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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11:26  浏览:9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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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等


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等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各对外营业的影院: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广发影字〔1996〕209号《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7月1日起,市、区(县)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电影院(含专业影院、影剧院、对外开放礼堂、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和各类出租影片单位,均列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义务缴款单位。
二、各缴款单位(影院)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电影票房收入含结构票价、基本票价、长片、短片、专场的营业放映收入。各类出租影片单位按租金收入(承租方为电影院售票放映者除外)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单位与供片方无论以何种方式结算
片款,均应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三、缴款单位按票房收入或租金收入的5%提取的电影专项资金由缴款单位在当地代缴营业税。此项资金在所得税前列支。
缴款单位上缴专项资金的有关财务处理按转发的“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四、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将应缴纳的资金(扣除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后),通过当地开户银行汇划给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理委员会专户(帐号:144166—3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或33行)。当月缴纳资金不足百元
时,待满百元后一并缴纳。
五、各缴款单位在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理银行信汇时,需详细填写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除缴纳单位留存第一联外,其余三联一并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地址:北京西长安街七号,邮政编码:100031,联系电话:66067745或660
57150,联系人:谢渝)。
为检查各缴款单位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情况,各缴款单位须将当月电影票房总收入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复写)件二份随缴款书一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
六、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回拨给北京管委会的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由北京管委会专项存储。
七、我市由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电影公司等单位共同组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负责该项资金的收缴、上缴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回拨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北京管委会组成人员:
主 任:于长江 (北京市文化局局长)
副主任:李爱庆 (北京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常务副主任:张和平(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于长江
王 珠 (北京市电影公司总经理)
王爱东 (北京市电影公司总会计师)
关铁汉 (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处长)
李爱庆
任蕴贞 (北京市文化局计财处处长)
汤慧琴 (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副处长)
张和平
北京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主 任:关铁汉
成 员:王福玲 (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副处长)
王爱东
谢 渝 (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
田 影 (北京新影联影业责任有限公司)
八、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
1.专项资金原则上有偿使用。影院维修改造的资金来源,先由地方或影院自筹,不足部分由北京管委会酌情给予借款或补助。
2.各影院进行维修、改造需要借款的,由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项目内容、借款数额、还款措施和时间等),报北京管委会审批。
九、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广播电影电视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
、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提取办法由每张电影票5分钱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的决定,重新修订了1991年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制订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立即部署到各地、市、县级发行放映单位按照执行。在执行中不得以此为由提高票价,不得搭车收费。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

(1996年4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提取办法由每张电影票5分钱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的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县(含县)以上城市电影院,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和各类出租影片单位均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义务缴款单位。
第三条 凡县(含县)以上城市电影院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电影票房收入含结构票价、基本票价、长片、短片、专场的营业放映收入;各类出租影片单位按租金收入(承租方为电影院售票放映者除外)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放映单位免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名单附后)
第五条 新疆、内蒙、西藏、青海、宁夏、云南、贵州、广西八个少数民族地区由省(区)级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县级放映单位免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范围,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备案。

第二章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缴款上划
第六条 缴款单位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通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管委会)汇总上缴。
一、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终了五日内(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假日顺延,下同),将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扣除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后),通过当地开户银行直接汇往省(区、市)财政厅(局)指定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开户银行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
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将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于每月终了三十日内汇往财政部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分理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帐号:144601-11)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章 缴款书的填制
第七条 缴款单位在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理银行信汇的同时,须填写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式样)。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
)统一印制,,并委托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负责分发到各缴款单位。
第八条 缴款单位须详细填写缴款单位编号(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下达缴款单位编号)、缴款日期、缴款、收款单位全称、帐号、汇出、汇入地点(何省、何市或县),汇入银行名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所属时间、缴款期限、缴款金额等各项,并与银行信汇委托书内容一致
相符。
第九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计算,根据当月电影票房的收入,从电影票房的总收入或各类影片出租单位的租金收入中按5%提取。
缴款单位按票房收入或租金收入的5%提取的电影专项资金由缴款单位在当地代缴营业税金。
第十条 缴款单位与供片方无论以何种方式结算片款,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缴款单位须按规定期限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超过期限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每日5‰加收滞纳金,并将应缴的滞纳金额填写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内一并上缴。
第十二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共分三联。缴款单位在通过开户银行办理信汇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同时,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第二联,第三联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省级管委会将第二联存查,将第三联连同省级管委会缴款月报表(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
印制)一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北京市东四礼士胡同129号,邮政编码:100010)备查。
第十三条 为核查各缴款单位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情况,各缴款单位须将当月电影票房总收入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或复写件)二份随缴款书一并交省级管委会。省级管委会一份留存,一份交国家管委会备查。

