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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42:26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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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假日经济迅速兴起,旅游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增长点之一。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中对发展假日旅游,提前公布春节、“五一”、“十一”假日旅游“黄金周”(简称“黄金周”)的放假日期,加强对假日旅游管理引导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管好旅游市场。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好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贯彻《通知》要求,依法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管。
加强对集中有形旅游市场的规范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旅游城市和景区景点各类拥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旅游用品市场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对旅游市场开办者及其开办行为、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租赁柜台等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
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运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加强对旅游经营单位的规范管理。在对旅游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中,要突出重点,一是旅游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合法资格,所持证照必须齐全,必须按时足额纳税缴费。二是旅游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实施巡查
制等科学管理方法,预防并及时制止各种事件发生。
加强对旅游商品的规范管理。上市的旅游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经营文物等国家有特殊规定或国家规定专营的旅游商品必须有合法手续,需要前置审批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要切实加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
品、肉类、烟花爆竹、香烟、酒类、饮料、药品、保健品、服装等消费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保证旅游消费者身体健康。
二、以“黄金周”旅游市场管理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以“黄金周”为核心的假日旅游,推动了旅游业以及铁路、交通、民航、金融、房地产、城市出租和餐饮、商业等相关产业发展,拉动了内需,增加了财政收入,繁荣了经济,对提高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管好假日旅游市场,
促进假日经济健康发展,当前要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要对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查处。
二是要规范旅游市场的竞争秩序。对扰乱旅游市场竞争秩序、破坏市场有序运行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惩处。
三是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避免欺客宰客、以次充好、漫天要价、坑害消费者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发挥各地12315投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的监管作用,快速、及时、准确、认真地处理旅游消费者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和维护“家庭旅馆”、“汽车旅馆”以及景区景点附近、适应气温条件的“旅游帐篷”等住宿设施的健康发展,方便旅游消费者的衣食住行,努力为旅游消费者分忧解难。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措施,进一步抓好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旅游城市或重点景区景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有旅游市场管理专职人员或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设施,在“黄金周”旅游旺季,要24小时有专人值班,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动态,不准出现失控现象。
要积极配合旅游、公安、物价、林业、环保、铁路、交通、民航、卫生防疫等部门,共同管好旅游市场,积极疏导客源,协调处理重大交通、安全、消防和紧急救援等有关事项,共同做好旅游环保工作,尽可能避免超负荷旅游和环境污染。
各地尤其是旅游城市或重点景区景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本通知后,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的基层工商所,并从现在起至“十·一”前,组织一次检查活动,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有何问题及重要情况要随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20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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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变性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变性手术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变性手术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变性手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变性手术,是指通过整形外科手段(组织移植和器官再造)使易性癖病患者的生理性别与其心理性别相符,即切除其原有的性器官并重建新性别的体表性器官和第二性征。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变性手术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诊疗科目。
(三)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
(四)整形外科。
1.设置整形外科10年以上+,床位20张以上,有较强的整形外科工作基础。
2.能独立完成整形外科各种手术,包括器官再造和组织移植。
3.病房设施便于保护变性手术患者隐私和进行心理治疗等。
(五)有至少2名具备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变性手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变性手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手术组由整形外科医师为主组成,必要时可有其他相关科室医师参与。
(二)手术者: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本院在职医师,执业范围为整形外科,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整形外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其中有5年以上参与变性手术临床工作的经验,曾独立完成10例以上的生殖器再造术。
(三)第一助手:从事整形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整形外科医师,或者其他相关科室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遵循整形外科以及相关学科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常规。
(二)变性手术的实施顺序:生殖器的切除、成形是变性手术的主体手术,任何改变第二性征的手术必须在性腺切除之后或与性腺切除术同期进行。
(三)手术前要求患者必须提供的材料和应当满足的条件:
1.手术前患者必须提交的材料:
(1)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无在案犯罪记录证明。
(2)有精神科医师开具的易性癖病诊断证明,同时证明未见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经心理学专家测试,证明其心理上性取向的指向为异性,无其他心理变态。
(3)患者本人要求手术的书面报告并进行公证。
(4)患者提供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变性手术的相关证明。
上述材料须纳入病历资料。
2.手术前患者必须满足的条件:
(1)对变性的要求至少持续5年以上,且无反复过程。
(2)术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疗1年以上且无效。
(3)未在婚姻状态。
(4)年龄大于20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无手术禁忌证。
(四)实施变性手术前,应当由手术者向患者充分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手术后的后续治疗、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变性手术的后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医院管理。
1.实施变性手术前须经过医院和伦理委员会同意,获准后方可施行。
2.完成每例次变性手术的一期手术后,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报送至相应卫生行政部门。
3.性腺切除后,送病理检查,其他组织视情况送病理检查。
4.变性手术后,医院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5.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隐私权。
(六)开展变性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变性手术后随访制度,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变性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5号



现将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提供的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主要包括公路短途运输、内河短途运输)、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规定的集中缴纳营业税的中央铁路客货运服务范围,应按照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规定,由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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