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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开立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8:26:50  浏览:9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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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开立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开立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规定
1995年3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济南、杭州分行国际部,总行营业部:
去年以来,我一些分行陆续开立多笔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远期信用证;总行也多次收到外国通知行或议付行的函电,要求总行对这些信用证予以确认。开立远期特别是期限较长的信用证,实际上是为进口商提供的中长期融资,在未落实保证金的情况下,一旦进口商到期无力支付,而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责任和风险。
鉴于以上原因,为了加强我行进口开证业务管理,现就开立远期信用证业务做如下规定:
一、原则上各分行不允许开立超过一年期的远期信用证。
二、对于开立一年期内的远期信用证,按以下授权掌握。
1.各省级分行有权开立单笔金额为500万美元以下的远期信用证。
2.各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有权开立单笔金额为300万美元以下的远期信用证;
3.各地市级分支行有权开立单笔金额为100万美元以下的远期信用证。
4.其他类型的分支机构不得开立远期信用证。
三、开立远期信用证时,应要求进口商出具完备的文件。
特别是对于国家许可证控制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的进口开证,应要求进口商出具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或有关批件。应严格审查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证条款。开证条款要完整明确,避免非单据条款,减少付款时进口商无理拒付的因素。
四、必须认真执行开证保证金制度,原则上要求落实足额保证金或采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担保措施。
五、禁止单笔进口业务分拆而开立多笔信用证,以逃避总行对开证金额限制的作法。
六、如需开立超过规定的期限或金额的远期信用证,各分行应将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商务合同、批准进口的有关批件、拟开信用证的草稿和保证金(或担保)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开立。
七、以上规定,自接到文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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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4〕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2004年全国《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积极向社会宣传卫生部门开展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现将今年宣传周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时间
2004年11月1—7日
二、活动主题
关注农民工的食品安全
三、宣传口号
食品卫生法是您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食品卫生无小事,您的健康是大事
减少、控制食物中毒,保障大众健康
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促进经济发展
食品卫生法关系你我他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四、有关要求
(一)今年宣传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决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将宣传对象重点放在老百姓中的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低收入者和无业人员,要把他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摆在各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位置,了解他们的食品卫生状况,普及有关食品卫生知识和法律常识。
(二)要深入到建筑工地食堂、城乡结合部的集贸市场、街头食品集中的区域,采用多种宣传形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增强普通老百姓的食品卫生安全信心,及时掌握社会对卫生部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需求。
(三)要组织对建筑工地负责人、食堂经营者、集贸市场举办者等进行一次培训或座谈会,公布当地食品卫生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请他们积极配合并做出承诺。有条件的地区,可邀请普通消费者、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对重点建筑工地食堂、集贸市场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揭露和处理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围绕宣传主题,各地应制作、张贴和悬挂有关宣传画和条幅,营造宣传周氛围。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一些其他相关的宣传活动。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93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愿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在旅游领域里的合作,现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积极发展两国在旅游领域里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的旅游组织、旅行批发商和零售商与对方建立和发展关系并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在旅游市场促销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进行旅游人才培训方面的合作,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互相交流旅游信息,交换有关旅游宣传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资料。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来旅游的外国游客到对方国家旅游。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公民到对方国家旅游,并为他们这种旅行简化手续和提供方便。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允许对方在本国建立一个非盈利性的官方旅游办事处。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泰王国政府指定泰国旅游局分别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十条 为保护旅行者的利益,使其免受两国旅行商不公正的待遇,两国执行机构将交换有关信息,并制定适当的规定来管理各自国家的旅行商,以避免不公正待遇的发生。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旅游部门从一九九三年起将每年交换一个旅游专业考察团,每团七人,访问时间为十天。考察团的国际旅费自理,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通过外交渠道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双方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解释分歧,将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刘 毅             波提维合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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