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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04:48  浏览:9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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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教育部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周济部长在2005年职业与成人教育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通报》第6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作出指示,教育部已经明确把职业教育确定为今后一个阶段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之一,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次全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年度工作会议的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结2004年工作,部署2005年工作,推动职成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去年,我们在四川召开了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验交流会,今年我们再次来到四川开会。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抓经济就要抓职业教育,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把职业教育摆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昨天,四川省召开全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省委书记张学忠同志、省长张中伟同志亲自出席并讲话;今天,他们在百忙之中前来出席我们这次会议。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职业教育,这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经验。四川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代表了今后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方向。我们衷心感谢四川的同志们,感谢他们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创造了宝贵的经验,感谢他们对全国职业教育的支持与贡献。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长期发展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理念的一次飞跃,是推进现代化建设始终要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坚决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使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个方面。职业教育同样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一个大的、好的、快的发展,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职业教育内部的协调发展,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大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中央强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新型工业化在本质上就是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化,必须依靠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依靠规模宏大的技能型工人。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一直保持8%—9%的增长速度,目前正在步入新一轮快速增长周期。产业结构和劳动力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行各业对技能型人才的紧缺都表现得相当突出。前一阶段,发达地区出现的民工荒,实质上是技工荒。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换代,对技能型工人的需求日益迫切,而目前进城务工人员很难满足和适应这种要求,这就对职业教育提出了强烈的社会需求。职业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必须解决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问题,要主动应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的新的迫切要求,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紧密结合,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互融合,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学技术进步的有机协调,抓住机遇,乘势而上。

  2.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充分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三农”工作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总的来看,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于艰难的爬坡和攻坚阶段。解决“三农”问题,关键是要努力提高农村人口文化科技素质,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推广农业科技和实用技术,同时,要持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加快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进程。胡锦涛同志指出: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应当说,职业教育在反哺农业、支持农村的进程中大有可为。目前教育要为解决好“三农”问题做出贡献,必须抓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一方面,要继续实施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大力推进科教兴农,把农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和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农村和农业的现代化;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根本出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劳动力就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仅仅掌握初中文化知识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无论是就地向非农产业转移还是向城镇转移就业,农民工都必须再接受一定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这几年,四川的同志们带着感情抓职业教育,真心实意地帮助农民实现劳动力转移,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实情况表明,农民子女急需职业教育,渴望成才就业。一些切身感受到职业教育甜头的农民和农民工说:“要致富,学技术”,“读完初中上职中,打工致富一路通”,真实地道出了农民群众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衷心欢迎。过去讲“读完初中,出外打工”,现在讲“要打工,读职中”,读了职中出去就业就可以脱贫。我国已经有1.3亿农民工,还有1亿多农村劳动力将要转移;同时,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正在由个体型向组织型、分散型向规模型、低技能型向高素质型转化。这对职业教育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服务和发展空间。只有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才能够适应“三农”工作所提出的新要求,为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服务。

  3.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促进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发展,要求中等职业教育有一个大的发展。

  教育工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按照教育发展规律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领域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在部署今年教育工作的时候,提出了要努力统筹好四个方面的关系。第一,统筹教育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第二,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第三,统筹城乡教育和区域教育的协调发展;第四,统筹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这四个方面的统筹,都与职业教育的发展息息相关。无论是加强农村教育,还是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无论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还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受教育需求,职业教育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无论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职业学历教育还是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都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包含了两个大的方面: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统筹好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2004年,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为820万人,升入中等职业学校为550万人,现在每年还有八、九百万初中毕业生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面临着就业,需要再培训。要明确认识到,普通高中的规模与高等教育的规模应该是大体一致的,而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又是有一定限度的。到2020年,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即使达到40%,仍将有近60%的学生需要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必须看到,在我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条件下,如果不加快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势必将影响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把握好普通高中发展节奏,把工作重点放到提高质量上来,另一方面必须把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通过几年的努力,使中等职业教育有一个大的发展,实现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今年下决心增加招生100万人,达到650万人,争取到2007年达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规模大体相当、协调发展。把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宝贵的人力资源,教育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前一阶段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使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已经初步显现。下一阶段,要靠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中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四川的同志讲得很好,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义重大,既是战略的,又是战术的;既是当前的,又是长远的;既是教育的,又是经济的。

