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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01:50  浏览:8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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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真正把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有活力、有威望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和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密切人民政府同居民的关系。
(二)组织辖区居民参加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居委会、文明楼、文明院落、文明家庭活动,会同本居住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共同把本居住区建设成文明的居住区。
(四)活跃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开展尊老爱幼活动,维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进行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和纪律教育;开展治安防范活动;及时调解民事纠纷;帮教失足青少年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六)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搞好预防保健工作。
(七)动员本居住区居民和各单位落实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搞好家庭和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环境。
(八)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建立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九)充分发挥自我服务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积极协助政府完成临时性任务。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进行工作,其他部门和群众团体不得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确需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事项,应由街道办事处或基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辖区规模一般在六百户左右,住宅小区(楼群)可适当扩大。新增或调整居民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组织
(一)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街道可及时帮助补选。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人。
(二)居民委员会设调解、治保、福利、妇女、计划生育、卫生、劳动服务等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可由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兼任。
(三)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发动居民民主讨论决定。
(四)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和健全工作、学习制度,加强时事政治、政策法令的学习,积极参加区街举办的居民干部培训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政策业务水平。
(五)居民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各委员会干部会议报告工作。居民委员会干部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与群众打成一片。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可选聘或吸收离退休人员,选拔待业知识青年中的优秀分子,也可从厂矿或事业单位中选调优秀职工。单位住宅区,职工、家属人数达到居民委员会总人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居民委员会主要干部由该单位选配,办公用房和有关经费由该单位全部解决;达到
百分之五十的承担一半经费;占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承担三分之一的费用。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补贴、居民委员会自办企业的部分收入、本规定第七条所指的单位解决部分。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干部(不含单位家属区居民委员会干部)福利待遇可与街道企业挂钩,与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文化活动室纳入基建规划。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所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都应积极支持、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并遵守居委会有关公共利益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198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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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云南省财政厅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外经贸计财〔2002〕32号

各地、州、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省级各外贸、工贸企业: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2001年、2002年继续对出口上规模、有增量、效益好的各类出口企业及有关部门给予出口奖励。现将《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望各企业扎实工作,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以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赋予的任务。

附件:《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云南省出口奖励金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外经贸企业和各级政府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千方百计完成出口任务,有效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确保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第十个五年计划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从云南省外贸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全省各类出口企业及为外经贸企业扩大出口积极做好协调服务的各地、州、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第二章 受奖励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出口规模(海关统计数):省级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1 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省级生产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600万美元以上(含600万美元);地县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地县生产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出口规模必须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边贸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三资企业出口规模必须达到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
  第五条 当年年度出口规模超过三年平均数(含当年在内);当年获权、当年出口的企业除外。
  第六条 当年实际出口数较上年增长。
  第七条 当年盈利(须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备案)。
  (以上四项条件需同时具备)
  第八条 在年度出口中排前5位的企业,给予出口创汇突出贡献奖。
  第三章 奖励金的分配原则及考核办法
  第九条 奖励金分配原则:大贸(指外贸、工贸、出口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三资企业,下同)、边贸奖金分配分别按其各年度出口额占全省出口额的比重切块进行奖励。对地、州、市政府按各年出口额增长目标进行考核奖励。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外贸、工贸、出口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三资企业、边贸企业的奖励分两部分计算应得奖励金额。
  (一)大贸、边贸各奖励金总额的60%用于企业出口增量的奖励,其计算公式为:某企业增量应得奖金额=某类企业奖金总额×60%×[SX()某获奖企业出口增量额某类获奖企业出口增量总额[SX]] (二)各类奖金总额的40%用于盈利企业净利润所占比重奖励,其计算公式为:某企业净利润应得奖金额=某类企业奖金总额×40%×[SX()某获奖盈利企业净利润额某类获奖盈利企业净利润总额[SX]]
  第十一条 地、州、市政府实行各年度出口增长达省委、省政府下达增长目标分档考核奖励,具体是:第一档,奖励7万元人民币;第二档,奖励5万元人民币;第三档,奖励25万元人民币;第四档,奖励人民币1万元。同时,对超过增长目标的增长部分,再计算增量部分奖励金。省级有关部门奖励由省外经贸厅商省财政厅提出分配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同意实施;
  第十二条 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根据海关统计数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企业),按上述条款规定,评出各年度获奖单位及奖励金额,报省政府批准后于次年7 月底前兑现。
  第四章 奖励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得奖励按以下比例分配给法人代表和职工:法人代表30%;职工70%;以前年度无累计亏损的企业法人代表,所得奖励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余额并入职工奖励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有累计亏损的企业法人代表,所得奖励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
策, 特做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90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非常关键的10年。进一步发展教育事业,
推动科技进步是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并为下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基础的迫切需
要。职业技术教育的规模和水平影响着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发展职业
技术教育,不仅是提高劳动者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
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建设,而且对于进一步巩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
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把教育事业摆在
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
以来,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到1990年底,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已
发展到1.6万多所,在校生超过600万人,同时全国建有就业训练中心210
0余所,每年培训待业人员90多万人;高中阶段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中的
招生数之比已接近1:1,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状况有了较大改变。

