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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38:50  浏览:8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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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3〕170号,1993年9月9日)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文物局有关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印发“双十协定”签字处(桂园),重庆宋庆龄旧居、合川钓鱼城古战场遗址、潼南大佛寺摩崖造像、合川涞滩摩崖造像等5处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双十协定”签定处(桂园)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1.文物保护范围:由于地处市区,则规定桂园围墙为界的国土确权范围即为保护范围。东至桂园大门一侧外围墙外缘线为界;南至桂园与市委市府信访办公室相邻的外围墙外缘疆为界;西至与人民小学紧邻的桂园外围墙外缘线为界;南至与市六中紧邻的桂园外围墙外缘线为界。保护
范围面积76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66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中山四路人行道与公路相交线为界:南至与市委市府信访办公室平行于桂园外围墙外缘线15米为界,并转角与人民小学球场靠桂园一侧边缘线为界;西至人民小学平行于桂园外围墙外缘线18米为界;北至市六中路道一侧边缘线平行桂园外围墙外缘线13米
为界。建设控制地带为2507平方米。
二、保护管理办法
1.文物保护范围区域内不得修建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建筑。原有用房(含不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维修,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遗址的建筑形式、色调、体量和文物建筑气氛相协调,并报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
2.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凡在保护范围内新、扩、改建房屋和其他设施需占用土地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经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

重庆宋庆龄旧居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1.保护范围:由于地处市区,整个保护范围以该旧居外围墙外缘线为界。东至两路口新村步行道靠旧居围墙外缘线一侧为界:南至施工区围墙外外缘线一侧为界;西至两层住宅楼靠旧避围墙外缘线一侧为界;北至新村4号与旧居围墙外缘线一侧为界。保护范围占地898平方米,主
体建筑541平方米,辅助建筑面积124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中山三路靠宋庆龄旧居一侧人行道边缘线呈阶梯线为界;南至公党办公楼(原市急救站)与旧居相距约20米为界;西至市文联外便道靠旧居侧为界;北至新村4号外围墙一侧为界。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约5750平方米。
二、保护管理办法
1.文物保护范围区域内不得修建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建筑。原有用房(含不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维修,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遗址的建筑形式、色调、体量和文物建筑气氛相协调,并报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
2.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筑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凡在保护区新、扩、改建房屋和其它设施需占用土地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经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

合川钓鱼城古战场遗址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1.保护范围:沿始关门、护国门、新东门至镇西门一周的城墙(包括山岩形成的自然城墙)内及其以外20米范围的全部区域;城外重要文物风景点:一字城墙、水军码头、土地垭、脑顶坪、喊天堡、小白塔、石子山、鸡爪滩、八角亭及小白塔至镇西门;水军码头至护国门、王家岭
岗至出奇门、卷耳子至新东门的便道和便道两旁外10米以内。
2.建设控制地带:钓鱼城城墙20米范围以外的东渡乡全部区域,自渠江款龙溪至嘉陵法龙洞沱沿江以内地带,渠家乡马鬃山、思居乡虎头山、沙溪乡炮台山、合川镇瑞应门城堡及城墙。
二、保护管理办法
保护范围内的生产和建设必须与钓鱼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确保地形地貌和自然风景不受破坏。在保护范围内的任何新建建筑,必须由钓鱼城管理处转报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乱建、开山采石、取土。严禁放牧打猎、损坏花草林、乱写乱画,严禁开
荒开种植、建墓和在石壁上安放骨灰盒,严禁损坏通讯、水电、交通线路、设施和其他建筑、雕刻、标记。

潼南大佛寺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及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1.重点保护范围:东至大佛粮食机修厂抽水塔,南至大佛顶楼后瑞莲池外2米,西至玉皇殿左檐外65米处,北至大佛殿前虎溪、涪江岸边;千佛岩、仙女洞、读书台周围5米。
2.一般保护范围:东至县丝绸厂抽水塔,西至大佛新场处乡村公路路心,南至粮修厂到大佛乡的乡村公路路心,北至虎溪 、涪江河心;千佛岩、仙女洞、读书台周围60米内。
二、保护管理办法
1.重点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土地、风景树林属国有,由潼南县文管所负责修缮、管理、培植。在重点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携带易烯易爆物品;严禁开山采石、毁林开荒、放牧打鸟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作。
2.在一般保护范围内的工厂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违章排放有害和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噪音;在修建新建筑物时,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与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必须征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合川涞滩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1.重点保护范围:以摩崖石刻造像所处的二佛寺上、下殿建筑群的围墙外10米为界。其它附属文物也均以主体文物以外10米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万平方米。
2.一般保护范围:以涞滩古寨城内外各30米为界。没有城墙的地段以自然山岩下30米为界。保护范围面积17.63万平方米。
3.建设控制地带:以古寨瓮城城门外的通道前350米,现有公路两侧各50米为界,面积3.5万平方米。
二、保护管理办法
1.在划定的重点保护范围,一般控制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禁开山采石和破坏与文物相关折自然景点、标本和花草。
2.重点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与文物无关的其它建筑和住宅。
3.一般保护范围内土地可能性不变,但必须保持古寨风貌,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修建高层建筑。居民改建住房,必须按时代特征修建,并报市文化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同意。
4.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征得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凡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和其他设施需占用土地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




