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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0:55:35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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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行为,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第三条 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余区县(自治县、市)由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建筑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建筑工程住宅部分,一般按住宅2元/平方米,旅游度假村、别墅等3.5元/平方米;非住宅部分(写字楼、星级宾馆、商业用房等)4.5元/平方米。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按预算(或概算)投资额的1‰计算。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方式。用地规划时,按总建筑面积的40%收取,建设工程方案规划确定时,再收取剩余部分。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规划综合费一次性收取。

建设单位或个人已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转让、变更等,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育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民政部门办的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市政设施;三峡移民、防震、抗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免收规划综合费。

大专院校(中专)教学用房、学生宿舍以及经济适用房住宅、危旧房改造拆除按面积减半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工业用房,即厂房、库房按1元/平方米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市政府决定减免收费的工程项目,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是政府的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工作所需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专项用于规划工作经费以及仪器、设备的购置、规划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新技术开发、应用及其他必要开支的费用。

第十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计算方法收取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对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由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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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供水应急抢险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供水应急抢险预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4〕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城市供水应急抢险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南宁市城市供水应急抢险预案
  
  为确保南宁市在邕江遭遇突发性严重水质污染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城市饮用水水质安全,保证城市供水特别是保证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供水的安全,结合南宁市城市供水水源及供水实际状况,制定抢险预案。


  一、编制原则及依据
  按照“资源共享,合理调度,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用水水量及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国家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及国家生活饮用水用水量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本预案。


  二、供水应急状态
  南宁市目前供水量中的95%从邕江取水,5%靠城市周边水库和开采地下水。本预案所称供水应急状态是指在南宁上游邕江(含左、右江)河段因以下原因发生突发性严重水质污染事故,导致以邕江为水源的水厂全部不能从邕江取水时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供水情况的应急供水。

  (一)应急预警状态:南宁上游邕江(含左、右江)河段因上述原因发生突发性严重水质污染事故,预测被污染的河水到达三津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规范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预警状态。

  (二)应急警戒状态:预测被污染的河水24小时后将到达三津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并且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规范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警戒状态。

  (三)应急供水状态:预测被污染的河水4小时后将到达三津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并且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规范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三、应急供水指挥机构
  
  (一)成立首府应急供水指挥部:
总指挥长:市长
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分管副秘书长
      市建委主任
成   员:市经委主任
      市市政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市安监局局长
      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
      南宁海事局局长
      南宁供电局局长
      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市建委分管副主任
      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
      各城区区长
      邕宁县县长
      各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二)首府应急供水指挥部内设一个办公室和六个分指挥部。应急供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联动中心。
六个分指挥部为:
  1、警戒保卫分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医疗救护分指挥部,由市卫生局及红十字会牵头负责。
  3、重大污染处理分指挥部,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4、供水调度监测及管网抢修分指挥部,由市建委牵头负责。
  5、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分指挥部,由市建委、市政局负责。
  6、善后处理分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工会等部门负责。


  四、应急供水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力量,在应急状态下指挥实施抢险预案,确保应急供水目标的实现。
  (一)组织协调各分指挥部按照抢险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四)如发现事故可能导致重大溢出或产生环境污染危害,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可承担任务的机构进行检测调查。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五)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五、各分指挥部职责
  在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一)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全市应急供水状态时的指挥、协调,为市领导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水环境监测站、国家城市供水水质南宁监测站等单位的领导担(兼)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政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二)警戒保卫分指挥部,主要负责指挥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果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通知人员疏散。

  (三)医疗救护分指挥部,主要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四)重大污染处理分指挥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

  (五)供水调度监测及管网抢修分指挥部由市建委负责,下设供水调度小组、水质监测小组、管网抢修小组。其中供水调度小组负责应急供水状态时,对全市的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小组长由市自来水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市自来水公司有关人员组成;水质监测小组负责在应急状态时严密监测邕江水质状况,联络沿江水质监测部门,了解水情,为应急供水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小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国家城市供水水质南宁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管网抢修小组负责在应急状态时对全市的应急供水管网进行维护和爆漏抢修。小组长由市自来水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市自来水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六)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分指挥部由市建委及市政局负责,下设应急送水小组、供水监察小组。应急送水小组负责在进入应急供水状态时,合理调配洒水车等车辆为偏远地区或其他需送水区域送水,其中每个城区确保有四辆以上的洒水车用于送水,消防车作为机动备用。小组正、副组长由南宁市建委一名副主任和市政管理局一名副局长、市消防支队一名副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环卫处、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洗车公司、市绿化队有关人员组成。供水监察小组负责对应急状态下限制用水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防止出现与居民生活用水抢水的现象。组长由市政局副局长担任。

  (七)善后处理分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通过媒体向市民公告应急状态及采取的各种措施,加大在应急状态下节约用水的教育宣传。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人员组成。


