报辅导和数据审核工作由征管或税政部门负责;数据的整理、加工、上报和分析工作由计统部门负责,落实到人。
4.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要求纳税人认真、如实填报《调查表》,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掌握的情况对企业填报的《调查表》进行认真的验对审核。要采用消号办法,将调查户填报的“纳税登记号”与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相核对,使所有纳税人都参加普查;要加强报送资料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漏报、错报,确保调查表和汇总表项目完整、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5.各级税务机关对普查数据要认真负责,不得瞒报、虚报。总局将组织抽查,一经发现不如实上报调查数据的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各级税务机关须将普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汇总表”)以及普查报告于9月底前,以电子方式逐级上报至总局。总局将对此次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通报。 

附件:
1.《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2.《2003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表说明
3.《2003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
4.2003年减免税汇总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减免税政策检查落实活动公告
6.《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修订稿)已经2010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德镇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省人民政府《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知名商标。
  第四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保护。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二)该商标已连续合法使用2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市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四)近两年来国家及省监督抽查质量合格,产品或服务达标,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 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上述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不予推荐的应将初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材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申请人。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初步审查公告,自初步审查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的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每次认定知名商标,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认定委员会委员参加。且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认定为知名商标的,由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证书》,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知名商标注册人可向认委会申请延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景德镇市知名商标”的字样。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将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二)将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三)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知名商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景德镇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五条 知名商标权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撤销其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知名商标申请人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景德镇市知名商标的;
  (二)产品连续两次被国家及省监督抽样不合格,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
  (三)认委会组成人员在推荐、认定知名商标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知名商标权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申请。
  第十七条 对侵犯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认定,商标注册人伪称其商标为知名商标欺骗公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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