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5:24:02  浏览:9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3]69号
2003年5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外来人口管理,进一步做好防控非典的各项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现将《晋城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口,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市市区(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而到市区或者常住户口不在本市其他县(市)而到这些县(市)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生产、经商、服务、建筑、运输等务工经商人员;
(二)外来学习、实习、进修、培训的人员;
(三)外来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寄养、寄读的人员;
(四)其他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外来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本市的社会秩序。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留宿和雇用外来人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外来人口进行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不得留宿和雇用未依法申报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外来人口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劳动、工商、民政、卫生、教育、计生、交通、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留宿或雇用外来人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外来人口,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应当设立外来人口登记站,聘用户口协管人员;外来人口较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外埠驻晋机构等应根据需要确定户口协管人员。
外来人口登记站和户口协管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


第七条 外来人口需要暂住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三日内按以下规定到暂住地外来人口登记站(点)或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本人或户主持户主的户口薄申报登记。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店铺,由单位或雇主造册并负责申报登记;
(三)暂住在建筑工地的,由建筑方和承建方的治安责任人申报登记;
(四)暂住在寺、观、教堂的,由寺、观、教堂指定专人造册并负责申报登记;
(五)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持租赁合同、公安派出所核发的《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申报登记
(六)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的,按旅馆业有关管理规定申报登记;
(七)继承,购买或自建房屋居住的,由本人持房屋产权证及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登记。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持近期免冠照片两张,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公安机关在办理《暂住证》时,应当查验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
第九条:已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需跨该所辖区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建筑、运输
等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应当持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到从业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外来人口登记站(点)登记。
第十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五日内办理
延期或换证手续。《暂住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暂住证》遗失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补办。
第十一条 外来人口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缴销《暂住证》。
第十二条 外来人口在本市办理就业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暂住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
外来人口依法办理的《暂住证》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有权收缴或吊销暂住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暂住证》。
第三章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自管公房或私房出租给外来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出租人应当和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领取《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第十五条 《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出租的,出租人应当持旧证到原发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
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拒不补办的,由公安机
关对直接责任人或外来人口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
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出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的,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申报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出租人未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七)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八)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其物品,处月租
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房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的,除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四)、(五)、(六)、(七)、(八)项给予处罚外,并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口管理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办理暂住登记和外来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监狱、劳教单位依法批准保外就医等来本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雇用外来人口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每年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认真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搞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证件、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容、管理
和遣送。
第二十七条 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房屋出租人办理(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对在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布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30号

 

公布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电解金属锰等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冶金信息标准研究院标准化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YB/T051-2003
电解金属锰
YB/T051-1993
 
2
YB/951-2003
钢轨超声波探伤方法
YB/T951-1981
 
3
YB/T2010-2003
铁路轨距挡板用热轧型钢
YB/T2010-1982
 
4
YB/T4078.1-2003
氧化锆质耐火材料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苯羟乙酸重量法测定氧化锆(铪)量
YB/T4078-1991
 
5
YB/T4078.2-2003
氧化锆质耐火材料化学分析方法第2部分:EDTA容量法测定氧化锆(铪)量
YB/T4078-1991
 
6
YB/T4115-2003
功能耐火材料通气量试验方法
   
7
YB/T4116-2003
镁钙砖
   
8
YB/T4117-2003
致密耐火浇注料抗爆裂性试验方法
   
9
YB/T4118-2003
精炼钢包用透气砖和座砖
   
10
YB/T5202.1-2003
不定形耐火材料试样制备方法第1部分:耐火浇注料
YB/T5202-1993
 

浅谈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措施的完善

罗锦锋


  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的现象呈现增长趋势,针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和特点,笔者建议在农村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努力构建起农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为巩固基层组织政权、维护新农村建设服务,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中心工作。
  1、确定重点对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是农村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把握重点,开展对“三类人员”的犯罪预防尤为必要。目前,村委书记、主任“一肩挑”的现象比较多。所以,要将这样的村干部作为首批预防的对象,进行重点预防。另外,对于拟任两委职务的“三类人员”,应关口前移、提前预防,建议乡镇纪检部门协助党委对其进行廉政资格审查,确保选出群众满意的村干部。
  2、送法下乡,建立职务犯罪预防集中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两次集中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廉政教育和法制培训。一是聘请法律专家进行法律知识讲座;二是组织办案能手结合办案以案释法,以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三是播放警示教育专题片,以生动的音像资料等进行教育;四是邀请学者讲授新农村的基层政权建设理论。通过集中学习培训,一方面使村干部牢记党的宗旨,一心为民服务;另一方面,要使他们树立法制观念,规范自己的言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村干部依法行使权利的自觉性。
  3、送书下乡,为基层干部提供实用的法律书籍。为扎实开展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活动,法律书籍应该包括党的方针政策、刑事法律、法规,还有经济、民事、行政方面的内容和规定。
  4、开展下乡接访活动。组织干警深入乡村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接待受理群众的来访和举报。把职务犯罪预防、法律咨询服务、接待群众来访有机结合起来,引导群众正确行使举报权利,积极同职务犯罪作斗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对确有过错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乡镇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警诫教育谈话,指出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促其纠正,必要时,向乡镇党委提出调整建议。
  5、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制度,构建农村职务犯罪预防网络。为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乡镇、办事处涉及村级组织的建设项目的设立、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规章制度的制定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乡镇党委、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与乡镇党委建立预防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联系机制,联络员每季度要到负责联系的乡镇进行一次走访调查,了解基层干部廉政信息,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建议,每年年底应向本院及该乡镇提交职务犯罪预防报告。通过以上措施,构建起以乡镇为支点、以联络员为杠杆、以村委为受力点的三点联动预防网络。
  6、建立农村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制度。把在商业领域开展犯罪预防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向农村和农业领域延伸,对涉及救灾扶贫资金、社会公益资金、国有土地管理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以及代缴税款、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等领域和环节,通过预防调查、司法建议、跟踪监督等形式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做到热点项目提前预防、重点领域重点预防。


(荔浦县人民法院 罗锦锋 13788231582)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