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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2005年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39:33  浏览:8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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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2005年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2005年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99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业税免征、农业税征收工作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切实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
(一)免征农业税的地区,要将免征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要按规定对农业税有关征管基础资料、账簿、法律文书以及已经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等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尚未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缴销。
(二)尚未免征农业税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政策规定和要求,继续规范农业税征管,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杜绝涉农负担恶性案(事)件的发生。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中“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村税费尾欠,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作处理。对改革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的要求处理农业税尾欠。
二、按照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要求。全面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
各地要按照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全面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确保两税收入迈上新台阶。
(一)要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的支持,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税源管理。
(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契税直征工作要求,完善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征收管理。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契税征管业务规程》,希望各地为此积累经验,提出建议。
(三)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两税执法检查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在上半年对土地市场的两税征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前,执行检查任务的征收机关应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税源情况,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被检查的征收机关要积极配合,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关资料。检查后,上级征收机关要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下级征收机关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处理。各级征收机关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总局将抽调各地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四)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加强与相关税种管理部门的配合工作,充分采集、全面掌握房地产税收各税种所需信息,并及时传递信息至有关部门。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在契税征收窗口做好相关税种的代征工作。
(五)各地要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加快耕地占用税、契税两税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农业税收工作正处在一个特殊而又重要的时期。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和国家农业税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做好农税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好农业税免征后的各种问题,保证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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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04.29 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呈现了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好态势。各地各部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人为本,强基固本,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分兵把口,同心协力,稳步推进生产、交通和防火三大安全工作,保持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平稳态势。但是,目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一些薄弱环节和深层次的矛盾仍未完全解决,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去年生产性伤亡事故上升幅度较大,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投入不足,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监管和监察体制不完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5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统一认识。要充分认识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上来,统一到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加速鹰潭崛起目标上来。认真研究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监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强基固本、服务大局,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强化各级政府对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大力推进“三项建设”,即:监管体制、安全法制、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五个重点”,即主体责任、安全投入、专项整治、应急救援、教育培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奋斗目标。2004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着力保持安全生产平稳态势,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努力实现“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控制一般伤亡事故,确保各类事故伤亡数在省下达的控制数以内,力争生产性伤亡事故的起数和伤亡人数比上年下降”的总体目标。到2007年,全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行政区域总人口10万人死亡率、企业职工10万人死亡率、GDP亿元死亡率、万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到2010年,基本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各项指标达到全省中上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各项指标达到或接近全省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推进各项工作

(四)加强产业引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公司、集团和生产供应基地,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进一步研究探索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路子。抓紧研究制定2004年—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规划以及10年远景规划,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五)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2004年,市政府增加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市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治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各级政府都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安排必要的资金,并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六)深化专项整治。要着力抓好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和燃气、锅容管特和三线交越的专项整治。今年5月底前要将我市境内8个省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整治到位,6月底前完成“三线交越”的安全整治工作。加强全市重特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对全市重特大事故隐患实行市、县两级监督管理。

(七)强化应急救援。加快建立全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尽快制定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和经济组织分别制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民爆器材、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工程及建筑施工、锅容管特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充分整合现有的专业和社会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一支反应快速、救援有力的专业化队伍。各县(市、区)政府也要逐步建立上下衔接的应急救援体系。各高危企业和大型企业都要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都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预警机制。

三、强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八)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取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特别是现场管理。积极采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所在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

(九)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从2004年起,在全市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都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十)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今年将全面开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年底前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乡(镇)领导干部和县(市、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培训资源,建立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稳定监管队伍。

(十一)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专项费用由企业自提自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督。

(十二)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要依据国家规定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都要单独设立正科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它既是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又是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乡(镇)必须设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2004年底前必须全部到位。同时,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建设。

(十四)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将省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及主要行业,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检查考核情况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报有关部门。

(十五)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把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开办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十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对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加强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要认真查处各类事故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规应用规范,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八)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非公有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和工业

园区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对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从2004年开始试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高危行业的中小企业选聘专业对口的注册安全主任,其职责是代表政府加强安全实地监管。具体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九)建立安全生产评优创先机制。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事故频发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五、加强领导,坚持齐抓共管

(二十)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职能部门,职能交叉的,由一个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1、烟花爆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审查和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经营场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供销社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进入市场经营秩序规范管理和监督。2、公众聚集场所:市公安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3、道路交通: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全市道路(包括客运车站)旅客运输安全秩序整治,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负责对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整治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全市拖拉机(变型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整治工作。4、水上交通:市交通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全市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整治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场点船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整治工作,且牵头负责内河湖泊采砂场点船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整治工作。5、非煤矿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6、危险化学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7、民爆器材: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民爆器材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8、工程及建筑施工: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分别负责全市相关行业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9、燃气: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民用燃气和工业燃气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10、锅容管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锅容管特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11、三线交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三线交越专项整治的组织工作;鹰潭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广电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通公司负责三线交越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12、学校、幼儿园: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13、各市级主管部门和市属集团公司、中央、省驻鹰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14、旅游景区: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景区及设施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二十二)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部署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要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要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十三)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各级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都要大力支持安全生产的宣传报导工作,定期发布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及其家长的安全教育。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逐步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2]1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驻呼中央、自治区企业和市属、市内各区属用人单位参加市本级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驻呼中央、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条件成熟后,实行属地管理。旗县按照本办法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每年核定一次,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也可以按季或年度一次性预缴,任何单位不得欠缴或少缴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和其它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所在单位参加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职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享受产假或休假;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原单位停发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发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人月缴费工资;生育津贴由单位劳资人员凭有关手续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下据实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正常产支付800元,难产支付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或进行节育手术的支付1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500元;
(四)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最高不超过600元。
第九条 职工生育后,由职工个人或家属凭单位证明、县级以上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和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职工个人或家属凭单位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职工本人医疗费结算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办法。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今后随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工会、计划生育等部门的监督。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权对本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没有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
愈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0‰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收或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或擅自增加或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三)管理不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椰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给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职工造成损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提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服务资格。因医疗事故及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服务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职工单位或其它组织及个人,认为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或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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