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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14:33  浏览:9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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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质技监局量发[1999]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以来,企业的计量工作有了一定改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企业计量检测手段不足,计量管理水平落后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并帛约了中小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进一步发展。为了弃分发挥计量工作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企业计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1. 指导思想:引导企业全面贯彻实施《计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在“引导、监督、协调、服务”四个方面下功夫,促进企业加强计量工作,发挥计量工作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增加经济效益和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加强企业计量工作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原则。

2. 基本目标:用6年左右的时间,使企业计量工作有明显改观。力争到2005年,企业计量检测设备、计量检测人员的配备能满足生产经营的要求,计量检测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在用计量器具保证量值准确,计量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创新、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有明显作用。

二、 强化企业计量技术基础和计量管理工作

3. 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化计量管理,合理配备计量检测设备,严格生产过程计量检测。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企业计量工作目标并切实组织实施。加大对企业计量检测工作的投入,使企业计量工作在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增加经济效益上发挥重要作用。

4. 企业要加大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投入。企业在安排产品升级换代,技术开发创新,新产品研制投产,设备、技术造和引进等项目经费时,应保证计量检测设备和技术的经费投入,并配备必要的计量技术人员和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

5. 企业应加强对计量检测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健全责任制。企业计量检测管理机构的设置,专(兼)职计量人员的配备,要切实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且做到精简、高效。计量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要不断提高素质,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也应了解和掌握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6. 重点用能企业要加强能源计量和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按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国家标准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和仪表,并定期检定,保证能源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

7. 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要加强环境计量监测,配备合格的资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等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和仪表,并定期检定,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提高资源利用率,防治环境污染。

8. 生产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计量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计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保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准确。

9. 各类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的要求,自觉地加强企业计量检测工作,努力建立起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计量检测保证体系。“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 加强对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10.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经贸委会应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加强企业计量工作的计划和目标。引导企业依法加强在用计量检测设备和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加强对原材料、生产工艺过程和成品的计量检测,提高计量保证能力。对有条件的企业,引导其开展计量器具分类管理、标识管理和数据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的计量管理水平。

11.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积极为企业开展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企业合理选配计量检测设备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保证产品可靠性等方面计量测试方法的研究,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12. 积极发挥计量中介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计量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宣传和咨询服务,进一步增强企业领导和计量技术、计量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计量意识和质量意识。

13.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对生产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并加强监督。组织对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的市场监督检查,并强化后处理工作。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曝光和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经贸委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1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经贸委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推动企业依法加强计量工作,帮助指导企业达到“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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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人函[2003]418号



关于认真做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质技监局发[1998]08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的规定,对获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人员,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注册管理部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为保证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注册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登记工作。

二、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1年第2号)《2000年度批准注册的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名单》,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办理重新注册(或备案)申请手续。并按照《注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请注册(或备案)人员的有关材料(重新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2寸近照一张)。

三、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申请重新注册时应提供其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有关证明,具体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质检人[2002]298号)执行。

四、为简化注册登记手续,今后注册申请表和重新注册申请表(请使用新表,附表1)不再上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审核意见并归档保存。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审核确认的重新注册人员汇总表及备案人员汇总表于2004年2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并将汇总表、照片及未办理重新注册人员名单寄至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联系电话:(010)82022019;联系人:郭蕾;

电子信箱:guolei101@sohu.com;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特此通知。



附表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附表2: 年度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人员汇总表

附表3: 年度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备案人员汇总表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交通部印发《关于补助地方交通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印发《关于补助地方交通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5年9月30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交通厅(局),大连、哈尔滨、重庆、广州、武汉、西安、沈阳市计委、交通局:
现将《关于补助地方交通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按此执行。
由于国家资金有限,有关部门在提项目时,一定要把需要和可能结合起来,使有限的资金用在急需的交通建设上。同时要加强补助项目的管理和建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管好用好这部分资金,以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关于补助地方交通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支持省、市、自治区交通建设,改善交通设施,尽快扭转交通落后面貌。按当前计划管理体制,交通部于每年计划中,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一部分补助地方交通建设资金。为使这项资金用得恰当、合理,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补助地方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贯彻国家《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货款的暂行规定》,由省、市、自治区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办理货款手续和履行货款协议。
三、由于国家每年补助资金数额有限,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资金确有困难的重要建设项目。补助原则是:
1.生产急需,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对改善交通条件效益显著,经技术论证具有建设可能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内河航道及沿海外贸中小港口。
2.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经主管单位批准的项目。
3.为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项目资金来源主要由省、市、自治区安排,交通部只能补助少部分。年度的补助项目,有关省、市、自治区必须首先列入年度计划,交通部才考虑补助。补助投资实行包干使用。
四、申请补助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认真审查,并经省、市、自治区计委同意,于每年的九月底以前报交通部由交通部根据国家投资的可能,经过综合平衡提出方案,并商得国家计委同意后下达。
五、凡经交通部审查同意补助的建设项目,应由省、市、自治区计委负责人与交通部有关负责人按照工程的设计概算,签订补助投资的协议,作为列年度计划的依据。协议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施工期限、新增生产能力、总投资额、交通部补助投资额等。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遵守,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应变动。遇有特殊情况,如需变动建设内容时,需经双方协商补办批准手续。对未经双方同意,擅自变动工程内容,扩大投资范围者,应通知银行停止拨款。
六、材料的补助,系根据部下达的补助投资计划,按照国家物资供应的体制和渠道,以及分配我部的资源水平,确定补助数量,纳入部年度物资分配计划下达。
七、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项目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建立岗位责任制,按月向交通部报送基本建设统计报表。交通部要及时掌握工程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八、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五年起开始实行。
九、征集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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