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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健康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25:20  浏览:9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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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健康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健康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检总检字〔1988〕141号

(1988年11月28日))

全国各卫生检疫所:

  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健康检查工作暂行办法讨论稿,经南京会议充分酝酿讨论、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落实,执行。

  附件: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健康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健康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健康检查对象:

  一、国境口岸和入出境交通工具上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的有关人员;

  二、中国籍出国居住、劳务、留学、商务、公务等有关人员;

  三、在国外居住一年以上的归国人员;

  四、国内入出境交通员工;

  五、申请来华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籍各类人员;

  六、其他要求健康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对第二条的规定,应按照《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记录表》和《外国人健康检查记录表》要求项目进行检查,劳务和其他人员的健康检查,如有特殊要求,可按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查。

  第四条 卫生检疫所签发和换发《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要有专人负责,由主管医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或由检疫所指定的人员签发,证件签发必须规范化。

  第五条 外国人健康检查记录和验证证明的签署和发放,按照公安部及卫生部联合发文和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国医疗部门签发的证明,能证明艾滋病、梅毒血清学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一般物理检查记录证件正规者(非影印件),可予认可,签发验证证明。

  第六条 口岸从事食品、饮用水人员的健康证,按照《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规定,签发健康证。

  第七条 健康检查中发现法定传染病,应按照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及检查记录表,由卫生部卫生检疫总所统一印制。

  第九条 健康检查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有关标准或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执行。

  第十条 为做好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卫生检疫所应具有健康检查所需设备和场所,配备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健康检查是涉外工作一部分,工作人员要注意仪表,礼貌,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工作认真,讲究效率。

  第十二条 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健康检查的程序、标准、注意事项等,由卫生检没总所另外规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通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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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包括:
(一)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项审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有财政隶属关系的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
本规定所称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县级联合社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地方金融机构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审计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对已经审计的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落实国家制定的金融政策;
(二)有利于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维护财经纪律;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和地方财政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资产形成、运用、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各项负债形成、偿还、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减变动、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损益的真实、合法情况。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主要采取行业审计的方式;但是,对重要的审计事项应当实施专项审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可以要求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与其财务收支有关的下列材料:
(一)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和调整计划的批件;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四)有关财务和会计管理的制度与办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机构。
审计机关发现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不当之处的,应当提出纠正和完善的建议;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时,应当按照授权要求办理。办理终结后,应当向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机构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定,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的,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材料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机构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7日

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中组部、人事部


中组部、人事部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告




为满足中央、国家机关补充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组织实施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112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约7900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主要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4年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 2002年、2003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以及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67年10月18日以后出生);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8、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的招考职位分A、B两类。各招考部门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2003年第11期,同时从10月15日开始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新华网政府在线频道 (www.xinhuanet.com)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www.china.com.cn)

新浪网教育首页(edu.sina.com.cn)

中华网教育频道(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www.edu.cn)

中国教育在线(www.cer.net)

中国公务员网(www.gwy.cn)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各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参加考试。

1、 网上提交材料及查询

(1)提交材料

时间:2003年10月18日-28日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网络报名:www.mop.gov.cn/ksly1.asp

报名资料更改:www.mop.gov.cn/ksly2.asp

报考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网络报名 :www.mop.gov.cn/cksly1.asp

报名资料更改:www.mop.gov.cn/cksly2.asp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时间:2003年10月20日-30日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中央、国家机关的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www.mop.gov.cn/ksly3.asp

报考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可快速登录以下网址:

www.mop.gov.cn/cksly3.asp

(3)查询报名序号

时间:2003年11月1日8:00后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报考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的考生,请登录kaolu.customs.gov.cn网址报名和查询。

(4)注意事项

①报名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咨询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②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③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④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在招考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的过程中,报考人员不能再报考其他部门。

⑤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领取准考证主证、考生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和后期成绩查询等的关键字,务必牢记。

2、报名确认与领取准考证主证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到所选择的考试地点进行确认,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时间:2003年11月7日-8日9:00- 16:00

地点:见下表

省(区、市)名称
报名确认地点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北京市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
010-64150115

上海市
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中山西路2271号二楼
021-64171638

天津市
天津人才考评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4号
022-23131436

重庆市
重庆人才大市场
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区府路1号,农垦大厦4楼
023-67765280

河北省
河北省人才市场
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68号
0311-7909282

山西省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太原市东华门7号
0351-3173021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一楼报名大厅
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团结巷8号
0471—6601701

辽宁省
辽宁省人才中心
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0号
024-22503873

吉林省
吉林省人才市场
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
0431-5611100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才大市场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0451—82622383

江苏省
江苏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南京市小市街156号
025-3309057

浙江省
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一楼大厅
0571-87053061

安徽省
安徽省人事考试中心
合肥市桐城路148号(桐城路与庐江路交叉口)
0551-2649039

福建省
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
0591-7676411

江西省
江西人才市场
南昌市二七北路96号A座四楼
0791-6371585

山东省
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
济南市燕子山路2号
0531-8550040

河南省
河南人才市场大楼
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十一号
0371-6321982

湖北省
武昌洪山体育馆训练馆
武汉市武昌区新民主路541号
027—87236979

湖南省
湖南省展览馆
长沙市展览馆路50号
0731-4429351

广东省
广州体育学院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458号
020-37605265

广西
广西区人事考试中心
南宁市新竹路20号
0771-5852125

海南省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公务员管理处
海口市海府大道59号省政府大楼612室
0898-65332565

四川省
四川省转业军官培训中心
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路2号
028-86531586

贵州省
贵州省人事厅考试指导中心
贵阳市延安东路33号四楼(外文书店大楼)
0851-5254771

云南省
云南省人事厅二楼
昆明市潘家湾44号
0871-5399724

西藏
自治区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
拉萨市娘热路5号
0891-6822095

陕西省
陕西国际展览中心
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
029-5268411

甘肃省
兰州海关院内
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527号
0931-8960197

宁夏
宁夏人事考试中心
银川市湖滨东街83号四楼
0951-6198259

青海省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
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5号
0971-6305823

新疆
新疆人才大厦四楼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34号
0991-4650800

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交1寸免冠照片2张(照片背面写清报名序号);

②缴纳有关费用;

③领取准考证主证;

④填写笔试成绩通知邮寄信封。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报名。

3、自助打印准考证副证

准考证副证由考生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

时间:2003年11月22日8:00-11月29日8:00

网址: 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快速登录网址: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当地公务员考试主管机构联系解决或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

4、其他注意事项

(1)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副证和身份证。

(2)笔试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准考证主证、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一份,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

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

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3年11月29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副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副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可通过人事部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研究确定A、B两类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考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按不低于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对A类职位中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可从报考本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笔试合格人员中调剂;对B类职位中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可从报考本类职位或A类职位且专业相近的笔试合格人员中调剂。

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招考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核和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事部网站公布。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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