  应该看到,现在提出中等职业教育要有一个大的发展,并不是不顾客观需求和现实条件的冒进。因为形势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机遇和条件,具有这样的现实可能。首先,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职业教育具有旺盛的需求,社会需求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最大动力。把职业教育有机融合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就有了职业教育巨大的发展空间,广阔天地,大有可为。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更为良好的外部环境,市场和就业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促使人们对升学和择业的观念更为成熟,将有更多的学生进入到中等职业教育中来学习。第三,我们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建成了一大批骨干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也很快,经过几年来的深化改革,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和改革思路日益清晰,特色日趋鲜明,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为中等职业教育的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当前职业教育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客观的困难,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我们相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改革,实现中等职业教育的大发展是完全有可能做到的。我们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努力开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改革求发展,以创新求发展

  大力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完成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如何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在于创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

  1.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转变办学指导思想,要进一步明确职业学校的定位和方向,中等职业教育的定位就是在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最近有一个调查,职业学校学生求学目的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为了能够就业。职业学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绝不能是中职升高职,高职升本科,也不能盲目地转向普通教育。要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增强面向就业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把用人单位满意不满意、学生满意不满意、学生家庭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职业教育质量的最终标准。

  二是转变办学模式,按照“订单培养”的方式推动职业学校办学模式的改革。各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推动职业学校瞄准就业岗位需求,主动做好市场调研;要把做好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作为办好职业教育的核心环节之一。职业学校的办学要与职业中介紧密结合,建立稳定、有序、灵活的毕业生就业渠道和网络;要按照就业需求设置专业和配置教学资源,根据地区和学校的优势,在就业市场上打造有影响力的学校和骨干专业品牌。

  三是转变办学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职业教育的开放性和多样化。重点是要实行产教结合、校企合作,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继续大力推进双证书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加大实践教学力度,一是要努力实现学生在第三学年到企业实习;二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学制,如1+2、2+1、1+1+1等,大力提倡“工学结合”、“半工半读”。逐步推行学分制,建立学分银行,便于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在现阶段,要着力抓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第三学年到企业实习的推动工作。这是本次会议推进的重点工作,是实现三个转变的重要抓手,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要作为一个重要的措施推广。首先,学生到企业实习,直接参加生产实践和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技能的训练,可以使学生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生产技能,获得适应生产环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找到工作并适应工作需要,有利于学生发展和就业;第二,有助于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减轻学业上的经济负担;第三,可以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有助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拓展办学空间,学生第三年到企业以后,学校里只留了两个年级,实际上可以多招三分之一的学生;第四,对现代企业来说,需要有组织地吸纳经过两年专业学习的劳动力充实到一些生产岗位上去,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将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欢迎。实际上德国、奥地利的“双元制”也就是这种模式,多年来为其社会经济的长期高速发展培养了大批具有良好职业素质的技术工人。什么是职业教育的质量?能够帮助学生就业,获得技能,这就是最重要的质量。数理化、外语等文化课需要学,但要把握度。同时,这些学生进入企业实习并不是说就可以放任不管了,学校同样要精心组织,帮助学生半工半读,和企业一道加强对学生在企业期间的生产、学习和生活的管理。

  实现三个转变,有利于推动中等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结合,增强服务能力;有利于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挖掘潜力,拓展办学空间,扩大办学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对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2.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

  一要加快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去年和今年我们到四川来学习,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四川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在办学体制上实现了很大的突破。这里的民办职业学校规模动辄上万人,质量也在不断进步。实践说明,民办教育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是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力量,具有贴近市场、机制灵活和经营高效的特点。它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促进民营资本为发展教育服务,而且有力地促进了职业教育观念、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对职业教育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要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要优先审批一批具备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并在学校评估、实训基地建设及项目安排等方面与公办职业学校一视同仁。同时,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

