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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7:06:37  浏览:8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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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通知

银发[2001]330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及金融监管办事处、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贷款的指导意见》颁发以来,各商业银行积极开拓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相继开展的个人住房、助学、耐用消费品等消费贷款业务均有不同程度的较快发展,对引导居民消费、扩大内需,促进信贷结构调整、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发现一些商业银行违反《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发放了一些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增加了金融风险。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令禁止。为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重申,城乡居民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要如实申报用途,商业银行要认真审核,任何商业银行均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

  二、各商业银行要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进行总结检查。凡是个人消费贷款具体管理办法不符合上一条规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凡是已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要按时收回,不得展期;向银行内部职工发放的此类贷款,要提前收回。各商业银行分支行要将检查结果于2001年11月20日前报其总行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要将本行检查、清理的情况,于11月底前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人民银行分支行、营业管理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商业银行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于2001年11月30日前报总行。同时,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监管。

  四、在商业银行自查和人民银行抽查过程中,对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由各商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分别报人民银行总行。

  五、人民银行继续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和开发新的业务品种。但是,各商业银行创办新业务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报批或备案。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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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实施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实现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纠风办、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林局《关于实现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实现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的实施办法

  市纠风办 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 市林业局

  (2000年10月14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关于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意见的通和》(鄂政办发[2000)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现结合实际,就在全市大力开展实现境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活动,制定以下检查、考核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

  二、检查、考核标准(二)清理整顿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辖区内无已还完贷款、经营期满或年收费额扣除管理费用后还贷不足5%、新老路桥捆绑收费的收费站,以及不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新建公路收费站。(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收费站执收执罚行为规范。向社会公布了设站批准证件、工作范围、主.管部门和监督电话;收费站还同时公布了收费单位、收费标和收费期限;各检查站、收费站的工作人员持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核发或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证件,证件上有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和工作地点,持证人没有超越工作范围和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行为;统一使用了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四)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在公路上设站。、检查、罚款、收费,偶发上路查车收费、款事件及时得到查处。(五)在本地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向上路的执收执罚单位和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 (六)本辖区、本系统内连续两年没有出现因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而被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县(市)或部门。(七)各地对发现的交通(收费和稽征)、公安(交警)、林业(林业检查)上路执法人员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题,查处率达到100%。在全市范围内,交通(收费、征稽、运管等)部门无不列行为: 1。收费人员收费不给票、少给票或超标准收费; 2、征稽、运管执法人员超越工作范围执法,收费站工人员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收费;3、持无效证件、上岗证上路拦车检查、罚款、收费;4、交管站擅自上国道、省道,及超越工作范围拦截非辖区车辆检查、罚款、收费;5、收费、罚款不开据省财政票据或收费、罚款不入财政专户;6、无权上路部门利用收费站、稽查站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协助无权上路部门查车、收费、罚款的;公安交警部门除严禁对上路执勤民警下达罚款任务或 罚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挂钩等变相下达罚款任务外,上路执勤民警在执法中无下列行为:1、拦截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检查转向、制动、防护网、灭火器其它附加设施;2、白天检查机动车照明灯,非雨雪天检查雨刷器;3、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员出示规定以外的证件;4、违反规定,代其他部门上路拦车或搭车收费;5、不依法处罚、使用非标准处罚凭证;6、违反规定乱设卡或逢车必查;7、在不分车道的道路间距离100米双向拦车检查;8、在公路上、城市和城镇入口处强制拦车清洗;林业部门上路执法,无下列行为:1、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外,单位个人上路设立站卡拦截车辆检查和收费;2、移动站址,擅自增设检查站点;3、无证、借他人证件上岗或超越工作范围执法;4、执法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5、收费、罚款不出具省财政票据和不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的;6、无权上路部门利用检查站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 协助无权上路部门检查、收费、罚款的(八)公路上和城市入口处无强制拦车清洗行为(九)各地部门通过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问卷调查,对上述前八项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要达到70%以上。