第四章 有关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系经国家批准集中的专款,各缴款单位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暂按现行办法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五条 为反映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报表(会服02表)损益表“营业收入”下,增设“转作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反映从电影票房收入中减少应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属国家财政性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各省级管委会要加强对各缴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各缴款单位送来存查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第二联,对各缴款单位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进行核实检
查。必要时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随时派出审计人员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缴款单位要接受各级财政、电影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检查时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六章 奖励与制裁
第十八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对检查偷、漏、瞒报有贡献者,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九条 缴款单位不依照规定足额上缴或截留应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受理单位应为检举揭发人保密。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查实处理后,给予检举揭发人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对缴款单位隐匿门票收入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不实的,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查证核实后,除追缴应补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偷漏、瞒报、抗缴、挪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单位按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企业法人及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实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 困 县 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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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 |贫困县数| 县 名 |
|-----|----|------------------------------|
| | |青龙、魏县、献县、广宗、武强、涉县、涞源、蔚县、崇礼、 |
| | |万全、康保、尚义、张北、沽源、赞皇、临城、巨鹿、广平、 |
| 河 北 | 39 |灵寿、顺平、平山、阜平、丰宁、围场、平泉、隆化、滦平、 |
| | |宽城、赤城、怀安、阳原、东光、南皮、孟村、易县、大名、 |
| | |海兴、盐山、武邑、(涿鹿县赵家蓬区) |
|-----|----|------------------------------|
| | |右玉、岢岚、静乐、河曲、五寨、保德、岚县、榆社、柳林、 |
| 山 西 | 35 |方山、广灵、天镇、平陆、偏关、娄烦、中阳、沁源、五台、 |
| | |石楼、神池、临县、沁县、平顺、兴县、武乡、大宁、永和、 |
| | |灵丘、万荣、阳高、夏县、闻喜、离石、垣曲、繁峙 |
|-----|----|------------------------------|
| | |托克托、清水河、准格尔、奈曼、敖汉、乌审、武川、化德、 |
| | |商都、达茂、固阳、宁城、察右中、多伦、林西、伊金霍洛、 |
| 内蒙古 | 31 |杭锦、鄂托克前、巴林左、巴林右、克什克腾、察右前、和 |
| | |林、太仆寺、扎赉特、喀喇沁、库伦、察右后、四子王、科右 |
| | |中、翁牛特 |
|-----|----|------------------------------|
| 辽 宁 | 9 |朝阳、建昌、建平、新宾、义县、喀左、康平、岫岩、桓仁 |
|-----|----|------------------------------|
| 吉 林 | 5 |汪清、镇赉、大安、通榆、靖宇 |
|-----|----|------------------------------|
| | |明水、林甸、青冈、延寿、泰来、甘南、克东、抚远、同江、 |
| 黑龙江 | 11 | |
| | |杜尔伯特、桦南 |
|-----|----|------------------------------|
| 浙 江 | 3 |文成、泰顺、景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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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寨、霍山、岳西、颖上、潜山、太湖、寿县、临泉、阜南、 |
| 安 徽 | 17 | |
| | |宿松、枞阳、舒城、利辛、无为、长丰、霍邱、六安 |
|-----|----|------------------------------|
| 建 福 | 8 |寿宁、屏南、柘荣、长汀、周宁、武平、连城、上杭 |
|-----|----|------------------------------|
| | |兴国、寻乌、会昌、于都、广昌、余干、宁冈、横峰、遂川、 |
| 江 西 | 18 | |
| | |修水、宁都、上犹、赣县、上饶、波阳、永新、莲花、安远 |
|-----|----|------------------------------|
| | |沂南、平邑、沂水、蒙阴、费县、泗水、沾化、庆云、冠县、 |
| 山 东 | 10 | |
| | |莘县 |
|-----|----|------------------------------|
| | |平舆、台前、新蔡、新县、商城、信阳、罗山、淮滨、宁陵、 |
| | |鲁山、睢县、虞城、伊川、上蔡、南召、确山、宜阳、洛宁、 |
| 河 南 | 28 |固始、卢氏、栾川、蒿县、浙川、光山、桐柏、汝阳、新安、 |
| | |渑池 |
|-----|----|------------------------------|
| | |英山、红安、麻城、罗田、大悟、郧县、郧西、竹山、竹溪、 |
| 湖 北 | 25 |来风、恩施、阳新、秭归、蕲春、孝昌、长阳、建始、鹤峰、 |
| | |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房县、神农架林区、丹江口市 |
|-----|----|------------------------------|
| | |永顺、保靖、平江、桑植、新化、沅陵、花垣、安化、隆回、 |
| 湖 南 | 10 | |
| | |新田 |
|-----|----|------------------------------|
| 广 东 | 3 |陆河、乳源、阳山 |
|-----|----|------------------------------|
| | |乐业、德保、那坡、凌云、巴马、龙州、平果、大化、马山、 |
| 广 西 | 28 |田林、忻城、隆安、田东、融水、南丹、三江、金秀、环江、 |
| | |东兰、西林、天等、都安、隆林、天峨、龙胜、罗城、靖西、 |
| | |凤山 |
|-----|----|------------------------------|
| 海 南 | 5 |通什、陵水、保亭、琼中、屯昌 |
-------------------------------------------