但是,目前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无论规模、规格和质量都还不能适应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仍然是很薄弱的环节。社会上乃至一些部门
和地方的领导中还存在着鄙薄职业技术教育的现象;职业技术教育的有关法规和配
套政策不健全,管理体制尚待进一步理顺,资金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支持职业
技术教育发展的服务体系很薄弱;教育内部的改革和建设亟需加强,高水平的示范
性骨干学校数量还太少,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有些方面与社会需要
结合得不够紧密等。这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认真研究解决。

因此,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广大教育工作者及社会各方面,从国
家的全局和民族的未来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技术教育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采取有力的措施,齐心协力地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二、积极贯彻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

(一)根据未来1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90年代要逐步做到:使
大多数新增劳动力基本上能够受到适应从业岗位需要的最基本的职业技术训练,在
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劳动岗位,就业者能较普遍地受到系统的严格的职业
技术教育;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形式
多样,又能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90年代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努力办好现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要有计划地对现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加
强规范化建设,并集中力量办好一批起示范和骨干作用的学校。要挖掘现有学校的
潜力,扩大招生规模,特别是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规模,使全国高中阶段
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人数超过普通高中的在校生人数。

——广泛开展短期职业技术培训。要办好各地的职业培训中心(包括就业训练
中心,下同),在有条件的城市,还可试办层次较高和专业综合性较强的职业技术
教育中心。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也应积极承担短期培训任务。要根据各地教育的普及
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不能升学的青少年在从业前进行
多种形式不同程度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

——在普通教育中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因地制宜地在适当阶段引进职业技术教
育因素,在不同阶段对学生实行分流教育。城市可在高三分流,对一部分人进行定
向性的或预备性的职业技术教育。农村可根据各地的情况,分别采取“三加一”(
即三年初中教育再加一年职业技术教育)、初三分流、四年制渗透职业技术内容或
办职业初中等多种形式发展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

——重视并积极发展对在职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成人教育。在不改变现行
管理分工情况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强成人教育与职前的职业技
术教育的密切合作。

(三)要制定相应政策稳定中专,支持它们深化改革,办出特色,提高质量,积
极发挥中等专业学校在同类职业技术教育中的骨干作用。要加强技工学校和职业中
学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推进现有职业大学的改革,努力办
好一批培养技艺性强的高级操作人员的高等职业学校。为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各
类职业技术学校要积极培养国际劳务市场需要的各种从业人员。

(四)在广大农村地区,要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燎原计划”,实
行农科教结合,统筹规划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采取更灵活的方式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五)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要走符合国情的发展路子。要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
因地制宜地确定具体发展目标。要重视并积极帮助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职
业技术教育。

三、采取有力政策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

(一)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必须采取大家来办的方针,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发
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鼓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要发展电视、广播和函授职业
技术教育。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
程序办理。

(二)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及厂矿企业等要从财力和政
策上支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努力增加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各级各类职业技
术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本地区、本部门(行业)职业技术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各地各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扩大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来源。除国家投资外,要提
倡利用贷款,有关部门要为职业技术学校使用贷款创造条件,并鼓励集体、个人和
其他社会力量对职业技术教育捐资助学。