  六、邕江水源被污染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市应急联动中心电话:110、119、120、122
市委值班室电话:2805641、2804159、2621385(传真)
市政府值班室电话:5535868、5533393、5530598(传真)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局)值班电话:5530735(传真)
市监察局电话:2803322
市建设委员会电话:5649871、5646122、13978863361、5624201(传真)
市经委电话:5530158、5530666(传真)
市公安局电话:5878110(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891000(传真)
市质监局电话:2804844(传真)
市卫生局电话:2622242、2614884(传真)
市市政局电话:5530290、5531247(传真)
市环保局电话:5309013
南宁海事局电话:4800055
市民政局电话:2804054(传真)
兴宁区人民政府:2622774
永新区人民政府:2810747、2837053(传真)
新城区人民政府:5871130、5870861(传真)
城北区人民政府:3134011、3118941(传真)
江南区人民政府:4819163、4826077(传真)
高新技术开发区:3836393、3836225、3827201(传真)
经济技术开发区:4516022、4516162(传真)
邕宁县人民政府:4712287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430765
市卫生监督所:2412547
市公安消防支队:2800032
市总工会电话:2810260、2817591、2804112(传真)
南宁供电局电话:4992901、4992902、4992911、4914425(传真)
市自来水公司电话:4816850、4835371、4820992(传真)、4856824(传真)
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

  (二)事故报告
  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供水监测、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必须做到:
  1、立即将水源污染的情况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同时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建委、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分别迅速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政府值班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2)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造成水源污染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造成水源污染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造成水源污染的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应急联动中心在接到造成水源污染事故报警后,要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和通知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自来水公司。在抢险救灾指挥部发出指令前,市应急联动中心按应急预案行使应急指挥权限,进行应急处理;市政府值班室接报后立即通知值班秘书长,由值班秘书长报告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同时,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立即通知市环保局、市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迅速派人赶赴水污染现场。市建委负责指挥紧急状态下的供水调度,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水污染区域及周围的交通秩序,设置安全警戒范围,保护事故现场;市卫生局负责救治受伤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接报后,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协助市领导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必要时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南宁支队,请求给予事故抢险支援。

  (四)特别重大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首府应急供水指挥部或其下设的办公室批准。


  七、事故处理的抢险措施
  (一)应急状态下的用水量标准和水质标准
  在应急状态下,生活饮用水用量仅按不低于105升/人·日的标准供给(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用水量标准设计规范低限的70%计算),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同时,保证重要公共场所、自治区及南宁市党、政、军、警重要机关(部门)用水。
  1、当出现预警状态时,加强对造纸、化工、制药、印染等行业的监管,确保所有企业排污稳定达标,必要时采取截流导污等应急措施;当出现应急状态时,部分造纸、化工、制药、印染等行业应采取限制生产、限制排水,直至停产停排。同时,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按照设计能力满负荷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2、当出现应急状态时,而在短期又未能解除应急状态,可根据现状实行限量、定时的供水办法,将人均生活用水量降低为105升/人·日。同时,按不同阶段分别削减20%、40%的工业用水量,确保重点单位、重点企业及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用水。
  3、在应急抢险期间禁止农业取水,确保城市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
水质标准不能低于国家卫生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要求。
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在流经市区的邕江上设有三津、陈村、西郊、中尧、河南五个取水口,从邕江取水能力为114万立方米/日;以地下水为水源的邕宁县自来水公司和大沙田供水公司的取水能力为10万立方米/日。
城市周边以水库为水源的水厂主要有峙村河、老虎岭两个自来水厂,总供水能力为3万立方米/日,均向城市边缘地带供水。
  以泉水为水源的大沙田供水公司供水能力为5万立方米/日,从深井泵取水后加氯消毒加压向沿海开发区和大沙田一带供水;邕宁供水公司在蒲庙清水泉设取水泵房取水经消毒加压向蒲庙及仙葫开发区供水,2006年经扩建完工后供水能力为5万立方米/日。
市区已建成虎邱、琅东加压站,并正在筹建南站西路加压站,总供水能力为28万立方米/日(一期工程能力为8万立方米/日,清水池贮水容量为12万立方米),另外,南宁市区二次加压供水站(含近百幢高层建筑加压泵站)在300座以上,贮水能力约为12万立方米。

  (二)进入应急预警状态时采取的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判明事故性质、污染程度以及污染物到达我市水厂取水口的时间,以最快时间将分析报告递交指挥部。
  2、应急供水指挥机构相关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指挥部和上级指示。
  3、水质监测小组动态跟踪监测污染带的流动情况,加强对邕江上游水质的检测。
  4、市自来水公司各水厂满负荷运行以最大能力供给自来水供用户储水。
  5、将南宁市五个水厂的清水池、加压站清水池升至满水位运行。

  (三)进入应急警戒状态时采取的措施
  1、由指挥部发布命令,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2、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应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利用自备的高位水池、集水池自备容器等设备储水。
  3、限制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削减市区、蒲庙、大沙田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工业用水。

