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16:20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9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贸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收和办理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企业和组织应按照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签订和执行合同。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以相应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对商品的支付,应按照两国有效的外汇法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合同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协定项下的帐户,将在有关公司按缔约双方的法律进行相互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银行惯例以国际上可接受的任何形式开设。
第七条 缔约双方应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及来访贸易团组提供方便。
第八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对方国家从事两国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他们各自国家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其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为发展经济合作,缔约双方将鼓励相互间信息的交流,特别是有关他们各自法律和经济发展计划以及其他相互感兴趣的信息的交流。
第十条
一、双方同意,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委员会两主席分别由两国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一名司长担任。
二、该委员会的任务是:
--增进相互了解;
--检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解决两国经济贸易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保证缔约双方有关国家法律信息的交流;
--提出旨在促进双方贸易关系发展的建议,并提交各自政府。
三、该委员会根据双方愿望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卢布尔雅那进行。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完各自国内法律手续后通知对方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终止的情况下,其规定对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所有合同仍然有效,直至这些合同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斯洛文尼亚文和英文书就,所有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在对本协定的解释有争议的情况下,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谷永江 拉芙芭尔
(签字) (签字)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会晤联合公报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会晤联合公报
六国总理在友好、相互理解和建设性的气氛中讨论了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机制建设和深化经贸等各领域合作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一、六国总理满意地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机制化建设日益完善,各领域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上海合作组织已逐步发展成为维护中亚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的重要合作机制,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
今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合作组织莫斯科峰会的成功举行对于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莫斯科峰会达成的各项共识和决议,标志着该组织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是上海合作组织下一步工作的重要指导。
二、为在互惠和平等基础上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合作,改善投资环境,六国总理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
三、六国总理指出,二OO一年九月六国总理首次会晤以来,各方有关部门按照《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及六国总理达成的其他共识,为启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经济合作开展了必要的工作。六国总理坚信,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济合作,有利于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六国总理指出,进一步加强贸易投资便利化是现阶段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任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将根据宪章的原则,在能源、信息、电信、环保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领域采取措施促进多边合作,其中包括制定并实施在上述领域共同感兴趣的项目。与此同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将遵循多边经贸合作纲要中确定的区域经济合作的长期目标。
四、六国总理主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进一步加强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完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协调过境运输政策,建立国际运输通道,并制定相关多边文件。六国总理强调,不久前在圣彼得堡举行的六国交通部长第二次会议对此具有积极意义。
五、六国总理认为,深化在灾难救助和预防领域的合作,包括促进救灾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以及有关人员培训,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方将签署必要的多边文件。
六、六国总理强调,在恐怕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仍对本地区安全构成严峻威胁的形势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将积极致力于落实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完成上海合作组织反毒合作文件的制定工作。
七、六国总理重申,上海合作组织奉行对外开放原则,愿根据宪章规定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经济领域开展各种形式的对话与合作。
六国总理商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下次例行公晤将于二OO四年在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举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办公厅(室)、发展和改革、监察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建议;
(四)起草依法行政考核结果通报;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或者目标管理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二)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五)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六)行政监督情况;
(七)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情况;
(八)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
(九)推进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本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重点、主要工作目标确定。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具体内容,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确定。
第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内容的确定,应当根据被考核的政府、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不同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因职责、任务、条件、环境等客观因素差距较大的,可以实行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考核1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
内部考核主要采取核查依法行政年度报告,收集、统计和核查相关数据和资料,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外部评议主要采取组织问卷调查、民意测验、专家评议、座谈访谈、网络调查以及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意见等方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项的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一般不再重复考核。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制订方案。制订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标准和方式,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
(二)收集资料。及时采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三)自查自评。考核对象要根据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认真进行自查自评。
(四)提交报告。由考核对象在自评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并向考核机关提交。
(五)组织核查。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到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六)开展评议。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其他机构进行外部评议。
(七)确定结果。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开展评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两个部分。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外部评议分值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根据考核所得分值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者省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三)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进行各项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得超过考核设定的总分值。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行政决策违法且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
(二)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违法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违法行为;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向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考核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l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时,考核分值按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在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分值比例折算为政府绩效评估分值。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报送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应当给予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和报告,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