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3:25 浏览: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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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据一些棉花主产省专业纤检机构近来不断反映,在棉花收购过程中普遍存在不执行棉花国家强制性标准,压级、压重、压衣分,在加工过程中掺杂使假、擅自升级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严厉打击棉花质量违法
行为,保护棉农合法权益,维护棉花收购秩序,各地技术监督局要迅速组织专业纤检机构,加大对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力度,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专业纤检机构执法工作的领导,责成各省级专业纤检机构提出加强棉花收购质量监督执法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关注重大案情,积极支持和指导专业纤检机构开展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二、在棉花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压级、压重、压衣分收购的,加工中擅自升级,以及抬级、抬重销售的,继续由专业纤检机构适用《棉花质量监督处罚办法》给予处罚。1996年10月16日,由国务院13个部门共同制定并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棉花交易会实施办法》第16
条明确规定,“各级专业纤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棉花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要认真查处棉花加工、销售活动中的掺杂使假质量违法行为,也可以委托专业纤检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加大处罚力度,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当前国家正抓紧纤维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及其专业纤检机构,应积极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执法工作情况,争取司法机关对纤检执法工作的支持。如有困难,可以由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委托专业纤检机构的形式解决,避免纤维质量
执法工作出现停顿现象。
四、各地在加强对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典型案例,一方面向地方政府积极反映以征得更大支持,同时要及时报送我局和中国纤维检验局。
1998年11月11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7〕159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在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方便外贸进出口,国家商检局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2〕223号)做了进一步补充,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原《规定》仍然有效,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附件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完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现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进出口化妆品取样问题:
1.对进出口化妆品中单一品种数量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按照《规定》进行取样检验;
2.对单一品种数量不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铭牌系列(或生产厂)将产品分成四大类(进出口化妆品分类见附表1)分别进行取样和检验,每类化妆品至少抽检一个品种,并按照以下抽样原则优先抽检:
(1)第一次进口的品种;
(2)过去曾经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
(3)进口数量较大的品种;
(4)过去虽然进口但未曾抽检过的品种。
开箱数量和取样数量、留样数量按《规定》执行。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应由商检人员取样,取样过程中需完成外包装、数量、品种规格、标签等内容的检验工作,要做到货证相符;外观检验原则上在现场完成。取样过程须填写详细的取样报告单。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如发现不合格品,除按《规定》组织重验外,还须相应扩大抽检该品种所在类别的品种数。
二、关于建立进口化妆品检验数量核销制度问题
1.对进口化妆品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检验并出具具体检测结果,“未检出”项目应填实际检出限,并注明所用的前处理方法;
进口化妆品检验合格后,“口岸”商检局(这里指最初检验全批到货的商检局)应在《检验情况通知单》后附有“货物核销清单”(正本)(见附表2),以备核销用。
2.对于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原则上“口岸”局只负责所辖地区进口化妆品加贴CCIB标志及核销工作;“内地”局应在认真查验进入所辖地区进口化妆品的基础上,根据“口岸”局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后所附的“货物核销清单”核销进入该地区的化妆品数量,并核发CCIB标志,但核销的进入该地区的化妆品数量不得大于清单所列数量。“内地”局对“口岸”局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进口化妆品不得重复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
附表1 进出口化妆品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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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名称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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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肤用化妆品 │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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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用化妆品 │指头发专用化妆品。如各种洗发香波、局油、摩丝喷雾发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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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化妆品 │主要指面部美容用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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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的药物化妆品,包括染发、脱毛脱发、健美、除臭、祛斑、│
│ │防晒等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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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进口化妆品核销清单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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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 进口数量 │ 核销数量 │ 余额 │核销数量│余额│核销数量│余额│核销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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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兰牌系列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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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CD系列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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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CD系列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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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资生堂系列│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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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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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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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名及检 │/李红/公章 │浙江局/王红/ │ │ │ │
│验员签字 │ │ │ │ │ │
│并加盖公 │/1997.1. 5 │公章/1997. 3. 5 │ │ │ │
│章和日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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