  (四)进入应急供水状态时采取的措施
  1、由指挥部发布命令,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供水状态;各应急小分队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2、在污染物到达市水厂取水口前4小时,关闭水厂河边取水泵房。
  3、全市取用井水单位的自备水源单位开足设备,保证供水,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国家城市供水监测网南宁监测站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4、停止供应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关闭相关给水阀门;限制工业用水。
  5、对南宁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考虑从柳州、桂林等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
  6、各媒体加强宣传节约用水。
  7、应急期第一天各水厂尽量减少供水,保持清水池水位;居民可使用自备容器的储水。
  8、根据街道给水管网布置情况,市区内实行分时段分片或分街道供水。
  9、局部地区用消防车运水,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

  (五)专业抢险车辆、设备、机具保障措施
  1、市自来水公司配备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器材,经应急供水指挥部领导批准,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在抢险完毕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2、市自来水公司在企业内成立供水抢险工作队,下设若干个抢修分队,各抢修队的队员均应配备相应的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确保抢险过程中人员的安全。抢险过程中必须的管线图、抢险通讯录及其他抢险机具等必须配备齐全,保证完好有效,机具必须经常维修,并存放在抢险工程车上。
  3、市自来水公司在每年“中国-东盟博览会”之前须对重要场所及宾馆饭店沿线进行供水状况排查,并对排查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彻底清除供水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供水安全。

  (六)尽快恢复正常供水的措施
  1、污染水流通过我市后,城市供水监测网通过源水监测确认,经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市自来水公司立即组织人员以最快速度恢复取水。
  2、市自来水公司各水厂尽快恢复净水生产,加强水质监测,合格后恢复对外供水。
  3、市自来水公司组织管网所对城市主要管道的巡视,保障安全恢复供水,并关闭市区管网与周边应急水源管网之间的阀门,逐步实现正常供水。


  八、其它工作要求
  (一)为了实现应急供水期间的水资源共享,统一供水,拟将市政供水管网与峙村河水厂、老虎岭水厂和大沙田水厂的管网连通,修建从龙潭水库农灌渠至三津水厂提升池的引水工程,以确保应急供水水量和水质。在正常供水时,连通阀门关闭,若发生应急供水状态,可立即打开管网阀门,实现管网连网供水

  (二)南宁市目前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年取水量约为1457467万立方米,其中地表水4255万立方米,邕江地表水1321308万立方米,地下水23304万立方米。在应急供水期间,为保证全市的有效供水,所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用户也须对外供水。由市水利局提供所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用户供水能力方面的相关材料,以便在应急供水状态下在全市范围内对供水进行统一调度管理。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


民政部公告第243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废止4件已过适用期或者已被新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认定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27件文件为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

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



民政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 称
发文日期和文号

救灾工作

1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2008年5月7日

民发〔2008〕119号

2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2009年6月23日

民函〔2009〕89号

社会救助

3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2003年11月18日

民发〔2003〕158号

4
民政部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在春节前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紧急通知
2004年1月2日

民电〔2004〕2号



附件2: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

序号
名称
发文日期和文号

民间组织管理局

1
民政部关于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和政治活动家名字命名社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9月16日

民函〔2011〕246号

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地方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1年5月5日

民办函〔2011〕143号

3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办法》的通知
2011年5月18日

民发〔2011〕81号

4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2011年9月15日

民发〔2011〕155号

优抚安置

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1年7月28日

民办发〔2011〕11号

6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2011年3月15日

民发〔2011〕32号

7
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
2011年4月7日

民发〔2011〕48号

8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2011年7月27日

民发〔2011〕110号

9
民政部关于转为公务员的铁路公安机关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通知
2011年9月1日

民发〔2011〕141号

10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港澳老战士和烈属身份认定统计及落实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工作的通知
2011年9月7日

民发〔2011〕147号

1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1年9月27日

民发〔2011〕159号

12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11月15日

民发〔2011〕192号

13
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
2011年12月14日

民发〔2011〕208号

14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2011年12月27日

民发〔2011〕218号

救灾工作

15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的通知
2011年1月17日

民发〔2011〕14号

16
民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垦国有农场救灾工作的通知
2011年7月21日

民发〔2011〕109号

17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2011年4月22日

民函〔2011〕111号

18
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2011年8月19日

民函〔2011〕221号

19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2011年10月14日

民发〔2011〕168号

社会救助

20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1年5月11日

民发〔2011〕80号

社会福利

21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
2011年12月14日

民发〔2011〕207号

社会事务

22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12月28日

民发〔2011〕219号

民政技能人才培养和社会工作者教育工作

2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4日

民办函〔2011〕140号

24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9月28日

民函〔2011〕262号

其他

2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2011年2月28日

民办发〔2011〕5号

26
民政部、海关总署、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年5月31日

民发〔2011〕84号

27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2011年7月21日

民办函〔2011〕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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