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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12:49  浏览:8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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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铁道部


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1995年5月2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规征求意见工作的管理,增强参与国家立法活动的自觉性,提高我部对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质量,使立法机关全面了解铁路的客观实际情况,便于法规的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函告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均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归口办理。
第三条 政策法规司在接到法规征求意见稿后,应及时登记、编号,按其内容填写《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单》,送交有关司局、铁路局、总公司征求意见。
第四条 有关司局和铁路局、总公司接到法规征求意见稿后,应从全局出发,结合铁路的实际,实事求是地提出修改建议,做到切实可行。
有关司局、铁路局、总公司所提意见应以另页纸附在《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单》之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在规定期限内,连同法规草案一并退交政策法规司,逾期不退又未说明理由的,作为无意见处理。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在接到有关司局的修改意见后,应认真进行研究,进行综合、归纳,起草复函。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六条 法规征求意见的复函,除涉及铁路建设、运营、管理方面特别重要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复函由主管部长签发外,其他法规征求意见的复函由政策法规司签发。
第七条 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它部委通知参加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协调会议,一般可由政策法规司派人出席。但业务性较强的,可由对口业务司局、铁路局、总公司和政策法规司共同派人出席。出席会议的同志应事先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充分反映我部意见。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每年第一季度要对上一年度的法规征求意见工作进行总结。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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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3月14日 生效日期1978年10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定,通过交换有关情报、资料和经验,进行科学技术合作,以利于两国经济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科学技术合作包括:
  一、互相交换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方面进行研究、考察和实习;
  二、互相邀请专业技术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样品及其他材料;
  四、进行缔约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两国政府同意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商定具体项目安排。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联络部、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指定外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缔约双方执行机构通过两国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五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问题,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根据本协定所交换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限制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公共卫生、道德、秩序和安全等理由采取或执行各项措施的权力。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继续有效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四日在马尼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中文本和菲律宾文本之间如有不同解释,以英文本为准。
  注:缔约双方一九七八年十月十日在马尼拉交换各自政府的批准书,本协定即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黄  华               罗 慕 洛
      (签字)               (签字)
人心啊,何时变得如此冷漠?
钟建林
  几个好久未见的同学相邀聚餐,遂欣然前往。
  聚餐地点定在城郊结合部的一家土菜馆,距离城市中心较远。该地正在大搞开发建设,还没有开通公交车,故只能打的前往。
  到达目的地,看到土菜馆外马路边的停车场停满了各式各样的小汽车。如此情况足以说明这家土菜馆的口味不错,生意更是不错。心里不禁暗叹这几个同学选择聚会餐馆真有眼光。
  再一看,就不得不为一个可能的事情担心了:怎么回城?这里根本打不上的士车,又没有公交车!估计凡是打的来就餐的食客都会为此烦心。
  好久不见,同学聚餐,酒自然是不可少的。觥筹交错、推来把盏之间,几瓶红酒旋即消灭。
  由于碰巧还要赶另一同事因高升而在城里某酒店请客的场子,我不能喝醉,必须保持清醒,否则就不能赶去向正高兴着的同事敬酒了。于是我急流勇退,揖手作别酒兴正酣的同学们。
  从土菜馆出来,此前的担心变成了现实:怎么回城?
  只有碰碰运气,看看哪个回城的汽车愿意将我捎上一程了。
  我要申明,当时的我绝对没有喝醉,绝对是很清醒,因此在别人面前绝对不会是一个喝醉了的酒鬼形象。
  有没有奇迹发生?那时的我,确实希望发生奇迹。
  下面就是我的拦车经历:
  第一辆车是一辆商务车,能坐七、八个人的。我走上前去,柔声询问司机能否捎我一程,只要到XXX路口就可以了,因为那里会有的士的。
  司机回答说不好意思,车上已经坐满人了。
  可我明明看到车里还有空位!
  算了,难道还和他辩论不成?随他去吧!
  第二辆车是一辆小轿车。上前询问。车窗打开一条缝,看到里头就是司机那摇个不停的手,然后很快就是车窗闭上,一溜烟走了。
  第三辆车还是一辆小轿车。司机听我说请捎到XXX路口,说声“车不到那里”后,就很快摇上了车窗。
  我难道还要去辨别他是否讲真话么?我宁愿相信他讲的是真话,对我的要求他真是爱莫能助!
  第四辆车又是一辆商务车,应该是可以坐十个人以上的那种。车刚发动就跑上前去,正准备开口询问,可它连车窗都没打开一下,就飞快地开走了!
  此后,第五辆、第六辆……
  都是一个样!
  这在这时,看到一辆的士车从城里方向开过来,停下,旋即显示出红色的“空车”标志。我如获至宝似的赶紧跑上前去,拉开车们欢迎车上的乘客下车,好像我就是这个土菜馆的迎宾一样。
  就在此当儿,清楚地听到下车的乘客对的士司机说“我说了吧,你会幸运的。”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此时此刻的我不可能不知道的。应该说就是当初这位乘客要打的到这个土菜馆来的时候,的士司机肯定嫌这里太远了,乘客不多,到了这里很可能就要空车回城,这样会很划不来的,于是一开始还不愿意来的。估计乘客是做了的士司机的工作,说这个土菜馆生意好,客流量大,会有回城乘客的,的士司机才载他过来了。
  而我那么迫不及待地跑上来开车门,估计正好印证了乘客曾对的士司机说的有点打赌性质的话,这下的士司机应该可以放心了。
  坐上的士车,终于可以顺利赶往同事的酒场了,心里稍安。
  但想起刚才拦车的经历,心里却很不是滋味。
  难道我是醉了酒的酒鬼形象,以至于没有一个司机愿意捎我一程?我可是绝对没有醉的,口头表达也绝对是很清楚的,也应该表示出了足够的礼貌和诚请帮一个忙的意思。
  又难道是我的面相令人不安?林肯曾说过“一个人到了四十岁,就必须对自己的面相负责”。而我虽然距离四十岁尚差那么四五年,但已从事基层为民司法工作十余年的我,自信已养成了理性、谦和、尊重他人的品行,而这反映到面相上,就是至少应该不会给人以不安或恐怖之感。
  为何偏偏就受到如此“礼遇”?
  站在那宽阔的马路上,看着那车来车往,心中却无法不悲凉!
  要是当时我是一个病重急需上医院但没有车送的人,或者是一起刚刚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否也会面临同样的遭遇?
  此前的拦车经历,足以令我不得不想到是“估计也会的”。
  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真让人不寒而栗!
  想起了南京“彭宇”案;
想起了“挟尸要价”图片;
  想起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
  想起了“双汇”火腿肠中的“瘦肉精”;
  想起了……
  我们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
  人心啊,何时变得如此冷漠?
  社会啊,何时变得如此铜臭味十足?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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