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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57:37  浏览:8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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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2号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已经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2003年6月26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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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联系平台 推行警务前置

———福建省大田县奇韬派出所积极开展“警情超市”活动


邱宝祥 林书设 章高乾

周永康同志在“第二十次公安会议”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是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基层基础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位置。”并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派出所工作,把派出所建设成综合性的战斗实体。”如何进一步改革警务机制,更好地服务新时期的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朋友,是摆在派出所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奇韬派出所结合当地治安实际,认真思考,付诸实践,在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探索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警情超市”活动。
“警情超市”,即由责任区民警定期在夜间深入各村人员较为集中的联系点,向村民通报治安状况,接受群众咨询,提供法律服务,调解群众纠纷,开展防火防盗防事故宣传,满足村民的利益诉求的一种工作制度。通过“警情超市”活动的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1-5月份,奇韬共立刑事案件4起,比降42.9%;查处治安案件10起,比降50%;派出所接到群众提供的案件线索12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2起,治安案件3起,群众扭送盗窃嫌疑人2名。主要做法是:
一、围绕打造稳定与发展相和谐的治安环境这一中心目标。奇韬镇位于大田县东北部,处三县交界,与尤溪、沙县相毗邻,地缘复杂,周边与6个乡镇接壤,下辖12个行政村,现有人口1.36万人,经济以煤矿为支柱,水泥、水电、纺织、瓷器各门类均有一定的规模和基础,是大田县的经济重镇。世纪之交以来的一段时期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接连发生:99年发生“1.15”特大民爆物品失窃案;与尤溪3起墓地重大群体纠纷,涉及人数二千余人,震惊省、市;2000年发生聚集千余人丁华的边界纠纷,剑拔驽张,大有一触即发之势。一时间奇韬境内纷争不断,治安形势相当严峻。为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奇韬派出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坚持严打整治斗争,充分挖掘社会防范资源,经过不懈努力,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为了进一步巩固严打成果,促进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奇韬派出所着力在情报信息、群众法律意识和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上下功夫,积极探寻既切合农村治安实际又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有效载体,“警情超市”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应运而生。
二、搭建两个平台。责任区民警在下村入户中发现,农民在农闲或农忙之余经常三五成群聚在村头店铺、医疗点或基督教堂聊家常、议时事,一些简单的民间纠纷也都在这些地方解决,一些闹事苗头也是从这里酿成,其中不免会议论到一些公安工作上的事,从他们的片言只字的议论中时常有些观点会有失偏颇甚至有所成见,还有一些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对公安工作产生了误会,“什么什么人犯了什么事被公安机关抓了,没两天人就出来了,还不是他家关系好、有钱”,认为公安机关在办关系案、人情案。这些议论难免对公安机关的形象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放任下去,对社会稳定工作,对公安工作的开展和争取群众的支持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在群众中给予解释澄清。此外群众在碰到纠纷、案件时有迫切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在户口管理方面需要知道办事程序等方面的需求,而民警有需要从群众中了解掌握社会的治安动态的需求。“警情超市”的推行旨在满足农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和民警了解社情民意的需求,“警情超市”的开展搭建了民警了解社情民意、提供法律服务和群众了解法律知识、与民警业务联系的两个平台,是警民密切联系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三、狠抓三个联系点。在开展“警情超市”活动中,奇韬派出所紧紧抓住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人员相对集中的杂货销售店、农村医疗点、基督教堂这三种联系点。