199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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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印发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要求,对印刷复制企业分类实施综合评估,规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建立和管理,充分发挥规模以上重点印刷复制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辐射作用,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印刷强国,更好地为新闻出版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服务,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件:1.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2.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申请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12/729471/132340215652371158.doc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建设一批印刷复制产业示范基地的要求,对印刷复制企业分类实施综合评估,规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建立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行业素质等方面的引导和辐射作用,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印刷强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是指资质合格、遵纪守法、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优质、业绩突出、创新节能、人才聚集、诚信经营,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
第三条 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宗旨,是通过对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印刷复制企业或者企业集团的认定、挂牌、扶持和宣传,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节能减排,倡导绿色印刷,引导整个产业实现转型和升级。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制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全国规划,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初审、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规划目标,是从2012年开始,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100家左右“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和10家左右“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引导作用和辐射效应明显显现,骨干印刷复制企业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分工合理,区域协调发展,形成相对完善的现代化印刷复制产业体系。
第六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合法经营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模范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没有盗版盗印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未被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过行政处罚。
(二)规模效益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在最近三个财务审计年度实现盈利。其中,印刷企业资产总额3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1亿元以上),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2亿元以上),或者近三年销售总收入10亿元以上(主营出版物印刷企业或者数字印刷企业5亿元以上)且其间年度增长率均值超过20%,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年度产量1亿片以上,销售收入1.2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年度产量2.5亿片以上,销售收入2.8亿元以上,年度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装备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关键生产设备居行业先进水平。其中,印刷企业拥有多色高速、自动、联动等先进技术设备,或者在数字印刷、柔印、印刷设备数字化自动控制、数字资产管理、数字直接制版、数字化工作流程等方面具备较强实力;光盘复制企业拥有DVD、DVDR或者高清光盘生产线以及配套的检测设备。
(四)创新研发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研发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一定比重。其中,印刷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1%,光盘复制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4%。印刷复制企业建有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者研发机构,企业持有授权专利,且持有数量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印刷复制企业在新产品拓展、产业链延伸、商业模式探索等方面有实质性创新和相对成熟的创新成果。
(五)管理体系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建立了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国际与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建立了基于网络的企业管理信息化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责任制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绿色环保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积极开展绿色生产,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相关国际绿色认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使用的各种原辅材料符合国际标准,应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的设备、材料与工艺;排放、节能等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其中,印刷企业能够达到国家绿色环保印刷标准的要求。
(七)人才队伍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队伍。其中,印刷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技工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70%,高级技术人员(含技师以上)比例不低于20%;光盘复制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人数比例不低于90%,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20%。
(八)地方扶持方面
印刷复制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建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给予了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为鼓励印刷企业“走出去”,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印刷企业可以认定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印刷企业年度承接境外印刷加工业务占企业全面主营业务量的30%以上,且年度对外加工业务营业额达到2000万美元;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原料综合利用率高,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第八条 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实行自愿申请、初审、终审和认定的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要求的印刷复制企业,均可申请建立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
第九条 印刷复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表),经所在地县、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同意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书面报告以及有关申请材料。报告要同时载明地方给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考核和终审。
通过考核和终审的印刷复制企业在新闻出版总署门户网站(www.gapp.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通过公示的印刷复制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授予“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或者“国家光盘复制示范企业”的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过认定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新闻出版总署建议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和奖励。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享有以下方面的优惠扶持:
(一)项目资金方面
新闻出版总署对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优先给予产业发展项目和发展资金的支持。
(二)产业政策方面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外方可以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但中方比例或者权益不得低于30%。

(三)管理措施方面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在接受委托印刷复制境外的印刷复制产品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保证文化安全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管理实际,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四)评选奖励方面
中国出版政府奖(印刷复制奖)、全国文化重点出口企业、全国文化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印刷复制企业。
(五)进口设备方面
认定成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光盘复制企业,可以进口境外性价比高且使用年限不足3年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但进口各种类型设备的总数量不得超过企业原有设备总数量的30%,而且进口设备只限于企业自身使用。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跟踪管理。根据“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的年度考核机制。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总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发展情况、审核意见和有关审核材料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三)新闻出版总署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进行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发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直接撤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一)严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申请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联络服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联络服务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联络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联络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外地驻郑办事机构提供服务,加强联络与合作,促进本市与外地的经济交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驻郑办事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立单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联络处、工作处等派出机构。

前款所称外地驻郑办事机构,不含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新闻媒体、出版部门和境外政府、公司、其他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市经济联络办公室负责外地驻郑办事机构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市公安、教育、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国土、房管、质监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外地驻郑办事机构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 设立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职责任务或工作范围;

(二) 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五条 本市对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外地驻郑办事机构设立后,应持下列材料到市经济联络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单位的身份证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提交成立的批准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设立单位出具的公函,公函应包括设立单位近期简介(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驻郑办事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或工作范围、人员编制、资金来源及机构撤销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三)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驻郑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四)在郑州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和建造、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的有关证件、证明和协议;

(五)特种行业的设立单位应出具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 市经济联络办公室收到外地驻郑办事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

第七条 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备案后,持备案证明到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依法办理。

第八条 外地驻郑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设立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市经济联络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设立单位撤销驻郑办事机构的,应当交回备案证明。

第九条 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在本市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本市单位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第十条 市经济联络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宣传本市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信息,并为外地驻郑办事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通报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有关优惠政策及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二)定期组织外地驻郑办事机构交流区域、行业间的合作信息;

(三)为外地驻郑办事机构组织的经济交流、合作和招商引资等活动提供便利;

(四)提供我市政府公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咨询服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市经济联络办公室提供一定数量的正式文本。

第十一条 市经济联络办公室应当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寄送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征询外地驻郑办事机构对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 在外地驻郑办事机构长期工作的外地工作人员,其子女上学可以在郑借读,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外地驻郑办事机构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可以持派出地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证明,到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并接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外地驻郑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办理暂住户口或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外地驻郑办事机构招收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被招收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 外地驻郑办事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外地驻郑办事机构需要开办经济实体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外地驻郑办事机构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2月29日发布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外地驻郑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0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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