  二要加快公办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公办教育集中了大部分职业教育资源,蕴藏着巨大的办学潜力,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释放出来。学校要真正成为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实体;积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的集团化、连锁化;大力推进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鼓励公办职业学校与民办职业学校联合,鼓励中外合作办学;大胆引入竞争机制,使资源进一步向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职业学校集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学习借鉴民办教育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改革是发展的巨大动力,只有改革才能充分激活机制,调动积极性。前几年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翻了两番,科研经费是过去的五倍,但是投入和教师人数并没有很大的增加,关键就是靠了改革,职业教育的发展要学习高等教育的发展经验。各地应当抓一批公办职业学校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以点带面,推动全局。今后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投资,要向那些深化改革、转换机制的职业学校倾斜。不改革,或者说没有大的改革举措,还是老一套,大锅饭、铁饭碗,就不能得到重点投入。同时,要坚决反对那种把公办职业学校一卖了之的做法,防止职业教育资源的流失。

  积极推进学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建立校长、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聘用(任)制度,优化教师队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要深化职业学校分配制度改革,学习高校分配制度改革经验,把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挂钩,岗位津贴与个人工作绩效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三要动员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办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为行业企业提供强大的、基础性人力资源,职业教育也离不开行业企业的师资、设备、技术、信息的支持以及就业岗位的提供,所以,我们坚持把校企合作和产教结合作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同时,行业企业还需要根据自身的特殊需求,独立举办各种职业学校。前一阶段,由于国有企业改革,行业企业办职业教育受到一定影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民营经济的发展,目前新一轮的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潮流正在形成,经济发达地区更为明显。我们要抓住这一时机,乘势而上,推进行业企业办学,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以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要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明确行业企业办学责任和对办学者的政策支持。在企业办学中要允许适应企业具体需求,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结合实际的课程和管理办法,教育部门要多支持、服务,放手让行业企业去办。

  四要促进东西合作、城乡合作办学。充分利用东部地区、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面向西部和农村跨地区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东部地区和城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鼓励支持自己的中等职业学校与西部和农村的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合作办学双方所在地教育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与各地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东西部合作发展职业教育,不仅是帮助西部,同时也是更好地促进东部的发展。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很快,面临技工不足的问题,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从西部地区有组织地吸纳受过一定职业教育的转移劳动力到东部进行培训和就业,对东部的发展是大有益处的。教育部将继续推进东西部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援,进一步扩大东西部和城乡地区合作办学的规模,合作模式可以不断创新,可以是“1+2”,也可以是“2+1”,也可以是“1+1+1”。要在去年东西部合作培养10万人的基础上,今年争取达到20万人。

  3.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结合,扩大在职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模。

  积极推进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结合,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实现资源整合,扩大培训规模,是提高职成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举措,是职成教改革发展的方向,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学习型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当前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大力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现在,农民工已成为部分行业从业人员的主体,有的行业如建筑行业,农民工已经占从业人员的80%以上,其中受过职业培训的仅占7%;矿山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所占比例更大,他们缺乏生产技能和安全培训,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搞好了,不仅可以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技能素质,增强就业能力,而且对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从社会和谐发展的全局高度重视已经进城的一亿多农民工的培训问题,动员各类教育资源,特别是职成教学校把开展进城农民工的培训当作重要的任务来抓。开办工人夜校,是我们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一个优良传统,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形势下,发扬这个传统具有重要和特殊的意义。要面向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广泛开办各种形式的工人夜校,使他们在工作之余学者有其校,学后有所得,不仅增强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和融入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而且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不仅教育部门要做好这项工作,也要鼓励企业开办农民工夜校,还要依托社区教育资源,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要根据当地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开设相关专业和培训项目,要按照在什么岗位学习什么内容的原则,实行学分制,建立学分银行,学完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就可以颁发证书,承认相应的学历。可以采用远程教育方式,平时放光盘上课,最后集中一个地方考试。