(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中心,应根据教学需要和所具有的条件,积极发
展校办产业,办好生产实习基地。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
起步资金、条件设施、产销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可以收取学费,用于补充教学方面的开支。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有关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手段,有
步骤地推行“先培训, 后就业”的原则。首先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实行,进
而争取尽快做到:在城市,未经职业技术教育、达不到岗位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就
业、上岗;在农村,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招工、招干及从事技术性强的生产
经营工作,必须经过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今后,各单位招工、招干应首先从专业
对口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在对口专业合格毕业生尚未全部录用
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不另行从社会上招用人员。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乡参加农
业生产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贷款、农用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凡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双证书”(即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或
岗位合格证书)制度。应把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择优录用和上岗确
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在农村完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并视条件逐步实
行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

(五)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相应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职业技术教育的研究、
教材出版、信息交流、师资和干部培训等服务体系。中央和各地的报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应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宣传报导工作。

要充分发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
要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基本建设

(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要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地进行四项基本原则
和国情教育,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及共产主义人生观等思想政治教
育。要注意根据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切实加强职业自豪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的教育,坚持严格要求,反复实践,扎扎实实地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和纪律观念。

(二)要面向社会实际需要,合理规划职业技术学校的布局和专业设置。在农村,
要重视办好直接为农林牧业服务、特别是与发展粮棉油生产有关的专业,同时也要
注意培养其他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专业设置要适应农村经济需要和农民生产经营体
制。在城市,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技术工人的培养。同时,要积极办好适应城
市商业和各类服务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技术教育。城乡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的布点一般
应在地(市)范围内统筹规划。

(三)要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加强职业技能训练;
教学安排中要注意增强适应性、实用性和灵活性;职业技术学校在加强德育和智育
的同时,还要重视美育、体育和卫生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四)要积极稳妥地改革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应
按照国家计划分配、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面向城
乡多种所有制的需要培养人才,根据专业特点,合理安排毕业生去向,特别是要打
开中级技术人才通向农村的渠道。计划、教育、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推进这项改革。

(五)大力加强师资、实验实习基地和教材等基本建设。本着培养和培训、专职
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地解决职业技术教育的师资特别是技能教师来源问题。
要建立职业技术教育教师、干部的轮训进修制度。要制定职业技术教育教师的任职
条件,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逐步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采取措施逐
步提高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待遇。要抓紧职业技术教育的教材建设,尽快解决各类
职业技术教育对教材的急需。各级政府和参与办学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解
决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实习设备和校内外实习基地。企业应该积极接纳职业技术学
校师生到厂实习。县一级政府要负责安排一定土地、山林或水面给农村职业技术学
校做生产实习基地。

五、加强和改善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级政府及中央与地方的各有关部门要对职业技术教育分工负责。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掌握职业技术教育的大
政方针,统筹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协调各部门有关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统一部
署和指导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国家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等综合部门应按照职
责分工,做好人才需求预测、经费来源、毕业生就业录用和有关职业技术教育管理
等方面的工作。

(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主要责任在地方,关键在市、县。因此,地方政府有权
对职业技术教育进行必要的统筹和决策。在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下,由地方政府统
筹安排本地各类职业技术教育的布局、专业(工种)设置、招生、毕(结)业生就
业安置及中、长期规划。上级各有关部门应支持地方政府的统筹和决策。部门办在
地方的学校,在首先满足本行业所需人才的同时,也应积极为当地培养所需人才。
提倡部门和地方根据需要联合办学。

(三)要重视发挥各业务部门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中的作用。各业务部门除办好
所属职业技术学校外,还要对本行业范围内的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在学校布局、专业
(工种)设置、办学标准、教学要求、质量评估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协调;在实验实
习、师资、设备、教材、考核标准等方面给予服务和帮助。

(四)各地和各部门要落实和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
术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等和初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要把校长负责、社会参与和教师职工、学生的民主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五)要制定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标准和评估标准,逐步建立职业技术教育
的评估制度。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的法规建设,逐步使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走上以法
治教、科学管理的轨道。

(六)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经济
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建立干部责任制,把
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列入有关考评内容。领导干部要亲自抓典型,要经常深入教育第
一线,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要十分重视职业技术学校领导干部的配备,要选派既懂教育、又有一定生产经
营管理能力的得力干部到职业技术学校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决定的要求,认真落实规划,采取措施,争取
在90年代使我国职业技术教育有更大的发展和提高,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
宏伟目标,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199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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