  三、检查、考核的保障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以大力开展实现争创境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活动为契机,重新修订或进一步完善治理公路“三乱”各种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奖惩激励机制,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在公路(河道)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省处分暂行规定》(鄂政发[1998]63号),采取严管重罚的行政措施,将穿越城镇的国道、省道列为公路管理,进一步加大从国道、省道向县乡道路延伸的治理力度,确保境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的如期实现。(一)严肃工作纪律。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路(河道)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鄂政发[1998]63号),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程序,给予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于查实交通(收费和稽征)、公安(交警)、林业(林业检查)等部门有本《办法》第二部分第七项所列行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对分管、主管领导实行年终目标(双工团文明)考核扣分制,即凡责任范围内每出现l件公路“三乱”行为的,扣10分;出现1件受市级以上机关通报的公路“三乩”行为,扣30分;同时,对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单位,采取不批项目、扣减建设资金等惩罚措施,即责任范围内每出现1件县(市)纠风等部门通报或认定的公路“三乱”行为,扣减5万元公路建设资金;出现1件受到市级以上机关通报或认定的公路“三乱”行为,扣减10万元公路建设资金。市公安主管部门,在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追究分管领导党政纪责任同时,与晋级晋衔挂钩,对因公路“三乱”受到处理的人员一律缓晋;对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确保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在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党纪责任同时,宣布该地区或管区为公路“三乱”严重反弹地区或路段,并集中整顿二个月。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该县(市)公安局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发案地所在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办按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员党政纪责任。对“三乱”查禁不力,严重影响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目标实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该辞退的坚决退,该撤职的坚决撤职,该开除的坚决开除,绝不宽容。(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目标实现。一是襄樊市治理公路“三乱”牵头各部门一年内在本部门(单位)和责任区,发生两起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市纠风领导小组将实行黄牌警告制度,通报全市,责成重点整治;有一件被认定为是严重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除必要的收费、检查站值班人员外,全部下路实行两个月整顿,若不能得到及时处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对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发生两起(省认定一起)的,若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对部门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并取消该部门基本无“三乱”资格二是县(市)区牵头部门,所辖一年内发生两起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被查证属实的,当地政府责成该部门进行两个月整顿,取消年度被评先资格。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在严肃处理当事人同时,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党政纪责任;对市交通、公安、林业、纠风等部门认定为严重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报经市纠风领导小组批准给予黄牌警告,在从严处理当事人的同时,追究发案单位主 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并进行重点整:治;发生两起(省认定一起)的,报经市纠风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县(市)区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在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党政纪责任同时,按照党内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辖区一年内无权上路部门发生一起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由当地纠风部门严肃查处的同时,对该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生两起者,经市交通、公安、林业、纠风部门研究,报经市纠风领导小组批准,给予该地黄牌警告,进行重点整治。三是襄樊市直治理公路“三乱”配合部门,一年内本部门及县(市)区系统,发生二起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在严肃处理当事人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规定,追究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有一件被市交通、公安、林业、纠风等部门认定的严重公路“三乱”问题和案件,或省治理公路“三乱’’牵头部门转办要结果的,在严肃查处当事人和追究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规定,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四)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行季度各地各部门自检自查,半年集中检查,年底全市组织考核评比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考核无公路“三乱”地区或单位,年终由纠风领导小组授予年度实现所有公基本无“三乱”地区或单位,对有贡献人员给予适当精神物资奖励。对集中检查和年底考核中出现反弹的地方和部门,报经市纠风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境内和系统所有公基本无“三乱”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公布。(五)实现辖区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检查、考核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要对国办发[1994]4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重点是检查辖区、本部门内的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按照鄂政办发[2000]132号文件规定的检查、考核标准,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标准,整改到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印发《中国海洋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中国海洋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2月15日,国家海洋局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使中国海洋报社驻各地记者站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在总结几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海洋报社制定了《中国海洋报记者站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望各地驻记者站所在单位依据此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记者站的管理工作。

