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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联合王国英国广播公司广播和电视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1:10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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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联合王国英国广播公司广播和电视合作协定

中国中央广播事业局 联合王国英国广播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联合王国英国广播公司广播和电视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6月2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联合王国英国广播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基于相信广播事业能促进世界人民之间的了解,并为加强彼此在广播和电视业务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尽力为对方提供范围广泛的广播节目,包括音乐、文艺、体育和科学普及节目,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将另行商定。所有提供的节目应附文字说明材料。

  第二条 双方根据商业条件为对方提供范围广泛的电视节目,包括戏剧、纪录片、专题节目、科学普及、教育、音乐和儿童节目,每项节目的售价与条件将另行商定。为此双方将定期交换节目目录,节目购买方将给予最合理的价格。这种售卖条件将按照双方和节目演出者以及其他版权持有者(其贡献包括在节目之中者)之间所订合同的条款确定。

  第三条 双方可以就共同制作或合资制作节目另行达成协议。

  第四条 一方向另一方购买的节目,通常只有在本国全国性发射台播出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节目以出售、租借或其他方式转让给第三方,除非事先双方有书面协议许可。

  第五条 任何一方对购买的节目进行删节或剪辑,事先均应征得出售方的书面同意(次要的改动除外)。任何次要的删节或剪辑均不得改变或歪曲该节目的愿意。

  第六条 电视和广播节目的运费与海关申报手续将由节目购买方负责。

  第七条 电视和广播节目版权的申报手续应由节目出售方负责,除非买方事先另获通知。版权申请手续以及任何附带费用通常为出售价格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根据双方协定,可以安排双方工作人员相互进行短期专业访问,以交流在电视和广播领域的经验。这种访问的费用通常由派出方负担。
  双方可相互商定范围广泛的人员训练的安排。此类训练所需的费用应由申请方负担。

  第九条 双方应对方要求,可提供有关广播专业活动方面的资料,这可包括诸如听观众的研究工作以及短波广播的收听效果报告。
  训练手册和其他出版物等印刷品的交换将另行安排。

  第十条 双方同意在各自国家举行重大庆祝活动时,尽力为对方提供现场实况或录制报道。进行这类报道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接受方自理。如接受方要求额外设备或特别报道,则根据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双方将协助对方的记者、节目制作者、评论员、制作和技术人员在申请签证方面给予帮助,并且在制作电视和广播节目时,提出专业性建议,并给以技术和组织协助。
  一方将根据双方商定的在每次任务之前提出的收费办法,向另一方收取人员和技术设备的费用。
  当一方本身不能协助而需要借助外部协助时,根据要求,应向来访一方提出可能替代的方案。

  第十二条 双方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尽可能在变动发生之后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购买或出售节目和连续性节目的费用,以及由于共同制片,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将根据商定的办法支付。

  第十四条 双方所有交易中的费用,除第十三条列出者外,每次均应开具发票,并按收费方开票当天的官方兑换率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六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联 合 王 国
  中央广播事业局                 英国广播公司
  代     表                 代    表
   张 香 山                  伊恩·特里斯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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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1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随着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成立,部分省、地(市)和县相继成立了银行业协会或银行公会(以下统称银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银行间合作、协调银行间行际纠纷、维护银行利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少数地区从省、地(市)到县级层层设立了银行业协会,从而形成了商业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层层加入各个协会的局面。这种状况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统一经营和管理,增加了统一协调和执行政策的难度。为加强对银行业协会的管理,切实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银行业协会不实行总分会制。各地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银行业协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无隶属关系,但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二、目前,不宜层层设立银行业协会。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和银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省级和部分副省级城市(包括青岛、宁波、大连、深圳、厦门)设立银行业协会(以下称省级银行业协会)。条件不具备的,不能盲目设立。
三、省级银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督促会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加强会员与人民银行和政府其他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关系;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促进会员间的业务培训和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等。
四、在省以下的地(市)和县级行政区域暂不设立银行业协会。正在申请设立的地(市)和县银行业协会,应停止筹建活动;已经设立的地(市)和县银行业协会,应予以撤销,由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妥善做好撤销事宜。在地(市)、县级行政区域,可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牵头组织成立商业银行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银行间的有关问题。
五、各地成立的银行业协会会费的收缴,应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协会不得擅自提高会费标准。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协会的关系是行业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地方性银行业协会的指导,听取其反映的有关商业银行的建议,但不得干涉其日常活动。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意见转发辖区内各商业银行,严格组织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总行。


2001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研字第12号《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芮少麟提出的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可以作为申诉案件处理。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请示报告 (85)鲁法研字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按第一审程序,审结一起被告人之子代为申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芮麟已于1965年死亡,其子芮少麟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对于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近亲属代被告人上诉,能否按照上诉程序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再审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芮少麟是被告人芮麟的近亲属,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鉴于被告人芮麟已经死亡,其子芮少麟代为上诉缺少法律依据。我们研究认为:芮少麟向本院提出的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可作为申诉案件处理。是否妥当,特予请示,望批复。
198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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