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有关拘留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32:16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有关拘留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有关拘留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1983年3月19日,公安部、最高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已从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现就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关于拘留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用这种强制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只有对极少数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人,经过多次耐心教育,仍坚持不改时,方可实行拘留,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采用拘留措施时,应当作出《拘留决定书》,经院长批准,由司法警察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书》接受被拘留人并予看管。被拘留人要自带被褥,并负担被拘留期间的伙食费用。
(三)公安机关可以将这种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的人放在行政拘留场所内看管,但不要将他们同受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未决犯混杂在一起看管。
(四)人民法院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的,应当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经院长批准后,交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村级代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福建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地的村民委员会原则上均应接受财政征收机关的委托,负责代征本村的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单位由财政征收机关指定,或由各村民委员会主动向主管财政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征收机关审批,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第三条 接受委托的各村民委员会,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协助其依法代征农业特产税。财政征收机关应负责代征工作的管理,并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条 委托村级代征的农业特产税品目,由县级以上财政征收机关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农业特产税的政策规定遇到变动时,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文到十五日内通知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按新的规定代征农业特产税。
第五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代征单位和代征员有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应将情况报告主管财政征收机关。财政征收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
产,扣押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时,必须开付清单。扣押、查封后缴纳应纳税款的,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应协助财政征收机关解除扣押、查封,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扣押、查封后逾期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
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六条 接受代征任务的村民委员会应推荐一名(税源较多、代征任务较重的村民委员会可推荐两名或两名以上)遵纪守法、热心税收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胜任税收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代征工作。代征员由乡镇财政所负责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上报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批
,由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发给《代征员证书》。代征人员发生变动,应于变动后的十五日内,上交《代征员证书》,并办理税款和票证缴销等手续。
村级代征员原则上由村支书、村主任或村会计等村主干兼任。
第七条 村级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实行报酬与任务相挂钩。财政征收机关可按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8%以内)付给代征手续费或一定数额补贴,具体由县级财政征收机关确定。
第八条 村级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应当在财政征收机关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得违反税法规定不征、多征或少征税款。由于代征员过失致使少征和未征应征税款的,代征员应负责追征,属于代征员故意行为或与纳税人勾结,致使少征和未征应征税款的,主管财政征收机
关可责成代征员追征,无法追征的,由代征员自己缴纳所少征、未征的税款。构成共同偷税的,按惩治偷税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村级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必须接受财政征收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村级代征单位和代征员要负责建立农业特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建立村级税源档案,掌握税源分布情况。积极协助乡镇财政所搞好评产登记工作。通过评产,乡镇财政
所、代征单位和纳税人三方签定农业特产税纳税鉴定表,限期缴纳农业特产税。同时,要建立农业特产税征收总帐和明细帐。
第十条 代征员应按财政征收机关的规定领取、填开、结报、保管、核销完税凭证。乡镇财政所要切实加强票证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票证的安全。
第十一条 代征员应按主管财政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财政征收机关办理税款解缴手续,严禁贪污、挪用、截留税款。
第十二条 村级代征单位和代征员利用代征职务之便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乡镇财政所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外,还要报县级财政征收机关批准后,取消其代征资格,收缴其《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员证书》。
第十三条 《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员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地市财政局统一领取,分发到各县(市、区)使用。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7年10月7日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4 号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的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计部门或其他办理委托审计事项的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统称“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受托人资质、审核审计费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等。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委托审计管理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交通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部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指导全国交通行业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省级及其以下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指导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可检查下级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 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 委托人可以采取指定委托、竞争性谈判委托、招投标委托等方式选择受托人。
  指定委托是指委托人指定一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社会审计组织为受托人的方式。指定委托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或具有行业特殊规定的委托审计业务。
  竞争性谈判委托是指委托人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社会审计组织,通过谈判确定受托人的方式。竞争性谈判委托适用于指定委托和招投标委托范围以外的委托审计业务。
  招投标委托是指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受托人的方式。招投标委托适用于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根据国家收费标准估算审计基本费用在2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实行招投标委托的建设项目的委托审计业务。
  第十条 采取招投标委托方式确定受托人的,委托审计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法规。
  第十一条 委托人选择受托人应遵循审计质量高、信誉好、服务优、价格低的原则,且选择的受托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五)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的受托人,除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条件外,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业务涉及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委托人选择的受托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一级以上公路项目(含独立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国家高等级航道、5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千吨及5万标箱以上内河港口项目以及概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证书,且有5名以上从事过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二)从事上述第(一)项以外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以上资质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证书,且有3名以上从事过交通建设项目审计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审计组织,委托人不得委托其实施审计: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
  (二)受到审计、财政、监察、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有关部门查处且尚未解除从业限制的;
  (三)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到从业限制的。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费用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拟实行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应由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填写《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建议,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委托审计的相关事宜。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由委托人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 确定受托人后,委托人应填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见附件2),与受托人协商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要求受托人在出具审计(审核)报告时,对审计(审核)的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作出明确表述。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将审计(审核)报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合理使用审计(审核)报告。必要时可组织力量对受托人的审计情况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建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档案。档案主要包括《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委托审计招投标资料、《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委托人应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委托人应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社会审计组织,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并在系统内部予以通报: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一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两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有关部门在事后检查中发现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给委托人或交通行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五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五)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秘密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的,不得再次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委托审计的,上级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责成重新实施审计。
  第二十六条 参与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审批表.jpg
http://www.moc.gov.cn/06zhengwugg/jiaotongbl/200704/P020070426515411568550.jpg
     2.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jpg
http://www.moc.gov.cn/06zhengwugg/jiaotongbl/200704/P020070426515412034637.jpg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