中国海洋报记者站管理办法
中国海洋报驻各地记者站是报社的派出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代表报社行使所赋予的权力。记者站的主要工作是捕捉各地区的重大新闻线索,并及时予以反映报道。同时组织通讯员采写稿件培训、管理本地区通讯员队伍,协助报社组织发行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记者站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记者站的作用,现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条 接受当地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统一领导,由驻在单位实施全面管理。报社办公室为日常工作联系部门。
第二条 各地记者站为处级单位。站长的人选由驻在单位推荐,经报社考核后由驻在单位任命,报社发给聘书。记者站站长的任期一般为四年,是否连任,依其在职期间的表现和政绩,由报社和驻在单位分管部门提出书面考核材料,经双方领导商定。特殊情况下,在双方单位领导同意后可提前任免。
第三条 记者站的经费、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用品、交通、通讯等设备购置,由驻在单位负责予以解决。人员的党、团、工会组织关系由驻在单位统一负责管理。其工资、福利待遇、职级调整、晋升、奖惩、档案、统计、住房、医疗、看阅文件以及离退休安排等,均按国人发(89)595文件的精神执行,由驻在单位负责。同驻在单位的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记者站人员要主动参加驻在单位的有关活动,积极作好驻在单位的新闻报道工作,主动向驻在单位领导汇报情况,取得支持与帮助,接受驻在单位的领导。
第四条 记者站人员的业务考核由报社出具考核意见,提交驻在单位主管部门及领导,作为职级调整、晋升的依据。技术职务资格评聘由驻在单位负责外语通考和聘任,由报社负责业务考核、组织参评材料。
第五条 报社领导每年至少走访一次记者站驻在单位,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及时解决记者站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取得驻在单位领导的支持和体谅,为记者站开展工作创造宽松的环境。
第六条 每年记者站人员要按时作述职报告,报社进行考核,并填写评价意见,交驻在单位人事部门,作为晋升、调级等参考依据。
第七条 各记者站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发展本地区的特约记者和通讯员。发展前必须征得主管领导认可。特约记者一般在新闻单位中聘任,只发聘书,不发记者证。发记者证的特约记者,需有一定数量的作品、记者站的推荐信,获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展。特约记者证严格控制发放。通讯员由各地记者站负责发展,逐步扩充通讯网络,管理、考核由记者站负责。发现优秀人才可适当加分。优秀通讯员可由记者站根据其在通讯报道、发行与其他表现提出建议,上报书面材料,连续3 年被评为优秀通讯员,可考虑发展为特约记者。

第二章 记者站职责
第八条 记者站经常性的主要任务是捕捉本地区重大新闻线索,采写稿件,反映本地区的重要举措。根据报社的季度、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落实,及时对突发事件和重要专题进行采访。
记者站专职记者每月必须完成4篇稿件,每个月应有一篇稿件刊于头版; 兼职记者站站长每月至少完成3篇稿件,每季度要有1篇刊发头版;特约记者每月完成3篇稿件,每半年度有1篇刊发头版;通讯员每月完成2篇稿件。专职记者完不成任务者,在年终评比时扣分。特约记者、通讯员,两年均完不成任务者(发行包括在内)取消其资格。
第九条 各记者站记者、特约记者、通讯员均要承担本报的发行任务。每位特约记者须发行本报50份以上,通讯员发行本报10份以上。各记者站兼职记者在保证本地区发行基数不变的情况下,逐年递增5%。记者站专职记者在保证基数不变的情况下,逐年递增10%(考核标准详见发行部有关规定细则)。
第十条 记者站每季度要向报社(电话或书面均可)和驻在单位领导(口头)汇报一次工作。报社每季度季未与各记者站通话、沟通信息、布置选题,组织系列报道。各记者站年初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站的工作计划(一式三份,报社一份,驻在单位主管部门一份,本人保存一份)。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报社每年对记者站进行一次工作考核,成绩突出者按规定予以奖励;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起作用者,予以撤换、调整。考核标准为:采写稿件、发行等全面完成任务指标者为优秀;完成其中两项为合格;完成一项以下则为不合格(完成一项特别突出者可视为合格)。
第十二条 各记者站记者和特约记者的稿件除参加报社内部好稿评选外,优秀稿件将由报社直接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国新闻评选。稿件在全国新闻评选中获奖,报社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在年终评比中报社内部评选的好稿件,每篇加1分;省部级评选中获奖作品每一篇加5分;全国新闻评选中获奖每一篇加10分。
第十三条 各记者站在组织报纸发行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报社将按有关政策及进予以兑现(具体奖励办法,见发行部,经营管理部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记者站记者和特约记者要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违反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情况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准、直至解聘等处分。凡盗用报社名义严重违法乱纪者,报社将提请其驻在单位或当地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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