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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各试点期货交易所暂停接收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47:49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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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各试点期货交易所暂停接收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各试点期货交易所暂停接收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最近以来,一些试点期货交易所正在进行发展会员的工作。鉴于从事期货代理业务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能力,一些交易所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具备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条件,原有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从事代理业务的问题也尚未解决,经研究决定:
一、各试点期货交易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暂停接收新的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会员,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除外。
二、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对现有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进行一次调查,将我会所定表格(见附件)交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填写。各交易所要在4月30日之前将填好的表格报送我会。
三、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在4月15日之前将你所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名单分类报我会。
附件: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经纪公司会员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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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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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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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 | 公司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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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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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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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 | | 注册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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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从事期货交易的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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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交易所的席位及交易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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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营业部门的从业人员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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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成交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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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自营额与代理额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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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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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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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情况之调查

黄玉雪


  司法救助,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的一项救济制度。 司法救助在保障经济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平、弘扬正义等方面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将开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让确有困难的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人民群众打得赢官司,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0年,北安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113件次,减、缓、免收诉讼费用41.68万元(见图一),共236位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残疾人26人,因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75人了,鳏寡孤独73人,特困企业48人(见图二)。
图一

图二
  二、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对司法救助认识不够。相当多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懂得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社会各界对这一制度了解不多,不支持、不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
  2、司法救助资源严重不足。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的速度逐渐加快,社会弱势群体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雇员受害等巨额赔偿案件也是逐年上升,等等,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现实需求越来越多,而法院本来办案经费就严重不足,能够负担的司法救助很少,司法救助供需矛盾非常尖锐,不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的救助。
  3、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目前的救助方式主要是诉讼费的缓减免,只注意到了让弱势群体没钱打得起官司,而社会弱势群体除了经济困难外,其诉讼能力也严重不足,有理往往打不赢官司,而这一点经常被忽视。
  4、司法救助体制机制未建立起来,严重制约着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虽然己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但由于主观认知不足,上下内外运作不力,相关的体系体制机制没有形成,司法救助制度的整体性、保障性并未发挥出来。
  三、对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
  1、全社会都要高度认识司法救助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的需要是确保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公正、文明、科学的重要标志,是建立社会和谐秩序的必要保障。认识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可弥补社会保障措施的欠缺,是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内外要形成以上共识,这是实施这一制度的思想基础。
  2、广泛宣传普及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使之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法治观念、正义理念和法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弱势群体懂得运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者深知肩负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并参与这一制度的实施。
  3、增设司法救助专项经费,保证法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正常开支。这是实施司法救助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就难以全面有效地实施司法救助制度。
  4、按照制度化、规范化要求,自上而下、自内而外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体系、体制、机制,界定主体,明确责任,强化功能,运作有序、有力,使之真正成为现代司法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有效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更全面、更广泛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黄玉雪

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废止)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财企[2001]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为加强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财政部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了《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八日


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好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推动地方压缩过剩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闭小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对小煤矿、小糖厂、小水泥、小钢铁、小玻璃和小火电等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措施。

第三条 各地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关闭小企业任务,切实做好关闭小企业工作。

第四条 关闭小企业的职工安置等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级地方财政要予以资金保证,预算管理上要专账反映。对关闭国有小企业比较集中、职工安置任务较重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适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依据“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围绕每年经济结构调整任务,主要用于关闭国有小企业的职工安置等,以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小企业实施关闭措施,银行不再贷款,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等;
(二)关闭国有小企业数量较大,安置职工人数较多的;
(三)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对属国家级贫困县(市)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按以下程序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一)按要求填写《关闭国有小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
(二)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连同附表,于9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经贸委提出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联合审核。国家经贸委重点审核关闭小企业实施情况,完成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内容;财政部重点审核关闭小企业对当地财政收入影响大小及地方财政安置职工的资金困难状况等内容。

第九条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按照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原则,联合审定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不落实的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到有关市(地)县级财政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经贸委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主要用于关闭小企业的职工安置。每年年末,各省财政部门、经贸委要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抽查制度。对各地完成关闭小企业工作任务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规挪用资金的要扣回、通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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