  二是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近年来,许多地方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方面创造了很多好的经验,陕西省的“一网两工程”有效地推动了职业教育服务“三农”,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各地要学习陕西省“一网两工程”的经验,结合各地的实际,以县级职教中心(职业学校)为龙头,以乡村初中、小学和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形成农村职成教培训网络,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去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各地教育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一年来的工作,《计划》的实施取得很大成效,据统计,去年全国教育系统共培训3160万人。今年还要继续推进这个计划的实施,同时,还将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程,努力使多数农户有一个劳动力通过培训掌握1—2项实用技术,收入有所提高。

  三是继续推动职工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行业企业的职工培训工作,以创建学习型企业为切入点,扩大培训规模,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推动社区教育,加强对社区全体成员特别是在职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以及社区内农民工的培训,满足社区人员多样化的学习需求,改善社区成员的文化生活质量,提高社区精神文明水平,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三、狠抓落实,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今年,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明确,任务繁重,现在关键是要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制定强有力的保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条件落实,确保这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1.切实落实好中职扩招100万的年度任务。今年中职扩招100万,是一项硬任务,肯定要打一场硬仗,需要各方面动员起来,真抓实干,务求打赢这场硬仗,完成这个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教育部将把中等职业学校扩招100万的计划分解到各省,希望大家认真落实。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按照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做出2005年扩大中职招生规模的计划,并对招生任务逐级落实,实行目标管理。此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和奖励结合起来。今后,高校招生和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安排以及中央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的投放,要与各地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情况挂钩。

  2.改革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办法。现在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很快,但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招生乱的问题。职业学校之间搞招生大战,有的通过中介招生,在收费上层层加码,这是很危险的。有的在跨省招生中又设置了重重障碍,带来了很多问题。因此,必须为中等职业学校的有序招生创造有利的条件,做好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统一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工作。要打破学校归属部门和类别的界限,对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一考多分流,给考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对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注册入学;要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纳入整个中职招生计划,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特别要强调指出的是,对一些职业学校进行跨省、跨市的招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教育部有关司局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调控。

  3.加强职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出口畅,进口才能旺”。各地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把加强职业指导、提供就业服务、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率作为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重要措施。要建立学生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机构,利用劳务市场和互联网等渠道及时向毕业生发送劳动力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就业或创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各种便利条件;要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紧密结合,提供就业援助;要协同劳动保障、商务等部门帮助打通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的途径,这方面的空间很大,想国外移民是很难的,但输出技能人才,为所到国家创造财富,这是受欢迎的,我们要积极探索这条路子;要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思想教育,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在就业岗位做出突出业绩或者在自主创业中成绩显著的职业学校毕业生予以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4.积极争取各方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支持。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有关部门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财政部2002年以来先后安排了大量资金支持职教发展,2005年拟安排7亿资金,支持实训基地建设,这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对于职教发展将起到重大的支持作用,2006、2007年财政部还将继续安排更多的资金支持。国家发改委于2001年、2003年共安排国债资金8个亿支持职教发展,2004年又提出实施“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将连续4年每年用5个亿的国债,在全国支持1000所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国务院扶贫办也在扶贫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也安排了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和培训。今后职业教育的发展还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近年来,各地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也有了明显加强,如江苏、浙江、辽宁、陕西等地。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同时,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逐步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的机制。在东西部合作中经费也要实行分担机制,发达地区出一点,企业出一点,欠发达地区也要出一点。最近,江苏和陕西的对口支援与合作准备重点进行职业教育的合作,双方都要出一点资金,教育部也准备支持一点,利用新的投入机制推动这项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教育经费投入结构,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生均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相应增长。

  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多数是农村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子女,他们是弱势群体,也是扶困对象,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也要研究探索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生助学制度的有效途径,通过教育券、贷学金、助学金、奖学金等多种办法,对家庭贫困学生提供助学帮助。国家和地方扶贫资金都要安排一部分用于资助农村贫困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要采取半工半读、勤工俭学等多种形式为家庭贫困学生学习提供方便。

