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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03:08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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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发改价格[2003]1011号



中共中央党校:

你校《关于申请核定中央党校办学收费标准的函》(中校函[2003]2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67号)第一条规定,现就你校研究生院、函授学院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标准。

(一)委托培养在职博士研究生,每学员每学年8000元;

(二)委托培养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学员每学年6000元。

二、短期培训进修费、教材费收费标准。

(一)短期培训进修费收费标准由你校根据提供培训进修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确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函授学院教材费按实际成本收取。

三、考虑到参加你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由所在单位支付的特殊情况,为便于单位结算,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可按学年交纳或一次交清,具体缴费形式由学员自主选择。

四、你校收取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你校收取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短期培训进修费、教材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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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四川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建立健全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标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最近,省委、省政
府批转了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川委发〔1994〕18号 1994年8月1日


各市、地、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

1994年6月10日


省委、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民政部的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厅于一九九一年冬季会同原南充地区民政局在原南充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经验,随后逐步扩大试点。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全省
十九个市、地、州的四十六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工作。到一九九三年底,全省共有一百八十五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积累保险费四千多万元;其中有十三个县(市、区)跨入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先进行列,受到了民政部的表彰。实践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顺民心、合
民意的千秋大业,广大干部、群众是拥护和欢迎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按照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逐步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
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解决农民老有所养,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
两个文明建设的重大社会政策。搞好这项工作有着重大意义。四川是一个农业大省,老龄人口的70%以上在农村,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由于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群众收入逐年增加,不少农民已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要进一步
解放思想,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农民实行自我保障,我这件利国利民的事情办好。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自愿,稳步发展。我省幅员辽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差异较大。因此,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各地要认真做好规划,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组织实施。

在工作中,要以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为前提,以思想教育为先导,坚持自愿选择参保档次的原则,做好提高参保率和扩大覆盖面的工作,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起来。
三、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省民政厅及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企业不得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在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下达前,其他部门已在农村开展的养老保险可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得开展
新的养老保险业务和扩大范围。乡镇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按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执行。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各地要结合转换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由民政部门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能,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已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市、区)和乡(镇)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五、落实集体补助、国家扶持政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坚持自我保障为主,国家、社会扶持相结合,保险费交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集体补助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不计征税费。
六、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群众的养老资金,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增值,保证兑现。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管理、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和侵占。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崭新的事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困难较多。凡新开展的地方,要先试点后推开,加强引导,坚持自愿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
标管理,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参谋。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互相配合,大力支持,把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积极、稳妥、健康地推向前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1994年11月9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取消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取消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2日 财预〔2002〕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切实保障新形势下缉私缉毒工作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决定取消《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41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中明确的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等办法。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没收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款和追缴的私货价款不再按30%的综合税率补征税款,包括原补征税款在内的所有缉私罚没收入全部以“缉私罚没收入”科目上缴中央财政。取消《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4313款“缉私补税收入”科目。
二、改变缉私、缉毒办案经费按上交中央财政缉私罚没收入的一定比例核拨的办法,缉私经费统一纳入海关总署部门预算,缉毒经费分别纳入公安部部门预算和中央补助地方支出预算,根据支出的实际需要予以核定,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取消海关向移交走私案件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执法部门支付缉私办案费的办法,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的缉私办案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按照原《规定》办法转移支付给省级财政的50%部分,从2002年起,以2001年返还数作为基数,每年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事项时补助。中央财政对各地补助数额另行通知。
四、各地财政部门、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的管理,对于中央财政固定返还的缉私办案费,应按季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层层滞留、挪用,确保各执法部门的办案需要。
五、凡原《规定》及《对〈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9〕194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433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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