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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10:34:37  浏览:9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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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废止理由: 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代替


现将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水平的宏观指导,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合理、适度地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予以确定:企业筹建期间的职工工资水平,参照所在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正式开业后,经营正常并有盈利的,其职工工资水平可以相当于所在地区同行业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
资的120%,以后随效益提高进行相应的调整,其调整比例需超过150%时,应先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对其经济效益予以考核后认定。
二、外商独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120%的原则确定,并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逐步增加职工工资,其增资时间、幅度由企业董事会自行决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只能在一个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规定项下的支出,都必须在工资基金帐户中列支,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四、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企业须如实记录工资发放情况,并接受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企业有责任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开本企业到其他单位工作时,执行所到单位的工资、奖励、津贴制度。
七、本意见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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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16号


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吉林、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四川、甘肃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村注册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三、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附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1、农业贷款
  2、林业贷款
  3、畜牧业贷款
  4、渔业贷款
  5、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7、大型灌区改造
  8、中低产田改造
  9、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0、农产品加工贷款
  11、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2、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3、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4、农产品出口贷款
  15、农业科技贷款
  16、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7、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8、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19、其他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2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1、农村公路建设
  22、农村能源建设
  23、农村沼气建设
  24、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25、农村教育设施建设
  26、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27、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8、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29、法人其他涉农贷款
  30、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
  31、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32、农户助学贷款
  33、农户医疗贷款
  34、农户住房贷款
  35、农户其他消费贷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的决定

  (2005年4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10月1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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