-------------------------------------------
| | |酉阳、石柱、黔江、彭水、仪陇、阆中、渠县、雷波、普格、 |
| | |木里、喜德、古蔺、忠县、盐源、叙永、巫溪、黑水、苍溪、 |
| 四 川 | 43 |南部、广安、城口、旺苍、通江、南江、秀山、云阳、兴文、 |
| | |得荣、壤塘、武隆、巴塘、乡城、越西、宣汉、白玉、布拖、 |
| | |金阳、昭觉、美姑、朝天区、天城区、五桥区、嘉陵区 |
|-----|----|------------------------------|
| | |从江、纳雍、沿河、织金、六枝、大方、务川、赫章、盘县、 |
| | |雷山、台江、丹寨、荔波、独山、息峰、天柱、习水、正安、 |
| 贵 州 | 48 |普安、水城、兴仁、威宁、黄平、关岭、三都、印江、普定、 |
| | |德江、册亨、晴隆、贞丰、麻江、榕江、石阡、三穗、岑巩、 |
| | |罗甸、紫云、剑河、望谟、松桃、长顺、镇宁、施秉、平塘、 |
| | |凤冈、安龙、黎平 |
|-----|----|------------------------------|
| | |镇雄、彝良、巧家、禄劝、红河、西盟、墨江、鲁甸、永善、 |
| | |会泽、寻甸、龙陵、云龙、剑川、镇沅、孟连、中甸、泸水、 |
| | |绿春、元阳、福贡、西畴、富宁、武定、贡山、双柏、云县、 |
| 云 南 | 73 |镇康、马关、永仁、盐津、金平、富源、腾冲、泸西、临沧、 |
| | |德钦、维西、宁蒗、江城、屏边、漾濞、南涧、大关、丘北、 |
| | |绥江、南华、砚山、大姚、弥渡、昭通、施甸、东川市辖区、 |
| | |广南、澜沧、双江、沧源、麻栗坡、巍山、祥云、永平、牟定 |
| | |永德、凤庆、姚安、石屏、威信、景东、宾川、洱源、文山、 |
| | |昌宁、兰坪 |
|-----|----|------------------------------|
| 西 藏 | 5 |察雅、嘉黎、索县、南木林、定日 |
|-----|----|------------------------------|
| | |清涧、府谷、紫阳、吴堡、丹凤、镇安、蓝田、宁强、西乡、 |
| 陕 西 | 50 |绥德、填坪、延川、洛南、宜君、长武、合阳、略阳、延安、 |
| | |延长、神木、安塞、子长、白河、岚皋、耀县、蒲城、旬邑、 |
| | |永寿、安康、铜川市郊区、宁陕、山阳、镇巴、榆林、商南、 |
-------------------------------------------

-------------------------------------------
| | |麟游、佳县、定边、汉阴、柞水、淳化、米脂、彬县、志丹、 |
| | |横山、商州、子洲、吴旗、靖边、宜川 |
|-----|----|------------------------------|
| | |宕昌、武都、舟曲、岷县、礼县、庆阳、陇西、渭源、西和、 |
| | |文县、甘谷、武山、清水、和政、静宁、平川区、东乡、积石 |
| 甘 肃 | 41 |山、张家川、卓尼、漳县、靖远、永登、临夏、临潭、康乐、 |
| | |天祝、广河、康县、景泰、榆中、定西、临洮、庄浪、秦安、 |
| | |通渭、永靖、会宁、华池、环县、古浪 |
|-----|----|------------------------------|
| | |化隆、循化、同仁、班玛、裹谦、民和、大通、达日、治多、 |
| 青 海 | 14 | |
| | |平安、湟源、泽库、玉树、杂多 |
|-----|----|------------------------------|
| 宁 夏 | 8 |西吉、固原、海原、同心、隆德、泾源、盐池、彭阳 |
|-----|----|------------------------------|
| | |柯坪、疏附、皮山、墨玉、托里、木垒、策勒、于田、巴里 |
| 新 疆 | 25 |坤、疏勒、岳普湖、阿克陶、洛浦、塔什库尔干、阿图什市、 |
| | |英吉沙、尼勒克、福海、阿合奇、乌恰、民丰、和田县、和田 |
| | |市、叶城、乌什 |
|-----|----|------------------------------|
| 合 计 | 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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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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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10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2003年我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以来,各地环保部门普遍开展了对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2004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的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上述公司申请环保核查的,应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提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我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我局出具审核意见。
  
