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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等33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转正及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等9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延期转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1:43  浏览:8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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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等33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转正及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等9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延期转正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等33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转正及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等9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延期转正的通知



建市设函[2003]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经审查,决定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等33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等9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暂定级延期转正。特此通知。

  附件:1、批准工程设计资质转正企业名单

     2、批准工程设计资质延期转正企业名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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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车上责任保险条款”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车上责任保险条款”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请求对“车上责任保险”条款给予解释答复的函》(蚌检民字〔1999〕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机动车辆保险附加保险条款》中的“车上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规定的“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其中“《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
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包括火灾。由于火灾致使车上人员或货物的直接损毁,属于“车上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另外,“车上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还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承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因此,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应当首
先认定被保险人应对托运人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可能承担保险责任。
二、就一般情况而言,《机动车辆附加保险条款》中已规定,“本条款附加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进场修理”属除外责任,即进场修理期间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除外责任规
定同样适用于车上责任险。



1999年6月14日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规程》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厅


琼交公运〔2006〕267号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局:
现将《海南省汽车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南省汽车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规程》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抄送:各市县运管处、所、站,海口、三亚市维修办
校对:吕朝辉 (共印50份)



海南省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交通部2001年4号令《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和交通部1991年29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为掌握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保障在用运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各类客、货汽车运输业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海南省交通厅是本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动车维修管理,下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检测站的职责
第四条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接受委托从事以下活动:
(一)接受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二)接受机动车维修单位的委托对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第五条 检测站应当按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GB/T17993-1999)、《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200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T198-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JT/T 199-95)、《在用汽油排汽污染物限质及测试方法》(GB/18285-200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
第六条 检测站应建立检测档案,并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统计资料;检测结果证明和检测档案的格式,由省交通厅制定。
第七条 检测站必须建立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与质量监督要求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章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程序
第八条 检测站应与委托其从事综合性能检测的运输企业(业户)签订汽车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检测营运车辆的数量。该合同应当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接受运输企业委托从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应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服务质量承诺书。承诺书必须包括检测站建立和履行各项制度、检测技术规范、检测技术条件以及服务质量等内容。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对检测站下达车辆检测数量的任务和强迫运输企业(业户)到指定的检测站进行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第十条 各检测企业应当根据其与各运输企业(业户)签订的检测合同的总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技术等级证”。
第十一条 检测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证明。
第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技术等级评定的标准。车辆未经检测不得发放“技术等级证”,或发放与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数据不符的“技术等级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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