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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控制瓦斯爆炸措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8:57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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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控制瓦斯爆炸措施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采取控制瓦斯爆炸措施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我部提出使用便携式瓦斯(沼气,下同)报警仪(含报警矿灯,下同)控制
瓦斯爆炸事故以来,有关部、委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实践证明,使用便携式
瓦斯报警仪是一项减少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就是在有瓦斯断电仪、报警仪、遥测仪和监测
仪系统的矿井,也须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做为补充措施(以上系统、仪器的探头移动不便)


  经过试点工作,对仪器的研究、制造也起到了推动作用。产品质量和数量都得到了很大
的提高,而且价格便宜,已能满足在矿井中普遍装备的需要。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装备和管理并举的原则,在矿山(特别是煤矿)
集中的地(市)首先推行。

  控制瓦斯爆炸事故的措施如下:

  一、在所有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包括有瓦斯释放的岩石巷道),要班班装备便携式
瓦斯指示报警仪。

  二、对在瓦斯矿井井下从事易发生火花的放炮机电、通风等工作的人员,要配备报警矿
灯或矿灯报警装置。

  三、在这些地(市)建立技术支援中心,开展通风系统、便携式甲烷指示报警仪、矿灯
等技术检验服务工作,以保证控制瓦斯爆炸事故措施的有效实施。

  以上工作,各地(市)要做出具体安排,并将计划于十月二十五日前报部矿山安全卫生
监察局。

附一:

   关于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规定

  为控制瓦斯事故,减少瓦斯爆炸的发生,在瓦斯矿井,三至五年内必须逐步实现用便携
式瓦斯(沼气,下同)指示报警仪装备全部采掘工作面,和在瓦斯有可能出现积聚的地点,
部分工作人员要配带报警矿灯或矿灯报警装置,并作如下规定。

  1.采、掘(包括半煤岩、穿越煤层和有瓦斯释放的岩石巷道)工作面,在人员工作的
地点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斯指示报警仪(简称报警仪)。

  2.报警仪的安放,必须是能够真实、灵敏地反应工作地点瓦斯状况的位置(高度、风
流)。

  3.放炮、机电、通风等工作中能够发生引起瓦斯爆炸火花(包括摩擦)的工作人员,
在瓦斯有可能出现积聚的地点工作时,必须配带报警矿灯或矿灯报警装置。

  4.报警仪和报警矿灯(含矿灯报警装置,下同),应由专人管理、使用,并要定时检
查。

  5.报警仪和报警矿灯,要定期进行校对维护和检查(按标准)。

  6.要建立、健全为用好、管好报警仪和报警矿灯的各种规章和制度。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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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尼日利亚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尼日利亚


中国和尼日利亚发表联合公报


  应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总统奥卢塞贡·奥巴桑乔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2002年4月14日至16日对尼日利亚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两国领导人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等广泛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双方对访问成果感到满意。

  一、双方对建交31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双方重申,2001年8月奥巴桑乔总统访华时两国元首共同确立的真诚友好、相互信任,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加强磋商、相互支持,面向未来、登高望远四点共识,是新世纪指导中尼关系的基本原则。双方决心继往开来、携手共进,将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推向一个新阶段。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尼经贸合作有着巨大的潜力,已成为推动中尼关系发展的强大动力。双方决心共同努力,进一步拓展经贸合作领域。两国政府保证要认真落实已签订的经贸合作协定,继续鼓励双方公司、企业加强往来,扩大合作,并为促进双方的贸易和投资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双方强调,两国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意义重大,表示愿鼓励并支持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尼日利亚的能源开发项目。

  三、双方表示愿意推动企业加强两国间在包括铁路在内的基础设施发展领域的合作。

  四、双方一致表示愿意为中尼两国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合作提供便利。

  五、关于农业、中方重申愿帮助尼日利亚开发其巨大的农业发展潜力,特别是在水稻和其它谷物的生产方面。

  六、关于国际事务,双方一致认为,中尼在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加强南南合作、促进世界普遍繁荣的事业中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双方愿继续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合作。

  七、双方表示坚决支持对方为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中方重视并赞赏尼日利亚作为非洲人口最多的国家在地区和非洲大陆事务中的作用。尼方重申一个中国政策,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尼日利亚将只与台湾保持非官方的贸易和商业关系。

  八、双方对全球化给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新的挑战表示关注,敦促国际社会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帮助其提高发展能力。

  九、双方强调,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及促进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其他国际组织所不可替代的。双方赞成对联合国进行改革,以满足成员国对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要求,使其更有效地履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使命。在此方面,中国支持扩大非洲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的代表性。

  十、双方一致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坚决支持国际社会采取一切合法手段消除这一祸根,主张反恐要标本兼治,要加强国际合作,应进一步加强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主导作用。

  十一、双方认为,谋求和平、稳定和发展,解决地区冲突和消除贫困是非洲国家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政府支持非洲联盟和非洲其他次区域组织,并相信他们可为实现非洲的和平与稳定、推进一体化进程发挥作用。中方支持“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表示愿与国际社会一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非洲大陆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十二、关于中非合作,特别是中非合作论坛机制,双方表示愿加强磋商,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论坛后续工作,为建立中非长期稳定、平等互利的新型伙伴关系作出贡献。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董杜骄(注:本文是电子证据专题讲义的一部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100083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
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实际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把保存在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中的数据都看成是电子证据。笔者认为,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一时难有定论。令人欣慰的是,目前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就为进一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

2. 电子证据的特征

特征是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之处,因此它排除了与他人或他事物共性的东西。既然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我们就要分析它的“独特之处”。对电子证据特点的归纳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可供参考:
观点1: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
电子证据首先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也就是说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其次,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再次,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另外,电子证据具有易破坏性,由于电子数据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至于误操作、病毒、软硬件故障、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导致数据失真。6
观点2:电子证据除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外,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等特点。7
观点3: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便于使用等特征8
双重性是指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既有高科技为依托,又存在易错和易毁损的不利情形;多媒体性与前述的“多样性”、“复合性”说法不同,实际上并无多大出入;隐蔽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数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切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
观点4: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此外,电子证据由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等特性。
但是笔者认为观点1将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显著特征值得探讨,因为只要是诉讼证据,就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客观性是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一切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我们用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特征,就难以将其与其他证据区分开来。因此,我们只有研究电子证据的独特之处,才能确切表述出电子证据的特征。观点2与观点1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突出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即电子证据以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为依托,并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更新、变化。并且对电子证据的存储、传输、提取、审核等方面的优点予以了概括总结。至于电子证据的复合性实际上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并无二致,在此不作赘述。上述两种观点对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的认识亦无分歧。观点3观点2与观点3、观点4看起来出入很大,实际上最为接近,相同点如下所示:

特征相同(近)点
观点2
观点3
观点4
1
高科技性、易破坏性
双重性
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
和篡改
2
无形性
隐蔽性
无形性
3
复合性
多媒体性
复合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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