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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2:49  浏览:9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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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是指由教育部主办并管理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等级考试等项
考试。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共同努力,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信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规模正在逐步扩大,但由于考试管理工作在全国各地开展得很不平衡,局部地区存在着管理不严,考试纪律松驰的问题,甚至个别考点和考场出现了考试管理人员、监考人员与考生串通集体作弊的行为。这些问题既反
映了社会上不正之风对教育考试的干扰日益严重,也反映了部分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存在着对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和考风考纪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加强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质量,提高贯彻执行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各项制度和规定的自觉性,现就进
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本地区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领导。
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是为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而进行的重要工作,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政府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领导,把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作
为保证和促进教育健康发展、培养良好学风、反腐败、反假冒伪劣的大事来抓,确保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良好声誉,使考风考纪得到明显地好转。
二、加强考点、考场规范化建设和考试工作人员队伍的组织建设是保证优良考风考纪的关键。
各级学校有承担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考点和评卷工作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学校完成此项工作的质量也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规范化考点的建设。要采取严格的措施,使考点、考场管理工作规范化,特别是要建立严格的监考人员的行为规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积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廉洁公正、敢于负责、业务熟练的主考、监考和监察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
门应尽快建立对监考教师、巡考人员和评卷教师的选聘、考核及奖罚评价制度,并逐步使考试工作人员队伍的待遇和责任趋于统一。
三、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手段在考试管理和防违纪、舞弊中的作用。
随着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规模的扩大,办考力量与之不相适应的矛盾必将更加突出,因此,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考试实施全过程管理,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也可限制非正常因素对考试的各种干扰,减少人为干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必须加大对这方面工作的经费
、技术和人员的投入,逐步实现考试管理的现代化。要在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准考证制作中积极实施电子摄像跟踪技术;在自学考试准考证制作中实施防伪贴膜技术,以防止顶替考试和顶替入学的现象发生。
四、严肃执纪,加大监督力度。
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管理,教育部有关部门将成立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督考监察小组,对各省级考试机构的组织管理工作和考风考纪进行监督、检查。在考试期间,省级考试机构或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督考监察小组将派员到考点督考、监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要继续加强对各项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监督、检查,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今后,凡因考试管理不力、考场监考不严,违纪、舞弊的,将追究考点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
举报电话、信访是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中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在查处各种违纪、舞弊及腐败问题时发挥过重要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应和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制定严格的措施,切实保证举报电话、信访工作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要特别重视加强舆论宣传工作,使之成为教育考生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树立良好学风和考风的舆论阵地。



199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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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原第二十九条、原第三十条。相关条文序号相应调整。

  二、将原第四十条中“可将车辆强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修改为“责令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厦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副食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维护副食品流通秩序,平抑副食品价格,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是财政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并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
(二)认1996年起。每年从市财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计提5%转入;
(三)从市级征收的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中计提10%转入;
(四)从当年市征集的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全部收入转入;
(五)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存贷增值部分。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政府为稳定副食品生产,平抑副食品价格等支出,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副食品生产单位恢复生产给予的适当扶持。
(二)灾害期间,节日和重大活动,因副食品短缺而引起价格上扬,市政府为平抑副食品价格,实施调控措施而形成的价差支出。
(三)经批准签订产销定购合同执行保护价收购而形成的价差支出。
(四)国有猪,蛋、菜基地和经批准签订产销定购合同的副食品生产单位参加生产风险保险,其中由政府扶持支付的部分保险费支出。
(五)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使用范围。
(六)其他用于副食品生产发展的扶持。
(七)对发展副食品生产和平抑副食品价咯有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第五条 在确保副食品市场调控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可短期周转,用于解决副食品基地因需扩大生产和副食品流通的临时性资金困难。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项存储。
第七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于市政府,由副食品主管部门具体执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项目由副食品主管部门提出,由财政部门为主会同计委、经贸委,农委,物价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实施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当年结余的副食品风险基金可转入下一年度流动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确保基金来源及时到位,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副食品风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用款单位应将当年度具体使用情况及其效益书面上报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应进行审计和效果考核。财政部门每年应对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
用管理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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