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侦监字〔2007〕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检察院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二、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快速办理可以简化内部工作流程,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但不能省略法定的办案程序。
(二)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把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贯彻始终,保证既好又快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不能缩短。绝不能为了追求快速办理而忽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同解决社会矛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快速办案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
三、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
(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四、对于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
(一)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
(二)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
(四)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
(五)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六)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
(七)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
(八)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五、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应当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集中力量及时办理,不适用本意见规定的快速办理机制。
六、对于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
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办案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
七、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审查起诉终结报告。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应当予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叙述;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应当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八、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可以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认为证据有所欠缺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应当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
九、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简化审理。
十、要根据案情的繁简程度,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工办理,指定人员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成立相应的办案组。
对于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决定。确定为快速办理的案件,办案人员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决定,转为按普通审查方式办理。
十一、要把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有关检察人员工作实绩的内容,建立起激励机制。
十二、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快速办案机制的规范性文件,以实现对轻微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依法快速办理。
附件:
人民检察院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
检侦监速建[ ]号
______公安局:
你局于____年__月__日__号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____涉嫌____罪一案,经我院审查,已依法作出批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案符合快速办理条件,如无其他犯罪事实需要侦查取证的,建议你局在__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或者:建议你局补充____证据后,在__日内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注:1.本文书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制作;2.本文书与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一并送达侦查机关,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3年)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3年11月1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2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章共69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27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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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规章名称 │ 发布日期 │ 说 明 │
│号│ │ 及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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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 1987年11月23日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
│1 │管理暂行规定 │ 洪政发[1987]72号发布 │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
│ │ │ │案管理规定》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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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结合民用建筑│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2 │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 1988年7月22日 │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办法 │ 洪政发[1988]48号发布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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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人民防空工程│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3 │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 1988年7月22日 │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办法 │ 洪政发[1988]50号发布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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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4 │南昌市平时使用人防│ 1988年7月22日 │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工程收费实施办法 │ 洪政发[1988]51号发布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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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拓宽集资渠道筹│ 1988年12月21日 │主要内容与《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
│5 │措中小学办学经费的│洪政字[1988]272号发布 │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现行国│
│ │通知 │ │家政策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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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关于征收教育│ 1989年3月15日 │主要内容与《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
│6 │附加费的若干规定 │ 洪政厅[1989]19号发布 │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现行国│
│ │ │ │家政策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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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校园校舍规划│ 1989年8月4日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7 │、建设和管理暂行规│ 洪政发[1989]60号发布 │规划法》、《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
│ │定 │ │用地保护规定》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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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南昌市生活饮用水卫│ 1991年6月14日 │已被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
│ │生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 │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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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南昌市水路运输管理│ 1991年11月18日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
│ │办法 │ 市政府令第7号发布 │运输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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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企业职工工伤│ 1993年1月5日 │已被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涵盖│
│10│保险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11号发布 │,待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
│ │ │ │险条例》正式实施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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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11│南昌市荒废土地开发│ 1993年2月2日 │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利用管理规定 │ 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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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南昌市地方社会事业│ 1994年4月8日 │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已被财政部综│
│ │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 │[2002]24号文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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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南昌市征地办法 │ 1994年7月30日 │已被《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 │ │ 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 │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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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南昌市劳动监察规定│ 1995年8月31日 │已被《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 市政府令第30号发布 │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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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 1995年9月2日 │已被《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 │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32号发布 │管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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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 │已被《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16│实行市民行为“十不│ 1995年9月22日 │管理条例》等法规代替。 │
│ │准”的通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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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南昌市有毒化学品环│ 1995年10月22日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
│ │境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35号发布 │全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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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南昌市流动人口管理│ 1995年11月7日 │已被《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 │规定 │ 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 │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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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南昌市内部审计工作│ 1995年12月27日 │已被《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 │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37号发布 │规定》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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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
│20│南昌市肉品市场监督│ 1996年10月3日 │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
│ │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 │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 │ │ │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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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南昌市无公害蔬菜生│ 1996年10月4日 │已被《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
│ │产销售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 │法》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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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南昌市建设工程施工│ 1997年1月4日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9号发布 │投标法》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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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 1997年3月21日 │已被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
│23│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
│ │ │ │定》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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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南昌市劳动预备制度│ 1997年4月4日 │主要内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
│ │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51号发布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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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南昌市土地登记办法│ 1997年8月5日 │已被《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涵盖│
│ │ │ 市政府令第53号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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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南昌市基本农田保护│ 1997年11月5日 │已被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区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 │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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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 1999年8月31日 │该办法的直接依据《南昌市市政工│
│27│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76号发布 │程设施管理条例》已将排水设施使│
│ │ │ │用许可的规定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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