责任区民警在这三种联系点中确定较有代表性的点作为“警情超市”活动点,目前已确定3个固定联系点,分别在治安相对复杂的奇韬村村头店铺、桃东村的医疗点和龙坪的基督教堂,责任区民警定期深入联系点开展工作,在联系点开展法律知识、防范知识宣传、工作情况通报、解答群众问题、调解治安纠纷及提供书籍等相关工作,这些信息很快就能从这里辐射扩散开来,可以起到宣传一点,影响一片的作用,取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四、开展四防工作。防是派出所的最基本的工作职责,在开展“警情超市”活动中,责任区民警把防邪教、防矛盾激化、防火防盗、防事故作为联系点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抓实。今年来,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在联系点广泛开展国土资源、道路交通、计生、烟草专卖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打击“六合彩”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奇韬村,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土资源、道路交通和打击“六合彩”赌博等宣传;在桃东村,着重开展民爆物品管理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在龙坪教堂,则结合开展农村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开展反邪教、崇尚科学等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针对性强,效果明显。同时,在联系点定期向群众通报治安动态、防范重点,发放防范知识宣传单,努力提高群众的自防意识。这也是奇韬派出所积极拓展群防群治路子,充分挖掘民力资源参与治安防控,加强治安预警,开展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个有效载体。
五、取得五个效果。一是“警情超市”活动的开展,使部分群众的防范意识明显提高,参与治安防范工作的积极性明显增强,促进了全镇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二是促进社会安定稳定,今年以来,辖区内无群体性事件,无越级上访事件,无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共摸排矛盾纠纷5起,比降33%,全部得到排查调处;三是刑事、治安案件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刑事案件4起,比降42.9%,三类可防性案件下降20%,没有发生八类案件(去年同期2起,杀人、伤害各1起);查处治安案件10起,比降50%,其中打架斗殴案件查处3起,比降62.5%;交通事故3起,比降50%,没有发生火灾等事故;四是邪教等恶势力得到遏制,形成崇尚科学、崇尚法律的良好社会风气;五是派出所把警务前移,使许多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如郑登芳与郑登举是前后邻居,因砌路基纠纷,双方亲属吵架扭打多年,1月5日,双方再次因砌路基的事争吵扭打起来,有的用棍棒,有的用砖头,有5个人在扭打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双方正召集更多的人来帮忙,派出所民警知道情况后迅速前往现场制止并介入调查。3月2日,在奇韬村头郑际见的店铺,双方在民警的公正、公开、公平的调解下,积怨多年、多次调解不成的纠纷,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在民警的调解书上签了字,旁观的群众说,这样耐心公正的调解,再大的纠纷也会化解。
六、做到六个有。在“警情超市”固定联系点中,奇韬派出所坚持做到六个有。一是有一个较有威望的联系人。去年,奇韬派出所利用奇韬离退休老干部参与治安工作热情高、威信强、经验丰富的特点,推行了“夕阳红安民促进会”,今年派出所充分发挥老干部一职多能的优势,在每个固定联系点确定一名老干部作为联系人,协助派出所收集信息,开展调解、防范工作。二是有一个摆放法律书籍和宣传材料的橱子。在固定联系点,派出所都安排了一个简易橱子,设立“警情超市”图书角。三是有一份法律报纸和杂志。在图书角里派出所为“警情超市”订了一份人民公安报和《法制与社会》杂志,同时,责任区民警将每个月需要向群众通报和防范的宣传材料放在图书角里,供群众阅读,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知识。四是有一本警民联系登记薄。在“警情超市”里,墙上还挂有一本警民联系登记薄,群众有什么事需要民警解答或帮忙办的事或者有什么建议和意见都可以写在登记薄上,民警到“警情超市”开展工作时,对登记薄上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拓宽群众有事找民警的渠道。五是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联系时间。责任区民警每周定期在星期二、四的晚上深入各“警情超市”开展工作,方便群众,同时可以有效震慑当晚购买投注“六合彩”的行为。六是有一套内部工作管理制度。派出所为了把这项活动落到实处,制定了开展“警情超市”的管理制度,从民警定期深入“警情超市”开展工作情况、法律宣传、防范宣传、调解纠纷、信息收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加入民警岗位考评标准中进行考评,兑现奖惩,确保这项活动取得实效。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已于2012年7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7日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http://www.zjrd.gov.cn/portal/Desktop.aspx?PATH=cnzjrd/sy/syxxllnew&G_id=f009948c-7357-495d-97c3-420b2bcb7be6&T_id=Cms_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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