  二、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核查工作完成后,由我局统一进行公示,在我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民工荒”呼唤修改《劳动法》
李华振


本文原载《工人日报》2004年12月6日第7版,后又被新华社作为社论转摘(有删节)



从珠三角发端、进而波及全国的“民工荒”,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的一个关键词,它引发了学界的一系列检讨性思考。这场“民工荒”所触及的深层问题中,《劳动法》应当是最要检讨的,它再次把我国现行《劳动法》的不足曝露了出来。
现行《劳动法》是于1994年7月5日正式通过的,十年来,中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劳动法》却没有与时俱进。这场“民工荒”再次显露了现行《劳动法》的不足。
一、现行《劳动法》关于适用范围的条款急需扩容
由于现行《劳动法》制定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所以仍是建立在从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之基础上的,其第二条就清楚地表明,它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民工”。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竟然“春风不度玉门关”,为数众多的民工成了一个无法可依、无法可保的“《劳动法》的春风吹不到的角落”。
有人主张区分“劳动”、“劳务”、“雇佣”三个概念,认为民工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成为“雇佣法律关系和劳务法律关系”的主体;主张在现行《劳动法》之外,再单独制定专门适用于民工的《雇佣法》。
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基于“身份识别”的分别立法模式,因为它与现代市场经济通行的“契约识别”相悖,不利于打破由于城乡差别而形成的“城市工人”与“农民工人(民工)”之身份积弊。正确的解决之道应是修改现行《劳动法》,扩大其适用范围,把民工也涵盖进去。
二、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歧视”的条款急需完善
民工在“劳动歧视”上,也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现行《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禁止的“劳动歧视”,只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四种情况。这一规定,明显窄于第111号国际劳工公约的范围(该公约还规定了基于劳动者的出身等原因而进行的劳动歧视)。
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现行《劳动法》根本没有禁止“户籍劳动歧视”的条款。而据有关的法规及司法解释,比如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发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对民工进行了明显的“户籍劳动歧视”。实际上,这种歧视不仅限于民工,而是在所有的劳动者身上都普遍发生。正是由于这一点,使很多企业因为户籍限制而不能招聘自己急需的人员,很多劳动者也因为户籍歧视而不能应聘那些能更好地发挥其才能的岗位。
这已经严重地妨碍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导致劳动力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劳动力资源无法实现最大化的优化配置。因此,《劳动法》必须对“劳动歧视”条款进行完善,增加关于“户籍劳动歧视”的规定。
三、现行《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的条款急需严谨化
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以集体合同最为普遍。但是,现行《劳动法》在这方面也存在着不足,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从法律用语的严谨性上看,这里的用语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按照法理学上的理解,“可以”表示一种任意性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不为一定的行为。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要签集体合同时,用工单位就“可以”选择不为这种行为,即拒绝与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
可见,现行《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这明显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因此,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达到实体公平,应该把“可以”改为“有权”,且主语由双方(“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改为单方(“劳方”)。即:把《劳动法》的这一条修改为“劳方有权提出与用工单位就……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四、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保障的条款急需修改
在对民工的劳动保障上,现行《劳动法》更是急需大动手术。由于它把民工等类型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民工的劳动保障就不能适用《劳动法》。
由于民工所从事的工种不再是小农经济条件下的耕种土地,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业生产,相应地,他们所面临的劳动风险已经不再是小农经济的自然风险,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和工业化相适应的现代风险结构。传统的家庭体系和土地体系已经难以再为民工提供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保障,必须将这些“农民工人(民工)”纳入与“城市工人”相同的劳动保障体系之中。将来修改《劳动法》时,应当对此做出规定。




按:本文原载《工人日报》2004年12月6日第7版,后又被新华社作为社论转摘(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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