  5.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研究制定推进职教发展的思路和措施。为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教育部将围绕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今年将召开三个专题会议,一是在江西召开民办职业教育座谈会,研究和推动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二是在陕西召开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座谈会,重点讨论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体制改革的问题,要把建设与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三是在广东召开成人教育促进进城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座谈会。这些会议将总结各地近年来通过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促进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典型经验,提出带动职业教育全局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会议都有助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统一思想,总结经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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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对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的反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和
有关税收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在2000年底前,其股金相当于当年银行年存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对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吸收的社员股金,无论是否实行“保息分红”办法,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999年5月17日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3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四章 安全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于200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的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气体。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液化气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质监、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液化气经营遵循依法经营、公平交易、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发展规划。报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设立、改建、扩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应当符合全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并经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九条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 液化气储配站和瓶装供应站(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液化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液化气应当依法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未获得液化气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液化气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设立的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与之相适应的装备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液化气储配站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运输、接卸、储存、充装、计量设备和安全设施,储罐容积不低于二百立方米。

  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点)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用房和瓶库房,瓶库房面积不小于二十平方米,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内部及周边安全间距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化要求。

  第十三条 从事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条件。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液化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液化气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人凭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液化气经营者变更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制度。

  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经发证机关确认,经营期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五条 禁止伪造、转让、冒用液化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改建、扩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液化气经营者,在改建、扩建期间应当中止经营活动,由发证机关收回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改建、扩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具备经营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发还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液化气经营者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液化气储存设备、库存液化气,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液化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用户管理档案;

  (二)向用户提供液化气安全使用说明书,告知报修电话,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液化气;

  (三)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

  (五)使用检验合格并有检验合格标识的气瓶。

第四章 安全和监督

  第十九条 液化气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液化气经营者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并建立档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液化气经营者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其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液化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液化气经营者自行提取,专户储存,用于改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等。

  第二十三条 储存液化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储存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瓶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二)设置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和通讯、报警装置,并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检测、维护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三)符合安全、消防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识,制定严格的人、车、物出入管理制度;

  (四)储存设备、计量器具、容器和运输工具等设施设备应当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五)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应当每两年自主选择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中发现设施设备存在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发证机关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充装液化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装液化气应当在液化气储配站内的固定设施上进行,禁止从罐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气;

  (二)充装前在液化气储配站内的固定排残设施上排除残液,禁止私自处理残液和在钢瓶之间翻倒液化气;

  (三)充装的液化气质量和计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残液不得超过总充装量的百分之五;

  (四)在充装后的液化气钢瓶上张贴警示标识和安全标签;

  (五)充装站不得向无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和无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充装液化气。

  第二十五条 运输瓶装液化气应当随车携带加盖液化气经营者公章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液化气经营者不得将瓶装液化气委托给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第二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二十七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质监、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制定液化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液化气经营者的安全工作、经营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液化气经营储存场所进行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液化气经营者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议;

  (二)发现液化气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

  (三)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

  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液化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建立液化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处置液化气事故和安全隐患。

  发现安全隐患,液化气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发生事故,液化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液化气事故、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液化气经营者或商贸行政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除违法建筑,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冒用、使用伪造或使用转让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工具、设备、物品等,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继续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手续继续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办理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转让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改建、扩建期间未中止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执行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液化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液化气储存设备、库存液化气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液化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五)项、第二十四条(一)、(二)、(四)、(五)项规定的;

  (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责任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三)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

  (五)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检测、评估、监控的。

  第三十七条 液化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瓶装液化气未随车携带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个人运输瓶装液化气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除本条例规定由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三十九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给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给予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不撤销行政许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解释:

  (一)液化气储配站,是液化气储存站和充装站(灌瓶站)的统称,兼有两者全部功能。

  (二)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点),是指储存、销售瓶装液化气的场所。

  (三)改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是指改变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内部结构;扩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是指扩大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储存能力或面积。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生效前已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气经营者,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办液化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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